班级仲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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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仲裁条例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班级仲裁条例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班级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保障班级职能部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班级民主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班级管理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机构组成

1、仲裁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四名学生代表组成;

2、班级仲裁委员会学生委员由班级大会推荐或学生自荐、班级大会表决产生;

3、班级仲裁委员会学生委员实施轮换制(一般一学期轮换一次);

4、班级仲裁委员由仲裁部长领导仲裁小组开展工作。

二、班级仲裁委员会权利

班级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对班级管理运作中出现的争议进行裁定的仲裁机构,享有依据班法班规进行仲裁的权利,仲裁结果除班级大会外,其他任何班级机构和成员无权更改,且需无条件服从。

三、班级仲裁委员会的义务

1、班级仲裁委员会应为维护班级成员正当权益而工作;

2、班级仲裁委员会应积极收集班级成员对班级教育、活动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班级仲裁委员应善于利用各种渠道,做好班委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工作,主动缓解学生之间、学生与班委干部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

4、班级仲裁委员会根据班级和学生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5、班级仲裁委员无条件服从班级大会的决定。

四、民主仲裁的内容

1、班级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属争议;

2、职能部门与班级成员之间因执行制度引发的争议;

3、依照班级规章制度可以仲裁的其他争议。

五、民主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部受理→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当“庭”辩论)→调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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