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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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现金”是指狭义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务处是库存现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库存现金的收、支、存进行管理。
第五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保卫武装部负责进行库存现金的限额检查。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以与银行签订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约定书为标准,日常的现金限额为五万元,如果因业务需要增加限额,需提出库存现金限额申请,由财务处长审核同意后,报经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调增。
第八条企业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如特殊情况当日送存有困难,需报保卫武装部保管并备案。
第九条出纳岗根据当日现金需求填写备用金提取审批单,由成本费用核算岗确认后财务处长审批并签字。出纳岗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现金提取及支付。
第十条出纳岗每日必须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综合管理岗负责监盘库存现金,并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上签字;财务处长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出纳岗要定期换岗,最多不得超过3年。具有编制和修改凭证权力的岗位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岗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岗位工作。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岗负责监督出纳岗盘点库存现金,如发现长短款,扣出纳岗1分/次,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库存现金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