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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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通讯费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1﹞118号
【发文日期】2001-10-17
【实施时间】2001-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