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征收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益事业需要,对居民的房屋或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拆迁的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征收拆迁案例:1. 北京市CBD拆迁案北京市中央商务区(CBD)的规划建设需要大量土地,这导致了大量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虽然政府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政策,但仍引发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2. 上海世博园拆迁案上海世博园的规划建设需要大片土地,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补偿费用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仍引发了一些争议和纠纷。
3. 成都轨道交通拆迁案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因此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4. 广州城中村拆迁案广州市的城中村拆迁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市容市貌。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由于涉及大量居民和复杂利益关系,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争议。
5. 武汉江滩改造拆迁案武汉市的江滩改造计划需要大面积拆迁,以改善江滩地区的环境和发展旅游业。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补偿费用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6. 深圳违建拆迁案深圳市对违建进行拆迁是为了规范城市建设和维护城市秩序。
政府通过提供补偿费用、重建安置等方式来解决违建拆迁问题,但由于涉及大量违建和利益关系,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纠纷。
7. 杭州城西铁路拆迁案杭州市城西铁路的规划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导致了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8. 南京长江大桥拆迁案南京长江大桥的建设需要大面积土地,导致了大量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政府通过提供新房、经济补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居民,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
9. 天津滨海新区拆迁案天津滨海新区的规划建设需要大量土地,许多居民的房屋被征收并拆迁。
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大全
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大全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房屋拆迁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随之而来的,是涉及房屋拆迁法定继承的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搜集整理一些典型的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以便读者们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1. 案例1:张先生的继承权保障张先生是一名老党员,年迈的他住在城里的一栋老旧楼房中。
由于城市的拆迁工程,张先生所在的楼房被列为拆迁范围。
张先生作为合法的房屋使用权人,享有相应的法定继承权。
当局在进行拆迁时,张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将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享受张先生的房屋拆迁补偿。
2. 案例2:李女士的过户纠纷李女士是一名离异的单身母亲,拥有一套房屋作为独自抚养子女的资产。
然而,当地政府开展了一项拆迁项目,李女士的房屋也包括在内。
在此过程中,李女士的前夫以其男性身份和继承权利,试图获得李女士拆迁补偿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她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3. 案例3:刘先生的公共利益权刘先生所居住的小区被规划为公共用地,需要进行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先生享有合理的拆迁补偿权,并在拆迁后享受相应的住房安置。
尽管刘先生的房屋并没有继承的问题,但他作为房屋使用权人依然享有公共利益权。
4. 案例4:王先生的非法转让王先生拥有一套房屋,但他在未经任何继承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他人。
随后,该房屋也被纳入拆迁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转让并不能改变房屋的继承权,因此王先生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的拆迁补偿。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涉及到一系列的权益保护和继承顺序。
正确的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既能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您面对类似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总结起来,房屋拆迁法定继承案例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房屋使用权人在拆迁中享有相应的继承权,而非法转让并不能改变房屋的继承顺序。
法律经典钉子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钉子户现象更是其中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了城市化进程,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为例,探讨钉子户的法律问题。
张某某原居住在某市某区一老旧小区,该小区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因城市规划需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此地开发建设新的住宅小区。
根据城市规划,该地块需要征收张某某的房屋。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张某某以补偿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合适等理由拒绝搬迁,成为了一名典型的钉子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是否符合征收条件?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安置方案是否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是否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三、案件审理过程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且符合征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程序合法。
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在补偿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提高补偿标准。
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法院认为,安置方案应当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并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安置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四、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对张某某进行补偿,并重新制定安置方案。
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某同意搬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
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1. 引言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是一项既必要又充满争议的行动。
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到政府、拆迁人员以及居民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将全面评估这个案例,并探讨其中的深度和广度,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复杂的问题。
2. 案例背景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发生在20XX年,涉及该地区的大规模城市更新项目。
为了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政府决定拆除石家村的老旧房屋,进行道路拓宽和房地产开发。
然而,拆迁过程中,居民之间和政府之间产生了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方面。
3. 案例分析3.1 拆迁补偿标准在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中,政府设立了一套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居民的权益。
然而,许多居民认为这些标准不公平,无法充分反映实际房屋价值和居民的财产损失。
他们质疑政府对房屋评估的准确性,并要求更公正和合理的补偿方式。
3.2 补偿方式选择在拆迁案例中,政府提出了多种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替代和就业安置等。
然而,居民对不同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分歧。
有些居民希望直接获得货币补偿,以方便他们购买新的房屋或解决生活问题;而其他居民则希望得到房屋替代,以保持原有的社交网络和生活环境。
这样的纠纷使得拆迁补偿问题更加复杂。
4. 案例应对策略在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策略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政府加强了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政府改进了拆迁补偿标准,并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补偿方式。
政府还加强了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我认为政府需要在平衡城市发展和居民权益之间找到一个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政府应该更加关注居民的合法权益,增加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及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政府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总结与回顾曲阜市石家村拆迁补偿案例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涉及到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多方利益和权益的平衡。
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
该小区共有居民1000户,其中80%的居民同意拆迁,20%的居民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拆迁。
不同意拆迁的居民中有部分居民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部分居民因个人原因拒绝拆迁。
以下是其中一个典型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居民张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拥有该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
张先生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拒绝拆迁。
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是否符合拆迁政策规定?2.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一)房屋面积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面积应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符合拆迁政策规定。
因此,张先生的房屋面积问题不属于争议焦点。
(二)安置补偿问题1. 安置方式: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了安置住房,张先生对此无异议。
2. 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三)赔偿问题1.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2)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5月15日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5月15日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副庭长王振宇、审判长于泓出席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拆迁纠纷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一百万元;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搬迁费人民币五万元;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人民币十万元;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5.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2018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原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补偿方案:1.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搬迁费人民币三万元;3.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临时安置费人民币五万元;4. 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方案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
原告张某认为,按照市场价格,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搬迁费为人民币五万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十万元,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五万元。
因此,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房屋强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张某某原居住在该村某处房屋内,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张某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征收张某某房屋并给予补偿。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征收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一审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审理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某某坚持其上诉请求,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信访办接访典型案例
信访办接访典型案例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
有一天,一位大爷气呼呼地走进信访办。
他一进门就大声嚷嚷:“你们可得给我做主啊!这房子拆得我是没地儿说理去了。
”我赶忙请大爷坐下,给他倒了杯水,让他慢慢说。
大爷喝了口水,开始讲述他的遭遇。
原来他家的老房子面临拆迁,但是他觉得拆迁补偿款少得可怜,根本不够他再去买一套差不多的房子。
我详细地询问了大爷关于房子的面积、地段以及他期望的补偿金额等情况。
大爷一边比划一边说:“我这房子虽然老,可位置好啊,离菜市场、医院都近,那补偿款怎么着也得再多个十万八万的吧。
”我安抚大爷说:“大爷,您先别着急。
拆迁补偿都是有标准的,我这就联系相关部门,让他们把补偿标准的明细给咱们拿过来,咱一项一项核对。
”随后,我联系了负责拆迁的部门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带来了厚厚的一沓文件,详细解释了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包括房屋面积的测量方法、根据地段的补偿系数等等。
大爷听得一头雾水,我就用最简单的话给他解释:“大爷,您看啊,这个房子面积呢,他们是按照房产证上的为准,您家的面积就是这么多平米,这个改不了。
但是呢,您说的这个地段好,确实在补偿里有体现,不过不是您想的那么简单直接加钱。
这个系数已经在这个总价里了。
”经过反复核对和解释,大爷终于明白自己的补偿款并没有被克扣。
但大爷又提出了新的问题:“那我这老房子拆了,我得有地方住啊,这钱在咱这小县城也不好买房啊。
”我又和拆迁部门商量,能不能给大爷在安置房源上提供一些便利,比如优先选房之类的。
拆迁部门考虑后表示可以给大爷优先选择一套合适的回迁房。
大爷这才满意地离开,走的时候还一个劲儿地说:“多亏了你们信访办啊,要不我还蒙在鼓里呢。
”二、小区物业管理不善案例。
一位年轻的女士抱着孩子走进信访办,满脸的疲惫和无奈。
她委屈地说:“我们小区的物业简直太糟糕了,我都快被折磨疯了。
”我请她先放松,把孩子放在旁边的椅子上,让孩子玩着小玩具。
女士开始倒苦水,说小区的垃圾好几天都没人清理,楼道里臭气熏天;还有电梯经常出故障,她每次带着孩子坐电梯都提心吊胆的。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法律强拆民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常常会对一些民房进行征收和拆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强拆民房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强拆民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区居民李某,拥有一栋位于城市边缘的住宅。
随着该地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住宅所在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根据政府征收补偿方案,李某的住宅将被征收,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政府就补偿金额等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
然而,在补偿款发放前夕,李某突然发现政府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且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
李某遂与政府协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但政府以征收程序已完成、李某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为由,拒绝提高补偿金额。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试图阻止拆迁,但遭到政府的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的房屋被严重损坏,李某的财产损失巨大。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征收房屋应当依法进行。
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等环节。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是判断征收合法性的关键。
2. 补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征收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用途、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按照市场价值确定补偿金额,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关键。
3. 强制拆除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是判断强制拆除合法性的关键。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程序不合法。
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也未依法进行公告和补偿方案制定。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案例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1]解读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应参考就近新建商品房价对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王振宇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1]案例2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
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1]解读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要房还是要钱业主说了算王振宇告诉记者,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旧城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XX市XX区居民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与政府产生的纠纷。
李某,男,45岁,XX市XX区居民。
其房屋位于该区中心地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李某一家三代人的居住地。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该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李某的房屋补偿问题成为了他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9年3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李某房屋的决定,理由是该片区域属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需要征收拆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发布后,李某与政府协商补偿方案。
政府提出了以下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房:政府提供同等面积或更大面积的安置房。
(3)搬迁费用:政府承担搬迁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3. 协商破裂李某对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房位置不佳。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 诉讼2020年6月,李某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按照其提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法院审理1. 案件受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
3.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陈述了其房屋的历史、价值以及与政府协商的过程。
政府也派员出庭,陈述了征收决定的依据、补偿方案的设计以及协商过程中的努力。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但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位置不佳。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简析
最⾼⼈民法院征收拆迁⼗⼤案例简析为指导法院统⼀裁判尺度,最⾼⼈民法院于2014年8⽉发布了⼗⼤征收拆迁案例。
这些案例代表了⼗类典型的征收拆迁纠纷类型,均是2013年1⽉1⽇以后作出的裁判,对于实务中同类型征收拆迁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范意义。
案例1“杨瑞芬诉株洲市⼈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问题。
该案例强调:因征收规划不合理,对于整幢建筑的⼀部分未纳⼊规划红线范围内,出于安全性、实⽤性考虑,可以将未纳⼊规划的部分⼀并予以征收。
案例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是关于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该案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补偿⽅案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被征收⼈显失公平,应对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案例3“孔庆丰诉泗⽔县⼈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是关于被征收⼈补偿⽅式选择权的保护。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此,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违背上述条例规定,剥夺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例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市⾬⼭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涉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问题。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具体评估程序。
征收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从⽽剥夺了被征收⼈申请评估及鉴定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标题: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城市B区新城项目中的一起典型案件引言:房屋拆迁是城市更新和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以及权益保护机制的欠缺,出现了一些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本文将分析发生在2010年之前,发生在B市的新城项目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并对该案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案例背景时间:2007年事件:B市政府启动了B区新城项目,计划在一片老旧住宅区建设一批现代化居住建筑。
为此,征地办公室在当地居民中进行了宣传,并与居民签订了“城市更新协议书”。
根据协议,居民需要自愿拆迁房屋,履行合同义务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
第二部分:拆迁与补偿过程时间:2008年事件:B区B路100号的居民阎某收到征地通知,被要求拆迁。
阎某后与征地办公室协商,商定了征地补偿,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然而,阎某事后发现,征地补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无法保证得到合适的替代住房。
时间:2009年事件:阎某未同意拆迁,并委托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律师向征地办公室提出补偿重新协商的要求,并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
了解到阎某可以要求重新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并要求提供合适的替代房屋,律师以此为依据向征地办公室提交了补偿优化方案。
时间:2010年事件:经过一年的诉讼和协商,征地办公室同意重新评估了阎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并增加了补偿金额。
此外,征地办公室提供了一套合适的替代住房,符合阎某的居住需求。
第三部分:律师的点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我有如下几点评述:1.法律知识的必要性:民众在面对拆迁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补偿和权益保护的条款。
阎某委托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使他们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从而在协商和诉讼中更有实力争取合理的补偿。
2.补偿协商的重要性: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通过协商来实现,而不仅仅是诉讼。
阎某和律师的积极协商,促使征地办公室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并提供合适替代住房,达成了一份相对满意的补偿优化协议。
“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
“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1、珠海市:政府决策,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珠海市建成区共有26个城中旧村需要改造。
总占地面积约300万平方米,需动迁人口近20万,其中常住人口近5万,暂住人口近15万。
珠海市城中旧村改造实行了“政府决策,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主要政策措施和做法是:——政府调控市区其他地段的房地产开发规模,为城中旧村改造腾出市场空间。
珠海市政府自1999年开始暂停新出让土地,计划3年内暂停批准市区新开工住宅项目。
对已出让土地进行清理,其中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的有计划逐宗收回作为政府土地储备;已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进行整合,同一地段的小地块必须合并为大地块,并按照新修编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重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方可进行开发。
上述措施使珠海市市区自1999年以来基本未有房地产新开工项目推出市场。
同时,珠海市已全面停止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并允许房改房上市,促进居民二次置业,增加了对商品房的有效需求。
——在国家和省拆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订有利于旧村居民的拆迁政策,旧村居民是旧村改造中最大的受益者。
拆迁政策包括:旧村居民所有合法房屋按建成年份以1:1至1:1.2的面积比例进行补偿,旧村居民旧房变新房,且居住面积普遍扩大;旧村居民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便可充分享受新社区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及优美的居住环境;旧村居民的原宅基地证换发房地产权证,其房屋成为商品房,可直接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拆迁期间旧村居民的安置费及原有房屋的出租收入,由开发商负责补偿;原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允许免交有关费用纳入统一规划、改造,土地升值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具体量化到旧村居民个人,旧村居民回迁房必须优先建设,并由旧村居民优先挑选,保证按时回迁等。
——政府让出巨大利益,扶持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建城中旧村,并严格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防止旧村改造出现“烂尾”问题。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典型案例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
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
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
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法律私用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三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张三却将法律当作工具,试图报复李四。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经过1. 邻里纠纷张三与李四系邻居,两家人住对门。
近年来,因房屋装修、噪音等问题,两家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张三认为李四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噪音过大,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
而李四则认为张三在夜间经常放音乐,影响了他的休息。
2. 协商无果张三与李四多次协商,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
张三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3. 诉讼维权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噪音扰民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张三了解到李四在另一起案件中曾败诉,遂心生报复之意。
4. 法律私用在庭审过程中,张三故意夸大李四的过错,甚至捏造事实。
在法官要求提供证据时,张三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判决其败诉。
5. 律师调解法院判决后,张三不服,要求上诉。
在律师的建议下,张三与李四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向李四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6. 和解结案经过调解,张三与李四达成和解。
李四同意在装修过程中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张三也向李四道歉,并表示以后会尊重邻居的权益。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张三将法律当作工具,试图报复李四。
这表明他的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
2. 诉讼欺诈的法律后果张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夸大事实、捏造证据,构成诉讼欺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欺诈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和解的重要性本案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体现了和解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性。
和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诉讼成本。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民众应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诚信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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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典型案例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
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
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
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处理情况:鉴于违规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主要责任人原房管局局长李爱民、原土地局地籍股股长贺体刚因其它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判刑,另案处理。
2003年10月,驻马店市建委党组决定免去丁国成拆迁办主任职务,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省建设厅对高新区管委会未经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3、福建省莆田市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拆迁面积为13.9万平方米,分8期进行开发建设。
建设单位为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拆迁单位为城厢区房屋拆迁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2001年9月29日,莆田市拆迁办在核发第8期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认真审查,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6000平方米房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引起行政诉讼,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拆迁许可证发放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2002年12月,莆田市拆迁办未认真查明事实,将已经死亡的房屋产权人列为被申请人,并作出行政裁决,引起行政诉讼,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003年8月,莆田市建设局房管处有关工作人员明知已经下发强制拆迁通知,仍擅自将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由190平方米改为220平方米,将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改为非住宅,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处理情况:莆田市拆迁办主任刘国政在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失职行为。
莆田市建设局已将其调离拆迁办工作岗位,并建议莆田市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免去拆迁办主任职务。
对房管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莆田市纪检、监察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正在立案调查。
省建设厅拟对莆田市建设局给予通报批评。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新城村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拆迁面积8900平方米,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拆迁。
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雇佣没有拆除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当被拆迁人刘福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协议时,该公司经理杨进东在未申请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刘福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杨进东雇佣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将刘福旺双腿砍断,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处理情况: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进东有期徒刑6年,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等9人因直接参与施暴伤害行为,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已注销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拆迁资质证书。
5、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延伸拓宽拆迁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系市政道路改造项目,2002年5月实施拆迁。
建设单位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拆迁单位为赛罕区拆迁办。
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拆迁办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
赛罕区拆迁办作为拆迁主管部门接受委托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
在未经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拆迁,与拆迁居民发生激烈冲突,激化了拆迁矛盾,造成被拆迁居民多次集体越级上访的严重后果。
处理情况:赛罕区政府已免去了拆迁办副主任哈图职务并调离拆迁办,相关责任人全部被调离工作岗位。
6、北京市海淀区万柳绿化隔离带综合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2000年北京市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0年9月19日至2001年9月19日,后又延期至2003年9月17日,拆迁面积为1.38万平方米,涉及拆迁居民463人。
主要违规事实: 2003年9月,北京市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部经理孟乙伙同杨正明、张卫民、秦明详,在未经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居民王志勇实施强制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9月18日,秦明详组织人员在被拆迁房屋的东侧挖了一条5米长的沟,以便将被拆除的房屋推到沟里;19日23时,杨正明组织人员破门闯入王志勇家,将正在睡觉的王志勇夫妇蒙眼、堵嘴捆绑后,连同其儿子一起抬到门外。
随后,用推土机将王志勇家房屋全部推倒,王志勇家所有家居用品均被埋在其中。
处理情况:海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罪对孟乙、张卫民、秦明详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向海淀区检察院提请逮捕。
杨正明(当时在逃)已于近日被海淀区公安局抓获。
北京国土房管局撤销杨正明拆迁岗位证书。
其他责任单位待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事实查实后,再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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