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办法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为全面落实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对象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记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三、记分周期(一)从业人员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 月1 日起到12 月31 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二)企业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 月1 日起到12月31 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 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计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分值按10%记入该企业的总分值。
四、记分结果处理(一)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 6 分以上(含6 分)不足12 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 次(6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 6 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 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12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12 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3、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或12分的,应当自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丽水市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培训课时分别为8小时、16 小时)和考试。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1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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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各 方主体行为暂行规 定》第三十条(招 投标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交易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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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25 26 27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J4-2-02 J4-2-03 J4-2-04 J4-2-05 J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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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招标办
J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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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市场科 招标办 招标办
交易中心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3页共6页34承揽业务招标办j4211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35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36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37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6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38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739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840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941承揽业务市场科j4220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42承揽业务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4221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343承揽业务招标办交易中心j42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处罚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群众利益。
依法对违反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促进施工单位依法规范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备齐资料、证照及文件报送材料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机构或岗位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4.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较重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吊销行政许可证。
6.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每日安全例会,且通报不及时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7.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8.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9.建筑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0.施工单位未履行劳动保护义务,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1.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扬尘等的治理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2.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3.在禁止施工日期或特定时段进行施工,且未经审批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5.施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体检或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体检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例生产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处罚条例生产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所属各气站(车队、网络)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岗位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3.员工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执行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对他人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1.4.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1.5.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调查处理原则。
2.处罚及记分规定 2.1.公司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员工,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后果大小、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三违”职工进行违章记分管理,气站由安全员建立违章记分记录,车队、网络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本部门“三违”职工违章记分管理。
2.2.根据“三违”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三违”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经济处罚标准和对应的违章记分标准分别为:一级:罚款600-1000元/次,记12分;二级:300—600元/次,记9分;三级:100—300元/次,记6分;四级:30—100元/次,记3分。
2.3.对“三违”员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划分为一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或给予罚款6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处违章记分12分。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2006年21号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2 河南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直接点击下载)3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直接点击下载)4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直接点击下载)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见附表)。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
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是保障工人和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建筑施工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部门设立了一系列的扣分办法,以便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下文将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设施不完善施工企业应在现场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围挡、安全标识、警示牌等。
如发现施工企业未建立围挡或围挡不完整,未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牌等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二、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施工企业应确保所有施工人员都接受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未经培训的施工人员,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三、施工企业违规操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包括未按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违规接电等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四、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混乱施工企业应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位置,避免物料堆放混乱、堆高过高等情况。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物料堆放混乱的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五、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安全出口设置、防护网等。
如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六、施工现场卫生杂乱施工企业应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杂乱物品。
如发现施工企业存在施工现场卫生杂乱的情况,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七、施工企业违反安全整改要求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可能会提出相关安全整改要求,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整改,并按时完成。
如发现施工企业违反安全整改要求,监管部门将扣除相应分数。
总结:以上是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扣分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只有通过持续改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人和工程的安全。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 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包管理办法》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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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GQJZ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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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15-1版)(黄色为新增、红色为修改)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 条
SG016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二条
SG017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二条
SG018
《建筑法》第七条,《建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
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一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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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市场监管 科
SG-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022
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第三十九条
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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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市场监管 科
SG023
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 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
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 》(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
业资质证书
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海南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处罚申诉
海南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处罚申诉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就“诚信扣分”处理有关事宜予以说明。
1、对施工企业在本项目所承建工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扣分情况实施处罚。
2、自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不予受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复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复核认为申诉不成立的,将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依法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逾期未提出申诉被驳回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逾期3个工作日内不提出申诉的;申请材料遗失、损坏、灭失的;当事人无法提交或者提供错误材料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要求的,不予受理。
3、申请人提出申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书面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如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申诉无效。
三、如申诉属实且不影响信用评价的,予以受理,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信用评价系统将自动生成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一)不良行为:本企业在本项目所承建工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扣分情况实施处罚。
(二)诚信行为:本企业在本项目所承建工程中,未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守信”、“重点关注”、“警示告诫”或被纳入省级以上“黑名单”的,可免于处罚。
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信用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归集。
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分情况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海南省财政厅,按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检查细则、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建筑工程安全扣分制度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扣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工程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扣分制度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国内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三、安全扣分原则建筑工程安全扣分原则如下:1. 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由于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工程事故发生,将按一定比例扣分。
2.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及教育,未制定并执行安全方案,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将按一定比例扣分。
3. 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章违规行为,如违规操作设备、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等,将按一定比例扣分。
4.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存在严重隐患及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缺陷,将按一定比例扣分。
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将按一定比例扣分。
6. 施工单位未及时报告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按一定比例扣分。
7. 其他各项涉及施工安全的违规行为,将按一定比例扣分。
四、扣分标准1. 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一般情况下将扣除5-10分。
2.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及教育,未制定并执行安全方案,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将扣除10-15分。
3. 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章违规行为,如违规操作设备、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等,将扣除10-20分。
4.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存在严重隐患及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缺陷,将扣除15-30分。
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将扣除10-20分。
6. 施工单位未及时报告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扣除20-30分。
7. 其他各项涉及施工安全的违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扣分的幅度。
五、扣分及处罚1. 施工单位遭受安全扣分后,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可申请减分。
必维施工现场扣分标准
必维施工现场扣分标准
必维施工现场扣分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必维施工现场扣分标准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按照扣分制度进行相应的扣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必维施工现场扣分标准:
1. 安全方面: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扣10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扣5分;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扣5分等。
2. 质量方面: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扣5分;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使用,扣10分;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扣5分等。
3. 进度方面:未按计划完成施工进度,扣5分;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扣10分等。
4. 文明施工方面: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警示标识等,扣5分;施工噪音、扬尘等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扣5分;施工结束后未清理现场废弃物等,扣5分等。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可能的必维施工现场扣分标准示例,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的交通、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工作;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处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扣分分值不封顶。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原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记分周期)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取得施工许可的,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按其对应的施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之日起计算。
建筑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细则
住建部门通报文件或住建部门官网“曝光台”信息
12
24个月
4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10
24个月
5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8
24个月
6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6
12个月
7
因不良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部、省、市、区(县)住建部门通报文件
1
0.8
0.6
0.4
12个月
8
被社会市场行为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国家、省、市公共市场行为信息系统通报
5
24个月
9
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交虚假企业信息、工程业绩、奖项等的
住建部门处罚文件
4
24个月
10
企业在进行合同信息归集时,弄虚作假、提供有误信息的
附件5:
建筑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细则
建筑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下不封底。根据不良行为类别、有效期、分值计分。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不良行为
扣分依据
扣分值
有效期
1
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
司法部门判决文书
3
24个月
2
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被通报的
部、省、市、区(县)住建部门通报文件
2
12个月
14
因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或行政警示的
住建部门约谈记录、行政警示书
1
12个月
15
因质量或安全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住建部门处罚文件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是北京市领导为了规范建筑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项措施。
该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内容以及对建筑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里,北京市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
一些不法企业以低价中标、偷工减料等手段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面对这些问题,北京市领导决定出台《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加强监管力度,并通过记分制度来约束和惩处不良行为。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一系列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细则;二是制定了相应的记分办法和扣分细则;三是规定了记分达到一定标准后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
这一标准的出台,为建筑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规范,也为领导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工具。
该标准明确了一系列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细则。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拖欠工程款项、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法分包、超范围施工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标准,每个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被记分,并根据记分办法和扣分细则进行相应扣分。
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有不同程度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记分后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招投标、暂停资质等级评审、吊销资质证书等。
通过这样一套完整的扣分制度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出台对建筑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的出台将促使建筑企业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企业将更加注重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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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办法
1、企业不良行为记分以《顺德区建设局不良行为认定书》为依据。
2、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具体见下表。
3、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每月在相关网站公示一次,公示期为3年。
4、不良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与资质年检时间相对应,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5、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实行告知制度:记分超过20分不足40分者,书面警示不良行为企业;记分超过40分不足60分者,由局领导或由局领导指定专人约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谈话告诫并要求整改;记分超过60分者,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强制培训,学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