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文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14
施行日期2006.05.14
文号国税函[2006]452号
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7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结束——。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行政单位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
本文将详细解析行政单位在会计制度中如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一、折旧原则1.实际成本原则:固定资产折旧应当以其实际成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2.使用寿命原则:折旧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摊到各会计期间。
3.定期折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固定周期进行,通常为月度或年度。
二、折旧范围1.折旧对象: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除文物、珍贵书画等不提折旧的资产外)均需计提折旧。
2.折旧起始时间: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三、折旧方法1.平均年限法: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
2.工作量法: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或使用强度,分摊折旧费用。
3.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使折旧额在前期较大,后期较小。
四、折旧计算1.确定折旧基数: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
2.确定折旧率:根据折旧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计算得出。
3.计算折旧额:折旧基数乘以折旧率。
五、折旧处理1.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月或按年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2.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计提的折旧额计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同时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折旧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应详细披露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等信息。
六、折旧变更1.如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变更,应相应调整折旧方法和折旧额。
2.如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调整折旧基数。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第一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入账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2在用的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机械设备等。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5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6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7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以前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四条停止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归零。
当“月初已计提折旧月份=可使用月份-1”时(即最后一个月计提折旧),将剩余折旧全部提足,使净值为零。
第五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年限平均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第六条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八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特殊行业折旧制度另定。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 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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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除已提足
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是: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范围是: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必须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
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1.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制造费用;
2.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3.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销售费用;
4.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7.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研发支出;
8. 企业将自有的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其折旧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
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
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管理目录及折旧年限表》
公司财〔〕号
关于下发《中铁二十局集团
固定资产管理目录及折旧年限表》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的管理,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及总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局集团公司实际,现将《中铁二十局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及折旧年限表》予以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仍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企业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为5%;
三、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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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四、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资产,可参照表中同类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无法参照的一律按5年掌握;
五、本表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二○○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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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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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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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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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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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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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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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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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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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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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固定资产管理折旧
抄送:审计部、保障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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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及说明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A.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B.电子计算机4━10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6. 工业窑炉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A.设备工具18━22年B.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A.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B.输电线路30━35年C.配电线路14━16年D.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E.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3.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4.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5.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6.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7.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8.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9.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10.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11.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1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A.自来水15━25年B.燃气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1.房屋A.生产用房30━40年B.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C.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D.非生产用房35━45年E.简易房8━10年2.建筑物A.水电站大坝45━55年B.其他建筑物15━25年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A.电子计算机4━10年B.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D.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E.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F.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营业柜台、货架3━6年2.加工设备10━15年3.油池、油罐4━14年4.制冷设备10━15年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6.小火车6━12年7.烘干设备6━10年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年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10.地磅7━12年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1.经营用房、仓库A.钢结构35━45年B.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年C.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年D.砖木结构20━30年E.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年2.简易房8━10年A.围墙4━8年B.烘干塔 12━17年C.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3.其他建筑物 10━20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20XX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20XX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明文规定,其中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1、企业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2、企业拥有的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3、企业拥有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4、企业拥有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企业拥有的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另外,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同其设备的折旧年限也不同,折旧年限一般小于设备的耐用年限即使用年限,参考折旧年限一般是在此基础上增加1-5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 10━14年2.动力设备 11━18年3.传导设备 15━28年4.动输设备 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6. 工业窑炉 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输电线路30━35年;配电线路 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 15━25年;燃气 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21.房屋;生产用房 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非生产用房 35━45年;简易房 8━10年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 45━55年;其他建筑物 15━25年。
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
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修订)进行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
为了在其预期使用寿命内,将固定资产成本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的
过程。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主要做出了以下规定:
1. 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择直线法、工作量法或双
倍余额递减法等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企业应
当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的特点等因
素来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2. 折旧会计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所选折旧方
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3. 折旧政策变更,如果企业的折旧政策发生变更,新会计准则
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折旧政策对固定资产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
表中进行合理的披露。
4. 折旧残值,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时,
应当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并在折旧计提过程中予以考虑。
总之,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折旧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折旧会计核算和披露。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模板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模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企业会计核算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能够体现企业资产的减值情况,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本文将介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本概念、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模板,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本概念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目的,长期拥有和使用的资产,通常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固定资产的价值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而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减值,因此需要按照一定方法逐年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企业为了反映资产在长期使用中产生的价值减少而在会计上按年度递减地减少资产价值的费用,即将资产原值分摊到其估计的使用寿命内的费用。
固定资产的折旧并不是实际的现金支出,而是一种会计上的虚拟支出,用以反映资产在经济上逐渐减值的情况。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方式。
直线法是最为常用和简单的计算方法。
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费用的公式为:折旧费用=(资产原值-残值)÷ 使用寿命。
资产原值是指资产投入使用时的成本,即购入资产所需的费用;残值是指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预计价值,也称为废旧值或报废价值;使用寿命是指资产在经济上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年限,通常由企业根据经验和技术参数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残值和使用寿命;2.根据折旧计算方法计算出每年的折旧费用;3.在会计科目中记账,将折旧费用计入损益表;4.在资产财务报表中增加资产折旧的累计数额。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模板示例:| 固定资产名称| 资产原值(元)| 残值(元)| 使用寿命(年)| 年度折旧费用(元)||--------------|-----------------|-------------|---------------|----------------------|| 机器设备| 100000 | 10000 | 10| 9000 || 电脑设备| 50000 | 5000 | 5| 9000 || 车辆| 200000 | 20000 | 8| 22500 |根据上表数据,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到会计科目中,并逐年累计。
财税[2015]10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15年前3 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 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 月17日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代码类别名称备? 注大类中类小类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轻工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轻工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13农副食品加工业轻工131谷物磨制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业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轻工141焙烤食品制造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其他食品制造17纺织业纺织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8纺织服装、服饰业纺织181机织服装制造18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3服饰制造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轻工191皮革鞣制加工192皮革制品制造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5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轻工201木材加工202人造板制造203木制品制造204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1家具制造业轻工211木质家具制造212竹、藤家具制造213金属家具制造214塑料家具制造219其他家具制造22造纸和纸制品业轻工221纸浆制造222造纸223纸制品制造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轻工231印刷232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3记录媒介复制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轻工24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2乐器制造243工艺美术品制造244体育用品制造245玩具制造28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292塑料制品业轻工2921塑料薄膜制造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2924泡沫塑料制造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8塑料零件制造2929其他塑料制品制造33金属制品业机械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2金属工具制造3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7搪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9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机械341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6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34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8通用零部件制造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汽车361汽车整车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载货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机械381电机制造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6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389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2022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改委制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
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
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2010-07-07 21:53:21来源: 作者:点击复制文章地址本站整理出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以上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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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日期:2008-09-03 【选择字号: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该资产的折旧年限。
前期多提折旧,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