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代社会生活中已经有很多朋友对于工程纠纷越来越熟悉,但是还有大部分朋友对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是陌生的,但是,了解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对于工程纠纷的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都应当重视这一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2、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级别管辖
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规定级别管辖规定是一种组织管理的制度,用于确定每个级别在组织中的职权范围和职责。
它对组织的顺利运行和内部协调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级别管辖规定的例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级别划分、职权范围、责任和职责、管理和协调。
一、级别划分1. 高级管理层(如总经理、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对整个组织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负责,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管理和指导。
2. 中层管理层(如部门经理、总监等):负责实施高级管理层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各部门的运营和绩效。
3. 基层管理层(如主管、班组长等):负责管理和指导具体的团队或工作班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日常事务的处理。
4. 员工:执行各级管理层的指令,完成分配的任务,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二、职权范围1.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组织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计划,确定重要决策和政策,管理组织的资源和预算。
2. 中层管理层:负责实施战略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和部门预算,监督部门运营和绩效,解决困难和问题。
3. 基层管理层:负责安排和指导团队或班组的工作任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培训和评估员工绩效。
4. 员工: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完成分配的任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三、责任和职责1. 高级管理层:对组织整体的运营和绩效负责,确保组织达到预期的目标和业绩。
2. 中层管理层:对部门或团队的运营和绩效负责,确保部门或团队达到预期的目标和业绩。
3. 基层管理层:对班组或团队的工作和绩效负责,确保班组或团队达到预期的目标和业绩。
4. 员工:按照职责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团队合作,提高个人工作能力和绩效。
四、管理和协调1. 高级管理层:负责整体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和支持中层和基层管理层的工作。
2. 中层管理层:负责部门或团队的管理和协调,与其他部门或团队进行沟通和合作。
3. 基层管理层:负责班组或团队的管理和协调,协调团队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和日常事务。
4. 员工: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同事之间进行良好的协作与沟通,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一)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故而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权,为了防止官官相护,我国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职能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且监督案件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
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
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案件的管辖规定是⽐较多的,对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依据案件的影响程度,实⾏的管辖⼀般是级别管辖,那么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各级⼈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上级⼈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通知同级⼈民检察院。
基层⼈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第⼀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五⽇以前书⾯请求移送。
中级⼈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内作出决定。
中级⼈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通知同级⼈民检察院。
基层⼈民法院接到上级⼈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民检察院和当事⼈,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民检察院。
⼆、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如何规定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
⼭东省⾼级⼈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第⼀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7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争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2.受理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是指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民事案件进行划分和分级,确定不同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管辖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个层级。
具体规定如下:1.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但不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规定:一些特殊性质的民事案件具有特殊管辖规定,不受争议金额大小的限制。
1.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不论争议金额大小,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管辖:当事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涉外案件:我国与外国或者地区有民事诉讼合作协议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三、上诉管辖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
上诉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与一审案件的争议金额无关。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高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主要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案件性质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划分和分级。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治安案件管辖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的一种制度。
治安案件管辖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治安案件管辖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治安案件地域管辖1. 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发现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等。
2. 特殊地域管辖(1)违法行为地不明确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不明确的,由违法行为人被抓获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方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确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或者被抓获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涉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渔业等领域的治安案件,由相关领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三、治安案件级别管辖1. 一般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涉及县级以上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2. 特殊级别管辖(1)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
(2)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上报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案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四、治安案件指定管辖1. 指定管辖的情形(1)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
(2)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上报的。
(3)涉及多个公安机关管辖的。
2. 指定管辖的程序(1)公安机关提出指定管辖申请。
(2)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治安案件管辖法律依据的适用1. 治安案件管辖法律依据的适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民事诉讼管辖种类: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法院管辖进行了特别说明。
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利的制度保障,那么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收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通过下文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关于刑事审判管辖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如下:1、级别管理:(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法院⼀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2、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五条。
⼆、刑事⽴案管辖是怎样的1、⽴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个机关⽴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2、⽴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其⼀,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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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如果要进行民事诉讼是要到当地管辖的法院进行的,其实,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并不是这么简单直接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了一些细节要我们注意的。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让介绍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对我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为: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省直管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1 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受案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5亿以上的案件,而天津、河北等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裁定管辖有哪些
法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有哪些法定管辖就是法律明⽂规定的处理民事第⼀个的那种,这个法定管辖指定的法院并不是⼀定就可以,要看和当事⼈有没有亲属上级之类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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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有哪些法定管辖分为哪⼏种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民法院⽆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就第⼀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前或纠纷发⽣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民法院以裁定的⽅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民法院移转给上级⼈民法院,或者由上级⼈民法院移转给下级⼈民法院审理。
对于你提出的管辖问题,法定管辖分为的是2种,⼀个是级别⼀个是地域,具体的上⽂都是有的,还有这个裁定管辖,也是有2种的,不过还可以进⾏管辖权的转移。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警情的管辖权认定
警情的管辖权认定(1)关于地域管辖。
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
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
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
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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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
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