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2㎡,初中不低于25㎡;城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14 ㎡,初中不低于20㎡。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试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不得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
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第五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区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近期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初级中学不低于6㎡;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初级中学不低于10㎡。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学、中心校、县直校园、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现将安徽省教育厅教基【2009】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通过教育网转发给你们,请各校抓住当前师生尚未离校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前工作特别是期末和招生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文件,不等不靠,立足当前,认真整改,并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县教育局正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肥西县教育局2009年6月23日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教基〔2009〕1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现将《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张武扬副秘书长、程艺厅长在省政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也将印发。
现对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宣传5月27日省政府召开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是要学习领会好《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张武扬副秘书长、程艺厅长、金燕副厅长的讲话,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地要按照会议要求,制定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实施细则和办法,提出严格的具体详细的工作要求,做到有章可循,执行有力。
各地要根据我厅开展专项行动的部署,认真制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本地的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制定的工作意见和方案要符合省统一要求,同时结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保证工作不走样、不空泛。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1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2M2,初中不低于25M2;城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14 M2,初中不低于20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试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不得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
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第五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区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近期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M2,初级中学不低于6M2;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M2,初级中学不低于10M2。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1. 学生必须遵守校规,包括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守时上下课、遵循校园交通规则等。
2. 学生应该尊敬师长,对老师和其他学生保持礼貌和友好的态度。
3. 学生不得进行欺凌、歧视、暴力、造谣等损害他人的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
4. 学生要尊重他人的学习环境,不得损坏学校设施、擅自进入他人寝室等。
5. 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的课程安排,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6. 学生不得抄袭、作弊,维护学术诚信。
7. 学生应该认真对待实验课程,遵守实验安全规定,确保实验室设备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安全。
8.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赌博、吸烟、酗酒等。
9. 学生应该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团队合作意识。
10. 学生应该保护环境,倡导节约能源和资源的行为。
11.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传播色情、暴力、违法信息等,不得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和欺诈行为。
12. 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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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皖教基〔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皖教基〔2015〕1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有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现就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标准。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合理安排各年级每个学期所学科目数量和教学进度,不得随意增加或压缩各年级所学科目和课时,切实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措施来抓。
全面深化课程改革,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严格遵守禁止有偿补课“六条禁令”。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作为重点内容。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提出的六条禁令,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
三、严格教辅材料选用范围和数量。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一科一辅”政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教辅资料。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5、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日前,安徽省教育厅出台《安徽省中小学中小学行为规范》。
《规范》吸纳了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招生、办校办班、教学、收费、教师有关活动、教材管理等六种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在规范招生行为方面,《规范》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30%。
任何学校不得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中小学招生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六公开”,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和学校醒目的公示栏上公布;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和中、高考状元;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规范办校办班行为方面,《规范》强调严格控制班额和班级数。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每个班级分别不超过46人、50人和56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示范高中严禁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在规范教学行为方面,《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义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1. 尊重师生关系:师生应相互尊重,教师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合乎道德和职业操守。
2. 保持良好的课堂纪律:学生应按时到校,并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打扰其他同学的学习。
3.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包括穿着规范、礼仪规范、课堂纪律等。
4. 爱护校园环境:学生应该爱护学校的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财物,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 禁止欺凌行为: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包括体罚、歧视、霸凌等,学生应互相尊重,友善相处。
6. 严禁违法行为: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内外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各种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8. 健康饮食和生活习惯:学生应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不吸烟、不酗酒,保持身体健康。
9. 合理使用网络和科技设备:学生应合理使用网络和科技设备,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影响学习和生活秩序。
10. 远离不良信息和不良行为:学生应远离不良信息和不良行为,不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11. 维护校园安全: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安全工作,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12. 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学生应积极与同学、老师和家长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互相帮助,共同促进学校发展。
《安庆市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的行动方案》
附件1:安庆市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的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端正办学思想,坚决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力求在全市建立起稳定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逐步构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办学、有利于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重点问题,争取用不到一年的时间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确保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确保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确保素质教育明显深化。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当前,要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禁止暑期乱办班、推动中小学安全工作、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为重点。
市教育行政部门重点负责规范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规范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以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是坚持强化督查、严格问责。
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执法部门的重要作用,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行政执法,推进工作落实。
严肃处理重大违规事件,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纠,有责必惩。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实施责任追究。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尽快解决好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务求尽快初见成效;又要在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上下工夫,着眼学校长远发展、着眼学生全面发展、着眼教育科学发展,着力构建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饰)》全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惯,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学校规则第二条学校是学生研究和成长的场所,学生应当尊重学校规则和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按时到校,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
不得干扰他人研究,不得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影响教学秩序的物品。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校园规则,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涂写或损坏教育设施。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班级规则,与同学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共同营造和谐的班级氛围。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六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歧视、欺负或伤害他人。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规范。
不得参与欺诈、偷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网络伦理意识,文明上网,不发布不当言论,不散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学生应当热爱劳动,不拒绝劳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擅自穿越马路,不占用老弱病残人员专用座位。
第四章规范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评价制度,加强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学生的行为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规范,共同育人。
第五章监督与纠引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行为规范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纠引制度,及时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提醒、批评和教育。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通过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不当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教育,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12条规定
1. 尊重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办学纪律。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包括课堂纪律、校园秩序、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2. 尊重师长,听从教育管理。
学生应尊重师长,听从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包括课堂上的教学安排、学校的安全管理等。
3. 诚实守信,不作弊行为。
学生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他人作业等行为。
4. 爱护学校财物,不破坏公物。
学生应爱护学校的财物,不得擅自破坏校园的设施、公物等。
5. 保持学习积极性,不懈怠学业。
学生应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不得荒废学业,要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6. 文明礼貌,不侮辱他人。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文明礼貌,不得侮辱他人,不得进行欺凌、歧视等行为。
7. 维护校园安全,不参与违法行为。
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安全维护工作,不得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8. 遵守班级规定,不扰乱课堂秩序。
学生应遵守班级规定,不得扰乱课堂秩序,尊重教师的教学权益。
9. 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不搞团体活动。
学生应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不得进行违法、违纪的团体活动。
10. 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
学生应爱护环境,保持卫生,不乱扔废弃物,做到垃圾分类。
11.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培养社会责任感。
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做贡献。
12. 文明上网,不传播不良信息。
学生应文明上网,不传播不良信息,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保护个人隐私。
最新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5.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皖教基[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教基〔2013〕1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结合当前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审批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对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向申请者讲明教育发展形势和要求,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对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规划用地、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
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未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不予以审批设立。
未经批准,民办学校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
二、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依照设立审批时确定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
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使用规范明确的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事项,广告中不使用不合实际的词语,不在校区外摆摊招生,抢拉生源,发布户外广告要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不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做不负责任的许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pdf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pdf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一、学校管理1、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巩固校园文化安全建设,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提升学校办学品位。
2、统一学校服务、宣传和管理标准,整治校园不文明行为,加强生活干部和安全管理,保障学校秩序。
3、组织安全、防范火灾、维护教育资源,建立校外调查和教育问题处理机制,推进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
4、建立完善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团政集体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校园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审计验收。
二、教育管理1、建立科学的班级管理体系,规范班集体活动,健全学生表达和行为习惯。
2、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重视学生的实践教学,加强师资培训,推动学生探究学习能力的发展。
3、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和时事教育等基础知识教学,提高学生对国家、社会和文化责任感。
4、加强学校和社会文化结合,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参与精神。
三、办学建设1、规划布局学校物业,合理使用教育资源,推动中小学环境建设,提高学校教育设施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2、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车辆维护、定期检查,明确用车人员责任及监管制度,健全车辆管理体系,保障学生安全出行。
3、优化学校后勤保障内涵,努力改善学校后勤满意度,净化校园环境,重视校园文明建设,提升学校综合素质。
四、招生管理1、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统一学校招生管理方式,择优录取学生,公平待人,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情况。
2、建立完善的招生评价体系,实行学术标准,合理衡量学生学习素养,严肃把关三方证明审核及考试管理制度。
3、加大宣传广告投入,拓展新媒体领域办学模式,实行灵活性招生制度,以更高效的工作流程丰富招生内容。
五、团联工作1、积极组织学生在各级社团组织的活动,营造有利的团联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自觉参与社会服务。
2、定期开展社团文化活动,满足学生文化需求,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3、加强社团管理,实行社团分类管理,指导社团运行,维护社团管理、教育及社会关系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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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
为十二条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
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按照《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要求组织实施。
从2013起,进
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014年起,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
阶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
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六、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
严格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
除考生本人和招生录取学校外,省级招生机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高考考生成绩的有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
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
严禁各地各高中学校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七、严格教辅材料选用
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学校或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不得上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
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
高中学校由各市教育局制定下发全市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并确定放假时间,小学和初中学校由各县教育局分别按走读制、寄宿制订全县统一的作息时间。
九、严格规范课程开设
所有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足开全课程。
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
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午休或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要保证体育课课时,坚持大课间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十、全面规范改制学校
继续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防止反弹,复核后,对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清理规范不到位、存在“公私不明”或“一校两制”问题的普通高中取消招生计划。
十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小学、初中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我省的“八项规定”,严禁以招收特长生、捐资助学等方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等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十二、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广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组织进行有偿家教、补课或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