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预防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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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预防应急预案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传染病,病死率极高。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卫生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可以启动本预案:

(一)在发生人间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疫情的;

(二)在发生犬类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疫情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本预案的。

预案的具体实施范围根据疫情的发生、发展态势确定。

二、应急指挥系统

县政府负责全县狂犬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视情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指挥辖区内狂犬病防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组织领导、人员、经费、物资方面保证狂犬病防治

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

(二)成立捕犬组织,采取紧急灭犬等措施,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同时,开展行之有效的预防、消毒、救治工作,及时控制和消灭疫情。

(三)落实养犬管理规定,保证犬只强制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四)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狂犬病或疑似疫病在犬畜间或人间发生时,农业(动物防疫)、卫生部门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迅速了解情况,组织专家组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特征、典型病理学变化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邀请上级专家会诊。怀疑或确认是狂犬病的,农业(动物防疫)和卫生部门要互通情况,并在6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在诊断疫病后,农业(动物防疫)、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划定疫点和控制区,在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提出防治方案和消灭疫情的具体措施,并根据疫情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防治方案和措施,迅速调集力量,在农业(动物防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患病犬只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污染物及被污染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同时,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

辖区内所有未经登记、免疫、年检及其他违反规定的犬只予以捕杀。

(三)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积极会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违章养犬行为的查处,捕杀野犬、狂犬及各种违反规定的犬只。其他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疫情应急应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及器械等物资。

(二)资金保障:县、乡镇两级财政必须确保狂犬病防治经费和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保障:加强动物防疫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疾病诊断手段。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狂犬病流行资料档案。

(四)人员保障:

l、卫生、农业(动物防疫)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狂犬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狂犬病疫情时的诊断工作,提出控制和消灭疫情的技术方案。

2、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控制和消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诊断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

(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社区保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居委会)干部;

(6)其他有关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狂犬病预防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预案规定,自觉执行各级、各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决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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