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需谨慎 财税分析要仔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回购期间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财务实操|“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处理,流程笔记+业务案例
财务实操|“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处理,流程笔记+业务案例⼩会计⼤视野 2017-12-18 12:19HI~⼤家好,上期我们介绍了销售退回的业务处理,本期接着来阐述下售后回购怎么做分录。
⼀、回购价格确定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回购价格⼤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计⼊财务费⽤。
【举例说明】2017年7⽉1⽇,甲公司向⼄公司销售⼀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70万元;商品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30⽇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03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①7⽉1⽇:借:银⾏存款 117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②回购价⼤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计⼊当期财务费⽤。
由于回购期间为3个⽉,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采⽤直线法计提利息费⽤,每⽉计提利息⾦额=3÷3=1(万元)。
借:财务费⽤ 1贷:其他应付款 1③9⽉30⽇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0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51万元,款项已经⽀付。
借:财务费⽤ 1贷:其他应付款 1借:其他应付款 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51贷:银⾏存款 120.51⼆、回购价格不确定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当⽇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销售商品收⼊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举例说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般纳税⼈,适⽤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7年1⽉20⽇,甲公司向⼄公司销售产品⼀批,售价为1 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在未来⼀年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公司回购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钢材。
【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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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
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
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同时结转成本: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
售后回购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分析
售后回购、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业务一、售后回购售后回购(还本付息)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会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2008年11月1日,新华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8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问:公司做法是否正确?答: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
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
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案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因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月初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一批木材给甲公司,合同约定销售总价格是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还约定12月末,企业要无条件地以53万元(不含税)的价格从甲公司将该批木材回购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售后租回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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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售后租回的财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资产的所有者)将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资产的新所有者)租回。
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的标准,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对于出租人来讲,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
而对于承租人来讲,由于其既是资产的承租人同时又是资产的出售者,所以,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其所形成的租赁类型,分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满足了本准则第7条规定的5条标准中的一条或数条,则应将该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
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在融资租赁下,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应作为当期折旧费用的调整项目。
这是因为租赁双方可能会通过。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2021.1B28理论探索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文/李景肖摘 要:售后回购是一种常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作出相应的承诺,日后有选择性地将商品购买回来的销售方式。
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对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与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两种可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进而分析了售后回购交易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税务。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财税处理0 引言在企业的事务处理中,或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售后回购交易一直都是难点。
尤其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异会成为交易双方进行会计处理时的难题。
因为对于售后回购以及相关交易,税法并没有比较清晰的规定,从而使得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交易存在较大问题,在税务处理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不同情形的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了探究。
1 售后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财务处理假设甲公司为销售方,乙公司为购买方,双方通常设定为一般纳税人。
假如双方在7月1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上填写的销售物品价格和相关税务合计为116万元,在专票上填写的售价为100万元,这次交易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
此交易中销售方的成本约为80万元,双方在交易前就签订了合同,乙公司在物品发售前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
在甲公司收到款项的次日,交易双方根据原有合同又签订了附加合同,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
条款中写明甲公司会在11月30日回购此商品,回购价为110万元,此价格为不含税回购价。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在合理的时间行使回购权利,并支付给乙公司124.3万元回购款,同时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会计处理结合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在售后回购方面的财务处理分别为: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当天即7月1日,甲公司会收到此交易的货款,共113万元,其中应交税费为13万元,主要是应交的增值税,合同负债为100万元。
在后续交易中,如果回购价比原售价要高,则甲、乙双方需要按照融资处理,根据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
【老会计经验】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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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将其售出的商品又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从这个定义来着,售后回购的主旨是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呢?
(1)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判定的标准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的条件。
收入准则规定,收人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1.概述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
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
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2.处理概述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3.涉税会计处理例题1:A公司09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1170贷:其他应付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资产负债表日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1000-800)×25%]贷:所得税费用50借:财务费用 80[(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8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25% )贷:所得税费用204.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发布时间:20##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 ]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企业会计准则14 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例:20##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借:发出商品 80贷:库存商品 80〔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117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在回购期间内甲公司按期计提利息:〔110-100〕/5=2借:财务费用 2贷:其他应付款 2〔4〕甲公司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80贷: 发出商品 80借:其他应付款 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贷:银行存款 128.7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首先认为企业是正常销售商品,且满足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按售价确认收入,然后回购商品时确认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如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会计与税法在对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有一个先后顺序原则.1.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满足了税法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各项条件,那么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就有了明显的差异.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差异分析如下:首先税收上认为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正常销售商品,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针对上述甲公司的该项业务在20##5月31日之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调增20##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减商品成本80万元.企业在回购期间内计提的5个月的利息费用,税收上也不予承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度此项业务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同时甲公司在20##9月30日回购商品时,税收上也作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该项商品的计税基础为11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此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该公司将此项商品卖出时自动消除,卖出商品时税收承认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110万元,与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有30万元的差异.企业填报20##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且附表一《收入明细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费的基数.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9行第3列其他填报100万元,在40行第4列其他填报80万元,在40行第3列填10万元,共调增所得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商品销售所得,10万元是计提利息费用纳税调整所得.2.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确有证明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那么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不存在差异问题.综上所述,企业在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应谨慎处理,防止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会计实操经验】厘清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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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厘清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
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处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理清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
那么,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又是什么样的呢?首要遵循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收入会计处理账务。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
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4个条件,在销货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销货方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已售出的产品或资产再次回购的行为。
在会计处理上,售后回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处理,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售后回购的产品,企业需要根据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异,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企业应将差额计入损益表中的“售后回购损失”科目下。
相反,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企业应将差额计入损益表中的“售后回购收益”科目下。
这样可以准确记录售后回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对于售后回购的资产,企业需要根据回购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企业应将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下,以反映资产减值的情况。
相反,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企业应将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收益”科目下,以反映资产增值的情况。
这样可以准确记录售后回购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
对于售后回购所支付或收取的款项,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支付了回购款项,应将该款项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科目中扣除。
如果企业收到了回购款项,应将该款项计入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科目中。
这样可以准确记录售后回购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对于售后回购所涉及的税费,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例如,对于售后回购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并将增值税计入损益表中的“税费”科目下。
对于其他涉及的税费,企业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对差额的处理、资产减值或增值的处理、款项的处理以及税费的处理。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处理,以准确反映售后回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只有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记账实操-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企业售后回购的,会计分录如下:1、销售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3、销售方购回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企业销售货物退回的时候,应该冲减公司的收入和对应的税费,其分录为:借:应收账款(负数)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如何理解?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确认销售收入,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不应该确认收入。
销售退回,顾名思义就是指购货方在购买商品后,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将商品退回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一般销货方是允许进行商品退还的,并且会退还全部货款。
销售退回通常有三种账务处理方式:退货处理、退款处理和存货调整。
1.退货处理:当客户退回已购买的产品时,公司可以选择将产品重新纳入库存。
在此情况下,应按照退货单据记录退货数量和退货原因,并将退货产品重新分类为可销售的存货。
这种处理方式维护了公司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退款处理:当客户要求退款而不退回产品时,公司需要将退款金额返还给客户。
这种处理方式涉及到现金流和财务记录的调整。
退款金额通常会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并记录为退款支出。
3.存货调整:有时销售退回的产品无法重新销售,或者产品已经过时或损坏,公司需要将其从库存中清除。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进行存货调整,将退回产品的价值从存货中减少,并记录为存货减值损失或损耗。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的日期,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以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对于有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行权日时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应该按照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
对于有等待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在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
在可行权日以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份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4]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某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461号)的规定,股份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如下:(一)企业(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编辑整理: excel视频教程下载编辑:王菲文章来源:新浪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转让股份的税务处理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转让股份的税务处理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融资难是当下众多企业面临的窘境,除了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等方式外,民间借贷成了破解资金周转困难短平快的手段。
债权人为了规避借出资金的财务风险,使出种种解数: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以增加还款信用;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质押以获取担保物权;签订以融资为目的的混合性投资和售后回购合同;等等。
近期,笔者遇到一件以融资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案例,税企双方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争议。
本文结合此案例,对售后回购的税务政策进行分析。
一、股份回购引发的税企争议2014年6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与众不同的股份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C 公司股份(初始投资成本为每股1元),以每股1.3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一年后A公司以每股1.4元的价格从B公司购回该1000万股C公司股份;B公司持有该股份期间,不得处置该股份,若C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归属于A公司所有。
2014年7月1日,股份变更手续完成,A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C公司股份转至B公司名下,A公司取得股份转让收入1300万元。
2015年6月30日,A公司以合同约定的价格重新购回该股份并向B公司支付1400万元。
为了明确争议焦点,不考虑股份转让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上述事项的税务处理,A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产生严重分歧。
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发生的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属于以售后回购方式转让股份,实质是以其持有的股份作为担保取得B公司的贷款,购回价格与转让价格的差额应当作为贷款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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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需谨慎财税分析要仔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
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1.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以下单位统为:万)
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