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试议我国人民防空管理体制
试议我国人民防空管理体制∙发布时间:2012-04-05 11:46∙来源:九江新闻网一人民防空管理体制概述1.1.1 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防空管理体制我国人民防空管理体制可划分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防空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人民防空体制。
1950年10月,中央决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任的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了人民防空临时工作机构。
“1952年底,临时机构解散,在公安部成立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1953年11月,中央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把人民防空工作列为公安工作的一项任务,将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公安系统建制,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业务部门,并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改称公安部人民防空办公室。
1954年,公安部又将人民防空办公室改成人民防空局,各省和重点城市公安厅(局)下设人民防空处或科,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
这种由公安部门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防空工作中断。
1969年,中央决定恢复人民防空工作,成立了以周恩来为组长的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人民防空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在总参作战部军种处设立了一个业务组作为办事机构,以后发展为一个处。
随着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要求的提高,又陆续在总参工程兵、通信、防化部各设立一个业务处,分别承担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同时,还在总参的三所院校和三个研究所(院)分别增设了人民防空教育和科研机构。
各大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重点人民防空城市都相继成立了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下设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
从此,国家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工作以军队为主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重点人民防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管理,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纳入人民政府序列,为委办级职能机构。
1981年,中央决定全国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改称为人民防空委员会。
第一讲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
人防工程的分类
1.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 1、按战时功能分: 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五类,并组成效能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 1)指挥工程:指各级人防指挥所及其通信、 电源、水源等配套工程的总称。是人防指挥机构 在战时实施有效指挥的重要场所,城市人防工程 的建设重点。 2)医疗救护工程:在遭受空袭时救治伤员的 地下医院工程。根据作用及规模不同,分为中心 医院、急救医院及救护站工程三种。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为“人防工程” )
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地 下 建 筑
防空地下室是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防护性建筑 物,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 成部分。
防护工程
国防工程
人防工程
明挖工程
暗挖工程
单建式人防工程
(6)口部处理:已建工程经上级批准工程决算后 遗留的未完口部工程,新、续建项目中的口部工程 不属于口部处理工程范围。 (7)维护管理:对已完工程进行正常的维护和管 理,主要包括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修补吊顶、墙壁、 地面和处理一般渗漏水;排水排污、防潮除湿;修 补工程外部的防洪、排水和伪装设施等。已进行过 工程决算的停建工程,在其维持现状阶段,对工程 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也属工程围护管理范 围。
人防工程的防护分级. 7.按结构层次分类 按工程建设项目的构成,可细分 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层次。
(1)单项工程: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能独立发挥防护功能或 体现平战结合投资效益的工程。如人防指挥所、人防地下商场等。 (2)单位工程:有单独设计文件,可以单独组织施工,但完工后不 能发挥防护功能或不能体现平战结合投资效益的工程。一个人防单项工 程按其构成可分为人防建筑单位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人防建筑单位工程按建筑 的主要部位和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与洞体掘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 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口孔防护工程、装饰工程六大分部;建筑设备安 装单位工程按专业划分为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安装、 防火设备安装工程五大分部。 (4)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按不同的施工内容或方法划 分的,是施工组织的基本单位,如钢筋工程、给水管道安装工程等。
我国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关系到能否卓有成效地组织平时人民防空准备和战时人民防空袭斗争的大问题,是整个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
依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平时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各大军区司令部作战部,负责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构成了我国人民防空领导和管理系统的主体部分。
它们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的人民防空专门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和平时期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在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它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督促和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科研;管理人民防空物资、经费和资产等。
小学人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人防(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全校师生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保障学校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及教职工家属。
第三条我校人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我校人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人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研究、部署、协调学校人防工作;(三)审定学校人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人防工作的实施;(五)定期向学校领导班子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汇报学校人防工作情况。
第七条人防办公室是学校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人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人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二)编制、实施学校人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空防灾演练;(五)管理学校人防设施;(六)处理学校人防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九条学校将人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
第十条各年级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空防灾知识讲座、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利用班会、升旗仪式、校报、校园广播等渠道,广泛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教职工参加人防知识培训,提高教职工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防空防灾演练第十三条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空防灾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防空防灾演练包括以下内容:(一)防空警报信号识别;(二)应急疏散;(三)避险自救;(四)救护技能;(五)心理疏导。
人防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人防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人防工作是指以人为主体,通过组织、培训和演练等措施,提高公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我国,人防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防空办公室国家防空办公室是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防工作的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负责制定人防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人防工作的实施,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国家防空办公室还负责人防设施建设和装备的管理,组织人防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省级人防办省级人防办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人防工作。
省级人防办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人防规划和工作方案,负责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人防工作。
同时,省级人防办还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开展人防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市(区)人防办市级人防办是各地市、区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人防工作。
市级人防办根据省级人防办的指导,制定本地区的人防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人防工作。
市级人防办还负责人防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社区人防办社区人防办是各社区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区的人防工作。
社区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社区居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的提高。
社区人防办还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社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企事业单位人防办企事业单位人防办是各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人防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员工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的提高。
企事业单位人防办还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人民防空科普读本
人民防空科普读本一、什么是人民防空?人民防空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抵御空袭和其他空中威胁的行为和措施。
它是一种防空战略,旨在提高国家和人民的防御能力,保障国家的安全。
二、人民防空的重要性人民防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战争、冲突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人民防空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它可以减少战争对人民的伤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人民防空的组织和措施1. 组织架构:人民防空由国家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国家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政策和法规,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和培训。
社会组织负责组织人民参与人民防空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物资。
2. 预警系统:人民防空的核心是预警系统。
预警系统包括雷达、卫星和其他监测设备,可以及时发现和报告来袭的飞机或导弹,为人民提供紧急避难的时间。
3. 防护设施:人民防空还包括各种防护设施,如防空洞、防空壕、防空堡等。
这些设施可以为人民提供避难的场所,减少战争对人民的伤害。
4. 防空警报:人民防空警报是通知人民即将发生空袭或其他空中威胁的一种方式。
当警报响起时,人民应立即采取避难措施,前往指定的防护设施。
5. 演习和培训:为了提高人民的防空意识和应对能力,人民防空组织定期进行演习和培训。
通过模拟空袭和其他紧急情况,人民可以熟悉应对程序和技能。
四、人民防空的应对措施1. 防空警报响起时,人民应立即采取行动,前往指定的防护设施。
要遵守指挥人员的指示,保持冷静和纪律。
2. 在防护设施中,人民应保持安静,不要惊慌失措。
要听从指挥人员的指示,遵循避难规定。
3. 在防护设施中,人民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避免垃圾和污染。
要节约用水和食物,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在防护设施中,人民要相互帮助和支持,保持团结和友爱。
要特别关心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福祉。
五、人民防空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民防空也在不断创新和进步。
未来的人民防空将更加智能化和高效化。
预警系统将更加精确和敏感,防护设施将更加安全和舒适。
四、人民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四、人民防空警报信号规定: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遍。
相关行动:实施防护或疏散。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遍。
相关行动:就地就近隐蔽。
3、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相关行动:迅速消除空袭后果,防备敌人再次空袭。
三防技术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学、生物武器杀伤破坏的技术。
主要包括发现报警技术、侦察技术、防护技术、洗消技术和救治技术。
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各不相同,防护技术也各有差异,但有的技术亦可通用。
所以三防技术之间既相互独立又有所结合。
三防技术是在与三种武器的斗争中,首先在防化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防化学武器技术二、防核武器技术三、防生物武器技术一、防化学武器技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化学武器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各种防护技术应运而生。
首先使用的是呼吸器官防护技术,随后是气肤防护技术,并由个人防护扩大到集体防护,由防护发展到发现报警、侦察、洗消和救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化学战的威胁使防化技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新型化学侦察、报警、防护、消毒器材以及急救治疗药物相继投入使用,逐步形成了包括侦察技术、防护技术、消毒技术和救治技术等比较完整的防化技术。
战后,随着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防化技术又有了新的发展。
1、呼吸道防护2、皮肤防护3、眼睛防护1、呼吸道防护配有面具的人员应立即闭眼、停止呼吸,将面具迅速准确地戴好,在睁眼前要呼一口气;没有防毒面具的人员可使用事先自制的浸、浸碱和包土颗粒的口罩、纱布、毛巾、手帕等简易器材防护呼吸道。
这对防护任何一种毒剂的侵袭都是至关重要的。
2、皮肤防护除了穿戴制式防毒衣外,还可利用就便器材进行防护,如需要通过染毒地域时,可利用雨靴对腿部进行防防,也可捆扎塑料布、帆布或毯子进行防护。
若要通过染毒树林,可利用雨衣、油布等隔绝材料对全身进行防护。
这对神经性毒剂和糜烂性毒剂的侵袭防护尤为重要。
3、眼睛防护在没有面具的情况下,可用自制简易防毒眼镜、改制的防风眼镜等对眼睛进行防护。
人民防空的基本常识
人民防空的基本常识
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以下是人民防空的一些基本常识:
1. 人民防空的目标:人民防空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我国人民防空的根本宗旨和目的。
2. 人民防空的性质: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3. 人民防空的任务:人民防空的任务是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具体包括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组织防护工程和疏散体系建设、组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等。
4. 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5. 人民防空的领导体制:实行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6. 人民防空的专业队伍:包括人防部门的人防专业队伍和群众性的人防专业队伍,他们在平时和战时执行不同的任务。
7. 人民防空的教育和训练:包括对公民和学生进行的防空知识教育
和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
8. 人民防空的物资保障:包括人防工程、人防装备、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和战备物资等。
总之,人民防空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意识和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防空为主题的内容
人民防空为主题的内容
1.人民防空的概念和意义:人民防空是指通过组织、设立、配备、管理和利用防空设施、器材和人员等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国家和人民免于空袭和其他空袭所造成的灾害。
2. 人民防空的历史:在中国,人民防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7年的淞沪抗战时期。
此后,人民防空工作逐渐发展,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划和实施。
3. 人民防空设施和器材:人民防空设施包括防空洞、防空地下室、防空掩体等;防空器材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头盔、防空警报器等。
4. 人民防空的组织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指挥部等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防空工作。
5. 人民防空的重要性:在现代战争中,空袭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战争手段。
人民防空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6. 人民防空的现状和发展: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民防空设施和器材不断升级和更新,人民防空工作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
未来,人民防空将继续成为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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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政策法规解答
人民防空政策法规解答一、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和方针、原则是什么?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民防空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人民防空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同时,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省军区系统为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
三、如何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四、人民防空经费如何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同级财政上一年度财政收入1.5‰的比例,安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什么叫人民防空?《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通过并施行的?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
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951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我区人民防空事业走向法制化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2.为什么要制定《人民防空法》?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一条的规定,人民防空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
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是指人民防空的各项措施和行动要达到;制订周密的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协调各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行动;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准确迅速地传递空情、发放警报、保障指挥;修筑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人员、物资掩蔽;组建专业技术强、训练有素的群众防空组织,及时消除空袭后果;抓好城市人口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为战时安置城市疏散人口创造条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掌握防空知识和技能。
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建设周期长,靠临战突击是来不及的,必须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2)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国人民防空的根本目的和任务。
宪法规定,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管理制度一、总则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民生工程,其平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防护能力。
为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在各级地方政府,包括市级、县级、乡镇级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管理机构下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工程的不同方面,包括工程维护、安全监察、设备管理等。
3.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具体管理层面,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管理职责1. 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制度和维护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3. 负责安排专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 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6. 负责及时处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投诉和意见,确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
四、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修复。
2. 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对工程设施的使用规定、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张贴和宣传。
3.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和设施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防止恶性竞争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4. 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络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5.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六、监督检查1. 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实施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2. 对发现的管理问题和隐患,要进行跟踪督促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奖惩措施1.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于1996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同日以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九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立法的宗旨;人民防空的任务、方针和原则;人民防空的经费保障、领导体制和主管部门;公民关于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的保护及对人民防空工作成绩显著者的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为防护重点,主要规定了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城市规划、基础建设和物资储备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为人民防空工程,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务分工,建设的保障,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安全保护和拆除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为通信和警报,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分工,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的保障责任,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为疏散,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疏散的组织和疏散时机,疏散计划的制定,预定疏散地区的审批,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备的准备,以及农村人口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为群众防空组织,主要规定了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和任务,组建队伍,群众防空组织的装备、器材、经费的保障,以及专业训练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为人民防空教育,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教育计划与实施、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性条款和该法的实施日期等内容。
人民防空条例-国发[1984]98号
人民防空条例正文:---------------------------------------------------------------------------------------------------------------------------------------------------- 人民防空条例(国发[1984]98号1984年7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证战时顺利地进行防空袭斗争,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的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第三条人民防空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必须贯彻与城市建设、城市防卫作战、要地防空作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确定全国人民防空建设的重点城市。
省、自治区也可确定本地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点城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订城市规划和确定工业布局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是全国军民的共同责任。
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要通力合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任务。
第七条公民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的义务。
公民有得到防空保护的权利,有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八条设立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各军区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其所辖区、县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同级政府和军事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指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人民防空法的必要性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在作战行动中的运用,空袭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日益严重,防备空中袭击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展民防工作,其中多数国家制定了民防法。
我国开展人民防空工作4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人民防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具相当规模。
这些凝结了几代领导人的心血和广大人民群众极大努力的成果,需要用法律加以保护。
同时,在几十年实践中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需要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年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对促进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往的深入发展,《条例》规范的内容和调整的对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
近几年来,随意破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设施的现象进有发生,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严重危害了人民防空建设。
因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国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参考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防办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人防办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一、中央综合机关作为我国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人防办的组织架构是非常庞大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央综合机关的组织架构。
中央综合机关是国家人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全国人防工作的规划、方针和政策。
它分为领导班子、办公室和各专业部门。
1.领导班子:由国家人防办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
他们是国家人防工作的中枢,负责制定全国人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方针。
2.办公室:办公室是国家人防办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防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执行。
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制定人防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各项重大活动和会议、汇报工作情况等。
3.专业部门:专业部门负责人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目前,中央综合机关下设有防空疏散部、防护设施部、人员培训部等专业部门,以确保国家人防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地方人防办除了中央综合机关外,各级地方人防办也是国家人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人防办的组织架构类似于中央综合机关,但会有一些变化。
我们来看一下地方人防办的一般组织架构。
1.领导班子:地方人防办的领导班子由一位主任和若干位副主任组成。
他们是地方人防工作的核心领导力量,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地方各项人防工作。
2.办公室:地方人防办的办公室是地方人防工作的运行中枢,负责各种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办公室承担着文件传送、会议组织、信息管理等工作。
3.专业部门:地方人防办下设有防空疏散部、救援部、人员培训部等专业部门。
这些部门负责地方人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确保人防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人防志愿者组织除了上述的中央综合机关和地方人防办,人防志愿者组织也是国家人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防志愿者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参与人防工作,为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的自愿者。
1.志愿者队伍:人防志愿者队伍分为多个层级,从国家级到地方级都设有志愿者服务组织。
志愿者队伍通过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灾害和应急情况。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
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
【可编辑】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
《国防》!""#!"$#$防空行政管理体制是开展人防工作的组织保障#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人防工作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我们国家逐步建立起了适合国情的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人防建设行政管理体制#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体制$又要与时俱进地充实完善这一体制$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一!人民防空建设实行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性群众防空是适应战争形态演变的产物$它随着飞机应用于军事领域并以空袭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应运而生#为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组织地开展群众防空建设与准备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我国人民防空建设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政府和军队共同领导管理的制度和方式#这种领导管理的制度和方式$是由人民防空工作的属性所决定的$有其必然性#人民防空的本质属性是群众性$同时又具有军事性#开展人防建设是党和国家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战时敌空袭破坏$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组织动员群众进行的防空战备工作#也可以简而言之&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可见$人防建设的群众性%军事性特点$决定了对其组织管理既是政府的职能$又是军事机关的责任$是军政共同的使命#其中$群众性要求各级政府在人防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军事性要求各级军事机关在人防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就政府的主体地位而言$人防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设在政府$法律法规应由政府制定$经费投入应由政府财政支出$管理落实应由政府组织实施#就军事机关的作用看$主要是参与人防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提出人防建设发展方向的意见$指导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和人防队伍的组建与训练$协调人防与要地防空%区域防空%城市防卫之间有关指挥%协同及支援保障的对接$参加对人防建设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其目的是保证人防战备建设适应战时防空袭的要求$也就是协助政府把好军事需求关#二!人民防空建设实行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优越性实践证明$我国人防工作实行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保证人防战备建设的正确实施和有效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形成军政整体合力!坚持人防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从组织制度上形成政府和军事机关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运行机制$能够保持军政齐抓共管人防工作的良好局面$实现人防建设的全面%协调%持续和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正确的战备方向!为应付战争而进行的军事性战备建设$必须最大限度地符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柳庆森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国防》!""#!"$#$防空合战争特点和规律#就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人防战备建设而言$必须着眼适应信息化空袭与防空袭的要求#应当承认$对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空袭与防空袭特点%规律及其发展演变趋势$军事机关比政府部门认识更深刻一些$因此军事机关参与人防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有利于保证人防建设正确的战备方向#三是有利于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坚持人防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职能优势$保证人防战备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人防战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相协调$推动人防战备建设任务在社会各领域和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有效落实#四是有利于平战转换!按照规定$战时人民群众防空袭斗争的组织指挥和动员实施$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联合负责#换言之$战时人防组织指挥的&军令’体制是军政联合形式#这与平时人防战备建设军政共同领导管理的&政令’体制是一致的#因此$坚持人防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平时形成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联合运行机制$一旦战争来临$就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调整转换$在最短的时间内构建起人民防空袭斗争的军政联合组织指挥机构#三!现阶段人民防空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人防建设实行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人防事业的发展中不断得到了完善$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人防工作主管机构中没有体现政府机关的主体地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设在军方$虽然有其历史传承性和现实必要性$由于没有纳入国务院编制序列$既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部门$也不是国务院部委领导下的直属部门$因此产生许多实际问题与矛盾(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对人防建设中的违法违规案件及下级人防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能行使行政复议权)国务院召开有关会议不能参加$政府有关文件不能直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及其相关部门$认为人防工作只是军队的事情$对人防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精力不多#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防工作主管机构中军事机关纳入不到位!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军分区%人武部的体制编制中$既没有设立人防工作专职部门$也未在相关部门编制人防工作专职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和体现同级军事机关的作用#三是政府机关和军事机关共管人防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政府机关该管哪些$军事机关该管哪些$从目前职能划分上看不是很明确#如城市基本建设要兼顾战时防空要求$落实防护措施$虽然人防法有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四是政府机关和军事机关共管人防工作协作机制不健全!由于未形成相互之间的规定性协作机制和制度$致使人防法律法规%建设任务在有关部门%单位和全社会的落实出现行政管理上的断层$军政机关之间应共同协调解决的人防工作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四!人民防空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针对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防空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一是适应法制化要求"深化人防建设管理的政府行政纳入!从中央看$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设在军方$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的人防工作$这是几十年来形成的传统做法$优势很多$应继续坚持#需理顺的方面是$要把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真正纳入到国务院体制编制序列$即在国务!"!!《国防》!""#!"$#$%&院机构编制表中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户头$%明确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使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从法律地位上知道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虽设在军方%但实际上是在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能%拥有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执法资格’二是确保把好军事关,加大人防建设管理的军事机关参与度"要尽快改变目前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系统人防力量严重薄弱的情况%提高军事机关对人防建设的人力&智力投入力度*可考虑在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司令部门设立专门负责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军分区&人武部编配专门负责人防工作的办事人员%并明确其他相关军事部门有保障人防战备建设的义务%从而构成完整的军事机关指导监督人防战备建设的组织体系*这是一案*另一案是在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系统各级军事机关的作训部门编配专司人防工作的办事人员%并明确其他相关军事部门有保障人防战备建设的义务*这一案虽没有专职机构%但有专职人员%也能够很好地发挥军事机关指导监督人防战备建设的作用*三是着眼分工与协作,规范人防建设管理的军政职能"就政府职能看%应充分体现其在人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如,负责制定人防建设立法计划%组织起草人防法律并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后颁布%制定人防法规&规章并发布-负责制定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将人防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指导人防规划的实施-负责制定人防建设财政投资预算计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总体计划%保证对人防建设投资的落实-负责组织&管理人防指挥&工程&信息&队伍&宣教&科研等各项建设及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防训练&演练%以及其他应该由政府组织落实的人防工作*就军事机关的职能看%主要是配合协助政府做好人防工作%参加人防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研究拟制%加强对人防指挥&工程&信息&队伍&科研&训练等各项建设&工作的筹划指导%确保人防战备建设的正确方向*四是强化整体合力,完善人防建设管理的军政联动机制"建立人防工作军政联议制度%定期听取人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人防工作形势%总结开展人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人防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决策人防工作的重大事项*完善人防工作军政联合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军政有关部门%协调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检查人防工作%纠正违法违规现象%督促人防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能任务的有效贯彻落实*根据实际需要%军政适时联合组织召开人防工作会议%部署建设任务%明确对策措施%共同抓好落实*浙江省东阳市一批个体产业户积极参与该市举办的.固长城+优军属$活动*他们纷纷与军属结对子%传授培训技术%提供信息服务%携手同奔富裕路*这些个体产业户有的是办厂能手%有的是技术人才%他们致富不忘群众%更不忘为国家经济建设做贡献的子弟兵和广大军属*通过镇(村)干部牵线搭桥%他们与家庭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200多户军属结成对子%并发挥各自的优势%多形式+多途径地帮助资金紧缺+劳力贫乏的军属发展生产*在他们的帮助下%目前该市已有100多户军属着手开办企业+设点布摊和外出经商%有60余户军属从事种植和养殖业%发展规模农业%年收入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徐光品陈国庆$传授培训技术提供信息服务==========================================================================================================================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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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
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
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
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理,成立了由周恩来总理任组长的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
各大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都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为加强人防建设,建立健全人防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颁发了若干文件,强调加强人防机构建设。
这条法律规定,是对几十年人民防空体制、机构建设的肯定。
从当前看,全国人防机构基本是单设的、健全的,但是有一部分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人防机构设置还
存在一些问题,应当依法理顺。
一、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全国人防工作。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拟订人防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3)组织编制人防建设规划、计划;(4)组织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及各项业务的建设和管理;(5)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6)组织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人防干部培训;(7)组织人防无线电管理;(8)负责人防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9)管理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10)办理人防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11)战时承办组织全国人防的业务工作;(12)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大军区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设在军区司令部,负责管理本战区的人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
行国家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本区域人防工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2)指导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制订人防建设规划、计划和防空袭方案及其各项保障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3)指导本区域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和各项业务建设,总结、交流、推广人防建设的经验和成果;(4)检查指导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落实情况;(5)承办组织本战区的人防业务工作;(6)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军区赋予的其它职责。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设在地方各级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作,为单设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
同级军事机关派人参加本级人防办公室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人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2)编制本行政区的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3)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4)组织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5)组织本行政区人防无线电管理;(6)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及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7)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8)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9)组织人民防空演
习;(10)组织人防宣传教育;(11)组织人防科技研究;(12)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资产;(13)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14)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是指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办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这两个中直机关人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制定人防工作规章、规定,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监督;(3)制定中直机关人防建设规划、计划、防空袭方案及其保障方案;(4)组织中直机关人防工程、指挥、通信建设和管理;(5)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资产;(6)战时负责承办组织中直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五、人防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这一规定主要是由人民防空实行军政双重领导体制
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
法律条文是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防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规定的确认和肯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防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人防工作既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计划部门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人防建设的要求和需要,使人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规划部门在组织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人防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有关规划的内容要落实人民防空的要求。
建设部门应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方面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防工作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互相协作和配合的整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