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法院开展对刑事财产刑案专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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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文/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此作出解读。

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记者:司法解释明确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事项有哪些?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司法解释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大局出发,兼顾审判、执行现有协作机制,明确规定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具备继续追缴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本质上应归类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民事执行规定已将其纳入其中,故司法解释未将其列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

可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封财产记者: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如何有效衔接?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在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查封的手续,一直存在疑问和障碍。

为解决以上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前后衔接。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执行中案外人对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

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合法财产记者: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

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不得将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否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重新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法明传[2016]497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6]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高检发执检字[2016]11号《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8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本次专项活动针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执行。

借此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契机,为进一步做好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本次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刑事财产执行工作依法进行,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具体工作要求(一)核查清理,摸清底数各级人民法院应对近年来的刑事财产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摸清各类案件底数。

掌握依法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未移送、移送执行后尚未执结的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数量,核实清楚案件信息,为本次专项检察活动做好准备工作。

(二)梳理问题,自査自纠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财产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梳理总结。

在专项检察活动开展的同时,积极进行自査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子以纠正,改进刑事财产执行工作。

对于依法应当移送执行而未移送的案件,应当协调刑事审判部门及时移送立案执行。

对于已经逬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尽快依法执结。

(三)重点做好五类犯罪案件执行工作本次专项检察活动将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开展检察监督。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下称《刑事执行规定》)正式施行。

今年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称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财产执行(不含刑附民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财产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全面实现,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将法院刑事财产执行纳入检察监督的新业务。

各级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刑事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财产执行。

二、切实做好刑事审判、立案、财务管理与执行等有关部门在刑事财产执行上的衔接工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移送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排定案件后交执行部门执行。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涉刑事财产执行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各中级法院可以制定刑事审判、立案与执行部门相互衔接、协调的工作规程,在最高法院制发《移送执行表》前,可以按照《刑事执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印发本辖区统一适用的《移送执行表》,并报省法院备案。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将刑事财产执行作为专项工作管理,集中管理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及汇总案件执行基本情况,以便定期与检察机关进行数据比对。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波浪起伏,各种涉财产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判决结果并不是终点,真正的考验还在执行过程中。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层出不穷,不仅让受害人难以得到正义,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需要引起重视。

一、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涉财产刑事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犯罪分子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即所谓的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执行人恶意逃避。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判决,故意打乱自己的住所,改变常驻地,很难找到其踪迹,甚至跨境逃亡,让被害人无从下手。

2、财产被虚报、隐瞒或转移。

犯罪分子为了逃脱刑罚,往往会先将财产转移或隐瞒,再拒不执行判决,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3、财产稀少、不足以支付判决数额。

由于财产状况艰难或者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占用等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追回全部刑事责任金的情况。

4、执行程序不严密。

有些执行机关的执法人员对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了解不足,执行难度增大。

5、传统资产追偿方式无效。

传统的资产追偿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等,常常无法有效追偿。

二、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遏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减少无法拉回赃款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

立法部门应充分考虑涉财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科学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2、加强司法执行机关的专业能力建设。

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具有严密的执法程序和技术能力。

司法执行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3、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资产调查。

在资产调查方面,应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设置信息库、实行网络追偿等,做到调查精准。

4、修改相关法律,提高执行刑罚手段有力度。

当前,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手段相对较为简单,建议立法部门拟定更为严格的执法政策和制度,提高执行刑罚手段的强度。

广东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12-2801、对不宜拍卖处置财产整体移交——蒋某等21人和6单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裁判涉没收财产执行案基本案情蒋某等21人和6单位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罪名,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聚敛的财物和收益均予没收。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在被没收的财产中,某景区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当地村民小组的林地建成,属违法建筑;某养老院属特许经营行业不能任意流转,同时该养老院是承租镇政府下属企业的土地和房产,蒋某没有任何固定资产投入。

因两处财物所依附的土地和房产并非该涉黑案件应处置的财产,从土地和房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置将极大影响其价值和增加处置困难。

执行结果执行人员按照“打财断血”工作思路,转变财产执行固有方式,通过府院联动,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公安机关、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实物入库方案。

最终在法院和当地政府协作下,将某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不动产移交给财政部门,在财政局接收后交由当地镇政府管理。

在全市首创整体移交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解决涉案养老院和景区财物等的处置难题,全面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成果。

典型意义氽案是涉黑势力在农村地区扰乱当地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将能动司法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创新对不宜拍卖处置的财产通过整体移交财政部门的做法,最大化保全财产价值,推进涉黑恶案件财产刑“雷霆行动”执行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助力受涉黑势力影响而被扰乱的社会经济生活回归正常,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02、能动司法变废为宝促拍卖高价成交——高某刑事裁判涉没收财产执行案基本案情高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扣押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对高某被扣押的路虎揽胜汽车进行处置。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为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刑事审判部门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随案移送财物的移送交接工作。

判决前,应对随案移送财物进行清点,列出清单,载明数量、现状、存放地点等情况,并对财物的权属等状况进行查明。

3.刑事诉讼阶段,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为避免发生被告人或其家属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在判项中明确执行主体、金额、具体财物或财产明细等。

对无法查实被告人真实身份的,应慎重判处财产刑,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已经实际控制被告人财产的除外。

5.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裁判文书中财产刑的具体执行金额等判项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

刑事审判部门经审查,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应依法作出裁定;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

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

56法治在线·检务调查财产刑执行分析与建议文/宋珊珊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稳定大局以及司法公信力等重大问题。

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以其易补救、经济性好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大适用,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刑罚方法。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拉开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新序幕。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标志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本文以十八大以来刑事判决生效并交付在上海市某中心城区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情况的相关调研数据作为论据支撑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工作做法,为探索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化方向与路径,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实践。

专项检察及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一)专项检察基本情况据统计,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因职务犯罪在该区监外服刑的人员共计46人。

其中,被判处罚金刑16人,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19人,被判处责令退赔等其他涉案财产的26人。

数据显示,在列管的核查对象中,仅有3名未被判处财产刑刑罚,职务犯罪案件监外服刑人员被判处财产刑的比率高达94.3%,适用财产刑比率高;在核查的46起财产刑执行案件中,已执行43件人,执结率达93.47% ,执结率较高。

(二)检察监督工作做法加强内外部协调,全面调查排摸底数。

对内强化与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对外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集中从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法院刑庭、社区矫正中心三方调取2012年11月8日起判决生效且交付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核查、对比财产刑的判决情况,重点核查监外服刑对象列管地信息、法院裁判期间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等,排除无财产刑刑罚及监内执行等情况,建立监外执行职务犯罪罪犯财产刑执行台账,力求对执行到位案件与未执行到位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沪高法[2007]155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高法[2007]15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整合执行资源,我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执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二○○七年六月七日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规范并全面推行专人查控财产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定义)专人查控是指在办理各类执行案件中,需对不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采取调查、控制(解除)措施,以及需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解除)出入境措施的,指定专人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的制度。

第二条(专人查控的范围和内容)专人查控所涉及的协助单位范围仪限于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查控内容为:(-)公安机关记载的户籍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二)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记载的机动车登记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机动车的查封、解除查封;(三)社保中心记载的社保金缴纳、养老金发放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载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记载的账户所在金融机构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六)各商业银行记载的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冻结;(七)中国银联公司记载的信用卡使用记录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记载的有价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有价证券的冻结、解除冻结;(九)各证券公司记载的有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有价证券、资金的冻结、解除冻结;(十)房地产管理部门记载的不动产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不动产的查封、解除查封;(十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出入境的限制、解除限制;(十二)其他适宜进行专人查控的事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数额多少是一个要件。股票不同于一般财物,既有即时行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也有平均价、成交价、收盘价,等等,而且其价格呈不断波动状态。对以股票为犯罪对象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如何计算损失数额,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股票的,数额“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因此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计算本案的犯罪数额。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陆正辉、赵佩花夫妇的陈述,证实他们于2002年5月15日发现,自己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密码已被篡改,4月下旬至5月16日该账户内还进行过股票交易,而这段时间里,他们没有进行过股票交易,也没有委托别人进行股票交易。
2.证券营业部管理人员樊桂林、金文的证言和证券营业部客户账户信息资料,证实陆正辉、赵佩花夫妇在该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其密码已于2002年4月29日通过该营业部中户室112站点的电脑被修改;此后直至5月10日,有人多次通过该营业部中户室66、112、182、202站点的电脑,利用修改过密码的股票交易账户买卖股票。5月16日上午,又有人在该营业部中户室182站点朱建勇专用的电脑上,进入修改过密码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四、关于量刑问题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朱建勇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被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朱建勇立即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之后又随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归案,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朱建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

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

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一、积案摸底与分类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院将对现有积案进行全面摸底。

通过梳理案件类型、涉案金额、执行难度等因素,对积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此举旨在为后续的行动措施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和目标导向。

二、清理目标与期限我院设定了明确的清理目标,即在专项活动期间内,力争清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显著减少积案数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设定了合理的执行期限,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处理,避免案件长期积压。

三、专项行动措施为实现清理目标,我院将采取一系列专项行动措施。

包括加强执行力度,优化执行流程,加大执行资源投入等。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行工作。

四、执行效率提升为提高执行效率,我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包括简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五、监督与考核机制为确保专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院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通过定期对执行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执行工作进行量化评价,激励执行干警积极履行职责。

六、培训与宣传为提高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我院将组织定期的培训活动。

通过培训,提升干警的法律素养和执行技能,为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我院还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七、案件终结与反馈在专项活动期间,我院将加强对案件终结工作的管理。

通过规范终结程序,确保案件终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对执行结果进行及时跟踪和反馈。

这既有助于提升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长效机制建设为了巩固专项活动的成果,我院将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

通过总结专项活动的经验教训,完善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同时,加强与其他法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执行工作的创新发展。

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

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

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方案汇报人:2023-12-11•活动背景与目的•活动组织与参与人员•活动内容与步骤目录•活动时间与地点•活动效果与成果•活动总结与展望01活动背景与目的0102背景介绍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执行工作,但仍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执行积案。

执行积案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通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解决一批历史遗留的执行积案,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院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增强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目的与意义02活动组织与参与人员各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负责本单位专项活动的具体实施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专项活动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活动组织机构其他相关人员如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专项活动的见证人等律师、法律工作者受委托参与专项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被执行人通过专项活动了解执行情况和自身财产状况,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全体执行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法官和书记员等,负责专项活动的具体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过专项活动了解案件进展和执行情况,提供财产线索等协助参与人员范围03活动内容与步骤明确需要清理的执行积案数量和目标完成时间,制定合理、可行的清理计划。

确定清理目标分类整理积案制定清理策略根据积案性质和特点,对积案进行分类整理,为后续清理工作提供便利。

针对不同类型的积案,制定相应的清理策略,包括案件性质分析、执行措施、风险评估等。

030201制定清理计划组织执行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采用集中培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优化培训方案。

培训效果评估组织开展培训根据积案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力量开展清理工作。

刑事裁判中财产部分执行难点及程序构建

刑事裁判中财产部分执行难点及程序构建

刑事裁判中财产部分执行难点及程序构建作者:施剑飞来源:《法制博览》2020年第05期【内容摘要】多年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是我国刑事法律实践中关注的重点,但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赃款以及赃物相对比较忽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刑法思潮的变化,以公正与效益兼容为基础的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内容的执行日益受到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视。

刑事裁判涉及财产的执行工作,不仅包括财产刑,还包括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违法所得、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等涉案财产与物品的处理。

对刑事裁判财产部分的执行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对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能够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刑事裁判;财产;执行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161-02作者简介:施剑飞(1988-),男,汉族,江苏盐城人,硕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刑事裁判中财产部分执行实践中的难点(一)刑事裁判中能否对追缴及责令退赔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屡见不鲜。

但执行部门如何针对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予以执行,争议较大。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主动执行;二是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除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外,被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被害人不能依据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申请民事强制执行。

主要理由是:传统的司法理念认为民刑两分,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截然不同,基本制度与基本程序理念也有差别,虽然这样的制度分工有一定的局限,但并不可以就此混为一谈。

在制度的相应安排上,被害人可以在追缴、责令退赔无法满足其损失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进行救济,法院直接将“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交付执行,可以维护刑事权威,并且有利于提高效率。

(二)刑事追繳中第三人自愿替被告人承诺退赔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被告人理应依法退缴赃款,但因该被告人无退赃能力,故第三人(一般为被告人之亲友)向受害人承诺替被害人偿还损失,并提交了书面承诺的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相关概念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案件是指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执行案件、行政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刑事罚金刑执行案件、刑事没收财产刑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期限是指执行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的绝对期限;复议期限是指执行复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的绝对期限。

绝对期限不扣除因任何法定或者非法定事由所需要的期限。

第二条(各类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下列执行案件除外:(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行政庭审查完毕移送执行庭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二)刑事罚金刑执行案件和刑事没收财产刑执行案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参照适用本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时执行期限的延长)对于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案件,确有延长执行期限必要的,须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经批准延长的,一次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延长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三次;自第二次延长起,延长执行期限的批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月内仍无法执结的案件,确有延长执行期限必要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至高级人民法院;经批准延长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于因特殊情况在十八个月内仍无法执结的案件,确有延长执行期限必要的,须直接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经批准延长的,一次可以延长三个月,延长的次数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法院执行局专项活动方案

法院执行局专项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重要指示,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各项部署,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开展专项执行活动。

二、活动目标1. 提高执行完毕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

2. 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其生存空间。

3.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4.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活动时间2024年X月X日至2024年X月X日。

四、活动范围1. 小标的涉民生案件。

2. 涉营商环境案件。

3. 交叉执行案件。

4. 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

5. 长期未执结的重点案件。

五、活动内容1. 集中执行行动:- 针对小标的涉民生案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提高执行效率。

- 对涉营商环境案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 对交叉执行案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 对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

- 对长期未执结的重点案件,进行集中攻坚,提高执行完毕率。

2. 执行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 完善执行工作制度,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

- 加强执行装备建设,提升执行效率。

3. 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 加强执行信息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信息。

4. 执行宣传:- 加强执行宣传,提高社会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 开展执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六、活动措施1. 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2. 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内容、措施和时间安排。

3.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4. 强化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

5. 严格考核评估,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七、预期效果通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力争实现以下目标:1. 执行完毕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涉及财产性内容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纪委监委、国安、公安、检察、司法及财政等部门与法院联动不够,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配合不畅等原因,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一、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主要原因影响和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执行不能,也有主观执行不力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立审执配合,也有相关国家机关联动问题。

主要有以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标准难以把握。

目前,刑事涉财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对刑事审判部门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刑事裁判中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刑事审判部门向立案部门移送执行的期限、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死亡的是否继续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财产变价的最低拍卖次数、财产流拍后通知有关财政机关或被害人接受以物抵债的送达方式、启动无保留价拍卖的程序、无益拍卖的禁止、财产变价产生的执行费用支付、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是否暂缓执行、执行结案标准和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

前端查扣财产不到位,制约后续执行。

由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财产执行的认识不统一,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对后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侦查对赃款赃物的查明和控制不够,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及对相应财产的查控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导致案件移送执行后,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因查扣不到位,除已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第三人善意取得外,更多的是存在其亲属或其他财产代持人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等问题,致使案件到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工作难度。

法院专项执行行动预案

法院专项执行行动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缩短执行周期;2. 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降低执行风险;3. 落实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4. 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预案内容(一)组织领导1. 成立专项执行行动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执行局全体干警为成员。

2.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执行行动方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确保执行行动顺利进行。

(二)执行范围1. 优先办理涉民生案件,如农民工工资、抚养费、抚恤费等;2. 优先办理涉中小微企业案件,支持企业发展;3. 优先办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案件;4. 优先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案件。

(三)执行措施1.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2. 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3. 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财产处置等手段;4. 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5. 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作,提高执行效率。

(四)执行程序1. 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 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查找财产线索;3. 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4. 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注意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5. 执行完毕后,依法制作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保障1. 保障执行经费,确保执行行动顺利开展;2.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3.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执行合力。

四、预案实施(一)执行行动前,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议,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二)执行行动中,严格执行各项措施,确保行动有序进行;(三)执行行动后,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效果,及时改进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一批典型案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一批典型案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一批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一批典型案例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近年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一直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和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静安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工作办法》,静安法院组织开展了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从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审判执行的案件中,经中小微企业参与评选等程序,选取出第一批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0件典型案例,现予公布,以期为静安法院当前和今后依法审判执行好相关案件、支持促进好复工复产复市、服务保障好中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目录01 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02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解除纠纷案03 孙某某申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05 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06 谢某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07 朱某诉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08 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某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许可案09 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政府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 刘某等110人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系列执行案案例一在线搭建“调解+解保”高速通道,助力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困境——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洁具,但被告因经营困难且对交货时间存在异议,故未按期付款。

涉财产案件执行工作措施,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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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法院开展对刑事财产刑案专项执行今年4月以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对涉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财产刑专项执行力度。

该院总结出从2012年4月起至2013年4月判决的63起涉刑事财产案并加大了执行力度,截止到目前已全额执行到位的为37件,部分执行到位11件,其余案件因涉财产评估拍卖及犯罪人员承诺延期偿还外,累计执行到位金额达388.4万余元。

据该法院统计2013年1月至10月间,所审理的贪污贿赂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持有伪造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犯罪案件,比2012年同期上升了12.42%;且被单处、并处或没收财产的犯罪人员占全部判刑被告人总数的84.08%。

犯罪人或家属为求获得从宽处理缴纳罚没款外,在判决后再主动履行缴纳或追偿则较弱。

针对个别犯罪人员抱着“服刑一阵子,享受一辈子”、“一人服刑,全家享受”,来逃避法律财产刑的制裁。

自今年4月起,该法院加大对刑事财产刑罚没款的执行力度,制定了刑事罚没款集中清理专项执行方案。

罚没款执行力度的加大,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这次专项执行活动,该院初步探索了对刑事案件罚没款执行方式及力度。

他说除个别犯罪人员故意躲避不缴纳罚没款外,多数犯罪人员及家属尚能主动缴纳。

但也有个别被判处缓刑的外来犯罪人员企业歇业,在缓刑期间回外地老家,可见加大对此类人员执行,是法院执行罚没款亟需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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