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禁毒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
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9]2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6
【实施日期】2009.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
(五)具备其他合法条件。
第五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最近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告破的,均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以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办法》共18条,对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保密要求、需要追责的情形等,还规范了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的监督和检查等。
《办法》规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举报制毒工厂,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等情形,以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抓获犯罪嫌疑人数、查获吸毒人员数等为依据,给予300元至不少于20万元不等的奖励。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可奖励30万元。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此外,各地可参照《办法》提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办法》明确,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资料。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将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24h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线索。
(边际)上海化工区将建加氢站最近,上海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新建氢能基地项目在上海化工区正式启动。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向湛江市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吸毒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为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1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缴获的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10克(含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至1000元;2.50克(含50克)以上10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000至2000元;3.100克(含1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2000至5000元;4.1公斤(含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0至1万元;5.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万至5万元;6.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万至10万元;7.100公斤以上,每案视情奖励10万至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进行奖励。
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缴获1公斤(含1公斤)以上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至2000元;缴获5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2.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2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缴获10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3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5000元;3.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公斤(含1公斤)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5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1万元。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
直接向公安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充分调动广大市民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严打涉毒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摇头丸、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其它举报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自然人。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提供毒品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人民币现金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依法赋有禁毒工作职责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举报制造、加工毒品线索的;(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以及介绍买卖毒品线索的;(三)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及容留、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线索的;(四)举报走私、贩卖、非法买卖、运输、非法制造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或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五)举报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线索的;(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七)举报公共娱乐场所毒品问题线索的;(八)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七条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5000元,通过举报当场抓获制毒犯罪嫌疑人的1人奖励人民币800元(以起诉为标准),现场查获有毒品或制毒物品的按本条第(四)、第(五)、第(六)款予以奖励。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禁毒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国家禁毒委公安部财政部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广泛发动全局干部职工深入、持久开展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三条公安禁毒部门、派出所是查证涉毒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举报吸毒人员奖励标准:凡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每名吸毒人员200元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制、贩、种毒线索的奖金标准:(一)举报制、贩海洛因等毒品案件并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10克以下奖励500元;10克—50克(含50克)奖励1000元;50克以上—1千克(含1千克)奖励2000元;1千克以上—1万克(含1万克)奖励1万元;1万克以上—10万克(含10万克)奖励10万元;10万克以上奖励20万元。
鸦片、黄皮、冰毒等毒品折成海洛因计算,鸦片按10:1折算海洛因,黄皮按2:1折算海洛因,冰毒等新型毒品按1:1折算海洛因,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缉毒执法考评标准折算;(二)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500株以下奖励300元;500株—10000株奖励500元;10000株以上奖励1000元。
第六条提供线索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奖金标准: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1名贩运10克以下海洛因的,奖励5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1名抓获贩运10—50克(含50克)海洛因的,奖励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1名贩运50克以上海洛因的,奖励2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悬赏通缉的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悬赏金额兑现奖励。
第七条收戒吸毒人员的奖励标准,每抓获1名吸毒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的,奖励100元;每抓获1名吸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所拒收的只算当年最初送戒单位任务),奖励200元。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数的,超额完成的部分按该标准的两倍金额兑现奖励,超额完成部分的认定以完成时间划定。
第八条破获毒品案件的奖励标准:10克以下奖励500元;10克—50克(含50克)奖励1000元;50克以上—1千克(含1千克)奖励2000元;1千克以上—1万克(含1万克)奖励1万元;1万克以上—10万克(含10万克)奖励10万元;10万克以上奖励20万元。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2018年5月21日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建立健全我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公字〔2015〕96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宜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所知晓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况。
对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军队、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安、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公安办法】云城区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云城区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铲除毒害,维护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有关YYY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举报本区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我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或者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数量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以下称举报人),均可获得奖励。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的成品。
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原料的,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照标准予以奖励:(一)举报吸毒活动的;(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的;(三)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行为的;(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五)举报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非法提供、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200元。
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含5名)的,奖励以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100元,以此类推。
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4000元。
举报缴获非法持有的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毒品数量分别进行奖励:1.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500元;2.缴获毒品10克以上(含10克)不满50克的,奖励以5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20元;3.缴获毒品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奖励以15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15元;4.缴获毒品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满1000克的,奖励以25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10元;5.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10千克的,奖励以15000元为起点,最高奖励5万元;6.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不满50千克的,奖励以5万元为起点,最高奖励10万元;。
【公安办法】惠东县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惠东县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县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参与和支持禁毒工作,进一步激发群众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线索的热情,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广东省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公开或匿名等方式,向惠东县公安机关举报本县范围内重大毒品犯罪线索,县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不包括禁毒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外籍人士。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根据举报人举报,县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窝点,奖励举报人3千元—30万元(均为人民币,下同)。
具体如下:1、未缴获毒品和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3千元。
2、缴获毒品200克以下,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1万元。
3、缴获毒品200克及以上500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2万元。
4、缴获毒品500克及以上1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3万元。
5、缴获毒品1千克及以上3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4万元。
6、缴获毒品3千克及以上5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5万元。
7、缴获毒品5千克及以上1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10万元。
8、缴获毒品10千克及以上2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15万元。
9、缴获毒品20千克及以上5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20万元。
10、缴获毒品50千克及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25万元。
11、缴获毒品100千克及以上的,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30万元。
12、缴获毒品,但未抓获制毒人员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按照以上2—11项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13、抓获制毒人员,但未缴获毒品的,按起诉认定的毒品数量,按照以上2—11项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根据举报人举报,县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奖励举报人2千元—30万元。
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第三条全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侦办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设和公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电话、QQ、微信、邮箱,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毒(一)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报的;(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并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的;(四)第六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奖励;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绩效自评报告
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绩效自评报告一、项目概况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经市政府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研究,根据《永安市群众举报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办法》,开展永安市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凡提供有价值线索,查获吸毒人员的,视情况每案予以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举报制麻或制毒窝点的,视打击战果进行奖励.对提供线索打掉本市制麻窝点的视战果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5000-30000元。
提供线索打掉本市制冰窝点的视战果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5000—100000元。
(三)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按提供线索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或毒品数量进行奖励:1.缴获冰毒等毒品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5000元;2.缴获冰毒等毒品50克以上(含10克)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3.缴获冰毒等毒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100000元;4.缴获易制毒化学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200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2000元.(四)提供在逃重点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5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二)项目的立项情况1、项目立项依据.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经市政府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研究,根据《永安市群众举报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办法》,市级设立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15.6万元。
2、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根据《永安市群众举报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进行配套,经财政审核,市政府审批。
河南省禁毒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河南省禁毒条例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河南省禁毒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河南省禁毒条例(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四)建立禁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汇报禁毒工作;(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浙江省禁毒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浙江省禁毒条例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浙江省禁毒条例》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禁毒条例(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
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银政办发[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银政办发〔2008〕225号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为有效防止新吸毒人员滋生,提高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落实戒毒措施。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奖励对象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从事禁毒工作,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成员对发现的吸毒人员有报告的职责和义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吸毒人员发现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部门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现吸毒人员的举报奖励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目标,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市上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第四条对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的有吸毒行为的嫌疑人员,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一)每核实一名银川籍吸毒人员,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其中市上支付200元,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支付100元。
(二)非银川市户籍的吸毒人员,县(市)区奖励的经费,由吸毒人员暂住地所在县(市)区支付。
(三)在公共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人员,经查证属实后,依据本制度之规定给予奖励。
(四)按照“查实即奖”的要求,县(市)区禁毒办应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全额奖金。
市上根据奖励人数及标准,每半年向县(市)区核拨一次奖励经费。
本奖励制度所需经费从市、县(市、区)禁毒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市禁毒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书面(口头)报告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万府办〔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万府办〔2017〕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万宁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万宁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规范全市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和《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侦办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设立涉毒网络举报平台,统一受理网上涉毒举报。
市禁毒办公室设立举报受理机构为禁毒分局禁毒大队,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涉毒线索举报电话:110或62135110。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以下情形,经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报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并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的。
(四)其他符合奖励情形的。
第六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浙公通[2005]58号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28施行日期2005.05.28文号浙公通[2005]58号主题类别治安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浙公通[2005]5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现将《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奖金审批、发放、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公安特费进行,严格做好举报保密安全工作。
经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原《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有关涉及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的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妨害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贩毒的奖励制度
举报贩毒的奖励制度
举报贩毒的奖励制度是我国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旨在鼓励公众发现和报告贩毒活动,有效遏制贩毒犯罪。
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毒犯罪的举报人可以获得赏金,以表彰他们的社会公德行为。
另一方面,举报贩毒的人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助,以示感谢。
举报贩毒的人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如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公德,勇敢地站出来,举报贩毒活动,以维护我们的社会安全,保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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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
奖励试行办法(摘要)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但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以及武警、军队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本办法奖励范围如下:
(一)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鸦片、大麻等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新型毒品犯罪线索的;
(三)举报重大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四)举报重大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重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重大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重大毒品问题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线索的。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省公安厅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附后)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1000克以上(含1000克)不满3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000-1万元;
2.缴获海洛因3000克以上(含3000克)不满50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3万元;
3.缴获海洛因5000克以上(含5000克)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5万元;
4.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1万克)或相当数量的其他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
(二)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每案奖励10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含3000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3万株)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1万株)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举报省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吸贩新型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含10名)30名以下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2000元;
2.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0人以上(含30人)吸贩新型毒品人员的,奖励5000元;
3.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元。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数额。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如其
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领取;如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