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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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理,成立了由周恩来总理任组长的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各大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都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为加强人防建设,建立健全人防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颁发了若干文件,强调加强人防机构建设。
这条法律规定,是对几十年人民防空体制、机构建设的肯定。从当前看,全国人防机构基本是单设的、健全的,但是有一部分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人防机构设置还
存在一些问题,应当依法理顺。
一、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全国人防工作。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拟订人防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3)组织编制人防建设规划、计划;(4)组织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及各项业务的建设和管理;(5)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6)组织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人防干部培训;(7)组织人防无线电管理;(8)负责人防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9)管理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10)办理人防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11)战时承办组织全国人防的业务工作;(12)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大军区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设在军区司令部,负责管理本战区的人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
行国家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本区域人防工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2)指导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制订人防建设规划、计划和防空袭方案及其各项保障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3)指导本区域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和各项业务建设,总结、交流、推广人防建设的经验和成果;(4)检查指导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落实情况;(5)承办组织本战区的人防业务工作;(6)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军区赋予的其它职责。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设在地方各级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作,为单设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同级军事机关派人参加本级人防办公室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人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2)编制本行政区的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3)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4)组织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5)组织本行政区人防无线电管理;(6)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及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7)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8)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9)组织人民防空演
习;(10)组织人防宣传教育;(11)组织人防科技研究;(12)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资产;(13)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14)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是指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办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这两个中直机关人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制定人防工作规章、规定,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监督;(3)制定中直机关人防建设规划、计划、防空袭方案及其保障方案;(4)组织中直机关人防工程、指挥、通信建设和管理;(5)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资产;(6)战时负责承办组织中直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五、人防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由人民防空实行军政双重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