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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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第一部分《赢在合同兵法实战》
一、合同商战有策略,兵法之道必掌握
1、顺向思考难全面、合同目的先定盘,以终为始逆向推,环环相扣
才防患。
2、以战止战争主动,违约赔偿订分明,对方如敢不诚信,付出代价到心痛!
分组讨论:工作实务中思维模式应用:你能想到的业务风险有哪些?
二、签约意向细考察,邀约承诺学问大,戒贪戒躁防欺诈。
1、知己知彼百战胜,资信调查要先行,条款策略先制定。
2、定订二字义不同,九“金”所指要分清。
案例释法1:说好的定金能实现吗?
三、合同签订防陷阱,否则坑你没商量!—签订合同要“滴水不漏”
1、张冠不可李戴!——合同主体要分清
案例释法2:“子”债不还“父”担责吗?
2、合同条款细思量,必备条款全列上,利己防他看攻防
1)权利义务列分明,时间地点标注清;数量质量看清楚,验收付款重中重;违约损失怎么办?维权救济不可轻。
案例释法3:约定不明被违约,货款能否要回来?
2)书面合同最可取,口头电子行为证;
3)本人亲签或盖章,委托他人要授权,异地委托看公证。
案例释法4:
四、合同履行风险多,步步为营固证据,三大权利要善用
1、己履彼违不可测,中途变更也很多,环环相扣留证据,失诚信者付代价!
案例释法5:
2、同时不安先履行,三大抗辩怎么用?“察言观色”常关注,不好苗头早防控。
案例释法6:银行未足额放款,是否担责?
五、违约损失怎救济?合同约定要清晰;定金违约或赔偿,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例释法7:
六、维护权益重证据,撤销代位多措举
案例释法8:
案例释法9:乾隆和珅讨债
七、法律也有保质期,超期权益难支持
第二部分:《物权法》
一、《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1、《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2、《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
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案例分析: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2、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3、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4、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5、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6、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
7、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
案例分析:物保与人保哪个优先?
8、了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种类
9、确定了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基本准则。
10、最高额质押的贷款担保方式合法化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转让。
3)明确了抵押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11、有效降低抵押实现的成本
12、完善了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3、明确了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保障了质权告示性。
三、《物权法》对银行信贷业务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1、《物权法》与《担保法》并存,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2、有关主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未明确规定普通债权可以质押
4、规定独立担保条款无效.
5、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6、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面临落空的风险
1)对开发商先预售房屋,后欲以预售房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要坚决拒绝。
2)开发商先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后预售房屋情况下,银行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3)不能把同意转让抵押房屋与同意解除抵押相混淆。
4)银行在接受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时,应当予以特别记载和关注,并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正式的登记手续,以防抵押权落空。
7、法院裁定以物抵贷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处分。
8、缩短了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
9、九、企业以将来的动产抵押的,银行抵押权存在落空的风险
10、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1、动产质押范围的扩大以及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对银行的贷款决策和贷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物权法》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1、灵活应用担保方式,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注重担保物权的落实,促进担保方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
3、切实履行物权担保公示制度,确保担保的合法性。
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实现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五、《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2、异议登记失效后对当事人诉请确认物权归属的处理。
3、关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法律效果的规定。
4、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5、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6、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7、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案例讨论:抵押权与租赁权等第三人权利的冲突风险如何防范?
第三部分《担保法》
一、认识担保和担保法
1、先天不足的担保法
2、自成一体的司法解释
二、担保方式
1、从“物权法定”到担保法定
2、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a.人的担保:保证
b.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
c.金钱担保:定金
三、反担保
1、反担保的含义
2、反担保的方式
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1、担保的设立(担保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约定担保的过程,也就是担保的设定过程。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
3)担保合同的订立一般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担保的效力
3、担保的无效及后果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五、人的担保
1、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内容
1)代为履行。以非专属性债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