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准入──民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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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准入──民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二、办事项目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三、受理范围
1、一级医院;
2、100张床位以下民办医院;
3、门诊部;
4、诊所;
5、护理院(站);
6、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
材料需加盖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7、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8、设置申请单位资信证明;
9、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0、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
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1、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
书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设置申请。(三)设置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核。(四)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设置
申请人。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
机构名称核准手续。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全部材料之日起受理,3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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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事机构: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七、办事地点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