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规资料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法律规定一、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与租赁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贷款和租赁模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适合场景。
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与主体1. 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融资方将其所购买、拥有的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以获得租金收入并实现资产价值的方式。
2. 融资租赁主体:主要包括融资方、承租方和供应方。
融资方是购买资产并出租给承租方的实体或者个人;承租方是租赁融资赖以实现业务发展和资产使用的实体或者个人;供应方则是提供资产的实体或者个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1. 资产描述: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描述所涉及的资产信息,包括品牌、型号、数量、规格等。
2. 租赁期限与租金:合同应规定租赁期限,同时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计算方式等。
3. 保险责任: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的承担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期限。
4. 维护与维修责任:合同应规定资产的维护与维修责任,明确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5.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并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四、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1. 合同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2. 融资租赁条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基本原则、合同要素、违约责任等,保障各方的权益。
3. 监管机构监管:融资租赁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五、风险与合规要求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供需关系变动、资产价值波动等,合同应明确风险分担与应对措施。
2. 合规要求:融资租赁业务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应合规、合法。
六、本所涉及附件1、融资租赁合同范本2、融资租赁条例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融资租赁:指融资方将其所购买、拥有的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以获得租金收入并实现资产价值的方式。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民法典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应用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其中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一方(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特定财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并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以获得资金或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民法典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权利义务、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
根据第132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出租自己所有的、合法占有的不动产、动产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合同。
这一定义对于融资租赁的对象、租金支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融资租赁得以明确适用。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根据第844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金和租期等基本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额外的条件和条款。
这样的规定使得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更具体、明确,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根据第845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应当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承租人。
这一规定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前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保障承租人的利益。
第三,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846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但承租人在使用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与租赁标的有关的服务和维修,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这样的规定使得租赁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第858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现场达成协议,并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合同登记机关报送合同。
这样的规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和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参考资料)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1.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并按约定持有合同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等费用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租赁方式。
2. 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及要素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赁物归还等基本要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应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2. 同时,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租赁的争议解决
1. 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等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争
议解决。
五、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
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2. 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六、结语
本文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汇总表,从定义、法律依据、合同要素、税收政策、争议解决、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希望
可以帮助读者对融资租赁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遵守相关法规,促进
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租赁监管(一)市场准入类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民法典下的融资租赁法规
民法典下的融资租赁法规在现代社会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和设备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和框架对于保障债权人和承租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融资租赁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一定的租金支付约定下,将租赁期限届满时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或以承租人支付额外金额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融资租赁不仅仅是简单的设备租赁,更是一种为租赁双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合同安排。
融资租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融资租赁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享有物权的相关权益。
与此同时,承租人作为租赁债权人,享有租赁物使用权的相关权益。
其次,融资租赁具有灵活的支付方式。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租赁双方的实际需要进行特别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平均分期支付或者不同时段的支付方式。
再次,融资租赁具有可选的购买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有权选择在租赁到期时购买租赁物,或者以支付额外金额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一特点使得融资租赁成为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
最后,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的灵活处置方式。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可以选择归还租赁物或者将租赁物以其他方式处置,这种方式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二、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形成与发展中国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自1980年代末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融资租赁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金融业的深化改革,融资租赁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融资租赁法律规定提供了更为统一和权威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依法成立并履行,充分保障了融资租赁双方的权益。
融资租赁法规资料
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 - 2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 5 -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13 -四、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18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21 -六、融资租赁法草案 ......................................................................................................................................................... - 27 -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 36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39 -九、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 61 -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恭敬的读者,以下是一份详细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模板,供您参考。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内容、章节以及字数。
第一章: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基本原则1.1 融资租赁的定义及其特点1.2 融资租赁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1 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和内容2.2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效力2.3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章:融资租赁的权利与义务3.1 融资租赁人的权利与义务3.2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3.3 融资租赁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融资租赁期间与租金支付4.1 融资租赁期间的安排和变更4.2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3 租金逾期与违约金第五章:融资租赁中的风险与保险5.1 小额融资租赁的风险与保险5.2 大额融资租赁的风险与保险第六章:融资租赁中的违约与争议解决6.1 违约及其解决方式6.2 融资租赁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第七章:融资租赁的税务预会计处理7.1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原则7.2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原则第八章:融资租赁的监管与合规要求8.1 融资租赁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8.2 融资租赁的合规要求和审查程序附件:1. 融资租赁合同样本2. 相关法律法规3. 参考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融资租赁: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人购买租入物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以实现租赁人的资金回流。
2. 出租人:指融资租赁人购买租入物,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人。
3. 承租人:指与融资租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融资租赁合同样本2. 相关法律法规3. 参考资料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融资租赁: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人购买租入物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以实现租赁人的资金回流。
2. 出租人:指融资租赁人购买租入物,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人。
3. 承租人:指与融资租赁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将融资和租赁结合起来,为承租人提供了融资服务。
在民法典中,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等方面。
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阶段,民法典要求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租赁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使用目的、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基本条款。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其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民法典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作为对租赁财产使用权的报酬。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此外,如果租赁财产存在缺陷或者损坏,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出租人应当承担修理或替换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租赁财产。
再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和续约条件。
租赁期限应当明确约定,一般在一年以上。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权行使购买权,即以约定价格购买租赁财产,也可以选择继续租赁。
这一规定为承租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利于出租人合理回收租赁财产或继续收取租金。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涉及到租赁财产的风险和保险责任的问题。
对于租赁财产的毁损或丢失,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购买保险,保障双方的利益。
总体而言,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
同时,它也明确了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具体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内容还需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协商确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约定,以适应具体情况。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制定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若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9.《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10.《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1.《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3.《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4.《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5.《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一、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简介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其所拥有的资产出租给客户,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该资产转让给客户或以其它方式处理的一种租赁方式。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营,确保交易公平、权益保护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二、国内融资租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施行,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定义、主体资格、合同要素、租金计算、租赁物保险、违约责任等内容,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的基础性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内容,合同法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监管要求、业务范围等内容,对金融租赁行业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其中,对资本实力、人员素质、风险控制等方面有具体的要求,为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法规1. 《联合国国际货物租赁法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通过,旨在调整跨国货物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提供商业航空器和铁路设备的闪电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权益保护机制。
公约具有国际约束力,为全球融资租赁行业的跨境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2. 《国际税收共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双重征税是跨国融资租赁交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通常签订双重征税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跨国租赁交易中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问题,避免同一交易在不同国家重复缴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融资租赁涉及资金、资产、合同等多个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防范了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融资租赁租赁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需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行为。
融资租赁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其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规范融资租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概念融资租赁租赁物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物品。
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是指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三、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法律规定1.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有权依法处分租赁物,但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交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租赁物的交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租赁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和规格;(2)租赁物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3)租赁物已交付给承租人。
3.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使用与保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租赁物。
如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租赁物出现故障,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因维修和保养导致租赁物停用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减少租金。
5.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保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为租赁物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024年版融资租赁协议法规细化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融资租赁协议法规细化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物与租赁期限1.1 租赁物的描述1.2 租赁期限的确定1.3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第二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2.1 租金的计算方式2.2 租金支付的期限与方式2.3 租金支付的迟延与滞纳金第三条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3.1 租赁物的日常维护3.2 租赁物的重大维修3.3 维修保养的责任与费用第四条租赁物的保险4.1 保险的购买与保险金额4.2 保险理赔的程序与权益4.3 保险费用支付的责任第五条租赁物的风险与责任5.1 租赁物的风险管理5.2 租赁物的意外损失与损坏5.3 租赁物的责任归属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6.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租人的违约行为7.2 承租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具体处理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效8.3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义务10.2 保密信息的泄露与责任10.3 保密期限的确定第十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11.1 合同的合规性审查11.2 法律法规的变更与合同效力11.3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2.2 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12.3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说明与效力13.2 附件的补充与修改13.3 附件的失效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一般性规定14.2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签字14.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与租赁期限1.1 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为甲方拥有的【具体描述:如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设备。
第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全文编辑修改
第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二)特征
¨ 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 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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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七)售后服务及租金支付阶段
设备交付承租人后,由供应商 向用户供应易换零配件,派技术 人员到厂安装、调试等。承租人 应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 方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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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八)租赁期满后设备的处理阶 段
¨租赁期满,承租人对设备可按合 同规定续租、退还设备或以残值 价购买,从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 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由承租人 以象征性价格向出租人购买设备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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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程序大致分 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选择租赁设备阶段
当承租方决定采用租赁方式对企业 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时,即可着手 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设备和供应商。 包括确定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对卖方技 术服务和品质保证的要求。
¨ 按《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及融资租赁 实践,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 下内容:
¨ 1、合同说明性条款。包括融资租赁合 同名称,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的日期和 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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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房产融资租赁法律文件(2024年更新)
房产融资租赁法律文件(2024年更新)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物与租赁期限1.1 租赁物描述1.2 租赁期限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2.2 租金支付周期2.3 租金支付方式第三条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3.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3.2 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第四条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4.1 维修保养责任4.2 维修保养周期第五条租赁物的保险5.1 保险责任5.2 保险费用第六条租赁物的所有权与处置权6.1 租赁物的所有权6.2 租赁物的处置权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租赁双方的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8.2 争议解决机构的确定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终止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10.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1.1 合同继承的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2 保密信息的泄露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与租赁期限1.1 租赁物描述租赁物为位于【地址】的房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号】所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租赁期限共计【年数】年。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租金金额为每月【金额】元。
租金金额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2 租金支付周期租金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应于每月的【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2.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3.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
3.2 租赁物的维护责任乙方应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融资租赁的法律条款
融资租赁的法律条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资产租赁给客户,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使客户能够利用租赁的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双方的权益,降低风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1.1 定义:租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械、车辆等各种可转让的动产。
1.2 标的状态:租赁标的应处于良好的状态,适合于出租和使用。
1.3 鉴定评估:双方同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租赁标的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行性。
第二条:租金与支付方式2.1 租金确定: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周期性支付为主。
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支付、季度支付或年度支付等。
2.2 逾期支付:如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有未支付租金的情况,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约3.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3.2 续约条件:租赁期限届满时,如当事人愿意继续租赁,可以协商签订续约合同,并对租金、租赁期限等进行调整。
续约合同应在租赁到期前15天内达成。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保险签订: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租赁标的在租赁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损失。
双方应共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2 保险赔偿:如因被保险标的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租赁标的损坏,承租方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约定义:出租方或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均属于违约。
5.2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六条:解除与终止6.1 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
6.2 终止权利: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终止方应提前给予解约方一定的通知。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融资租赁有关法律条文摘录
融资租赁有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富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富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立已注销的抵押权。
【条文了解】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关系的规则。
内行使抵押权时,当事人可以采取抵押物的折价、变卖和拍卖等方式行使权益。
这样往往招致担保物权的变卦,而且采用折价方式时的一切权人就是原先的抵押权人。
新的一切权人即抵押权人有能够与承租人的租赁权益发作抵触,理想中可以表达为新的一切权人要求原先的承租人中止运用租赁物等。
本条从制度层面处置了承租人的租赁权和抵押权的抵触效果,但在司法审讯中将会遇到租赁关系设立时间如何确定的效果。
抵押权有抵押注销时间作为权益确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而租赁没有注销,只要依照租赁合同订立时间确认租赁权的设立时间。
这就存在有欺诈意图的当事人倒签合同日期制造虚伪证据的效果,从而招致抵押注销的意义落空。
因此,融资租赁停止一致注销,可为司法审讯提供牢靠的证据,使物的运用和流转愈加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称号、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
超越二十年的,超越局部有效。
租赁时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方式的,视为不活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依照商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时期坚持租赁物契合商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方法运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运用方法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租赁物的性质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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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
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3.最近2年连续盈利;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2年连续盈利;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2年连续盈利;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5.信用记录良好;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
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