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1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2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明确港口建设管理的有关原则,促进港口建设和维护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港口建设规划由中国人民政府港口处根据国家港口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按照先后顺序开展。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立足合理,有序发展。
第三条港口建设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全国统一规划的统筹安排,综合考虑港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海上风险投资与防洪防汛、防海洋污染等重大工程要求,突出港口发展、建设方向,加强港口建设质量,降低港口建设成本,提高港口发展效益。
第四条港口建设-------
(以下省略)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生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通行港口法及实施细则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有关事项,未尽事宜,由港口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维护港口安全和顺利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
下面是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1.港口建设规划:要根据港口的需求和发展目标,制定港口建设规划。
规划应包括港口的布局、功能定位、设备配置等内容,确保港口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2.港口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合理规划和建造港口设施,包括码头、堤坝、航道等。
港口设施应具备高强度、耐用、安全、环保等特点,以满足船舶的停靠、装卸货物等需求。
3.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设立完善的港口安全管理机构和标准,加强对港口的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
要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港口事故和突发事件,确保港口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
4.港口运营管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港口运营管理体制和机制。
包括港口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职责等规定,以及港口收费、航运秩序、货物装卸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5.港口环境保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建设过程中,要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要制定港口环境保护措施和标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和治理,确保港口运营对环境的最小影响。
6.港口监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港口建设过程和运营管理的监管。
对于违反规定的港口建设行为和港口运营不当行为,要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港口建设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港口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政策。
只有合理规划、科学建设、严格管理和加强监管,才能保障港口的顺利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港口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港口工程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建设和管理。
下面是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一、港口规划: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港口工程建设规划,包括港口的规模、功能、布局等,确保港口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港口选址:对于新建或扩建的港口工程,应进行合理的选址,考虑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在满足港口功能和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工程设计:港口工程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布局,考虑港湾水域、码头岸线、机电设施、陆续连接等方面的要求。
四、工程施工:港口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水环境和陆域环境的污染。
五、工程监理: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六、质量安全:港口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环境保护:港口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特别是对于海洋环境和陆地环境的保护。
八、工程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港口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九、运营管理: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建立运营管理体制,进行港口物流和航运业务的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十、监督检查: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确保港口建设的合法合规。
总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推动港口工程建设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进行,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于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以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港口的规划管理,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规划管理是指政府对港口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港口的选址、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港口建设的管理等。
第三条港口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港口规划编制第四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宏观经济发展需求、地区发展和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港口的规模、类型、布局、功能和环境因素等。
第五条港口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发展目标、布局方案、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工程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六条港口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港口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公众等的意见,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三章港口规划管理第七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核港口规划方案、监督港口建设进度、开展综合监测等。
第八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港口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
第九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控,确保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审批手续,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运营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港口环境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影响港口环境和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规划施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促进港口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港口工程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等。
第三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二)依法建设、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第四条国家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地方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六条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制和监理单位负责制。
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九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地方港口发展规划。
第十条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编制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三)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四)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措施;(五)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六)工程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意见,编制港口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港口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图纸;(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港口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港口行业发展及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港口行业发展的规律,建设合理、安全、经济可行的港口工程。
其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再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明确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职责,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顺畅有序。
此外,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施工管理等,以确保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
总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港口行业发展及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做到规范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明确相关管理制度,以保证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行为,保障港口运作安全、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港口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化港口布局,提升港口功能。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功能定位和工程建设方案。
第五条港口建设应采取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论证方法,确保港口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保护港口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港口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提高港口运营安全水平。
第九条港口建设应注重节约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能源、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港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口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家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和功能。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港口功能需求、工艺、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港口运营顺畅。
第十四条港口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港口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积极创造美观的港口环境。
第三章港口建设审批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批等环节。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涉及国土利用、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参与社会公众的听证和征求意见。
第四章港口建设施工与监管第二十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施工工人的安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港口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港口建设和管理的各项事项,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规划和建设:明确港口规划的目标、原则和要求,规定港口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程序和标准。
2. 港口设施和设备:规定港口的基础设施和装备要求,包括码头、泊位、堆场、仓库、水电气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
3. 港口安全管理: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货物、人员的安全管理和防火、防爆、防汛等方面的措施。
4. 港口运营和服务:规定港口运营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标准,包括码头作业、船舶进出港、货物装卸、集装箱操作等方面的要求。
5.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措施,包括水质监测、废物处理、噪音控制、景观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6. 港口经济管理:规定港口的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港口企业的经营权、投资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对于促进港口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升港口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也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都应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
第 1 页共 1 页。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促进港口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合理节约、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水文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进行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全面调查和准备,确保施工所需资源齐全、合理。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项目部,明确项目经理,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安全例会、质量例会和施工进度报告等制度,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进行管理决策。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作业、超高作业及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工程总图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质量达标。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4篇)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港口管理,规范港口运营秩序,保护港口环境,提高港口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港口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市场化运作、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管理应坚持公平竞争、公正监管、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港口业务发展。
第五条港口管理应根据港口的功能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分类管理的制度,分别管理不同类型的港口。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地理、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港口区域和用地规划。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的港口建设规划,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审批,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配套设施,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第十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者应定期公布港口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顺畅,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港口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制定港口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港口废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和评估港口环境状况,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港口环境达标。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的沿岸治理,保护和恢复港口生态环境。
第五章港口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港口经营者应建立完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港口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加强港口安全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港口安全隐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活动,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港口建设管理活动,包括港口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加强科学规划和统筹协调,确保港口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港口建设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港口规划管理第七条港口规划工作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需求,结合区域规划和交通规划,进行合理布局。
第八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尽量避开敏感生态环境,减少生态影响。
第九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灾害风险因素,合理安排港口设施的布局,确保港口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港口规划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共同研究规划方案,形成共识,避免冲突。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规划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第三章港口设计管理第十二条港口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港口设施,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第十三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港口的产业结构和货物流向,合理划分港区和堆场,提供便捷的货物运输条件。
第十四条港口设计要合理安排航道,提供安全通航保障,保证大型船舶的进出和停靠。
第十五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交通连接,建立高效的进出港通道,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第十六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港口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注重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章港口施工管理第十七条港口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十八条港口施工应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督机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港口施工应注重环保管理,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管理,促进港口发展,保障港口运营安全与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经相关部门研究并征求意见,制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设计第一节港口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港口需求,编制港口规划方案。
港口规划应包括港区范围、码头布局、航道布置、进出口通道等内容,并合理考虑环保要求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港口设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船舶靠泊、货物装卸、集疏运等功能需求。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港口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三章港口建设和维护第一节港口建设管理机构设立港口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港口建设的组织协调、项目审批、施工监督等工作。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
第二节港口建设程序港口建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环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材料应齐全、准确,并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审。
第三节港口维护与更新港口管理机构应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根据港口运营情况和技术发展需求,有必要时进行港口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四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一节港口服务水平港口应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确保船舶、货物的安全与顺利流通。
港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并根据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水平。
第二节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事故预防与处置能力。
对重点港区和敏感货物,应加强安保力量和技术设备的投入,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管措施。
第三节港口环保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应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质、大气质量等环境指标的监测与管理。
对于港口建设和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第五章港口监督与评估第一节港口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建设和运营的监督,及时了解港口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港口评估定期进行港口绩效评估,从港口安全、服务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