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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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引言当前,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商业银行信息系统也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运营的核心系统。

信息系统的故障或者安全问题都将对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威胁到商业银行的稳定和客户的资产安全。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定并执行科学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全面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保障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客户资产的安全。

一、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意义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信息系统在建设、运行、维护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预防、识别、评估、监控、控制和处理的过程。

包括各种技术性、管理性、组织性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意义在于,其可以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因为信息技术问题而导致的不可预测的经济损失或者声誉损失,并且提高了银行运营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1.全面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必须全面、系统、科学,覆盖银行信息系统存在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环节,从建设、运维、数据安全、人为操作等方面全面进行防范和控制。

2.风险评估与分类商业银行应该对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建立风险分类模型,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实施不同的管理控制措施。

例如,对高风险的风险点要进行重点防范和控制。

3.合理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商业银行应该在原则上坚持从源头上预防风险,同时合理安排多重的防护和控制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事件。

4.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商业银行应该针对系统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以便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以快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风险事件。

5.科学、全面的监控手段商业银行应该通过建立全面、科学的监控系统来及时发现和预防风险。

同时,应该制定合理的监控指标和阈值,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事件的动态变化,以便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应对。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19)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19)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a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1、引言1.1 目的1.2 范围1.3 定义2、风险管理框架2.1 风险识别和评估2.1.1 信息系统漏洞评估2.1.2 安全事件监测和响应2.2 风险治理与策略2.2.1 监督与审查机制2.2.2 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与更新2.3 风险控制与监测2.3.1 访问控制管理2.3.2 风险评估与监测工具2.4 风险通报与沟通2.4.1 内部风险通报机制2.4.2 外部风险信息共享3、风险识别与评估3.1 业务风险3.1.1 客户信息安全风险3.1.2 交易运营风险3.2 技术风险3.2.1 网络安全风险3.2.2 数据管理风险3.3 外部环境风险3.3.1 法律法规风险3.3.2 自然灾害风险4、风险治理与策略4.1 信息安全组织与责任4.1.1 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4.1.2 信息安全责任分工4.2 风险管理策略4.2.1 信息安全目标与指标 4.2.2 风险管理流程4.3 内部控制与合规要求4.3.1 内部控制流程与制度4.3.2 合规性要求与监督5、风险控制与监测5.1 访问控制与身份认证5.1.1 用户权限管理5.1.2 口令与密钥管理5.2 安全事件与漏洞监测5.2.1 安全事件响应流程 5.2.2 漏洞评估与修复5.3 备份与恢复5.3.1 数据备份策略5.3.2 灾难恢复计划6、风险通报与沟通6.1 内部风险通报6.1.1 内部风险报告机制6.1.2 内部风险沟通会议6.2 外部风险信息共享6.2.1 外部风险信息收集与分析6.2.2 合作伙伴与监管机构沟通附件:- 附件1: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图- 附件2:风险评估工具使用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信息安全:指对信息资源进行保护,确保其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

2、风险管理:指通过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以达到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水平的过程。

3、访问控制:指对系统资源的使用进行控制,确保只有经授权的用户、程序和进程能够访问资源。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1. 引言本指引旨在为银行业提供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指导,以确保银行业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信息科技风险概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的使用和依赖,银行面临的各种可能影响信息系统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的威胁。

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原则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风险识别与评估: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和评估,确定风险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 风险治理与控制:银行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治理措施,并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 持续监测与改进:银行应定期监测信息科技风险,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 信息共享与合作:银行应与相关机构和其他银行共享风险信息,进行合作,共同应对信息科技风险。

4.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风险治理结构: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和职责。

- 风险识别与评估:银行应建立科学的信息科技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及时识别并评估风险。

- 风险控制与防范:银行应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防范措施,减少和防止信息科技风险的发生。

- 事件响应与恢复: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事件响应和恢复机制,及时响应和恢复信息科技风险事件。

- 管理与监测: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监测体系,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的有效管理。

5.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实施银行应制定详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实施。

方案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防范、监测和响应等内容。

6.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相关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信息科技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7. 附则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银行业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全文。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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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目录:第一章 \t引言\t\t1.1 背景\t\t1.2 目的和范围\t\t1.3 定义和缩写\t\t第二章 \t风险管理框架\t\t2.1 整体风险管理框架\t\t2.2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流程\t\t2.3 风险识别和评估\t\t\t2.3.1 内部控制要点\t\t\t2.3.2 外部环境因素\t\t\t2.3.3 风险识别和分级评估\t\t2.4 风险应对\t\t\t2.4.1 风险治理\t\t\t2.4.2 风险管理策略\t\t\t2.4.3 风险防范和控制\t\t\t2.4.4 风险监测和评价\t\t\t2.4.5 应急响应和恢复\t\t2.5 风险监管和报告\t\t第三章 \t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素\t\t3.1 组织结构和职责\t\t\t3.1.1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委员会\t \t\t3.1.2 风险管理部门\t\t\t3.1.3 内部稽核部门\t\t\t3.1.4 各业务部门\t\t3.2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t\t\t3.2.1 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t \t\t3.2.2 风险管理流程\t\t\t3.2.3 风险分类和评估\t\t\t3.2.4 风险应对和控制\t\t\t3.2.5 风险监测和报告\t\t3.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具\t \t\t3.3.1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t \t\t3.3.2 风险评估和监测工具\t \t\t3.3.3 应急响应和恢复工具\t \t第四章 \t信息科技风险领域\t\t4.1 系统安全风险\t\t\t4.1.1 网络安全\t\t\t4.1.2 数据安全\t\t\t4.1.3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t \t4.2 业务连续性风险\t\t\t4.2.1 业务连续性规划\t\t\t4.2.2 冗余和备份机制\t\t\t4.2.3 业务恢复测试\t\t4.3 第三方风险\t\t\t4.3.1 第三方评估和监测\t \t\t4.3.2 合同和协议管理\t \t\t4.3.3 第三方准入控制\t \t4.4 IT项目风险管理\t\t\t4.4.1 项目风险评估\t\t\t4.4.2 项目管理流程\t\t\t4.4.3 项目监控和评估\t \t第五章 \t信息科技风险监管\t \t5.1 监管要求\t\t\t5.1.1 法律法规\t\t\t5.1.2 监管机构要求\t\t5.2 监管报告\t\t\t5.2.1 内部监测报告\t\t\t5.2.2 监管部门报告\t\t\t5.2.3 外部披露\t\t附件:附件1、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工具附件3、第三方评估表格附件4、IT项目风险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指中国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的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系统指引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系统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WORD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WORD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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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得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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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就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与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得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得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得管理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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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就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与管理缺陷产生得操作、法律与声誉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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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得目标就是通过建立有效得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得识别、计量、监测与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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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就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得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得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得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得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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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得总体业务战略与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得总体效果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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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掌握主要得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得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与控制。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和 实际 支 出 、信 息 科 技 员 应 具 有相 应 的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重 要 岗 位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的整 体 状况 。(六 )在 建 立 良好 的 公 司 治理 的 应 制 定详 细 完 整 的 工作 手 册 并适 时 更 新 。对
赁公 司 、汽 车 金 融 公 司 、货 币 经 纪 公 司等 其 审计部门进行独 立有效 的信 息科技风险管 具 备相 应 的职 业 操 守 。 (三 )确 保 员 工 了解 、
他银 行 业金 融 机 构 参照 执 行 。
理 审 计 .对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确 认并 落 实整 改 。 遵 守 信息 科 技 策 略 、指 导 原 则 、信 息保 密 、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资 银 行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会 。负 责 监督 各 项 职 责 的落 实 ,定 期 向 董 事
第九条 商 业银行 应对信 息科技部 门
国 家 信 息安 全 相 关要 求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汇 报 信 息 科 技 战 略 规 划 的 内 部 管理 职 责进 行 明 确 的 界 定 ;各 岗 位 的 人
技 术 .在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交 易 处 理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科技 风 险 管理 工 作 所 需 资 金 。(十 )确保 关 键 岗位 信 息 科 技 员 工 流 失 带来 的 风险 ,做
和 内部 控 制 等 方面 的应 用 ,并 包 括 进行 信 息 银 行 所 有 员 工 充 分 理 解 和 遵 守 经 其 批 准 的 好安排候补 员工和岗位接替 计划等防范措
落 实 到 相 关 的每 一 个 内 设 机 构 和 分 支机 构 。 (五 )组 织 专 业培 训 ,提 高 人 才 队 伍 的 专 业技 能 。(六 )履 行信 息 科 技 风险 管 理 其他 相 关 工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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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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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1:引言1.1 背景与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术语与定义2:风险管理框架2.1 风险识别与评估2.1.1 内部审计与风险评估2.1.2 内部控制评估2.1.3 外部审计与评估2.1.4 信息系统风险评估2.2 风险治理与控制2.2.1 风险治理框架2.2.2 风险控制措施2.2.3 风险监测与报告2.3 风险应对与应急计划2.3.1 风险应对策略2.3.2 风险应急计划2.3.3 业务连续性计划3:信息系统安全3.1 信息资产保护3.1.1 安全分类与分级3.1.2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3.1.3 信息资产风险评估3.1.4 信息资产安全控制3.2 访问控制与身份认证3.2.1 访问控制策略3.2.2 身份认证机制3.2.3 会话管理3.2.4 权限管理3.3 网络与通信安全3.3.1 网络安全管理3.3.2 网络拓扑设计3.3.3 网络设备安全配置3.3.4 通信安全3.4 应用系统安全3.4.1 应用系统开发3.4.2 应用系统运维3.4.3 应用系统备份与恢复3.4.4 应用系统安全漏洞管理4: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4.1 数据分类与处理4.2 数据安全管理4.2.1 数据备份与恢复4.2.2 数据传输与传送4.2.3 数据存储与销毁4.3 隐私保护4.3.1 隐私政策4.3.2 隐私告知与征得同意4.3.3 隐私保护措施5:技术合规与监管要求5.1 国家法律法规5.2 监管机构要求5.3 行业标准与规范5.4 自律组织要求6:附件注释:- 风险识别与评估:对银行信息科技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过程,包括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估、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等。

- 风险治理与控制:管理和控制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框架和措施,包括风险治理框架、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监测与报告等。

- 风险应对与应急计划:应对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策略和应急计划,包括风险应对策略和业务连续性计划等。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前言信息科技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其背后也隐藏着各种未知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信息科技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框架,加强对信息技术的监管和控制。

一、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框架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特点及信息科技的风险特征,构建的风险管理结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

(一)建立风险管理架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包括风险管理组织、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和监督等方面。

(二)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要制定相关的政策、管理规定和程序,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科学、合法、规范的风险管理。

(三)制定风险分类方法和评估方法商业银行应该根据风险的属性、来源和影响程度,制定风险分类方法和评估方法,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有效控制。

(四)建立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是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工作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确保风险管理的全流程性、集成性和协同性。

二、风险管理措施商业银行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基础在于有效的措施、制度和流程。

其核心是风险管理识别、评估、治理和监控。

(一)风险识别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全面、细致和科学的风险识别体系,包括人为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信息风险等方面。

(二)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该针对各个流程和环节,对风险评估进行精度化分析及合理量化,科学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对银行的影响。

(三)风险治理商业银行应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和方法,有效控制、降低和消除风险。

(四)风险监控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定期对风险进行全面、深入、及时监控,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三、风险管理实践实际情况也是风险管理的检验场。

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应该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在相关领域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

(一)严格的信息技术审计商业银行应该进行定期且全面的信息技术审计,检查信息系统安全策略的可行性,并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中的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篇:《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原《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63号,以下简称原《指引》)同时废止。

随着银行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科技的作用已经从业务支持逐步走向与业务的融合,成为银行稳健运营和发展的支柱,原《指引》定位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性要求,已难以满足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需要。

为此,银监会在原《指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内机构意见,制定了本《管理指引》。

《管理指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面涵盖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活动,进一步明确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的关系,对于认识和防范风险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二是适用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变为法人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三是信息科技治理作为首要内容提出,充实并细化了对商业银行在治理层面的具体要求;四是重点阐述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内外部审计要求,特别是要求审计贯穿信息科技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五是参照国际国内的标准和成功实践,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和外包等方面提出高标准、高要求,使操作性更强;六是加强了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

新《指引》共十一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信息科技治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信息科技运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外包,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附则等十一个部分。

新《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向更高水平迈进。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某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某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WORD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WORD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WORD版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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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

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

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一)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

(二)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三)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

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

(四)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

(六)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

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

(三)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四)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监控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规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

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一)信息分级与保护。

(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访问控制。

(五)物理安全。

(六)人员安全。

(七)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应包括:(一)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

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1. 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 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 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 审批和授权。

5. 验证和调节。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一)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二)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

(三)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

(四)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

(五)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六)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

(七)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

(八)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

第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所有员工都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保护流程。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

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

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

信息安全策略应涉及以下领域:(一)安全制度管理。

(二)信息安全组织管理。

(三)资产管理。

(四)人员安全管理。

(五)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

(六)通信与运营管理。

(七)访问控制管理。

(八)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

(九)信息安全事故管理。

(十)业务连续性管理。

(十一)合规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

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

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

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

(一)域内应用程序和用户组的重要程度。

(二)各种通讯渠道进入域的访问点。

(三)域内配置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的网络协议和端口。

(四)性能要求或标准。

(五)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

(六)不同域之间的连通性。

(七)域的可信程度。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一)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二)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的访问权限。

(三)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的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

(四)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的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

(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一)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的角色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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