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
本表包括两个附表。
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
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第一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均应填写。
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写要求:(一)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
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房产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二)自用房屋1.产权证书号:按房屋产权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房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
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
如有需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2.房屋坐落: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填写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的自用(不含出租)房屋原价与地价的合计金额,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除在“房产原值”中“土地”栏填写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地价金额。
4.免税原值:分为条例减免、政策减免。
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减免。
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4号)规定的有关房产税的减免。
5.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自用应税房产原值*70*1.2%。
(三)出租房屋1.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填写要求同上。
2.年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是指租赁期内每张房产证出租房屋的年租金收入,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金作为年租金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
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
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_2767
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_2767第一篇: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_2767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纳税人)一、填写报送过程本次采集主要针对2011年8月31日时点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采集。
(一)填写纳税人下载表格、采集软件,地址:地税网站—网上办税--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房土信息采集软件及表格。
软件下载后,采集软件集成在纳税人权益平台,解压NtdsQyptSetup.rar文件,纳税人用税务管理码和密码登陆纳税人权益平台填写,初始密码是1234,纳税人可以自行修改密码。
进入后,纳税人分别打开2011年度房产、土地税源登记表下面的四张表进行填写、保存、上传。
填写的顺序如下:1、房产坐落土地明细(附表一):明确地价。
2、房产税源登记表(主表):明确计税房产原值3、纳税人自有、出租、承租房产使用情况明细(附表二):将计税房产原值在自用、免税、出租之间进行分配并填写计税依据。
4、土地使用税源登记表。
纳税人在查看填表要点时可结合对照举例理解填写。
纳税人如涉及某一房产年内改变用途(如既前5月自用、后7月出租)以及年内新增房产的情况,请附列书面说明随纸质报送资料一起报给所辖分局管理部门,包括用途及用途的时间、新增房产的计税原值和月份。
(二)校验填写好后,进入房产税源登记表(主表)界面,点击“校验”,可对填写的四张表的表间关系进行逻辑核对,对不符合逻辑的系统会给出提示。
(三)电子报送和纸质报送校验通过的,进入房产税源登记表(主表)界面,点击“上传”可对四张表进行报送。
如校验不通过的,纳税人是无法上传的,这时请核对填写是否正确。
电子报送成功的报表,打印盖章后报所辖分局管理部门。
(四)报送错误修正 1、10月31日前,纳税人报送后发现填写错误的,可在修改后重新报送,系统以纳税人最后一次报送的表格为准。
2、10月31日后,请与所辖分局管理科联系。
二、纳税人填表要点(一)纳税人填写采集表格,均从明细项目开始填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明细表
1、生产经营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的,不填写此表。 2、“出租方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生产经营单位的房产是承租经营的,“土地面积”一栏不用填写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明细表 表1
自有自用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纳税人编码 房产原值 房产建 年应纳 土地 年应纳土 出租人名称 筑面积 房产税 面积 地使用税 承租经营 其他情况说明 出租人纳 出租人证 房产建筑 年租金 土地面积 税人编码 件号码 面积 单位:元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样板)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样板)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6.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7.土地编码:纳税人不必填写。
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8.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9.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
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0.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选项为国有、集体。
11.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租赁和其他。
12.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3.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网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一、房产税税源登记1、进入“房产税税源登记”菜单进行操作2、选择所要登记房产的登记类型3、进入自有房产税源操作(1)表头为基础信息,底下录入的为税源信息。
见图:(2)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题头,选择相对应的税源类型(3)把相应的信息录入后添加到下表中(4)录入同一房产的其他税源信息,点击其他标题。
(5)各项税源录入完后点击确认提交4、租入房产房产税税源、转租房产房产房产税税源,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产税税源登记操作同上。
二房产税税源查询(1)进入房产税税源查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后面的明细按钮查询明细三房产税税源登记修改和变更房产税税源修改: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登记后没申报之前做的任何变动或者删除都称为修改。
房产税税源变更: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申报以后又要进行变动的操作(不能删除)叫做变更。
两者的区别:修改对所登记的所有税源内容都能进行变动。
变更对于所涉及到的计税依据的信息是不能变动的,对于其他信息是可变的。
如果要对计税依据进行变动,请调整该税源的税源有效期止,并重新录入一条新的税源。
1、进入税源修改和变更页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明细按钮,对该条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变更(1)变更税源的基本信息,点击“变更上表中的基本信息”按钮(2)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第一条税源是还没有产生申报记录的,因此它可以进行变更和删除,而第二条税源是已经产生过申报记录的因此不允许删除,只能变更税源的和计税依据无关的信息。
A、变更第一条记录的税源信息,请点击列表中变更按钮B、可以变更税源的所有信息C、变更第二条记录的税源信息,当中和计税依据有关的字段都是不可变的。
四、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的操作模式和房产税基本是一样的,其中不同的是对于税源有效期始和税源有效期止的控制,下面将详细说明。
1、点击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菜单2、选择登记类型,进行税源登记3、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同房产税类似。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及附表讲解
依照现行会计制度 要求填写
1.土地合同约定的时间, 2.划拨地为决定书所定的时间。 3.证书中记载的终止时间倒算。
1.以证书及合同记载时间 2.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按县级单位自动带出 可选择的土地等级项目 不同等级的土地分别填表
根据该单位已经做过的减免税登 记,根据对应的地块下拉选择, 代码自动带出,不同减免性质代 码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3+ 4 3 4 5 6=2*5
营业额
税款缴纳
前期多 缴税额
7
本期应 纳税额 计算★
8=6-7
1
… 非住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式样
•
•
项 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清算适用)
行次 普通住宅 金额 非普通住宅 非住宅
按照总局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 三、增值额 24=1-5 质代码填写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系统展示-网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系统展示-网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减免税
即使享受了减免税、完全不用缴税的 纳税人,也必须每月进行申报。 按期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 减免税取数的基础。享受减免税不能成为 纳税人不申报(或零申报)的理由。有税 源而未申报的应做预警管理。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申报,系统则无法 取得减免土地的面积、房产的原值以及房 、土两税具体的减免金额,减免税统计工 作无法开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 申报表讲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式样
2
启用新申报表后业务处理规则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最新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网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说明一、房产税税源登记1、进入“房产税税源登记”菜单进行操作2、选择所要登记房产的登记类型3、进入自有房产税源操作(1)表头为基础信息,底下录入的为税源信息。
见图:(2)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题头,选择相对应的税源类型(3)把相应的信息录入后添加到下表中(4)录入同一房产的其他税源信息,点击其他标题。
(5)各项税源录入完后点击确认提交4、租入房产房产税税源、转租房产房产房产税税源,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产税税源登记操作同上。
二房产税税源查询(1)进入房产税税源查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后面的明细按钮查询明细三房产税税源登记修改和变更房产税税源修改: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登记后没申报之前做的任何变动或者删除都称为修改。
房产税税源变更:纳税人在对本条税源申报以后又要进行变动的操作(不能删除)叫做变更。
两者的区别:修改对所登记的所有税源内容都能进行变动。
变更对于所涉及到的计税依据的信息是不能变动的,对于其他信息是可变的。
如果要对计税依据进行变动,请调整该税源的税源有效期止,并重新录入一条新的税源。
1、进入税源修改和变更页面,录入查询条件2、点击明细按钮,对该条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变更(1)变更税源的基本信息,点击“变更上表中的基本信息”按钮(2)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第一条税源是还没有产生申报记录的,因此它可以进行变更和删除,而第二条税源是已经产生过申报记录的因此不允许删除,只能变更税源的和计税依据无关的信息。
A、变更第一条记录的税源信息,请点击列表中变更按钮B、可以变更税源的所有信息C、变更第二条记录的税源信息,当中和计税依据有关的字段都是不可变的。
四、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的操作模式和房产税基本是一样的,其中不同的是对于税源有效期始和税源有效期止的控制,下面将详细说明。
1、点击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菜单2、选择登记类型,进行税源登记3、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操作同房产税类似。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6、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就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7、土地编码:纳税人不必填写。
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8、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9、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
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0、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选项为国有、集体。
11、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租赁与其她。
12、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与其她,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一、总体情况说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
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
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
“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房地产两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按项填写说明
房地产两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按项填写说明第(1)栏“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登记证名称填写。
第(2)栏“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税务登记证号填写。
第(3)栏“行业”:参照以下类别填写(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他)。
制造业里请标明属于下列哪类(轻工食品、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精密电子、生物医药)。
第(4)栏“经济类型”:参照以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5)栏“是否小微企业”:填写“是”或“否”;(由专管员根据征管系统指导填写,可参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36号))第(6)栏“宗地编号”: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土地数量按顺序编写三位数字编号,一块地填一张表,如:纳税人有三块地,应填三张表;第二块地编号为:002。
第(7)栏“土地坐落”: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填写,两者地址不一致时,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没有证件的,据实填写到街道名、门牌号码。
第(8)栏“土地使用权证书号”: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没有证件的,不填。
第(9)栏“土地面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没有证件的,按实际纳税面积填写。
单位:平方米第(10)栏“其中应税面积”:如实填写(不含免税面积);单位:平方米第(11)栏“每平方米税额”:填写单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对应的单位税额;(每年每平方米多少元)第(12)栏“土地使用税减免后实缴额”:按2012年度实际缴纳数据填写。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信息名称纳税人分类单位□个人□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纳税信息土地编号宗地的地号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土地总面积所属期起所属期止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合计*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
本表包括两个附表。
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
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一、总体情况说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
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
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
“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揭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房产原值 备注
出租房产月租金
开始出租日期
结束出租日期
出租房产面积
出租房产原值
备注
租入房产月租金
开始租入日期
结束租入日期
租入房产面积
租入房产原值
备注
免税面积
拥有产权时间
失去产权时间
占地面积
应税面积
备注
出租土地地址 承租方名称
出租土地月租金
开始出租日期
结束出租日期
出租占地面积
出租应税面积
受理员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新办登记时由受理员受理后交税收管理员跟踪落实。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签名:
年Leabharlann 月日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出租土地
租入土地地址 出租方名称 租入土地月租金 开始租入日期 结束租入日期 租入占地面积 租入应税面积 备注
租入土地
如纳税入填报,由纳税人填列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栏
本单位(公司、个人)所申报的以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意承担 本申报表是按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填写的,我确信是真实的、合法的,如有 法律责任。 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主管会计 经办人 税收管理员意见: 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由税务机关填写 实地审核小组意见: 声明人签名: 税务代理机构地址 基层征收单位领导意见: 经办人
附表1 纳税人名称 法人代表(负责人) 房屋地址 自有房产 出租房产地址 承租方名称 出租房产 租入房产地址 出租方名称 租入房产 土地所在地 土地使用证号 自有土地 房产证号
揭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
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
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
“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8、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按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填写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称。
9、年租金收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年租金金额。
出租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约定租金金额填写。
10、房产部门核定租金收入:纳税人在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中“年评估租金”的填写金额。
11、出租(承租)期限起止时间: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12、出租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1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按自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13、是否代缴纳房产税:无偿使用他人房产,若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则在“是”前画“√”,否则在“否”前画“√”。
14、无偿使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15、房屋所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拥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即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
16、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单位(个人)情况:出租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代码、联系电话;出租方为个人的,应填写出租方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7、土地等级: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明确的土地等级进行填写。
纳税人具体土地等级请参考《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进行填写。
18、实际拥有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列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填写。
19、免税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土地的面积。
20、自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面积
21、无偿使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22、适用税额:按照土地等级填写适用税额
23、应纳税额=应税面积×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