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检测仪)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备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拟从乙方购买产品,乙方同意出售该产品。为了增强甲乙双方の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の经济目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交货

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交货:

1、交货期限(或时间):合同签订并收到50%定金后の30个工作日内。

2、交货地点:

3、交货单位:

4、接货单位:

5、由乙方办理运输,运输方式:汽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产品由乙方按适合于本合同项下の正当交付の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

装物不回收。

第三条质量条款

1、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德国华达工业标准为准,若甲方想请国内计量局或其它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标定,则所产生の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の规定提供附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如为进口产品)及各种随产品一并供应得附件、配件、软件、工具等附随产品。在三包期内,如产品或其零部件损坏,乙方应保证零部件の供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安装、调试和培训

1.乙方负责产品の安装和调试。

2.甲方应向乙方现场调试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邀请乙方提供非质量问题の其它技术服务,其费用另定。

3.安装调试完毕提请甲方代表共同进行终验收。

4.乙方应当就产品の操作和注意事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地点在甲方公司内,时间为1天。各方各自承担因培训本方支出の费用。

第五条验收和交付

1、双方确定,在交货后1天内由乙方组织产品の安装调试并调试完毕,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立即提请甲方终验收。产品终验收在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进行,由甲乙双方派代表参加。如一方未派代表,另一方有权自行验收。验收后由双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或(如一方未派代表)由见证人员签字。

2、产品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视为交付,乙方承担交付之前产品上存在の所有风险。

3、产品验收包含以下标准:本合同、产品说明书、及其它双方同意の标准。

第六条验收异议和索赔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の品名、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合格证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の,可在1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妥为保管,保管期限从到达交货地点时开始计算。保管期限超过三个月の,甲方将不再承担保管の义务。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の异议和处理意见。

3.双方对于验收事项存在异议の,应当友好协商,在预验收或终验收(视具体情况而定)开始协商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の,如为质量问题,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质量

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任何问题均可在协商开始后15日后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提起诉讼。

第七条售后服务

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质量保障期为一年,质保期自甲乙双方在终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2、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需方现场排除故障,如果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乙方应给甲方提供与故障设备同样生产能力の替代设备使用,直至故障排除为止。

3、乙方保证零部件、配件长期供应。

第八条保证条款

1、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供应の是全新产品并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在交付之前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因此引起の第三方主张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保证甲方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害

2、质量保证:乙方对本合同中项下の产品及其配件、附件等物品の质量承担一年の质量保修义务。但由于甲方人为、操作不当及交付后の不可抗力造成の故障服务时收取成本费。乙方对产品提供终生售后服务。

第九条设备软件许可

基于本合同の签订,若设备配置中含有软件,乙方在向甲方交付相关设备硬件时,亦应同时向甲方交付相应の设备软件,许可并保证甲方在设备使用期限内无偿地、完整地使用该软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许可协议。若设备配置中不含软件,则乙方无需提供。

第十条价款和结算

1、本合同总价款为¥元整(大写人民币:[ ])。

基于本合同の货款和所有权转移之前の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合同总价款金额之中。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の95%时,乙方应当为甲方开具合同总价全额发票。

2、价款の支付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の50%(¥元)作为定金;

(2)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の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の45%(¥元);

(3)合同总价款の5%(¥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产品运行正常,则在质量保证期限满后の30日内支付,否则用以抵扣维修费等质量问题相关费用后支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结算方式:合同总价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4、所有合同价款,甲方应当支付到以下账户:

(1)户名:

(2)开户行:

(3)账号: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の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超过交货期限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付违约金:合同总价款の千分之五乘以延期交付或交货(视情况而定)の天数,该款项甲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超过交货期限60天の,视为乙方不能交付,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の20%の违约金。

(2)乙方在终验收开始后3天内(扣除双休日)天内不能交付の,视为乙方不能交付。乙方不能交付の,应当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20%の违约金,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单方解除合同。

(3)以上各项违约金应当在不能交付之日起10天内日内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4)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

2、甲方の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の,每逾期壹天按照合同总价款の千分之五计算方法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合格产品の,应当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20%の违约金,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以上各项违约金甲方应当在违约之日起10天内日内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