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新规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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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新规的风险防范措施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建筑业是我国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最重要行业之一。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底,我国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77471万人,其中,建筑业从业人数5427。37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达到了7。01%。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下,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就业更是事关社会稳定。
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并通过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了特别规定,比如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在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同时,也带来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上的重大变化,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各自法定义务,转变工程管理模式,迎接挑战。为此,笔者在此前分析了建设单位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现从施工单位(在本文中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简称)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措施应对建议,供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参考。
一、施工单位依据《条例》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保存相关账户使用资料的义务
设立专户的目的是确保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安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依法不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确保用工实名制,非实名登记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的义务
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
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配备劳资专管员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义务
鉴于施工中普遍存在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情况,为了明确用工监管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分包、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施工单位先行清偿义务
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劳动用工负有监管责任,而有监管就应有监管不到位的后果。为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5、落实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的义务
为避免此前经常出现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扯皮的状况,这次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由总包方统一负责。为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6、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义务
由总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资金性保障。在发生欠薪时,若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
将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这一差异化的缴存方式,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义务
为了落实对农民工的权利告知义务,增强各责任主体落实法定义务的自觉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8、不得因分包合同争议停止代发工资的义务
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专用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均可能在履约中发生争议,但若均以此为由停止拨付工资,势必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为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9、违法分包和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义务
建筑行业实施资质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如果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允许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用本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则不仅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还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因存在重大过错而应负有对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义务。
为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施工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
1、列入“失信黑名单”
所谓“失信黑名单”,是指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受到行政处罚
1)未使用工资专户、未提供工资保证和未用工实名制的处罚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