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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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学习心得体会7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学习心得体会7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学习心得体会7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问题,其实质都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通过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谈谈心得体会吧。

下面小编整理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学习心得体会篇一:近期,我学习了8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以《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一文。

通过学习,我本人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党员干部要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与革命气节,一个革命政党,必须有一股浩然正气,这样才能具有强大的精神支柱,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

党员干部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和传统美德,要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培养和弘扬高尚的人格品质,保持革命气节,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改变革命的初衷,不丧失必胜的信心,不怕困难,不信邪,坚持真理,维护党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同各种错误思想、不良倾向和邪恶势力作斗争,坚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影响面前一尘不染,正气凛然,在实践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念、信仰、志向,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真正塑造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按照这条路线办事,我们的工作就会顺利开展,偏离这条路线,我们的工作就要受挫折。

新世纪新形势,面对中国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员干部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三是我们共产党人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应走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事公正、公开、公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党员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用权为民,还是以权谋私,是对党员干部的严峻考验,因而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不真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

不真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

不真正不作为犯基本问题研究作者:晏旅张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作为义务产生。

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作为义务实质方面包括:作为的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及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法益作者简介:晏旅、张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76-02在刑法总则相关问题的研究中,有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一直是争论较多的一个论题,在查阅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试图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作一个阐述。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刑法理论将行为概括为二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作为人以积级的身体活动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承担的危险。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不作为犯分为两种类型:(1)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又叫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又叫不纯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与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是相同的,但其在作为犯成立要件基础上还有一个自己独立的要素,即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保证人,是指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

保证人的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纳格勒提出,保证人说的提出弥补了之前学说的缺点。

因为保证人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也就成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果 的行 为 。 以不 作 为是人 的一 种消 极行 为 。 2不 作 为是 指行 所 0.
( ) 明文规 定的作 为 义务 一 法律
法律 明文规定 的 作为 义务 是 不作 为犯 罪作 为义 务 的主要 来
为人 在能 够履行 自己应 尽义 务的情 况下不 履行 该义务 , 中行为 其
人 负有 实施特 定积 极行 为 的法律义 务 。 3 不作 为是 指 消极 的行 源 。这里 的法 律应 作广 义 的理解 , 括法 律 、 。. 包 法规 、 章 、 规 条例 和 为, 即不 实施 依法应 当 实施 的行 为。 . 作为 是指 消极 地 不进 其 他 具有 普遍法 律约 束 力 的规 范 性文 件 。 如 , 国婚姻 法规 定 不 例 我 行 法律 和社 会所要求 的某 些动作 而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即当为 而不 夫 妻之 间 、 系亲属 之间 有抚养 、 直 扶养 和赡养 义务 : 法 规定 的负 税 为 5不 作为 犯罪 是指 行为人 负有 实施 某 种积 极行 为特 定 的法 有 纳税 义 务的人 而偷 税 , 可 能构成 偷税 罪 : 法规 定 的对 于年 0. 有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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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岳启杰
摘 要


在 我 国刑 法体 系 中, 不作 为是 与作 为相对 而言 的, 是危 害行 为 的基 本形 式之 一 。“ 无行 为则 无犯 罪” 的刑法 格言 意
为形 式构 成 的犯罪 案件呈 逐渐 上升 趋势 , 为此 , 引起 了我 国刑 法 缩 小 了不作 为义务 来源 的范 围;五来 源说 ” 公共 秩序和 社会 公 “ 将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谈对不作为的理解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谈对不作为的理解


不作为犯 罪的概 念与 行为性
所谓不 作为犯罪 , 是指 行为 人负有 实施某种积 极行为 的特 定 义务等 是作 为义务 。 一种 是要求 人们不 实施一 定行为 的义务, 另 法律义 务, 并且 能够实行 而不 实行 的行为 。 不作 为是行 为的基本 即抑制 人们 实施某 种行 为 的义 务,是 不作 为义务 。在这种情 况 形式之 一的观 点 已成 为刑法 理论 的通 说 。但 是 不作为 为什么 同 下 , 背义 务就表 现为 “ 应为 而为” 构成 作为犯 罪 。因此 不作 违 不 ,
二 、 为犯 罪之作 为义 务 不作 不作为犯罪 是 以作 为义务 为其存在 的前提和依据 , 是针对只
待其 家人赶到 时 , 李霞 已无法抢 救而 死亡 。一审法 院认 为, 在夫
妻争吵 的特 定环境 中的被告人 宋福祥 负有法律 责任 , 其放任 李霞 有担 负特定 作为 义务 的人来 说的 。 正如 我 国学者 指 出的: 定义 特
关键 词 不作 为犯 罪 义务来 源 因果关 系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0 9 5221)3 2- 10- 9(000- 0 2 0 0 0 中图 分类号 : 1 D9 4
不作为犯罪 问题一直 是刑法理 论关注和研 究 的焦 点问题 , 下 不 能违反法 律的禁止 性规定 , 因而作 为犯的作 为行为对外 界引起
也 缢 祥意 识到李霞要 自杀 , 却无动 于衷 , 任不 管。直 到听到 李垫 害 了其妻 的生命权 利 , 在事实 上导致其妻 李霞 自 身亡的不幸 但 放 脚用 的凳子 响声后 , 宋才 起身过 去 , 但其 仍未 采取有 效措施 或呼 后果 。 叫近 邻, 是离开现 场到 一里 以外 的父母家 中去告诉 自己父 母 , 而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不作为犯罪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不作为犯罪一般被定义为一种罪行,即一些人由于不履行其职责而未能保障其他人或他们自己的权益。

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严重,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生命伤亡,因此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大部分学者都将研究焦点放在了犯罪的后果上。

而本研究则更加关注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旨在探究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不作为犯罪的产生和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可能的预防措施,从而为防止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提供理论参考和实际指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了解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对其进行界定和分类。

2. 探究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在不作为犯罪发生之前,可能预示着不作为犯罪将要发生的迹象和情形。

3. 分析导致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内在机制。

4. 借鉴国内外实际案例,提出防止不作为犯罪发生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为了深入了解和探究上述研究内容,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并结合专家访谈法,以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全面探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的本质特征和预防措施。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能够达到以下预期结果:1. 初步确定不作为犯罪中的不同类型的先行行为,以及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所暴露出的通用特征。

2. 深入分析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的原因和机制,揭示不作为犯罪现象背后的道德、心理和社会原因。

3. 对于各种不作为犯罪行为的预防措施,提供基于实际案例和专家经验的具体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4. 为法律、行政和社会管理部门,提供及时预警和应对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摘要: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一直以来备受大陆法系刑法学家关注。

试图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和理论发展的阐述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等置问题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引起理论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值性;构成要件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发展过程不纯正不作为犯(亦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因当时的刑法学受到自然科学“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的影响,不作为理论开始引起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视。

按照“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不作为即是“无”,因而不可能像作为行为那样对“有”这一结果具有原因力。

但事实情况是不作为在很多时候能现实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以19世纪的德国法学为中心,展开了对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研究。

首先开始区分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并提出因果关系的问题的是19世纪德国法学者H•卢登(H•Luden)。

后来又历经以迈耶(M•E•Mayer)为代表的违法性说、纳格勒(Johannes Nagler 1876-1951)的“保证人说”以及后来赫尔穆特﹒迈耶提和阿明﹒考夫曼(Armin Kaufman)对“保证人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质疑,一步一步地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推向深入。

由此看来,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比作为犯要复杂的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其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在不作为犯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个层次。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的一般概念。

刑法理论认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亦没有作出规定,历来争论也比较大,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见解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为法律所期待的一定行为因而惹起一定结果发生的场合”,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结果犯中才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该当要件之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2006.12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曹玉姣张华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0-02案件材料: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男,32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宋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找绳子与凳子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见李霞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

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

这时李霞拿出绳索、板凳准备上吊,宋却回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到凳子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

见李霞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华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①待其公婆赶到时,李霞已经窒息死亡。

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些认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些认为不成立犯罪。

本文认为宋福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一、对本案中宋某的作为义务的分析(一)宋某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义务。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扶养责任。

当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另一方尚且负有扶养义务,更何况一方的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另一方当然有救助义务。

人的生命价值在所有的价值序列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蕴涵于夫妻的扶养义务之中的,是扶养义务的基础。

警察不作为犯罪的若干理论问题

警察不作为犯罪的若干理论问题

[] 艳, 2郑 金
() 2.
川. 罪犯权利 的救济 制度分 析 [ ]中 国司法 , 0 。 J. 2 6 0
春. 构建 和谐社会 背景下的监狱制度若 干问题探讨
[ ]王揆鹏 , 3 吴
为所有罪犯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 J 中国监狱学刊 , 0 。1 . 2 6 () 0
Brel n Gu r n e fCo vc s if o a a t e o n it ’Hu a g t y m n Ri h s

警察不作为 犯罪 的作为义 务
作为形式犯罪的性质 和危害认识不足 , 这是 当前警
上、 程序上 、 法律上保障罪犯 的合法权 利。
另外 , 由于罪犯 行 为 能力受 到 限制 , 为弥 补这 一
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即行 为人 负 有 某种 特定 义 务 ; 为人 能 够履 行 而没 有履 行这 种 行
① 20 年 6 4日吸毒女李桂芳从获知要被送去强制戒毒时 , 向办案民警多次诉 说 自己 3岁的女儿李思怡被独 自留在 家中 , 03 月 便 希望安 顿 好了孩子之后再被送去戒毒 , 但并没有得到办案 民警 的重视 。直到 6月 2 李思怡 才被 发觉饿 死在反锁的家 中。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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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某种危害结果产生过程中所起 的作用在外观上 表现为具有隐形性 的特点 。本文对警察不作为犯罪
因为警察肩负着治安行 政管理和刑事侦 查双重职 责, 与广大人 民群众 的利益息息相关 。其不履行职
责的行为往往带来严重 的危害后果 , 如造成他人死
的几个理论问题予以 阐述 , 一方面使广大警察明确
研 究 。警 察 不作 为犯 罪 的 作 为 义 务 是 法律 明 文规 定 的 叉务 ; 察 不作 为犯 罪 的作 为 义 务 包括 了人 民 警 察 法规 定 的 警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

之所以这样 , 是因为等价性是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是
否 成立 的关 键性 问题 。 l 9世 纪 不作 为 研 究 的重 心 是 因果 关 系 问 题 , 学
作 者简介 : 袁 爱华。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 学院副教授( 云南 昆明, 6 5 0 1 0 6 ) ; 李克艳 , 曲靖师 范学 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 云 南 曲靖 , 6 5 5 0 1 1 ) 。
和 结果 。
关键 词 : 不真 正不 作 为犯 ; 不作 为 ; 作为 ; 帮助犯 ; 实行 犯 ; 遗 弃罪
不 真 正不 作 为犯 是 指行 为人 以不 作 为 的形 式 实 施 通 常 以作为形 式 构成 的犯 罪 。何 种 情 形 的不 作 为 能成 立通 常 以作 为形式 实 现 的犯 罪 , 一直 是刑 法理论
2 0 1 3年 5月 第2 6卷 第 3期
云南 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Ma y, 2 0 1 3 V 0 1 . 2 6 No . 3
断应 当在犯 罪构成符 合性 阶段 , 把 等价 性作 为犯 罪 构成客 观 方面 的独 立要 素 。具体 判 断 时 , 必须证 明
不作 为行 为和作 为犯 罪导致 法益 受 害的机 制 虽然 不 同 , 但 对 法益 受害 所起 的作 用和 效 果相 当。判 断
不作 为与作 为犯 罪的客观 方 面如何 才能等 价 , 可 以把 导致 法 益 受害的原 因分 为 两大类 , 第一 类是 第三


不 真正 不作 为犯 的等 价性 的意 义
( 一) 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性 问题 是判 断不 真 正 不作 为 犯 是 否成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背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因职务不作为、懒散怠惰、推诿扯皮、违规侵占等行为,导致国家权力受损、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一种犯罪行为。

原本只是一种行政责任,但在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引发了广泛争议和讨论。

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这一核心概念上的争议主要有哪些?这些争议的根源在哪里?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争议,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执法目标?
研究内容:
1.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本质及其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2.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

3.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4.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司法实际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5.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方法:通过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律条文和学术观点,思考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争议及其对刑法执法目标的实现带来的问题。

预期结果: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建设性的思路,为刑法执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

同时,也可以为深入研究刑事犯罪和司法制度的问题提供参考。

第三只眼看校园暴力——校园管理“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第三只眼看校园暴力——校园管理“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本文 从 刑 法 “ 不 作为犯罪 ” 的 专 业 角 度 人手, 从研 究 校 园管 理 方 的 角 度 出 发 , 指 出 在校 园暴力中校园管理 “ 不作为” 与“ 不 作 为犯罪” 的 关 系以 及 校 园管 理 中构 成 “ 不 作
将 行 为 概括 为两 种 基 本 形式 , 即“ 作为” , 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及 在 这 里我 们 谈 到的 “ 不 作为 ” 。 一般 来 说 , 在这 方面 需要 特 别注 意 的 是 不 能 以 “ 不 行 为 的成 立 条 件取 代犯 罪构 成要 件 。 2 0 1 2 年7 月一 则 消 息 映 入 我 们 眼帘 。日 “ 作为” 是 指 行 为 人以 积 极 的 身体 活 动 实 施 作 为 ” 3 校 园暴力 中校 园管 理 ” 不作为” 与“ 不 本 滋贺 县 大 津 市一 名 l 3 岁 的初 中学 生 因不 刑 法 所 禁 止 的 行 为 , 是 积极 的 身 体 活 动 ( 如 2. 盗窃等 ) , 大 多 数 犯 罪 行 为 都 表现 为 作 为犯 罪 ” 的 关 系 堪 同 学 的欺 凌 跳 楼 自杀 。 这 则 新 闻 从 表 面 抢 劫 、 作为” 。 而“ 不作为” , 是指 行 为 人在 能 够 履 如上文 所述 , “ 不作 为” 行 为 必 须 先 在 看, 似 乎 只 是 一 篇 比 较 极 端 的 校 园暴 力 受 “ 才 有构 成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 在 此 由 法律 上 成 立 , 害 案件 , 但 细 细 阅读 , 从 此 事 中暴 露 出的 一 行 自己 应 尽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不 履 行 义 务 。
1 写作背景与意义
结 合 犯 罪 的 基 本定 义 , 我 们 可 以简 要 概 些 问题 则非 常 值 得 我 们 深 思 。 据报 道 , 该 名 此 , 学生死后, 竟 然 有 多达 3 0 0 多 名学 生 提 供 了 括 “ 不作为犯罪 ” 的基本含义 : 即 负 有 特 定 该生受虐 的诸多事实 , 并且 有至少1 4 名 学 作 为 义 务 的 人 , 在 能 够 履 行 该 种 义 务 的 情 生 作证 说 : 老师“ 看 到 了” 或者“ 老 师也 知 道 况下 , 故 意或 者 过 失 的不 履 行 , 以致 发 生 危 依 照 法 律 应 当 受 到 刑 罚 处 欺负的事” , 但 校 方 却 在 获 悉 受 害者 可 能 要 害 社 会 的 结 果 , ③ 自杀 的 情 况 下 却 依 然 没 有 进 行 干 预 , 最 终 罚 的 行 为 。 2 “ 不作为” 行 为构 成犯 罪的 条 件 导 致 了 悲剧 的 发 生 。 对此 , 我们不禁要问 , 2.

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研究研究背景和意义:不作为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指公职人员应该负责但无故不负责、不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然而,在不作为罪之前,实际上存在着一些“先行行为”,包括不作为罪成立的重要前置要件——“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

因此,研究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作为罪是一种危害性、后果性较强的犯罪类型。

比如,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等严重后果。

研究该罪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有利于及早发现、预防和打击该罪犯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为基础,对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进行详细梳理和分析,包括先行行为的成立要件、判断标准、案例分析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案例研究法、比较法等方法,深入分析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最后,对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进行总结归纳,提出对应的法律建议。

研究计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与方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不足第二章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2.1 不作为罪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2.2 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概述2.3 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成立要件分析第三章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案例分析3.1 人民法院对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的解释3.2 典型案例分析第四章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的具体应用4.1 不作为罪中的先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4.2 典型案例分析第五章总结与展望5.1 研究成果总结5.2 研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5.3 研究展望参考文献预计研究时间:12个月。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2006.12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曹玉姣张华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0-02案件材料: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男,32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宋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找绳子与凳子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见李霞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

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

这时李霞拿出绳索、板凳准备上吊,宋却回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到凳子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

见李霞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华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①待其公婆赶到时,李霞已经窒息死亡。

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些认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些认为不成立犯罪。

本文认为宋福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一、对本案中宋某的作为义务的分析(一)宋某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义务。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扶养责任。

当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另一方尚且负有扶养义务,更何况一方的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另一方当然有救助义务。

人的生命价值在所有的价值序列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蕴涵于夫妻的扶养义务之中的,是扶养义务的基础。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23 5

No .9, 011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年第 9 01 期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是 “ 为 法 律 所 期 待 不 不 的 一 定 行 为 因 而 惹 起 一 定 结 果 发 生 的 场 合 ”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只有 在 结 果 犯பைடு நூலகம்中 才 能 成 立 不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 危 害 结 果 的 以 发生作为该 当要件之 一。
第二种 观点认 为“ 以不 作为 形式 而 犯通 常 以作 为 形式
实 施 的 罪 ” 立 不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认 同 此 种 成 见解 。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由 不 作 为 而 实 现 以 作 为 形 式 所 规 定 “ 的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场 合 是 不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 此 为 日本 学 界 ,
2 0 ( ) 0 4, 1 .
[ ]刘 春 田 , 璇 玉 .商业 秘 密的 法理 分 析 F B OL .北 大 法 律 信 息 3 郑 E /  ̄
网 , tp / www. hn lwif . o c / ht :/ cia a n o c m. n .
[ ]彭 学 龙 .商 业 秘 密 法 律 保 护 世 纪 回 顾 [ B OL . 中 国 民 商 法 律 4 E / ]
摘 要 : 纯 正 不 作 为 犯 作 为 不 作 为犯 罪 理 论 的 核 心 , 直 以 来 备 受 大 陆 法 系刑 法 学 家 关 注 。 试 图 通 过 对 不 纯 正 不 作 不 一

个人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三篇

个人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三篇

个人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三篇按照此次“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作风整顿专项行动的安排,我认真研究了相关文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并深刻查摆和剖析了我这一年多来在思想观念、工作决策、体制机制、服务发展以及营造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告如下: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自身研究抓的不紧。

首先,我在研究理论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平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张,我没有下决心挤时间深入研究,而是满足于读报纸、看文件,缺乏深度。

其次,在研究知识方面,我存在实用主义的思想,只有在急需时才会研究,研究面还需拓宽。

最后,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我虽然在研究政治理论上也投入了一定精力,但在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上还有差距,创新性地推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法还不够多。

2.调查研究不够深入。

我在调查研究工作方面存在问题。

我没有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而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开会,对广大服务对象的所思、所想、所求了解不够全面。

赴基层调研的时间和效果还远远不够,调研的方式还有待改善。

我的调查研究基本功还不够扎实,导致一些工作落实不够到位。

3.贯彻民主集中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对一些问题决策时,我有时在比较急迫的情况下征求意见不够细致、不够全面,还存在没有充分让大家发表意见而急于拍板的现象。

4.加强制度建设、切实规范管理付诸行动晚。

我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强了会议、研究、考勤、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促进了局系统的规范化管理。

但我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干部的服务不到位、服务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好。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问题虽出现在表面上,但却产生在思想中。

从更深层次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我按照“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作风整顿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研究,深刻反思,对照要求深入剖析自己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努力提高。

以下是我存在的问题及表现:1、研究的要求和动力不够。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共犯问题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共犯问题研究

害义务。四正犯特征说。德国学者布赛在《 不作 为 为 为前提 的 故 意心 理 , 而也 就 没 有 共 同 的故 意 行 因 中的正犯 与共 犯 》 一文 巾 , 对不 作 为的 正犯 与共 犯 的 为 , 即在不 作为场 合下 没 有共 同的 决心 和 行为 , 自然 界限问题 进行 了详 细 的论 述 。他认 为 , 刑法典 之下 可 以推 断出不作 为不可能 成立共 同正犯 的结论 。 在 . 虽然不可 能存 在不作 为形 式 的教 唆犯 , 但不 作为 的正 2 2 全面 肯定说 犯、 不作 为的共 同正犯 、 作 为 的间 接 正犯 和不 作 为 不 共 同正犯 中的实行行 为可 以是 共 同的作为 , 可 也 还 的帮助犯则 是有 可能存在 的 。它们 之间 的界限 , 则依 以是 共 同的不作为 , 可以是 作 为 与不 作 为 的结合 。 “ 据 每个 构成要 件 的性质 在 三个 不 同 的原则 之 下进 行 该 说得到 了德国判 例 的普遍 支 持 。大 蟓仁认 为 ,具 有共 通义务 的两人 以上者 , 相联 络 犯 罪意 思 , 互 进行 界定 。这些原 则包 括 : 为支 配 的正 犯 者特 征 、 行 违反 特别 义务 的正 犯者 特征 以及专 属性 行 为 的行 为 者特 了违 反其义务 的不 作 为 时 , 可 以说 存 在共 同实行 , 就 能够成 立共 同正犯 ”3。德 国学者 威尔 纳也 认 为 , l j 无 征。 论在复 数 的不作 为 问 , 还是 在 作 为与 不 作为 问 , 存 均 不 作为共 犯是 行 为论 与 共犯 论 的交 叉 产物 。 由 于涉及 许多பைடு நூலகம் 础理论 问题 , 日刑法理 论界关 于不作 在成立共 同正犯 的可 能 。前 者 是 指二 人 以上共 同 负 德 为共犯 的研究 没有形成 统一 的观点 , 对我 国关 于该 有义务者 不履行 义 务 的决 心 。各 人在 共 同 实施 的不 但 不仅 对他 人 的行 为 理论 的研究却 有极大 的借鉴 意义 。笔者 认为 , 当从 法 的范围 内 , 对 自己 的行 为负 责 , 应 因为 自己的决 心 得到 了别 人 的支持 , 别 主客观 两方 面来 确 定不 作 为共 犯 的界定 标 准 。行 为 也应 当负责 , 由 与结果 之问存 在 因果 关 系是 行 为人 承 担刑 事 责任 的 人 的决 心也得 到 了强 化 。后 者 对 “ 积 极 的作 为 产 生 的侵 害结 果不 加 防 止 , 明不 作 为者 ( 障 人 ) 表 保 的 客观基 础 。在 不 作 为形 式 的共 同犯 罪 场 合 亦 如 此 。 区分不作 为形式 的正 犯 与共 犯首 先 应 当 了解在 整 个 行为是对作为者精神上 的帮助。但对此后 的保 障人 。 共同犯罪 中不作 为 与犯 罪结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换 的不作为 不能排 除共 同正 犯 的成 立 J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例研讨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例研讨
2 、判 决
河南省安 阳市 中院经过二 审审理认 为,上诉人李 希全带 1 0周岁 的 小孩逯 中秋出去游泳 ,对其负有保护义务 ,这种 义务是 由其先前 的行 为 ( 带其游泳之行为 )派生出来 的,由于其具有疏 忽大意 的过失 ,主观 上 有 过 错 ,导 致 了逯 中秋 溺 水 死 亡 的 严 重后 果 ,上诉 人 李 希 全 的 行 为 应 属 于不作为犯罪 。但根 据本案 的具体 情况 ,上诉人 李 希全 的犯罪 情节 轻 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据此 ,该院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三十六条第 ( 二 )项 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第一 百三十 三 条 、第三 十二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撤销安 阳县人 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 二 、上 诉 人 李 希 全 犯 不 作 为 的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免 于刑 事 处 罚 。

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 晓勇 、郭威 、刘伟 、李征 身为 邮政T作人员 ,在从事邮政速递快件分拣 丁作期 间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采用秘密窃取 的手段 ,单 独或结伙 盗窃特快 专递 内的公 司财物 , 数 额 特 定 巨大 ,其 行 为 均 以 构 成 盗 窃 罪 。 据此 ,依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第 二 百 六 十 四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四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五 十七 条 第一 款 、第 六 十七 条 第 款 、第六 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六 十一条 、第六十 四条及 最 高人 民 《 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第五条的 规定 ,判决如下 : 被告人李晓勇犯盗 窃罪 ,判处无期 徒刑 ,剥 夺政治权 利终 身 , 并 处 没 收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二 、被告人郭威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 四年 ,罚 金人 民 币三 千 元 。 三、被告人李征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缓刑 四年 ,罚 金人 民 币 三千 元 。 四、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 ,罚 金人 民 币 三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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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不作为犯罪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随着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理论界已经对不作为犯罪做了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见危不救;罪刑法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
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
为而为未实施的行为,因而构成犯罪。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因为虽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普遍的。

在此,笔者仅从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
(一)先行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
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依照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所以此时先行行为不能为故意犯罪。

假设甲故意重伤乙,明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由于甲是追求乙重伤的结果的,所以法律如果期待甲对乙
进行及时抢救,则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过高要求,这种期待并不具有可能性。

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完全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不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可成立另一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未予防止,从而致使严重结果发生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且与先前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即此时先行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禁渔区用爆炸或者强电流捕捞水产品,对此时正在游泳的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可以救助但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重伤,就应该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此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实际上,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相对于前罪来说属于不同的行为,符合另一犯罪的犯罪构成,数罪并罚是合理的。

前者侵犯的法益与后者侵犯的法益相比价值较轻,如果只评价前者侵犯的法益就会导致评价不足。

(二)先行行为是否为过失犯罪
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的结果时,当过失行为一实施即造成定型的严重结果时,当然就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问题,此时,把过失犯罪作为先行行为也没有必要。

但是当过失行为开始只是造成较轻的结果,并且该较轻结果正向着更严重的结果转化时,行为人就有责任防止更严重危害结果的产生,否则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并且当与先前的过失犯罪数罪并罚,就
是说此时先行行为可以作为过失犯罪。

比如,甲打猎时误把乙当野猪打成重伤,但是如果甲能够救助却故意不救助从而导致乙死亡,此时甲的不救助行为就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与前面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
(一)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必要性
首先,道德本身的强制机制已经不能满足需要。

道德调整主要靠人们自身的道德操守、良心和社会舆论等,因此,道德的约束力量具有强弱两重性,对于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人,道德的约束力较强,然而对于无视道德约束的人它的约束力则小的可怜。

[4]以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比较好,人们大都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见危不救现象非常少见,所以单靠道德的力量就可以抑制见危不救的现象,然而在这个欲望高度膨胀的经济时代,由于人们处于对利益的追求和对自身的各种保护,所以人们很难不被诱惑而始终忠于道德,因而道德强制机制的局限性就凸显出来。

其次,法律强制机制有其优势所在。

众所周知,道德相较于法律其强制力要小的,因为其多靠舆论和行为人的内心信念或信仰来支撑的。

人们违反道德规范时所感受到的强制力和痛苦往往是很小的。

在世界各国普遍被接受的依法治国条件下,法律被赋予很高的地位和期望值,它是一种外在性、他律性的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当然法律的真正实现仍然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支撑。

在国家的强制力下人们必然会更加谨慎行事,因为法律的强制不仅
会带来内心的痛苦而且还会对财产甚至人身进行强制。

再次,用法律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规制是现阶段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目前在我国,”见死不救”的现象愈演愈烈,如”众多看客围观弃婴,无人施救,初生婴儿被活活冻死”、”老婆婆落入冰湖丧命上千人围观无人施救”等。

道德的约束显然已经不足以有效地遏制见危不救行为,与此同时以法律手段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如果不及时不采取法律手段加以扭转,只怕这种情况会愈演愈烈。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条件
第一,见危不救罪的主体应该限于不负有特定义务但是具有救助能力的自然人。

首先,主体应该对危难救助不负有特定义务,即构成一般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作为义务,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刑法已经做过评价,只是没有定为”见危不救”。

其次,行为人具有救助能力。

法律并不强人所难,但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需要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第二,见危不救的对象应该限定为”处于紧急危难之中有生命危险的人”。

首先,对象应处于危难之中。

所谓危难,指对人的生命造成威胁的事件或状况,危难的形成,既可以是自然原因也可以是人为原因。

但是危难的后果,只能是对人的生命造成威胁。

其次,危难必须紧急,即如果不及时救助在短时间内有存亡的严重危险。

第三,行为人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所谓”
绝对的支配作用”是指在行为人面临”危者”遭受暴力危险时,不存在其他任何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当然也包括自力救济,如果可以通过自力救济或存在其他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行为人就不具有作为义务。

第四,行为人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进行救助不会对自己和第三人造成危险且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法律。

法律不会要求人们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其属于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刑法予以强制有失妥当;如果救助一个人而给另一个人带来危险,尽管我们可以用紧急避险中的法益衡量来解决行为人的责任问题,但是在救助他人于危难时还要求行为人判断法益大小就显得太过苛刻,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排除见危不救罪成立的可能性为宜。

三、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这个观点最初是由德国的armin kaufmann提出的,他从规范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他认为,处罚作为犯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但刑法中除了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外并没有包含这一构成要件。

这实际上是由作为犯违反禁止性规范这一构成要件类推出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排斥类推解释的,所以,他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但他并不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不具有可罚性。

(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德国、日本的通说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他们也提出了三点理由:首先,从规范角度来说,他们认为禁止性规范中也应包含着”在特定场合必须实施一定的作
为”的命令规范。

但是,这一构想仍然拘泥于”由不作为实施的作为犯”的思维方法中。

所以有学者提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规范内容应是受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

其次,从身体动静来看,他们认为只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就可以理解为既可以通过作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实施。

但是事实上,刑法中杀人、放火等罪的构成要件都没有将犯罪行为限定于作为,所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他们从作为与不作为的性质分析,认为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当不作为导致的构成要件的实现与作为导致的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
等价性时,将构成要件的实现作为处罚对象并不属于类推解释。

(三)通过刑事立法避免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的矛盾
综合前面两种观点,即使从法律主义角度看,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由于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了明确性,因而欠缺作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的具体基准,容易导致处罚范围的不明确。

因而,为了便于在实践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理论界主张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化。

而实际上,有的国家已经存在这样的立法。

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增设这样的法律条文时,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究竟谁的、什么样的不作为符合杀人
罪、放火罪的构成要件?[6]对不纯正不作为的犯罪要件予以明确,如果对此没有明确基准,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就不会明确,就会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36.
[2]齐文选,李晓龙.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j].法律科
学,1999,(5):62-63.
[3]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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