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嵌入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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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嵌入与社会治理
张伟明等
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在广大乡村现代社会的成长过程中,传统力量与现代力量交织互动,诸如宗房结构、自组织、非正式规则等微观结构深深嵌入乡村社会有机体,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的效力。本文将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结构性资源进行考察和认识,并将隐含于乡村社会有机体中的诸种非正式组织和规则纳入社会资本的分析范畴,指出在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将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的运行实现有效衔接。
一、引言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治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其认识有许多不同的视角。有学者从政治文化、多元治理、民主政治、国家与社会等视角,对中国社会管理进行透视①,对建构完善的体制进行了探讨(丁元竹,2006;戴均良,2006;侯岩,2005;邓伟志,2006;何增科,2009;杨雪冬,2009)。同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发展,来自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多中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也对中国社会管理的政策实践和理论创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Rosenau, 1995;Salamon,2002;俞可平,2002),其中的治理理论强调寻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互动,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达到“善治”的社会体制,对探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罗西瑙,
2001)。
目前,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基层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治理②成为顺利实现我国宏观秩序良性运转的微观结构基石。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治理理论,从乡村微观结构(宗房结构、自组织、非正式规则等)入手,来探讨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问题。总体而言,我们将存在于乡村基层社会的微观结构与基层社会整体的融合视作一种“嵌入”,并将乡村基层社会非正式组织或制度视作社会资本来进行阐述和解读,尝试通过探讨诸如宗族、房族等微观结构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机理和演化路径,来加深对基层社会治理合理路径选择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开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脉络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地域面积广,在长期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农业文明和农村社会格局,尤其是我国南方特殊的人文地理条件,更是孕育出了极具差异性的社会结构与组织架构。农村作为我国农民的最主要居住区,其对广大农民生活基本需求的保障功能不可替代。因此,理解农村社会在长期演化过程中形成的诸多规范、非正式制度以及隐性组织等是理解真实农村的重要基础,如“差序格局”就是处理中国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费孝通,1988),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农村保甲制度则是推动整个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李伟中,2002;冉绵惠,2005)。
新中国成立后,在村庄选举制度出现之前,中国农村治理结构是社会主义集体制度,国家对农村的控制程度随着社会主义的运动逐渐加强,到人民公社时期达到顶峰(Friedman,et al.,1991)。当时的生产大队即作为农民群众的生产参与单位,也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归口组织。村党支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是组织领导生产大队全体社员开展生产生活的最直接负责者,而当时经济社会生活的简单统一使得单一的治理结构就能够满足简单化的治理需要,但也真是因为生产活动的单一性掩盖了基层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人际互动的复杂性。
随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尤其是随着1970年代后期去集体化进程的加速,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生产决策主体的角色通过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得到确立和发展。由此,家庭之间的互助互动以及横向网络联系因为生产生活活动的多样性而日益增强和复杂化,家庭之间乃至家族之间的互动博弈规则又开始逐步回归诉诸于留存于乡村社会的诸多非正式规则,沟通、信任与凝聚重新成为润饰乡村生活的必备因子。1987年,村庄选举制度把村委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着潜在竞争性的权威引入到农村治理结构中,虽然当时在候选人确定等方面并未完全放开选举,但却导致在基层治理格局中嵌入了一个事实上的新权威结构,为强化乡村社会治理确立了一个正式组织,同时也开启了隐含于乡村社会的非正式组织与由选举产生的正式组织互动影响的演化进程。自此,在乡村治理中,出现了“两支力量”相互交融、双头作用的格局。③然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助推下的社会转型,
其内在困境与矛盾日益显现,突出表现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社会有序度下降、不和谐因素增加等。诸此种种,其背后反映的是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权力格局中多元主体间的结构性张力。在此背景下,亟需研究探讨如何在乡村社会建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制度性合作格局。其中,界定与认识这些多元主体的内涵与功能就成为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三、乡村微观结构的治理功能
诺思指出,在家庭内部、社会交往抑或事业活动中,支配结构的绝大部分是由行事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惯例来界定的(诺思,2008)。中外社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也已表明,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不能仅仅集中在国家政策、法治等正式制度层面,还需要重视社会力量及其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并以两者兼容并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路径选择(张明,2010)。如今,微观经济社会活动业已成为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主导方面,这促使我们在探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叙事时必须将观察的视角转向社会的微观层次,其中尤其是要关注镶嵌于乡村基层社会中的微观结构,并通过对其社会治理的条分缕析,汲取其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潜在意义。
一般来讲,存在于乡村社会的微观结构大致包括宗房结构、自组织、非正式规则这个三方面。宗房结构是指不同宗族、房族的组成与分布情况;非正式规则是指存在于地方文化与惯习中的那些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与价值判断;自组织是介于国家和家庭、市场之间,独立存在、自主运作的社会组织形态,包括地缘性组织、血缘性组织、业缘
性组织、信缘性组织、文体娱乐性组织、维权性组织等。由于政治、历史、地理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宗族等乡村自组织及其它微观结构在各地的存在类型、发展程度不同,所发挥的功能也有所差别。但总体而言,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影响早已为学者所重视,并在新的发展时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依照我们的观点,正可以将存在于乡村基层社会的微观结构与基层社会整体的融合视作一种“嵌入”,并将乡村基层社会非正式组织或制度视作社会资本来阐述和解读其对于乡村治理的价值。其中,以宗族为核心的乡村非正式组织或结构的“复兴”则是理解乡村治理所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事实上,发展社会学家对中国农村地区宗族网络的关注由来已久,韦伯注意到,西方的宗族组织在基督教会和国家政权两种理性力量的冲击下,早在中世纪就销声匿迹了;而在中国,宗族组织不仅完完整整延续下来,而且还得到发扬光大,中国农村的生活是乡绅势力控制、宗族自治。宗族组织是中国乡土社会中最重要的“法人行动者”,它不仅开办学校,建立祠堂,而且还拥有土地,经营手工业,为宗族成员提供低息贷款,解决冲突和维持公正(韦伯,1989)。④有研究表明,宗族的确曾在历史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乡村治理功能(肖唐镖,2011),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宗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南方地区一直是村级治理的核心。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宗族组织快速复兴(王沪宁,1991),一系列建国之后被取消的行为,如祭祖年会、修缮祠堂、编修族谱等也得以恢复(冯尔康,1994)。此外,随着1990年代以后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在社会治理方面,一旦非正式组织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