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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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

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3)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二、案例分析

(1)在本案例中,建华公司向前进公司和大成钢厂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理由如下:

①建华公司向前进公司和大成钢厂发出的通知称:“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这表明建华公司希望在前进公司和大成钢厂向自己发出欲卖钢材的要约后与自己联系再协商是否购买或购买数量。所以,以上说明建华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与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建华公司在通知中称,“请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表明建华公司只是说有意向购买,但并未标明接到通知后就一定会购买。

③通知中并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价格。

综上所述,建华公司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它与前进公司和大成钢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而且前进公司给建华公司发出答复函称自己有货后,建华公司并没有给出购货承诺,此时前进公司自行组织车队运输

钢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与前进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也无所谓违约责任,前进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损失应该由前进公司自行承担。

(2)而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大成钢厂所提供的钢材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厂,产品质量信得过,当天下午即给大成钢厂去函称其将购买1000吨钢材,请大成钢厂速备货。大成钢厂随即复函称其有货并于第三天送到建华公司。此时,建华公司与大成钢厂的函已经构成了要约。并且,大成钢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钢材送达建华公司。所以,大成钢厂与建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的条件,具备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建华公司有违约责任,大成钢厂的损失应该由建华承担。

三、总结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一)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否定态度,认为这是一种要约邀请。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承诺的依据。那么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呢?一般这要根据要约的性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这也就是说,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二)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四、参考文献

[1]刘建民.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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