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0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最新版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20xx年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1-23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来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
遭受工伤的员工主张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赔偿三个阶段,其中工伤鉴定又称为劳动能力鉴定。
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仅供参考!工伤赔偿程序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
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020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
2020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目录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3)(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3)(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3)(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4)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4)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5)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5)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6)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6)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7)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8)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2)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3)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13)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3)八、医疗费 (14)九、工伤康复费 (15)十、辅助器具费 (15)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15)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5)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4号令
工伤4号令工伤四号令是我国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下面我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工伤四号令进行详细介绍。
工伤四号令于2020年正式实施,是我国《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补充规定。
背景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对工伤保险进行全面修订,发布了工伤四号令。
工伤四号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待遇标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完善工伤保险责任追究等方面。
首先,优化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提高待遇标准,包括提高工伤医疗补助标准、工亡职工亲属抚恤补助标准等,确保受伤职工能够获得相应的合理待遇。
此外,工伤四号令还加强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
最后,完善工伤保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用人单位能够履行其保险责任。
工伤四号令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进一步强化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信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劳动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其次,它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受伤职工和亲属的收入,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同时,工伤四号令的实施还促进了企业加强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工伤四号令的实施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增强了劳动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任度,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综上所述,工伤四号令是我国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工伤四号令的出台和实施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和待遇。
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0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江苏省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被认定为工伤的各类情形: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是如何认定为工伤,那么接下来就是认定工伤后都有哪些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四.具体工伤赔偿标准及补偿(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怎么鉴定伤残等级】2020最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怎么鉴定伤残等级】2020最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0最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作为工伤认定中较为重要的部分,一直都受到很多人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工伤鉴定呢?工伤鉴定标准有哪些呢?工伤鉴定需要经历那些程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0最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供大家参考!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2020最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 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 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 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 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2020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山东省发布了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以下是各项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一、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医保范围内费用的100%报销,基金支出最高。
要求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支付。
在山东省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支付。
住院期间的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三、交通费、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支付。
要求工伤职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前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在山东省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标准为医保范围内费用的100%报销。
要求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职工需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辅助器具费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需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详见规定。
六、停工留薪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50%。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八、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标准为本人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30%。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此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
2020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2020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020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总结,供参考!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赔偿结果明细
3.经医院诊断,损伤属于意外事故性质。
二、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伤者因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伤者经医院诊断,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000元位应当支付伤者因工伤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期间的工伤津贴。伤者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期间为30天。按照伤者上一年度工资的80%计算,伤者上一年度工资为4000元,故每日工伤津贴为4000×80%÷365=8.77元,共计工伤津贴262.11元。
三、赔偿支付方式及时间
1.医疗费: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2.工伤津贴:从伤者停工之日起次月28日起发放,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伤者。
3.赔偿金:一次性支付,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伤者。
以上为本次工伤认定赔偿结果明细,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并确保伤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伤者工种:机械操作工
3.伤者工伤发生时间:2020年5月10日上午9点
4.伤者工伤发生地点:XX公司生产车间
5.事故经过:张三在操作机器时,由于操作不当,手指被夹住并受伤。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确认该伤害符合工伤定义,具有以下特点:
1.伤害原因明确,与劳动工作直接相关;
工伤认定赔偿结果明细
工伤认定赔偿结果明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对发生工伤的从业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工伤认定赔偿结果明细是对工伤认定和赔偿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说明的文件,下面是一个700字的工伤认定赔偿结果明细的示例:
一、工伤认定情况
1.伤者姓名:张三
2020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2020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至2012年,中国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政府提供的统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较为公平的结论;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
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的赔偿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工伤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补助金二本人工资27个月⑵二级伤残补助金二本人工资25个月⑶三级伤残补助金二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二本人工资21个月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3一级伤残津贴二本人工资90%⑵二级伤残津贴二本人工资85%⑶三级伤残津贴二本人工资80%⑷四级伤残津贴二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五级伤残补助金二本人工资18个月⑵六级伤残补助金二本人工资16个月2.伤残津贴⑴五级伤残津贴二本人工资70%⑵六级伤残津贴二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七级伤残二本人工资13个月⑵八级伤残二本人工资11个月⑶九级伤残二本人工资9个月⑷十级伤残二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二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二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020-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
2020-2020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改】:01-10来看看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吧,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0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已接近尾声,马上就是2020年的最后一周了,在此之前,我也一直关注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说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学习。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经医疗机构证明,诊断患职业病之前或者诊断患职业病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应当认定为工伤,却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三)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经治疗仍不好转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明显超过享受待遇期限的。
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人社局批准后,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五)到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
在统筹地区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其他法定原因事故伤害并经就医地诊断为职业病后,于就医过程中受到非责任侵害的权利。
上述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之日起至因工死亡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实期间。
所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被他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伤害无法工作;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或者出差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3.患职业病期间;4.在本单位生产工艺改革中因职业活动受伤;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又因工负伤的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但是,并不是所有伤亡都能够认定工伤,有些是不属于工伤范畴的,本文就此话题详细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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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工伤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
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19]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9]375 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
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19]311 号)认为,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19]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 条、第61 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9]行他字第9 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9]行他字第17 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9 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
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19]139 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19]行他字第2 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9]行他字第
10 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9]行他字第236 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