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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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 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 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 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 认证实施 (57)附件2-1 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 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 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 附录B 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 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 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 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 附录A 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 附录B M1、M1G 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CNCA-C18-04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CNCA-C18-04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认证办理取证:13868763740(微信同号)周老师QQ124234871,专业认证办理服务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消防装备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装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目录
0 引言 ................................................................................................................................. 1 1 适用范围 .......................................................................................................................... 1 2 认证依据标准 ....................................................................................................................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

强制性产品3C认证小功率电机适用范围,3C认证依据标准

强制性产品3C认证小功率电机适用范围,3C认证依据标准

强制性产品3C认证⼩功率电机适⽤范围,3C认证依据标准1适⽤范围本规则适⽤于额定电压 36V以上(不含36V),直流1500V,交流1000V以下的驱动⽤⼩功率电动机,包括:(1)转速折算到 1500 r/min时,最⼤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各类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同步电动机;(2)最⼤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交流换向器电动机、直流电动机注1:额定功率三同步转速X1.1 kW/1500.注2:不包括防爆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整⾓机,旋转变压器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注3: 不适⽤于有-种定额超出以上适⽤范围的多电压,多转速电动机。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变化所引起的适⽤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GB12350《⼩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14711《中⼩型旋转电机通⽤安全要求》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国家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当需使⽤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

3认证模式实施⼩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获证后监督;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式之⼀。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和产品⼀致性检查(初始⼯⼚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式进⾏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所能适⽤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应按电动机品种、⽤途、结构、绕组材料、绝缘等级、⼯作制的不同划分单元。

实施中,申请单元的划分还可按产品的规格、⼯作原理等因素,作出适当调整。

相同⽣产者、不同⽣产企业⽣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产者、相同⽣产企业⽣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个单元的样品上进⾏型式试验,其他⽣产企业/⽣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致性核查。

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

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

编号: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2014-07-16 发布2014-09-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5. 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3)6.2 型式试验 (4)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1认证证书的保持 (7)8.2 认证证书内容 (7)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1标志式样 (8)9.2使用要求 (9)...........................................................................................................本规则基于装饰装修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生产企业分生产企业检工厂检查通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装饰装修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1)溶剂型木器涂料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不适用于室外装饰用木器涂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理解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理解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B、C、D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3) 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 产品投诉、召回等; (8) 其他信息。
要时采用“获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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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的选择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 抽样检测/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
多种方式的组合。
C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必 要时增加“特殊监督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D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抽样场所应 包含市场;除例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外,每年至少增加一次不预先通知的方式 实施的特殊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指定试 验。
存储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要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 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持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理解要点:
对于条款的要求,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加以理解: 1、3.1.2条是对工厂认证资源的总体要求,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 设备、人力资源和环境、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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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点: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NCA-00C-00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CNCA-00C-00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避免不同认证机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认证模式选择中出现较大偏差,通过制定本实施规则,以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认证机构在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获证后监督时,准确把握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

1. 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以下两部分内容:(a)认证机构在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b)基于基本认证模式,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通用要求。

2. 术语和定义2.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本实施规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作者:————————————————————————————————日期: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专家组: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确保权责一致,鼓励和促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实施机构”)在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前提下,不断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强风险控制和服务意识,近期,我委完成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顶层设计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并参考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发展趋势,全面启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的调整和修订工作。

2013年7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以下简称“两个新版规则”)已经发布实施。

作为试点,两个新版规则全面体现了我委相关管理要求的调整思路,并将作为其他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参考。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后续调整和修订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相关调整方案、框架和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指定实施机构、技术专家组遵照执行。

一、实施规则调整方案和框架调整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层级。

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实施细则与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1.实施规则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按照要规范的对象,实施规则又分为通用实施规则和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两种。

(1)通用实施规则涉及所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时需予规范并明确的通用性要求。

目前,已经正式发布的通用实施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两份文件。

CNCA-C18-04:2014

CNCA-C18-04:2014

编号:CNCA-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2014-05-30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1)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2)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2)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3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8.2认证证书内容 (8)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认证标志 (8)9.1标志式样 (8)9.2使用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9)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消防装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装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 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基本认证模式 (6)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基本原则 (7)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认证要素及使用 (13)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QC-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修订版)

CQC-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修订版)
编号:CQC-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2015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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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实施细则 CQC‐C1101‐2014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 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 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2016 年 6 月,为响应国家认监委 2015 年第 38 号公告的要求,结合国 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意见,对细则进行了 修订,内容包括:1.增加附件 6 平行进口汽车认证管理要求,2.根据标准制 修订情况,修订附件 4 附录 1 的口岸抽样检测试验依据标准。
2017 年 6 月,为落实国家认监委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 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内容包 括:新增和修订了电动汽车标准和传统汽车标准。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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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实施细则 CQC‐C1101‐2014
目录
1 引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序号编号版本通用规则名称1 CNCA-00C-001 2008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 CNCA-00C-002 2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 CNCA-00C-003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 CNCA-00C-004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 CNCA-00C-005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CNCA-00C-006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 CNCA-00C-007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序号编号版本产品规则名称1 CNCA-C01-01 2014 《电线电缆》2 CNCA-C02-01 2014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3 CNCA-C03-01 201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4 CNCA-C03-02 2014 《低压元器件》5 CNCA-C04-01 2014 《小功率电动机》6 CNCA-C05-01 2014 《电动工具》7 CNCA-C06-01 2014 《电焊机》8 CNCA-C07-01 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9 CNCA-C08-01 2014 《音视频设备》10 CNCA-C09-01 2014 《信息技术设备》11 CNCA-C10-01 2014 《照明电器》12 CNCA-C11-01 2014 《汽车》13 CNCA-C11-01/A1 2014 《汽车(消防车)》14 CNCA-C11-02 2014 《摩托车》15 CNCA-C11-03 2014 《摩托车发动机》16 CNCA-C11-04 2014 《汽车安全带》17 CNCA-C11-05 2014 《机动车喇叭》18 CNCA-C11-06 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19 CNCA-C11-07 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20 CNCA-C11-08 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21 CNCA-C11-09 2014 《汽车内饰件》22 CNCA-C11-10 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23 CNCA-C11-11 2014 《汽车燃油箱》24 CNCA-C11-12 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25 CNCA-C11-13 2014 《车身反光标识》26 CNCA-C11-14 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27 CNCA-C12-01 2014 《机动车辆轮胎》28 CNCA-C11-15 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29 CNCA-C11-16 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30 CNCA-C13-01 2014 《安全玻璃》31 CNCA-C14-01 2014 《农机产品》32 CNCA-C16-01 2014 《电信终端设备》33 CNCA-C18-01 2014 《火灾报警设备》34 CNCA-C18-02 2014 《火灾防护产品》35 CNCA-C18-03 2014 《灭火设备产品》36 CNCA-C18-04 2014 《消防装备产品》37 CNCA-C19-01 2014 《防盗报警产品》38 CNCA-C19-02 2014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39 CNCA-C21-01 2014 《装饰装修产品》40 CNCA-13C-068 2010 《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1 CNCA-13C-069 2010 《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2 CNCA-13C-070 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3 CNCA-13C-071 2010 《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4 CNCA-13C-072 2010 《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5 CNCA-13C-073 2010 《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6 CNCA-C22-03 2014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CCCF认证实施细则

CCCF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MHSB-01(A/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3.认证模式选择 (3)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3)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4.认证单元划分 (3)5.认证流程及时限 (3)5.1 认证流程 (3)5.2 认证时限 (3)6.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4)6.1 认证委托 (4)6.2 型式试验 (4)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5)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7.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7.4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7.6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8.认证证书 (10)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8.6 证书恢复 (15)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9.认证的变更 (17)9.1变更类型 (17)9.2变更程序 (17)10.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11.认证标志 (19)12.收费依据与要求 (19)13.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14.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附件1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附件3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附件4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62)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68)附件6评定中心有关收费规定 (79)附件7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79)附件8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89)0. 引言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CNCA-C18-03: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一、电线电缆(4种)1.电线组件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三、低压电器(9种)1.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7.其他开关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16种)1.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六、电焊机(15种)1.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G/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 电焊钳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2.电阻焊机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焊机送丝装置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19.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8.监视器9.显像(示)管10.录像机11.电子琴12.天线放大器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6.扫描仪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8.电脑游戏机9.学习机10.复印机11.服务器十、照明设备(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灯具2.镇流器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1.汽车2.摩托车3.消防车4. 摩托车发动机5.汽车安全带6. 机动车喇叭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8. 机动车制动软管9.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10. 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11. 汽车内饰件12.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3. 汽车燃油箱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5. 车身反光标识16. 汽车行驶记录仪17.摩托车头盔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1.轿车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1.汽车安全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十四、农机产品(2种)1.植物保护机械2. 轮式拖拉机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1.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3.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5.集团电话6.移动用户终端7.ISDN终端8.数据终端(含卡)9.多媒体终端十六、消防产品(16种)1.火灾报警设备2.消防水带3.喷水灭火设备4.灭火剂5.建筑耐火构件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7.消防装备产品8.火灾防护产品9.灭火器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4.避难逃生产品15.消防通信产16.消防通信产品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5.防盗保险箱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无线局域网产品十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二十、玩具(6种)1.童车类产品2.电玩具类产品3.塑胶玩具类产品4.金属玩具类产品5.弹射玩具类产品6.娃娃玩具类产品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培训教材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培训教材

或者
,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内容解析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第八条 认证模式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 公共安全、
产品的生命周期、 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 确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 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 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 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 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内容解析 第一条是对目的、 依据、适用范围 进行节点界定。
※内容解析 细化强制性认证 目的和强制性认 证标志使用。
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内容解析 证书注销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
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 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 布监督检查结果。
总局责任 认证机构责任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 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 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 制性产品认证。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 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CNCA-C23-01: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docx

CNCA-C23-01: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docx

编号:CNCA-C23-01: 201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2019-07-05 发布2019-10-01 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 0引言 ........ 1适用范围……2认证依据标准 ............................................................. 3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5.2申请资料 ....................................................................5.3实施安排 ....................................................................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2初始工厂检查 ..............................................................7.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 9认证标志 .................................................................... 9.1标志式样 ....................................................................9.2标志加施位置 ................................................................ 11认证责任 . (1)1 1,2 ,2 ,3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 (5)6.4认证时限 .......................................................................................................................................................................................................... 5 7获证后监督 ................................................................ ..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 (6)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 (6)7.3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4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认证证书 ............................................................................................................................................................................................................ 7 9 99 9 10收费 ...................................................................... ................................................................................................................................................ 9 12认证实施细则 (10)0引言本规则基于防爆电气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防爆电气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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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基本认证模式 (6)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基本原则 (7)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认证要素及使用 (13)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避免不同认证机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认证模式选择中出现较大偏差,通过制定本实施规则,以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认证机构在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获证后监督时,准确把握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

1. 范围本规则规定了以下两部分内容:(a)认证机构在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b)基于基本认证模式,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通用要求。

2. 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本实施规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基本认证模式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基本认证模式在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予以明确。

根据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对符合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等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认证模式本实施规则所称的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强化监督要求,从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

一般情况下,认证对象发生不符合的可能性越高、后果越严重,其认证模式就越严格。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基本原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建立应基于认证机构所能获取的所有与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认证机构应按照“控制认证风险、实行差异管理、提高认证效能”的原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实施机制。

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还应体现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动态调整的原则,以达到对生产企业管理能力、自律意识、产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作用。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等级设置,应结合具体产品及行业特点做出规定。

原则上,同一实施规则下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级别保持一致。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不应针对生产企业规模、产能等设置任何歧视性分类条件。

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仅作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得在市场推广、宣传等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对其的分类管理的结果,以免误导消费者。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至少应包括认证实施各环节,以及各级政府、社会、媒体、公众等方面公布或反映的质量信息。

3.2.1 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认证实施获得的质量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在发证前的认证实施以及获证后监督各环节所获取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

发证前的认证实施过程所获得的质量信息可能来源于样品的标准符合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等。

其中,样品检测的标准符合性可以考虑所获样品真伪、检测结果不符合项的程度等方面;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水平可以考虑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供应商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生产设备及人力资源配置的满足程度和实施连续生产的稳定性,企业质量控制和检验能力等。

获证后监督的质量信息可能来源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获得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抽样检测/检查结果的标准符合性等情况。

企业对检测/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企业在检测/检查过程中与认证机构的沟通、配合的情况等也可作为参考信息使用。

3.2.2 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获证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以及与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的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消费者协会发布、媒体曝光等信息。

原则上,认证机构应对社会获得的质量信息予以核实或得到企业确认。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认证机构应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制度,以确保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3.3.1信息的收集认证机构可参考所列相关质量信息采集渠道,对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和收集,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做出验证。

3.3.2 信息的分析评估认证机构在对所收集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时,应判断相关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对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影响和关联程度,以评估和确定不符合发生的后果是否会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产生影响。

3.3.3信息的保存认证机构应对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相关档案及证明材料予以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

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相关档案及证明材料的保存期限应至少长于对应生产企业所获全部认证证书的存续期。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3.4.1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应将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相关的等级信息及确定、调整条件作为公开文件予以发布。

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确定和调整的决定进行审核。

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等级确定其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时适用的认证模式,并将必要的方案及信息在认证实施前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质量信息影响到生产企业分类等级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及时对认证模式做出调整。

对初次申请认证、尚未获得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认证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其初次认证分类等级和相应的认证模式。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后应告知生产企业或(必要时)相关方。

3.4.2参考示例本实施规则提供生产企业四级分级管理示例,并提出相关原则对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进行确定和调整,以实现动态化管理。

不同认证机构根据不同产品可选择或增减不同的分类等级信息及确定、调整条件。

参考示例内容详见附录。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等级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认证管理。

认证机构在设计认证方案时,应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应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

3.5.1认证模式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仅规定基本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则中逐级增加认证要素,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生产企业具体实施的认证模式。

3.5.2认证单元的划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仅明确了单元划分的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则中逐级严格和细化认证单元划分要求,降低认证风险。

3.5.3生产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当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允许实验室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包括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检测等)的,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企业检测资源进行检测的条件和要求。

3.5.4获证后监督的方案认证机构在对获证企业设计获证后监督方案时,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a)获证后监督中所使用的不同的认证要素;(b)不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方式;(c)不同的获证后跟踪检查频次;(d)其他。

3.5.5供方符合性声明的使用当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相关管理环节(如认证依据标准换版)允许认证实施机构有条件的接受生产企业供方符合性声明结果的,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

3.5.6其他根据具体产品及行业特点,认证机构还可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认证实施、获证后监督的其他各环节和要素中体现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差异化认证要求。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时,应通过国家认监委信息平台主动获得相关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获证信息。

认证机构间应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通报和传递机制。

当同一家生产企业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当其中一家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产品及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需予以重点监控的,该认证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认证机构,必要时抄送国家认监委。

当同一家生产企业在不同认证机构间转换认证证书的,受理新申请的认证机构应主动获得相关企业质量信息并向原发证机构核实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原发证认证机构应予如实提供。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认证机构应建立严谨、合理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认监委结合日常管理和专项监督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4. 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认证要素及使用认证模式由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设计鉴定等认证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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