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概述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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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的案例,探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及停产整顿。

三、案情分析1.案件起因2018年,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确保产品质量,该公司决定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然而,在召回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2.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2)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3)未按照规定报告产品质量问题。

3.处罚结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万元;(2)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3)撤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等内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2.本案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化妆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化妆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化妆品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化妆品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化妆品违法案件为例,分析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化妆品专卖店购买的某品牌护肤品中含有禁用成分。

经调查,该化妆品专卖店销售的护肤品确实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成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化妆品专卖店进行了查处。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化妆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二)化妆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等过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三)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本案中,该化妆品专卖店销售的护肤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成分,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本案中,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处罚措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化妆品的;(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的;(三)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包装、运输、储存等过程的;(四)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的;(五)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的。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 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1)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 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该法; • 2)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适用本法,不动 产不适用本法。 • 3)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 机构适用该法。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1.进货检验义务 • 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 3.遵守禁止性规定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 (1)概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 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 • (2)范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 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 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 ;赔偿损失;销售 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 (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 量检验和检疫局)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的部门 • 3、、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 如卫生行政部门、商品检验部门、食品药 品监督检查部门
(二)、产品监管制度
• • • • 1.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生产许可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1、国家监督检查——抽查 • 2、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 • 社会组织监督 • 3、企业自身监督
三、生产者、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

化妆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化妆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化妆品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化妆品市场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化妆品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化妆品领域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某品牌化妆品。

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该产品宣传中提到的“美白、保湿、抗氧化”等功效并未得到实际效果。

消费者遂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调查,该品牌化妆品的宣传材料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断言。

在本案中,该品牌化妆品的宣传材料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2. 违法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该品牌化妆品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该品牌化妆品是基于宣传材料中的虚假信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该品牌化妆品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标签、宣传材料等,辨别产品功效的真实性。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发生于2018年,消费者在使用该品牌手机过程中,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手机损坏。

经调查,该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将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商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产品质量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手机品牌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品牌商对其授权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品牌商授权生产商生产手机电池,但未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企业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产品包括电饭煲、电热水壶、微波炉等。

2019年5月,电器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电热水壶,该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便捷的使用功能受到了市场的欢迎。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的几个月内,消费者陆续反映该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台电器公司的电热水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壶漏电,导致其家中的插座烧坏。

李某将电热水壶送至专业维修点进行检查,维修人员确认电热水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更换或退货。

2. 电器公司应对:电器公司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派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查看。

经检查,确认李某所购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

电器公司同意为李某更换同型号的电热水壶,但李某坚持要求退货。

3. 集体投诉: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李某情况的投诉越来越多。

消费者们认为电器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公司的售后服务也提出了质疑。

部分消费者开始通过社交平台、论坛等渠道进行集体投诉。

4. 政府介入:在消费者集体投诉的情况下,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电器公司生产的部分电热水壶确实存在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5. 法律诉讼:消费者李某代表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电器公司则辩称,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的,与公司无关。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并非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

电器公司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电器公司退还李某购买电热水壶的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要求电器公司对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居用品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实木床。

购买后,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张某与该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该实木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家居用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实木床,购买时,张某未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

2. 购买后不久,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3. 张某与某家居用品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4. 张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5. 某家居用品公司提供的实木床产品合格证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1.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本案中,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该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购买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后,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故该公司应当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

3. 关于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购买床体后遭受了精神上的困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家居用品公司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济法案例库]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案例库]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责任1.【案例介绍】王某于20XX年11月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电冰箱。

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

事发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出不能低于6000元。

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毁且库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

法院推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请问:(1)冰箱是否合格?为什么?(2)法院推定是否符合判案原则,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冰箱不合格。

因为冰箱无合格证不能证明是合格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即是经销不合格产品。

(2)法院不能依靠“可能性”来审理案件,原告拿出没有合格证的证据,被告拿出可能性证据,更何况被告已愿意向原告赔偿3000元,意味着双方只是在责任程度上有争议而已。

(3)赔偿王某实际损失。

2.【案例介绍】2000年7月,郑州市京华幼儿园从金水小太阳玩具服务部购进滑梯一部。

20XX年2月17日下午,幼儿园小班学生小桐桐在玩滑滑梯时,他的衣须绳子左边扣子被封闭式滑梯滑道与滑梯连接处的缝隙卡住,致其窒息死亡。

经查,该滑梯的滑梯与滑道连接处有缝隙,滑道封闭过严,没有透视孔、透视窗。

问:(1)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幼儿园,法律依据是什么?(2)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应依据什么法律?(3)幼儿园在向小桐桐家长支付了15万赔偿金后,现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为由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幼儿园会胜诉吗?为什么?【案例分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产品质量法》。

(3)不会。

因为玩具不是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而是存在质量缺陷。

二、诉讼时效及责任期间1.【案例介绍】吴某于1999年9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使用初期,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出现异常。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第一篇: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80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年11月28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

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

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

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

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

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120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2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另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家电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系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2018年,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其产品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其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为此,原告决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收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原告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1)在市场上购买了多款假冒其产品的家电,这些产品在外观、包装、标识等方面与原告的产品极其相似。

(2)通过调查,发现这些假冒产品大多来源于某小型家电厂(以下简称“被告”)。

(3)被告在销售假冒产品时,未标注真实的生产厂家和厂址,误导消费者。

2. 投诉举报原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了收集到的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被告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其生产假冒产品的场所。

3. 提起诉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期间,原告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原告诉求原告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被告答辩被告在答辩中承认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但辩称:(1)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不满,从而引发假冒现象。

(2)被告并非故意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而是因为市场需求的驱动。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原告的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被告的假冒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辩称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4)被告的辩称关于市场需求驱动,不足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

产品质量法案例解析(doc 6页)

产品质量法案例解析(doc 6页)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本文以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为例,分析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知名品牌奶粉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经调查,该品牌奶粉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导致奶粉中含有超标重金属、致病菌等有害物质。

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担忧,也暴露出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三、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2.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例中,某知名品牌奶粉生产企业因违规操作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销售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在本案例中,销售者作为奶粉的销售渠道,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处理结果1. 行政处罚针对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销售者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民事赔偿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例中,部分消费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3. 行政复议和诉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

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题: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1(可以。

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案例二: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

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

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

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问题: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2(法律根据是什么?参考答案: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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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样与检验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1、国家标准(GB和GB/T ) 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 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
本案中,质量鉴定专家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明 确金龙XML6390型旅行车采用的半浮式半轴机构 ,若轴承缺油等最终将会造成半轴脱出,这是可 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此, 被告金龙公司在金龙XML6390型旅行车的使用说 明书中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这显然 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 定不符。
金龙XML6390旅行车
周磊
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未 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 全隐患做出明确的警示 和说明
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
所有人
上海大众新亚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车辆维修保养单位
厦门金龙 旅行车有限公司
生产者
(三)特殊产品包标志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性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性义务(第35、37-39条)
产品质量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了解产品质量法的调 整对象。
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基
本内容。
4.熟悉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5.结合所讲授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
2、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药品、教材、 枪支。
四、产品质量法体系
基本法: 《产品质量法》93、2000年修改 特别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3.1国务院常 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9.15 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2002修改 4、《计量法》 5、《标准化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 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4、召回程序
(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 (2)初步危害评估 (3)产品缺陷鉴定 (4)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 (5)召回信息发布 (6)实施召回 (7)验收和终止召回
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民事责任[重点]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导入案例】
王某在城乡仓储买回一高压锅。回家后发现高压锅的气垫 圈坏了,因当时家里有人找,王某便决定下午回家后再去仓储 换一个。中午,王妻回家后,看见地上新买的锅非常高兴,在 仔细看过各说明文书等文件、合格证后,按着说明书的规定开 始做饭。不料却发生爆炸,使王妻眼睛被炸伤,治疗而花出医 药费2万多元,其中一只眼睛视力不到0.O1度。 思考: 1、产生爆炸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问题? 2、若产品质量问题从哪些证据证明? 3、若属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应由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是属 什么性质责任?这两种责任有何区别 4、确定责任主体后,责任者承担范围有哪些? 5、权利人诉讼时效如何?
1、意义:质量担保
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
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3、检验要求:
免检标志
(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
(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法定标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 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重点] 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重点] 第五节 案例分析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三、产品 四、产品质量法体系 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 款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
1、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 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 3C标志( CCC标志)( 2002.5.1施行)
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
认证证书
企业
认证申请 审核、评定
认证机构
ISO9000
ISO14000
ISO8000?
1、认证主体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分部门: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产品质量司、食品监管司、 计量司 、卫生检疫监管司、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等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药品监管由国务院药检局执行、

案例:
国家新卫生标准实施,宁波泥螺蟹糊面临尴尬境地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10136-2005 : 2005.10.1实施,允许过渡至06年9月底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必须≤5000cfu/g(活菌数/克), 旧国标《蟹糊(蟹酱)卫生标准》≤50000cfu/g,
宁波大多数生食水产品与这一标准相距甚远,“不可能 完成的任务”
2、特征: A、一种事先救济; B、质量担保补充形式: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
始销售之时,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 C、企业一种社会责任行为; D、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强制性
3、国内外立法概况
(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A、产生:
最早1966年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
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 存在危害人身、财产的危险。与合同保证条款不 符。
2、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 ——案例1
【案例】劣质油漆刷新房 满目白斑索赔偿
检验机构
质量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 采用的Q/TISDI-2000
标准
产品质量与包装上 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不符
某化工涂料 有限公司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第26条)
1、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 (1)产品不存在缺陷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标、行标的是指不符合该 标准。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 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重点)
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责任 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三、产品 第2条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物质资料。
此外工商、环卫等 (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投入流通之前后)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 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
产品质量——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 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工效性、可靠性 、维修性和经济性等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 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 下简称《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正案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赔 偿损失、惩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 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
1、国家监督检查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
照(第15、16-17、24条)
七、产品召回制度
2004.5.15-12.7 1685辆
2006.1.22-2006.7.5 5609辆
1、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 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 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 度。
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 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 厂、进口和销售。
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 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 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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