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宪法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有56个民族2个特别行政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相信很多考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还是有待提高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异同
区别:1、设立的地区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民族自治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的。
相同点:二者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享有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
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