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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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法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唯一法定形式,不能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偷换概念的予以代替。国家土地法在第56条规定了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文件的两种形式,即以出让有偿使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它完全涵括了土地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的批准文件形式,根本就不存在其他方式。在2004年6月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这一文件的第5部分《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明确指出:“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补偿案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务院的[2004]46号文件在这里明确的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等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把两者等同起来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申请拆迁许可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与拆迁许可要件无关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是

关于国有土地用于建设用途的法定批准文件,而不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这是十分清楚的。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明确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且必须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使用土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也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能代理土地有偿出让给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法律规定有偿使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法定形式是土地出让合同,而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两者法定概念不同,不能混淆,也不能代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方式有划拨和出让,使用却不必然是建设,不管是否建设,或是其他用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合法使用土地的强制性前提。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认定于法无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证件的合法性审查55条第1项规定,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代替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依据国家房地产开发管理法规定。开发商建设出售的楼房,欲行转让必须依法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才具备售楼的法定条件。

多年以来,一些开发团伙,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即行使用土地从事建设,不依法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不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楼房居然可以预售,由此,通过这种方式本应由开发商向国家交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转移到购房户手中,这是不公平的。开发商的如此的售楼实质对购房户构成商业欺诈和偷逃税款。黑心的开发商以此贷款,同时预售,致使国家和买房户上当受骗,甚至被开发团伙卷

款潜逃,产生一楼卖两家甚至是四、五家,买房户因此不能合法取得房地产权凭证。数年以来,已经产生多起这样触目惊心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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