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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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一、购货发票管理规定
1、结算单据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取得的购货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抵扣联无折痕、字迹。
(2)、发票要素应齐全,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须书写完整、准确无误(包括运费发票);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3)、增值税发票销货单位必须在发票的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带有税号的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在金额上。国税局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盖有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和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4)、运输业务必须开全国统一运输发票,而且运输发票必须盖运输单位专用章,同时加盖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章。
(5)、汇总增值税发票必须附有带销货单位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3、运输发票的报销签字时,必须签到发票背面,否则,不予入帐。
4、对报销、挂账的单据,必须是正规发票;对以物顶帐的货物,必须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发票,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5、发票联背面经办人须签字确认,以示责任。
6、根据税务局当月税款必须当月抵扣的要求,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须在开票月的28日前交财务入帐,否则,税款由经办人承担。
7、交来虚假发票者,一经税务局认定,经办人承担公司损失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