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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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3篇)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3篇)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____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____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____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____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

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采用书面、电话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____、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

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3.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____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____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____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责任科室要及时____相关人员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行成书面材料报医务科。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提出一套可行的制度范本。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医疗事故的定义: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2. 医疗事故的分类: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职业责任事故和非职业责任事故;按损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重伤和死亡。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 发现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医务人员或其他部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对医疗事故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停止有关医疗活动、提供紧急救治等。

3. 中立调查机构介入: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中立调查机构,并将事故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供给调查机构。

4. 调查结果公布:中立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后,应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1. 确保患者权益: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以患者的权益为最高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正、独立的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时,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依法追责: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责,保证追责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五、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 院内纠纷处理:对于医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医院设立独立的纠纷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理,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医疗秩序。

4. 外部纠纷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由专门机构或法庭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预防阶段、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事故纠纷解决阶段。

在预防阶段,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医疗机构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有争议的医疗活动,开展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受伤患者进行相应的救治和赔偿。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医疗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在事故纠纷解决阶段,一般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调解是常见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裁决并执行。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中,责任的追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负有最终责任,应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医托、黑诊所、假医生等违法人员,也应从严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给予受伤患者赔偿和救治。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错误或者过失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律依据1.1 医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1.2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各级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1.3 监管机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中包含了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追究责任的对象2.1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在内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浮现错误或者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2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如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2.3 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3.1 申诉投诉: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要求追究医疗责任。

3.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真象并确定责任人。

3.3 处罚处理:对于确认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四、追究责任的标准4.1 事实清晰:追究医疗责任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控。

4.2 法律依据: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4.3 公正公平:追究责任的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追究责任的意义5.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保障。

5.2 提高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3 促进医疗安全: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失误等缘由,致使患者死亡或者受到创伤、损害的大事。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既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对于医疗行业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全面调查和评估医疗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适当赔偿等几方面阐述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一、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1.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发觉医疗事故准时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和信息。

2.设立医疗事故处理特地机构。

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医疗事故处理特地机构,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调查、评估、赔偿等工作。

3.加强医疗事故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疗事故处理的专业力量和法律意识。

二、全面调查和评估医疗事故1.成立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由医疗机构内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

2.开展医疗事故责任划定工作。

通过调查和评估,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定,确定责任人和责任比例。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加强医疗事故数据收集和分析。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事故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了解医疗事故的发生缘由和规律,为改进医疗质量供应依据。

三、落实责任追究和适当赔偿1.依法严峻追究医疗事故责任。

对于严峻的医疗事故,应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准时向社会公开。

2.建立适当赔偿机制。

对于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向患者供应适当的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等。

3.加强司法保障措施。

加强医疗事故的司法保障措施,提高申述途径的畅通程度,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爱护。

四、强化医疗事故防范和监管1.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削减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合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普通情况下,主管医生或者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者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 ___或者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者)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创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赋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 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 段、 0—3 万元(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 10%B 段、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 7%C 段、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 6%D 段、 10,0001 元—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 3%E 段、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 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 万元以内(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0,0001 元— 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E 段。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应当首先及时介入,通过调查和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过错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患者的可怜处境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问责和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刑事责任则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刑事罚款、有期徒刑等。

而民事责任则是通过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以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并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处理。

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有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程序公正性和权威性。

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赔偿和补偿应当公正合理。

对于医疗纠纷导致的损害,除了给予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患者的痛苦和精神损失,并在案件裁决或调解中予以考虑。

另外,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能够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除了追究责任之外,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素养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在公众教育和宣传方面,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的宣传和解释,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出现玩忽职守,违法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情形,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出现医疗事故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外,还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

医院医疗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行为,明确医疗人员的职责,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院医疗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承当医疗责任。

第四条医院医疗责任追究机制的目标是强化医院医疗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医疗责任追究原则第五条医院医疗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时应遵守下列原则:1.以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中心,敬重患者的意愿和权益;2.坚持以科学、规范、有序的方法进行医疗活动;3.供应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不绝提升医疗技术和职业素养;4.乐观开展医疗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5.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6.供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医疗记录和信息。

第六条任何医疗事故都要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人员对医疗事故有过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遵从以下程序:1.登记和初步确认事故信息:医院应建立医疗事故登记制度,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医疗事故的相关信息。

2.形成事故调查组:医院应组织专业的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医疗专业人员、法律、管理等多个方面的专家构成。

3.调查和鉴定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确定事故原因。

4.提出处理看法:基于事故的性质和结果,事故调查组应提出相应的处理看法,包含对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善后工作等。

5.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医院应将医疗事故的处理看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6.落实处理结果:医院应及时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实施,并妥当进行善后工作。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档案,并保密相关信息,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的隐私。

第四章医疗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医疗责任追究重要有以下几种种类和方式:1.医疗事故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性质和发生原因。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引言: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进行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医疗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第三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是指对医疗行为和医疗服务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提出责任追究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反馈。

若医疗机构未能解决问题,患者可以向相关医疗监督机构投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章: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当及时承
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章: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结果
第七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
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八章: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医疗监督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情况进行
监督和评估,对追究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医疗监督机构所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与赔偿
4.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责任: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医疗事故的,承担间接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总则
1.1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1.3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3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2)患者受到损害;
(3)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5.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六、医疗事故的监督与管理
6.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6.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6.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指导。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与运营,包含但不限于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务行为欠妥造成患者死亡、伤残、失去功能等,或者对患者造成其他重点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间显现纠纷等不良事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不绝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机制,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认定。

调查构成员应由不涉及该事故的医务人员构成。

医疗机构应依照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供应医疗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刻采取必需措施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及时培训,提高其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欠妥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事故调解机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解。

调解构成员应包含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代表等。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认定,对涉及的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构成员应由不涉及该纠纷的医务人员构成。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敬重患者的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供应专业和贴心的服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防备机制,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普通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即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伤害,防止伤害扩大;应当即将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介医疗机构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单位,它的工作是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也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比如手术失误、药物事故等。

这些事件一旦发生,不仅会给患者带来伤害,还会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医疗机构的安全与质量,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此背景之下,国家出台了《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进行规范和指导。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但是,在医疗机构中,却仍然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和问题,比如医疗技术水平不足、设备不合格、人员管理不严格等。

这些问题一旦引发事故,就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也会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信任。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制定了《办法》。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明确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2.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明确责任主体和追究责任的严重程度。

3.明确医疗机构中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和实习生等的责任。

4.建立举报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形成压力和规范效应。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1.关于重大安全事件的认定按照《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分为5个等级,由严到轻分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不良反应。

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是指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等严重后果的事件;重大安全事件是指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导致患者健康受到重大威胁的事件。

较大安全事件是指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所致,导致患者健康受到威胁,但后果不致命的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卫生系统的核心课题。

为了落实“以人为本、以患者安全为中心”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指的是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患者或者医务人员因诊疗受伤、死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报告。

根据《医疗卫生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1.事件报告人员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事件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并对事件报告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评。

2.事件报告要求事件报告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和处置过程;(2)受伤或者死亡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治疗过程和治疗结果;(3)医疗机构对事件的调查和分析结果;(4)医疗机构采取的救济措施和预防措施;(5)事件报告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事件报告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事件报告时限要求,对于不同等级的事件报告,应当设置不同的时限。

例如,对于重大事件,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对于一般事件,应当在72小时之内报告。

4.事件报告的保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事件报告人员和受伤患者的个人隐私,禁止泄露事件报告中的敏感信息。

二、责任追究办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是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疏于履职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任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1.追究报告人员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主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对于疏于履职或者故意隐瞒事件信息的医务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事故报告和调查。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

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对确实发生的医疗事故要进行事实认定。

二、患者赔偿。

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导致的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处理,完成赔偿程序。

如果医疗机构拒不赔偿或赔偿不合理,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组织调整、责令停诊、暂停执业资格等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疗事故整改。

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事故后,应当及时整改相关问题,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医疗机构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对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业责任。

总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医疗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指导,确保了患者权益的保护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医疗事故,加强管理和操作规范,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务人员也应当保持专业素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保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医疗事故包括诊疗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者不良后果,其结果不符合预期并对患者或者其他相关方造成伤害的情况。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患者权益的原则,积极预防事故发生,及时救治伤病员,妥善处理事故后果,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条医疗事故的权责必须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严肃追究其违法行为。

第五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调查评估、处理决策、责任追究、商议调解和赔偿补偿等制度。

第二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或者知道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事故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机构。

第七条上级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认真调查医疗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评估事故的后果和伤害程度。

第八条调查评估结果应当按照程序报告给相关方,并确保其公正、客观、准确。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九条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当对医疗事故做出处理决策,并依法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十条对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及时予以发布。

对恶意隐瞒医疗事故或者故意造成医疗事故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伤病员的安全,并参预救治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伤病员进行及时赔偿和补偿。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界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务人员的专业责任、患者的自身责任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妥善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纠纷(事故)定义与纠纷分级第2条医疗纠纷(事故)定义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是指在我院就诊治疗的病人及病人家属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医疗服务、收费服务、后勤保障服务、医德医风等存在异议并有投诉的。

第3条医疗纠纷的分级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分为普通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两类,其中重大医疗纠纷分四级:普通医疗纠纷: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家属向科室或医生讨要说法等,产生纠纷的。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Ⅰ级)社会影响恶劣,诱发社会稳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1)有职业医闹或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造成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2)聚众闹事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医院总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1)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

(2)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

(3)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等严重恶劣事件。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与医疗纠纷管理,减少医疗隐患,降低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副院长或院长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纠纷科室主任、当事医护人员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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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三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七条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不得为病员及其家属翻阅、窃取、涂改、毁坏原始病历资料提供方便。

患者复印病历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第三章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应等;(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手段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医疗违法违规行为及责任和责任程度认定:(一)对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采用鉴定结论;(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讨论认定。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认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认定直接责任人、共同责任人;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发医疗事故(纠纷)责任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对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相关调查,不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病人到上级机关缠访、闹访,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135号文件规定,由卫生局依据调查结果对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直接判定,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交由潍坊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给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五)违反《护士条例》,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二)违反《护士条例》,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事件性质、责任程度、具体情形等,对主要责任人、共同责任人、管理人员、行政领导等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对尚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未造成一定医疗后果,仅出现医疗差错,引起病员及家属不满的行为,根据具体后果和影响情形,由医疗机构对具体医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二)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需要追究内部岗位责任的,由医疗机构追究相应的责任;(三)对造成一定医疗后果,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讨论认定负有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通报;(四)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局给予通报;负有次要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在本单位公开作出书面检讨;负有主要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其他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任程度依据上述规定处理;负有完全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行政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任程度依据上述规定处理;(五)对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并负主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以及暂停处方权、暂停手术权、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转岗、待岗等处理,并给予通报;(六)对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并负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对医疗机构取消当年度本系统先进评比资格;(七)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员在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必须自费参加有关培训或进修学习;(八)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记入本人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

1、为全部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50%,其中正职领导2%,分管领导4%,科室负责人8%,责任科室11%,责任医生(或护士)25%,;2、为主要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40%,其中正职领导1.5%,分管领导3%,科室负责人6%,责任科室9.5%,责任医生(或护士)20%;3、为次要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30%,其中正职领导1%,分管领导2%,科室负责人4%,责任科室8%,责任医生(或护士)15%;4、为轻微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20%,其中正职领导0.5%,分管领导1%,科室负责人2%,责任科室6.5%,责任医生(或护士)10%;5、属单人科室的其责任科室承担部分由责任人一并承担。

6、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赔偿由责任人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和卫生局医政科要依法受理和处置下列医疗事故(纠纷),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初步查清事实和明确责任。

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认真配合相关鉴定部门开展工作。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三)群众、病员及家属投诉、举报有据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和卫生局医政科要根据医疗事故(纠纷)调查情况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讨论意见等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分别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规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按以下权限执行:(一)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医疗机构执行;(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卫生局或者由卫生局报请市有关部门执行;(三)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卫生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四)给予刑事处罚的,报请有关部门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收到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给予责任追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卫生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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