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 3
5 主要参数项目评判 ........................................................................................................................................................ 3
3.1 独立性
2
DB31/T 684—2013 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事项进行评判。给出单项结论时不应相互作为参考因素。 3.2 公正性 评估工作不应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管理服务或提供服务的人员 不得兼任评估人员。 3.3 保密性 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个人及 评估的相关信息。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DB31-199-200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 3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 实施要求...........................................................................................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钴的测定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称量法 .............................................. 2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 27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水质 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0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3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水质 1,2-二氯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乙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9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42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45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47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92-2010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94-2010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修订稿)2010-12-06发布 2011-03-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DB31/294-2003《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修订。
本标准与DB31/294-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改变如下:——“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于新建的小区、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以及已建小区、住宅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参照标准执行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 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 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2174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重要标准。
——“术语与定义”修改为采用GB/T 21741的术语和定义。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增加了有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和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组成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系统技术要求”中增加了以下要求:——“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的要求;监控报警联网协调要求;系统信息的存储应≥30d的要求等。
——“住宅小区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表各系统组成增加了配置要求。
——“周界报警系统要求”中增加了入侵探测器选用、安装及河道周界系统联动的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中增加了彩色摄像机调试和安装要求;系统记录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及图像记录保存、回放方式的要求。
——“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中增加了“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二种模式,规定了住宅楼单元门不应以数字按键密码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的要求;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不应>500户的要求;电控防盗门开启时间超时提示功能的要求;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的要求;安装防冲撞道匝的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8 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 9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2003)196号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I
DB 31/933-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DB31 872—2015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72-201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 印刷生产 printing 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4 即用状态 stand-by condition 油墨粘度已调配好,即可用于印刷的状态。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VOCs 则指 20℃时蒸汽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 沸点不高于 260 ºC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 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 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6 水基油墨 water-based 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油墨。 3.7 溶剂型油墨 solvent-based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油墨。 3.8 平版油墨 lithographic ink 用于平版印刷的油墨。 平板印刷指用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 3.9 凸版油墨 letterpress ink 用于凸版印刷的油墨。 凸版印刷指用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
DB31 859-2014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 年 2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涂装生产线。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汽车涂装生产线。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实施时间 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表 2 和表 3 标准;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表 2 和表 3 标准。 4.2 排放限值 4.2.1 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应符合表 1 规定。
DB31/859-2014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GB/T 15089 规定的 M1、M2、M3 类整车制造企业汽车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限值、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布稿)
2015-1-19 发布
2015-2-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1/859-2014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核算.......................................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10
上海市地方标准安防DB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DB31/329.1-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DB31/329.2-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329.3-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31/329.4-2005
第11部分:医院
DB31/329.12-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2部分:通信单位
DB31/329.13-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训练场所
DB31/329.14-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4部分:燃气系统
DB31/329.8-200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9-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9部分:零售商业
DB31/329.10-200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DB31/329.11-200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电力系统
DB31/329.5-200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公共供水
DB31/329.6-200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பைடு நூலகம்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3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4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1
DB31/ 199-2018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1.2
GB18918、GB18466 适用的污染源执行相应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
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
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是指上海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其内容涉及到上海市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环境、交通、教育、医疗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提高上海市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上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质量。
首先,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在建筑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标准对于建筑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保障了建筑质量和安全。
同时,这些标准也对于建筑的节能环保、风格风貌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其次,环境方面也是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关注的重点之一。
这些标准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绿化建设、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生活幸福感。
同时,这些标准也推动了上海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在交通领域,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标准对于道路建设、交通设施、公共交通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有利于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市民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也是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关注的对象。
这些标准对于学校建设、医疗机构规范、教育医疗设施配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市民的基本需求。
总的来说,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对于上海市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城市的健康发展。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规范了各项工作,提升了城市形象,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增强了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能够不断完善和更新,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上海市的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上海市地方标准《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
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414-2008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The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and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cooling tower.(报批稿)2008-09-26发布2009-03-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414-2008前言为加强合理用电、合理用水、推动产品的升级换代﹑确保上海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高冷却塔产品质量及其系统的经济运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中6.2条和7.1条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斯必克(广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江阴富兴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北宇冷却塔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世瑶、陈津迪、吴耀民、陈溢进﹑赖春发、罗金枝、张焕武、韩振东、江建林、吴金土。
DB31/414-2008 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力通风冷却塔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空气作冷源的机力通风横流、逆流、混流式湿式冷却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445-2009)
GB/T 7475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CJ/T 5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1.0 谱法
CJ/T 51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原子荧光光度法 0.1
CJ/T51
2,3 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2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
CJ/T 51
直接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
谱法法
CJ/T 51
I
DB31/445—2009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 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徐 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2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重铬酸盐法 重铬酸盐法
3 总有机碳(TOC)
180
非色散红外法
稀释与接种法
4 生化需氧量(BOD5)
300
稀释与接种法
5
悬浮物(SS)
重量法 400
重量法
6
易沉固体
10mL/L•15min 体积法
7
动植物油
100
红外光度法
CJ/T 51 GB/T 6920 CJ/T 51 GB/T 11914 CJ/T 51 CJ/T 51 GB/T 7488 CJ/T 51 GB/T 11901 CJ/T 51 GB/T 16488
DB 31-387-2007 上海市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XX.XXXXXXXXXXXX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发 布 稿)2007-06-13发布 2007-09-0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1DB31/ 387—2007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5)6 标准实施 (7)附录A(规范性附录)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方法 (8)IDB31/ 387—2007II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31/ 38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6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DB31-890-2022《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890-2022《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9079.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244游泳池水质标准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游泳场所publicwimmingplace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purificationanddiinfection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浸脚消毒池immerionfootdi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4.1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能源化工]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简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本制品、门窗、吊灯、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有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和使用环境。
2.4 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仪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果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质量、期限和保修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质量、期限和保修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给排水管道3.1基本要求3.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乙烯排水管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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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30-2003
2003-12-18发布2004-03-15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 铝合金门
GB/T8479 铝合金窗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制品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聚氯乙稀卷材地板中有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 民有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有电子水平尺
JG/T 3017 PVC塑料门
JG/T 3018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3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6566、GB1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3.5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品件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6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7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3.8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作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
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4 给排水管道
4.1 基本要求
4.1.1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渥,新增给水管道必须按表1要求进行加压试验检查,如采用嵌装或暗敷时,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1.2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作检查,确认畅通后,进行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1.3管道采用螺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绞,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4.1.4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维修。
4.1.5金属热水管必须作绝热处理。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 管道验收要求及方法
5电气
5.1 基本要求
5.1.1 每户应设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5.1.2空调电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其它电源插座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
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积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5.1.3 电气导线的敷设应按装修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配线时,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PE),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
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
5.1.4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可采用护套线外),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
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和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管壁厚度不小于1.0 mm,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5.1.5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合计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插导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
5.1.6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ΏΏ。
5.1.7电热设备不得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取用防溅式。
5.1.8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
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
使用软管接到等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
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严禁用木榫固定。
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
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5.1.9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左右,相邻开关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
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5.1.10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mm,相领插座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
1m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大于150mm。
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接地应可靠,接地孔应在上方。
5.1.1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单位为毫米
5.1.12考虑到住宅内智能化发展,装修时布线应预留线路,各信息点的布线应尽量周到合理,并便于换或扩展。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2.2 电气验收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表3 电气验收要求及方法
6 抹灰
6.1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抹灰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接表4和规定进行。
表4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单位为毫米
7 镶贴
7.1 墙面镶贴
7.1.1 基本要求
7.1.1.1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过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愣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天原砖的三分之一。
7.1.1.2墙面安装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应无锐口或毛刺。
7.1.1.3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好防水处理。
7.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验收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表5 墙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单位为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