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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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b1869a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de.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862c06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94.png)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冢、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施工、生产、试验室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单位委托试验室对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结构等进行检验,确定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监理、施工、生产和实验室等单位,依照本办法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负责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为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
第六条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由市和区、市、县检测中心及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试验室组成。
第七条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设在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区、市、县检测中心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八条市检测中心应满足综合一级试验室标准;区、市、县检测中心应满足建筑综合二级试验室标准;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必须满足一级试验室标准.第九条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试验室应与教学试验室分开设置。
第十条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按单位工程设专职检测工作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十一条市监督站职责范围:(一)监督管理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和试验室落实国家、市颁发的法律、法令、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负责全市试验室资质审查和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对检测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质量低劣的试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市检测中心职责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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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制度一、总则1. 本考核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3. 质量管理考核应坚持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考核制度。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3.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时作出响应。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三、考核内容1. 工程质量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2. 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
3.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和使用情况。
4. 工程检验、试验的结果及其合规性。
5. 质量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效果。
6.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四、考核方式1. 日常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指出质量问题。
2. 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要求整改。
3. 节点评审:在工程的关键节点或阶段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审。
4.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五、考核标准1. 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规范和规程。
2. 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 施工单位自检、互检及监理单位抽检的结果。
4. 质量问题整改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六、奖惩机制1. 对于质量管理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罚。
3.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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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2.公正性原则: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
3.合理性原则: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提高质量检测的效率和效果。
二、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一)机构设置1.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相关的技术、管理要求。
2.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高效运行。
3.质量检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人员要求1.质量检测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资格认证的检测人员,确保其具备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2.质量检测人员应接受规范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一)内容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应包括主体结构、建筑物保温、防水、电气、给排水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
(二)方法1.质量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质量检测方法应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确保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质量检测方法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四、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利用(一)处理1.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归集、统计和分析,形成质量检测报告。
2.针对质量检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d11ca36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f8.png)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一、考核背景工程检测机构是承担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专业机构,其检测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因此,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有效的考核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本方案将就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促进工程检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持续改进。
二、考核内容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规范和准确。
2. 人员素质工程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包括检测技术、仪器设备的操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3. 设备设施工程检测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检测设备和设施,确保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环境条件的稳定性。
4. 检测能力工程检测机构应确保具备各类工程检测的能力,包括工程材料、地基、结构、水质、大气环境等方面的检测。
5. 技术创新工程检测机构应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客户满意度工程检测机构应善于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三、考核方式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主要采用定期检查、暗访检查、抽查和委托检查等方式。
具体包括: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对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检测能力、技术创新、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
2. 暗访检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暗访检查,全面了解其工作流程、操作规范、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情况。
3. 抽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抽查,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检测项目进行审查,并核实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 委托检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查,对其工作流程、操作规范、检测结果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0f57285901020207409cd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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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考 核证 书和监督 人 员资格证 书 。
对监督 机构 每三年 进行 一次验 证考 核 。 对监督 人员 每两 年 进行 一 次 岗位 考核 , 年 进 每 行一 次法律 、 业务 知识 培训 , 适 时组 织 开展相关 内 并 容 的继续教 育培训 。
( 中 12条件 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 二) 、
监督 机构 应具 备 的基 本条件 : 1 具 有 中级 以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 不 受 上 述 5年 可 ( ) 有一定 数量 的监督 人员 : 一 具 1地市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建 设主管 部 门所 属 的监 、 督机 构 ( 以下 简 称 地 市 级 以上 监 督 机 构 ) 少 于 9 不 人; 县级 人 民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监 督 机 构
工作 的专业 技术人 员 。
第 七条
监督人 员应 当具 备一定 的专业技术 能
力 和监 督执法 知识 , 熟悉 掌握 国家有关 的法律 、 法规 和工程 建设 强制性 标准 , 具有 良好 职业道 德 。 监 督人 员应 当符 合下 列基 本 条件 , 经 省级 人 并 民政府 建设 主管部 门组 织 的上 岗培训 、 核合 格后 , 考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 格后 , 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 格式 的监督机
7
2、 督 人 员专 业结 构 合理 , 监 建筑 工程 水 、 、 电 智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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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ENA G TH L …… …. OC I C
监督 机构 和人员 实施考 核管 理 。
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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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改(扩)建及维修工程。
第三条凡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均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由工程部会同监理及施工单位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推荐后,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各方对推荐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入围条件第五条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第六条取得国家颁发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乙级(含)及以上,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试验室认可证书(CNAS)。
第七条材料检测具有天津市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见证取样资质证书。
第八条专项检测具有天津市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
第九条常规力学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十条日常动态检查中检测工作正常且三年内未因检测违规被通报批评。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落实,并注重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相关工作经历10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5年以上,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材料力学、材料化学、混凝土及建筑材料等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办公设施、检测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其开展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设备仪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审查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格)允许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及鉴定活动,对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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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
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https://img.taocdn.com/s3/m/9a969936c5da50e2524d7fec.png)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ed9530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b.png)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b876d4c27284b73f24250da.png)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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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责成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提供准确、可靠、有价值的检测结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掌握质量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装备,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并定期进行资格评审。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自查,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提高。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审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支付,并及时结算。
第四章质量检测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九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质量检测计划进行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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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全员责任风险意识和质量创优意识,实现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编制依据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成立质量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议室。
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其他成员。
第三章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过程控制、质量文件管理、上报资料工作管理、人员资质、教育培训、日常例会、质量问题库建立及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质量报检程序、隐蔽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四章实施细则项目经理部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月度考核,对管区及作业队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检查、考核方式与作业队等同。
对内业资料管理的奖惩:1、检验批、隐蔽工程签证缺短或填写有较大失误者,责任质检员处罚50元。
2、质量日志填写不及时或填写不认真弄虚作假者,责任质检员处罚50元。
3、各类质量报表未及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50元。
上级检查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登录问题库或弄虚作假者,对项目经理部质量质量负责人100元;项目经理部质量员处罚50元。
上级检查通知单要及时回复,否则项目经理部质量负责人会被罚100元,而项目经理部质量员则会被罚50元。
现场施工“三检”制度的奖罚规定如下:1.如果检验批没有按照“三检”流程运行,直接上报监理验收,责任质量负责人和现场技术负责人会被罚100元,责任质检员和技术员则会被罚50元。
责任作业队长会被罚款500元,而责任工班长则会被罚50元。
2.如果“一检”检查合格,但在“二检”中检查不合格,责任作业队长会被罚200元,责任工班长则会被罚20元。
3.如果“二检”检查合格,但在“三检”中检查不合格,责任技术员会被罚20元。
4.如果“三检”检查合格,但在监理检查时不合格,责任质量负责人会被罚50元,而质检员则会被罚20元。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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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资格的考核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中介检测、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省建设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 3 -监督机构的考核合格有效期为2年,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监督机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其中建筑设备安装专业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设区市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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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治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治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治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方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要紧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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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对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资质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机构第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装备先进的检测设备。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制定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定期汇总检测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参与与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培训,不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责任心和执行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记录管理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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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考核,可以全面了解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考核内容1.项目部组织管理能力考核(1)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配置是否充足。
(2)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明确各岗位职责。
(3)项目部是否建立完善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工程质量控制考核(1)项目质量方案是否合理、落实是否到位。
(2)是否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组织设计。
(3)材料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序进行施工。
(5)是否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能出具符合规定的验收报告。
(6)是否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3.工程质量安全考核(1)项目部是否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4)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整改情况。
(5)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
4.工程质量检测考核(1)参与检测单位是否合法合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标准。
(3)对检测结果是否及时处理,是否下发整改通知书。
(4)是否及时关闭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
5.工程质量管理改进考核(1)是否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评估,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3)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对项目部进行定期考核,主要针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实施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检测、质量问题整改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2.专项考核遇到重大事故、质量问题或者质量异常的项目,可以开展专项考核,需要重点关注该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全面评估其管理制度和工作执行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a385b4c281e53a5902ff99.png)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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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附件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比较强。
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比较强。
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比较强。
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三)转包检测业务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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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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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的;(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比较强。
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比较强。
意力,独立面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并且承担一切后果。
也许,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刚刚还在为抓到一个小鸟球而欢呼雀跃,下一刻大风就把小白球吹跑了;或者你才在上一个洞吞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准规范要求执行的;(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