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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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法
2015年11月17日
2、物权的 优先效力
(1)外部优先: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 权成立的先后,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优先于债权。与此相对应,
债权之间使用平等原则,彼此没有先后效力之分。
①前提:特定物之上
②优先性 Vs 平等性;
6.1合同 乙
6.15合同 丙
出卖人 甲
2015年11月17日
第三章
物权法
2015年11月17日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
【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 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 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 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11月17日
四、物权的保护
【案情介绍】江某是唐山地震的幸 存者,当时为婴儿,其父母均死于该 次地震。江某的亲戚将保存的江某父 母的结婚照交给她,以作纪念。三十 多年后,江某到照相馆要求用电脑将 该照片放大制成大幅照片。照相馆接 受这一要约后,由于疏忽,将该照片 丢失。江某因此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 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向法院起 诉,主张追究照相馆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赔偿责任,受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1、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2、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3 、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2015年11月17日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强行规定,而 不得由民事主体随意创制。《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其内涵:
(1)物权种类强制规定;(2)物权内容强制规定;(3)法律明 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方式;(4)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取得的方式。

物权法一

物权法一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 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三)原物与孳息
(a)天然孳息的归属(由何人“取得”) 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Ⅰ)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Ⅱ)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 得;(Ⅲ)当事人没有约定,既有所有权 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 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 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 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 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 归属于某个种类, 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可替 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 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 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 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 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 (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 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 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 则为不可分物; 3.区分意义: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 分割);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 用为区分标准 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 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 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 消耗物。 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 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 租赁与使用借贷。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茶杯和杯盖4、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法

第十三章 物权法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 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 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 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庚 C (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 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 (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二)物的种类(P24)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 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钥匙 B.母牛与腹中小牛 C.甲的汽车和备胎 D.房屋和门、窗 C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 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 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 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a d
(三)物权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 ) Ⅹ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 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 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物权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围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构成了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物权法的简要体系概述:
1.基本原则:
物权法以保护个人和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权利主体:
物权法确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物权的权利主体资格。

他们可以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形式,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特殊物权(如承租权、停车位权益等)。

4.物权的成立与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合法取得和登记两个要件。

同时,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包括保护物权人免受侵害、保护物权的稳定和不受侵犯等。

如有人侵犯他人物权,物权法规定了救济措施和赔偿方式。

6.物权的限制:
物权法明确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物权进行限制,如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等情形下,可以对物权实行限制或者剥夺。

7.物权的终止:
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终止,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灭失、期限届满等。

物权的终止将导致相应的权利消失或转移给他人。

总之,物权法的体系主要由基本原则、权利主体、物权种类、成立与转让、保护、限制以及终止等构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民法笔记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一、物权法概述笔记1.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广义: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2)物的关系:①物的归属关系(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②物的利用关系:A.自主利用(所有人将物用于自身生产或消费,为物的归属关系所包含)B.他主利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进行有限利用并从中获取对价)3.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内容: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特别情况: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立一个所有权,但应该具备三个条件:A.集合物全体与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具有相同利益B.不悖于物权特定原则C.合于物权公示原则,例如一群羊,一个图书馆)(3)确认:在共有情况的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共有权,此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4.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内容:①物权类型强制②物权类型固定(3)原因:①物权的性质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需要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⑤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4)违反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③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5.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物权基本原则①物权存在的公示: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记载②物权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通过法定公示以后,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权利①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其名下不动产的物权②动产占有人享有其占有动产的物权(3)法律推定与事实不一致情况的处理:①动产由非事实所有人(也叫真权利人)占有;不动产登记在非事实所有人名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与事后补救措施②动产占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动产所有人转让物权,善意第三人成为新的物权人→原物权人无向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向无权处分人(动产占有人)的赔偿请求权(前提: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受公信力的保护)6.区分原则*(1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历史溯源:①罗马法: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债的纠纷,即相对权之诉;对物之诉主要指针对有关物的归属的纠纷,即绝对权之诉)②法国民法典:“合同签订,标的物所有权就发生移转”的物权、债权同一主义的立法宗旨③德国民法典:物权行为的无因性2——物权发生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影响(3)基本精神:①债权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行为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②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惟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之结合才能成立物权行为③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二、物权概述笔记1.物的概念1区分原则: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有广狭两义(一)广义的物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不以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内容为限,而是包含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1)如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个关于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共有;继承人的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其他规定,第5条(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的规定),第7条。

(3)民法之外的法律中也有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体系中有关物权的专门篇章(《物权编》。

其内容包括:物权法总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一般性规定。

物权法分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三)物权法的目的就是把人对物的归属关系确定下来从静态:确认主体对物的利用为物权,(包括要对物进行界定)。

从动态: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何创设物权?自物权---所有权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确认物归主体所有,是主体对物的完全的支配。

定纷止争。

支配权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如抵押权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因此,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都体现了对物的支配支配权--狭义的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主要是支配权。

请求权--但也有若干以请求权为内容的规范----如物权请求权。

2024版年度物权法课件

2024版年度物权法课件
区别
物权法主要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即确认和保护物权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利;而合同法主要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即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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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联系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涉及对权利的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等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 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未受清偿部分向债务人 追偿。
2024/2/3
法律问题
抵押权如何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 何处理?
法院判决
确认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可就拍卖、变卖该 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甲将 房屋转卖给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应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并承 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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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担保物权实现纠纷
案情简介
甲向乙借款,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 登记。后甲未能按期还款,乙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
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只 有特定的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17
物权保护的方式
2024/2/3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力救济
当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物权的归属。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现代物权法
现代物权法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形成了更加完善 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代物权法还涉及到了一些新的领域 和问题,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等。

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法

二、物权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 有权。 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 置权。
习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习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付价款的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习题1.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 习题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 的下列行为中, 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A.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乙欲侵占该房子, 乙欲侵占该房子 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习题1答案: 习题 答案:ABC 答案 本题A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 本题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BC选项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 选项属于债权请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D选项属于债权请 求权。 求权。 习题2答案:AB 习题 答案: 答案 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 物权。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用
物权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 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 用。
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物 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其所有
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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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物权时,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 行。
拆迁补偿中的争议解决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应建立 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 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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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车位、车库的产权归 属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 套设施,其产权归属应根据规划批准 文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确定。如果车 位、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 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车库未计 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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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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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制度
01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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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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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编物权法

第三编物权法
第三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总论
•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 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 • 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关系
5、担保物权的类型: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 押给乙向乙借款二 十万,抵押期间发 生火灾,甲的房屋 烧毁,甲的房屋曾 投的有火灾险,所 以获赔保险金二十 四万元,那么乙的 抵押权并不因为房 屋灭失而灭失,继 续存在于保险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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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二)物权的变更
主体变更(是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客体变更(法律上研究意义不大)
内容变更(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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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灭
绝对消灭:物权客体消灭 相对消灭:物权主体发生转移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生产、物权 客体灭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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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在异议登记期间防止登记人处分不 动产,但异议登记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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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案例分析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支付部分房款后, 虽然房子还不是自己的房产,但也可以在政府部门通过 预告登记来“预订”。付完房款后,再通过产权登记, 将这处房产真正纳入自己的名下。预告登记与最终的产 权登记相连,实现对第一购房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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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讲

《物权法》第一讲

三、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物权在主体上的特征 2、支配性---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其内容。
3、特定性---物权客体上的特征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 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也叫种类物,指依种类、品质、 数量、规格等计量方式予以限定的物。
4、绝对性---物权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指物权权利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其 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其仅凭自己 的意思和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而无需不特 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物权又可称为“绝对权”
物权与债权: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并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相对 权和对人权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第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同 自由原则 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以行为为客 体 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2)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指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发 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b.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 他人陷入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 承租人的破产范围,所以权人有“取回权”; c.财产共有人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 共有物承租人的以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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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概述
1.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

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

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 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被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2年后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地投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能对抗丙
4.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5.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丙。

在租赁期间,乙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

现甲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甲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根据甲与丙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决定出卖给谁
7.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A.物的消耗
B.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C.权利的变动
D.权利义务的消失
8.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9.下列登记中,仅具有对抗效力的是下列哪项?
A.甲宅基地的抵押登记
B.乙轿车的抵押登记
C.关于丙的婚姻登记
D.丁企业的正在建造的楼房
10.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即出卖于乙,约定于四月三日交琴。

甲四月三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三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

甲又于四月四日将该琴出售于善意之丙,并即交付与丙。

甲又于四月五日将该琴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琴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

试问谁享有该琴的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11.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下列哪些选项所规定的内容
A.物权的变动要件只能由法律规定
B.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
C.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D.物权的保护方法只能由法律规定
12.物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相对权
D.绝对权
13.物权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A.所有权 B.地上权,地役权C.抵押权,典权 D.留置权
14.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

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15. 甲向乙借款1000元,后甲将10张面值100元的有奖储蓄存单还给乙。

到兑奖时,有1张存单中了二等奖,奖金为5000元。

甲得知后,要求乙将该存单还给自己,另给付乙现金100元,遭乙拒绝。

这5000元奖金归谁所有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B.归甲所有C.甲不能要求返还D.甲能要求返还仅可给乙适当补偿
16.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
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A.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出售其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
B.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张某尚未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D.张某已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7.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本案中,关于财产所有权人的表达正确的有()。

A.王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B.李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C.林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D.王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8.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设张某非经拍卖程序,而是私自以30万元价格出售于知情人林某,则关于财产所有权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A.王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B.李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C.林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D.王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9. 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设张某并未拍卖,而是将该“巨船还乡”艺术品赠与博物馆戊并己交付,则“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属于何人?()
A.王某 B.李某 C.张某 D.戊
20. 下列不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 D.池塘中的鱼
21.下列哪些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
A.收益 B.添附C.受赠 D.互易
22. 依物权行为理论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
B. 物权行为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C. 依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原因消灭后,原所有权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原物;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D. 一项买卖行为被认为有三个法律行为:(1)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3)移转价金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

23.依物权行为理论,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 物权行为可以分为物权合同(物权契约)和单独行为
B.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C. 买卖合同无效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已经完成的交付,仍可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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