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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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

湖北省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

湖北省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二)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五)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六)经财政部同意,中央统一公开招标要求跟标的;(七)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八)采购特定不动产的;(九)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十)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十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第五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自然灾害;(二)社会突发事件;(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审批程序和要求第六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

采购人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三章记分考核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严格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留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

省直单位应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在提出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应当采购国产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范本。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拟定评标办法,并相对统一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单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修改后再招标。

没有三家供应商投标或开标后没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技术、商务要求的,废标后,先调低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重新招标,严格掌握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六条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选择,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三家以上。

第七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询价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六十。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采购同意后,编撰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瞀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三)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政府采购事务。

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三、公开招标公告关于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依据湖北省(市州县)财政厅(局)下达的鄂财采计〔〕号计划函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其所需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二、采购项目名称:三、招标内容:四、投标人资格和该项目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3.;4.;5.。

五、供应商可在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工作时间)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注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七、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八、开标时间:年月日时九、开标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帐号:行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年月日四、公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依据湖北省(市州县)财政厅(局)下达的鄂财采计〔〕号计划函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其所需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二、采购项目名称:三、招标内容:四、投标人资格和该项目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3.;4.;5.。

五、供应商可在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工作时间)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注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七、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八、开标时间:年月日时九、开标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帐号:行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年月日附表:货物需求一览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注: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可另附表专述。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2. 定义“采购人”是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部室工作规程2024年

政府采购部室工作规程2024年

政府采购部室工作规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采购部门的组织结构2.2 采购部门的职责2.3 相关部门的协作第三章:采购计划与预算管理3.1 采购计划的制定3.2 采购预算的编制3.3 预算的调整与控制第四章:采购方式与程序4.1 采购方式的选择4.2 公开招标程序4.3 竞争性谈判程序第五章:供应商管理5.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5.2 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5.3 供应商的考核与淘汰第六章:合同管理6.1 合同的签订6.2 合同的履行6.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七章:物资管理7.1 物资的验收与入库7.2 物资的存储与保管7.3 物资的出库与领用第八章:财务管理8.1 采购资金的预算与控制8.2 采购成本的核算8.3 采购资金的结算与支付第九章:监督与审计9.1 采购活动的监督9.2 采购活动的审计9.3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章:信息化管理10.1 采购信息化系统的建设10.2 采购数据的管理10.3 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一章: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11.1 采购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1.2 风险的预防与控制11.3 应急事件的处理第十二章:附则12.1 规程的解释权12.2 规程的修订程序12.3 规程的生效时间签字栏制定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制定日期:______制定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程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政府采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所有行为。

1.3 工作原则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采购部门的组织结构明确采购部门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分工。

2.2 采购部门的职责详细阐述采购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职责。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鄂财函〔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厅2020年4月28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2020年6月1日起在省扶贫办、荆门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和地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

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专栏填报公开内容。

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进一步抓好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进一步抓好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

治 围标 、串标 的有效 办法 。三是加 强对中标供应商合 同履约的
监 管 ,构 建公平 、和谐 的政府采 购市场 。2 0 年全省依法协调 08 处理供应商投诉 1 起 , 中省级 3 ,市州 7 , 级 4 ,投 4 其 起 起 县 起 诉供应商对投 诉处理情况全部满 意 ,较好地维护 了政府采 购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府 采 购执 行情 况专 项 检 查 圆满 完 成 。 四 政
20年 , 0 8 全省政府采购监管机
构 深入 学 习 实践 科 学 发展 观 , 拓 开 规 范 、效 率 、 益 等方 面 做 了大 量 效
长 2 %;节约资金 2 亿元 , 1 l 资金节 约率 为 1%;政府采购规模占 0 GD P的比重接近 2 %。20 年省级政府采购规模达到 5 亿元 ,比 08 0 年政府采 购规模在 1 0亿元以上的有黄石市、宜 昌市 2 个地方 ;7 亿元以上的有十堰 市、襄樊市、荆州市 、黄 冈市 、孝感市 、成宁 i 市 、恩施州等 7 个地方。规模过亿 的县有 l 个。其 他市县的政府 9 采购规模也有大幅增长 。 ( 政 府采 购监 管机 制 日臻完善。 三) 加 强对采购人 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政 府采购预算 编制的管
多个专业 。 加强对供应 商的监管 。 一 是加 强对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 商的监管 。协议供 应商的供货价格 必须在市场实际成交价 的基
础 上 , 予 政 府 采 购 不 低 于 3 的优 惠 , 证 采 购 人 通 过 政 府采 给 % 保
监 管。 公开项 目评审方法 和评分
标准, 对政府采 购项 目原 则上要 求低 价 中标 ,而 高价 中标 的 项
市州县 ( )政府采购 中心管理体 制的通知》 市 。进一步 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从提高效率 、扩大规模 、加强 设等方面为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纵深发展奠定了基础 。 : 府采购规模 日趋扩大 。 和广度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 到法律规 定范 围内的 做 《 目应采尽采 , 将节能减排 、新农村建设、基层基础 设 _、 免费教材等项 目纳 入政府采 购范 围。强化 对政府 ,学 J j 及限额标 准的执 行力度。积极做 好与部门的协调 、 录 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 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鄂财采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既要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又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单位脱钩等改革的推进程度来统筹考虑是否向特定的单位采购,采购人可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鄂财采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州、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委巡视整改意见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领会《意见》有关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健全制度规则,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的各环节。

以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为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以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机制有力,监管问责到位为目标。

严防廉政风险和机制法律风险,进一步落实政策功能,不断提升履职效能。

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明责、确责和履职尽责。

(一)各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7•【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7号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除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们更应该看到政府采 购的广 阔发展空 间, 并鼓励政府采购同仁增
强政府 采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坚定信心 ,知难而 进 , 抓住 机遇 , 迎接挑战 。为此 , 他要求 各级政府采购工作人 员继续推进
完善政府采 购制度,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和支付管理 , 扩大理平台建设等工作。
先进单位 、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先进单位进行 了表彰 。 湖北省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称这些单位是湖北省政府采购 工作 的典型代表 , 它们的探索 和实践与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
与会代表一致认 为 , 本次会议的召开 必将在进一步指明工作
方 向,坚定工作 信念 , 开阔视野 , 加强经验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
购学会 ” 专门负责湖北省政 府采购的研究工作 ,目前筹备工作正 在积极进行;二是下一 步将 出台 湖北省政府采购从业资格管理 办法》 ,对采购单位 、集 中采购机构 、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 岗和执业考核 , 以推动政府采购从业 人员
最后 , 在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总结 会议上 , 湖北省财政厅政 府采购处处长魏承玉对分组讨论的情况进行 了总结 , 政府采购 从 的职业特点、 监管部 门的基本职责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具备的
2 0 年全省政府采购管理 工作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 09
在部署 2 1 年 工作任务时 , 00 周顺 明指 出: 一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
管理制度的措施和加 强计算机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草案的修改。 各小
组与会代表踊跃发言、交流思想 、提出建议,讨论氛围热烈。
及本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 0 0 2 1 年将成 立 “ 湖北省政府采
思路相吻合 , 代表了湖北 省政府采 购工作的先进水平 , 应成 为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厅对《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第八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第九章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第十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鄂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7日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编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4.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管理,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汉外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省直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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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招标公告关于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依据湖北省(市州县)财政厅(局)下达的鄂财采计〔〕号计划函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其所需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二、采购项目名称:三、招标内容:四、投标人资格和该项目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3.;4.;5.。

五、供应商可在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工作时间)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注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七、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八、开标时间:年月日时九、开标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帐号:行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年月日四、公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依据湖北省(市州县)财政厅(局)下达的鄂财采计〔〕号计划函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其所需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二、采购项目名称:三、招标内容:四、投标人资格和该项目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3.;4.;5.。

五、供应商可在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工作时间)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注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七、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八、开标时间:年月日时九、开标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帐号:行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年月日附表:货物需求一览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注: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可另附表专述。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2. 定义2.1 “采购人”是指:。

2.2 “监管部门”是指:。

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2.4合格的投标人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

2.5 “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

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货物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本次招标不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如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的构成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1)投标邀请书2) 投标人须知3)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4) 评标方法、步骤、标准5) 合同书格式6) 投标文件格式7) 在招标过程中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7. 招标文件的修改7.l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8.投标的语言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9.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1) 投标书;(附件一)2) 投标一览表;(附件二)3) 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4) 投标货物清单;(附件四)5) 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附件五)6) 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附件六)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七)8)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附件八)9)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附件九)10) 制造商的资格声明;(附件十)1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1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0. 投标文件编制10.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书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5投标文件用纸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11. 投标报价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人应按照“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

并按《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3《投标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

11.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可以根据情况另作规定)13. 联合体投标13.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1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包括下列文件:1) ;2) 。

14.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15. 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5.1 ;15.2 。

16. 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或开标前,递交万元(9‰)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和时间:。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期限内有效。

16.3凡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公布七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或投诉,在其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 投标的有效期17.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至年月日共个日历日。

投标人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8.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两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信封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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