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现实中,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相约“假离婚”,事后剧情却发生反转,财产权益受损方此时手持当时假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能否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该协议?高律师梳理了以下真实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认定协议真实有效。
对于驳回原告诉请,认定协议真实有效的情形中,法院主要是考虑如下两个问题:1.提起诉讼时是否超过1年的时效。
2.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约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自愿离婚的,认定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1. 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如前所述,对于是否离婚,刘某甲、莫某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即使如刘某甲所述是因规避购房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亦是刘某甲、莫某一致同意为规避政策而离婚,故不存在欺诈。
刘某甲又称双方曾约定购房后办理复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是否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是莫某完全自愿,现莫某不同意复婚,表明莫某并非自愿同意复婚。
则即使双方曾约定复婚,该约定因违反莫某的自愿而无效。
因此刘某甲主张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采纳。
2. 既然《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不存在欺诈情形,该协议书又是在民政部门签订,提交民政部门备案,故该协议内容应属刘某甲、莫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刘某甲主张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该院对此不予采纳。
则刘某甲主张撤销该协议缺乏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属刘某甲、莫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甲、莫某已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生效,刘某甲、莫某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认定责任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认定责任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伪造离婚协议书,是指未经离婚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制作、修改或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条法律责任
1.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
损失、恢复名誉等。
2.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
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3. 若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条认定标准
1.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协议书的制作方式、协议内容的一致性、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真伪等。
2.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认定,应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进行。
第四条举证责任
1. 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对于协议书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
2.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法律后果
1.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人,若被认定有责任,其伪造的离婚协议书
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人,若被认定有责任,其伪造行为可能影响
其在其他法律事务中的信誉和权益。
第六条救济途径
1. 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若发现离婚协议书被伪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伪造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2. 伪造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人,若被错误认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虚构的协议书样本,实际法律文书应由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起草。
)。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表面离婚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可能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财产分割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进行。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有效,那么财产分割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
2.子女抚养假离婚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无效,子女抚养权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子女抚养权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
3.子女抚养费假离婚对子女抚养费的影响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无效,子女抚养费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子女抚养费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
4.子女姓名变更假离婚可能导致子女姓名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无效,子女姓名变更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
如果假离婚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子女姓名变更将按照离婚时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
5.其他法律后果假离婚还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后果:(1)虚假诉讼:假离婚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解析虚假离婚案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解析虚假离婚案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虚假离婚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为了规避法律的财产分割规定而故意造成虚假离婚状况,从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在这样的案例中,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一个困扰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难题。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些财产可以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存款、共同购买的房产或车辆等。
虚假离婚案例中,其中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财产分割,可能通过伪造离婚协议、向法院隐瞒财产等手段,使得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得到合理处理。
因此,解决虚假离婚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其次,对于虚假离婚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回,法律上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无效的诉讼,要求重新认定婚姻关系的存在。
在审理过程中,受害方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虚假离婚的事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的情况。
如果法院确认离婚的无效性,夫妻双方的财产将被重新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虚假离婚案例中涉及的财产已经被买卖、转移、隐瞒等方式转移,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对涉及的财产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其归属权和价值。
如果确认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冻结、扣押等,以确保财产不会被进一步转移或损失。
此外,针对虚假离婚案例中的特殊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虚假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等目的,法院可以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追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在解决虚假离婚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协作非常重要。
司法机关需要确保对虚假离婚案件进行及时、准确的审理和处理,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执法部门需要积极配合司法程序,调查虚假离婚案例中的转移财产行为,防止被转移财产的进一步损失。
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案例
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案例婚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然而,婚姻并非没有问题和挑战,有时候夫妻中的一个人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措施,如虚假离婚,以达到某种目的或逃避现实。
这种行为往往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不仅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婚姻中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
某市X先生和Y女士结婚多年,原本是一对相敬如宾的夫妻,也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然而,在一段时间后,X先生开始对夫妻关系产生不满,并对Y女士抱有怀疑。
为了逃避这种不满和怀疑,X先生决定采取虚假离婚的方法。
在法律程序上,X先生和Y女士通过律师办理了他们的离婚手续,并获得了离婚证书。
然而,此后的故事才真正开始展开。
虚假离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追求其他的私人利益或逃避某种责任。
对于X先生来说,他决定虚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外遇对象。
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个看似无害的谎言将导致他和Y女士之间的巨大纠纷。
首先,虚假离婚引发了财产分割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后需要公平地分割财产。
但由于X先生虚假离婚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于财产分割的义务,他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的外遇对象名下,以逃避财产分割的责任,这导致Y 女士在经济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其次,虚假离婚引发了抚养权的问题。
在夫妻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虚假离婚使得Y女士成为单身妈妈,她需要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同时她也失去了对于X先生的经济赡养的权利。
这对Y女士和女儿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虚假离婚侵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
Y女士在得知X先生的真实意图后,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
她意识到X先生在婚姻中的不忠和欺骗,这导致了她对婚姻价值的怀疑和对人际关系的不信任。
夫妻间的信任被破坏,感情也因此遭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由于虚假离婚引发的纠纷,X先生和Y女士进入了漫长而复杂的法律程序。
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假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增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转移财产等,而暂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然而,假离婚并非真实离婚,它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可能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对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纠正,追回转移的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2.子女抚养权在假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问题时,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属。
3.离婚损害赔偿假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受损害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法律后果的追溯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后,法院可以对假离婚期间的行为进行追溯,对涉及财产转移、债务规避等行为进行处理。
5.法律责任在假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导致离婚无效。
此时,被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追究欺诈、胁迫方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因某甲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两人办理了假离婚手续。
离婚后,某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友名下。
不久,某乙发现真相,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恢复婚姻关系,并要求某甲返还转移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与某乙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离婚无效。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恢复婚姻关系,并要求某甲返还转移的财产。
四、总结假离婚虽然可以暂时规避某些法律风险,但存在着诸多法律后果。
在办理假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风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假离婚现象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假离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
假离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 假离婚协议书的认定标准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书所称“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规避法律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或其他非法目的,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认定原则认定假离婚协议书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协议书内容应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不得有虚假陈述。
2. 合法性原则:协议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 公平性原则:协议书内容应体现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认定标准1. 目的性:协议书内容显示双方离婚的目的明显不符合常理或有规避法律义务的嫌疑。
2. 行为一致性:双方在协议书签订前后的行为与协议书内容存在明显矛盾。
3. 利益关系:协议书内容显示双方通过离婚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规避了法律责任。
4. 证据支持:有充分证据证明协议书内容不真实或双方有串通行为。
第四条法律后果1. 无效认定:一旦协议书被认定为假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责任:涉及假离婚的双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 财产处理:涉及假离婚的财产分割等事宜,应重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举证责任1. 举证原则:主张协议书为假离婚协议书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书内容、双方行为、相关证据等。
第六条法律适用本协议书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书认定标准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协议书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结束)。
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过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伪造离婚协议书进行房产过户,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触及了道德底线。
本文将探讨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困境。
一、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的法律风险1. 违反《民法典》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分割。
但是,伪造离婚协议书进行房产过户,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2. 房产过户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伪造的离婚协议书无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体现,因此,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的房产无效。
3. 民事责任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4. 刑事责任若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的行为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侵权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的道德困境1. 违背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社会诚信环境。
2. 损害家庭关系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往往涉及到婚姻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这种行为可能破坏家庭和谐,引发家庭矛盾。
3. 社会道德滑坡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的行为,反映了部分人道德观念的缺失,容易导致社会道德滑坡,影响社会风气。
三、结语伪造离婚协议书过户房产,既触犯了法律,又损害了道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涉及房产过户等重大利益的行为,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为了私利而采取违法手段,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名为“假离婚”的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本文将从假离婚现象的背景、原因、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现象的背景与原因1. 背景因素(1)房价上涨: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上涨,很多家庭为了购买房产,不得不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降低购房成本。
(2)子女教育:一些家庭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让孩子享受到“单亲家庭”的优惠政策。
(3)企业裁员: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2. 原因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假离婚。
(2)道德观念缺失: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假离婚的手段,道德观念的缺失是假离婚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家庭矛盾加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矛盾日益加剧,夫妻双方为了逃避现实,选择办理假离婚。
三、假离婚现象的表现形式1. 房产分割:为了降低购房成本,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将房产分割,再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购买。
2. 子女抚养权争夺: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
3. 企业裁员: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4. 避税:一些高收入夫妻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降低税率。
四、假离婚现象的法律后果1. 婚姻关系未解除:虽然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夫妻。
2. 财产分割: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仍然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 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仍然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4. 离婚证明效力:假离婚办理的离婚证明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经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假离婚”变真离婚 一年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假离婚”变真离婚一年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假离婚,这是一个我们经常听到的词语,其实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为了某种目的而假装离婚,这种行为是违反婚姻道德伦理,同时也是违法的。
但是,有些夫妻在婚姻中出现纠纷,需要分居甚至离婚,但是又不想走法律程序,并不是有意去违法。
这样的情况在某些人生活中确实会发生。
因为双方比较争吵,不能相互理解,或者在某些事情上看法不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时有些夫妻不想走法律程序,选择“假离婚”的方式,就是保持婚姻状态,但却分居了。
可是,假离婚成为了夫妻感情破裂的策略,这种手段是不道德的,不伦不类的,并且也会给双方的财产分配留下一定的难题。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只是走个形式,但是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却会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年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在“假离婚”期间,夫妻的财产就没有被分割。
如果一年后双方真的要离婚,那么这些财产就需要重新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假离婚”一年后继续离婚,可以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进行财产的分配。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不同意,那么就需要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财产分配。
这时,法院会需要夫妻双方提供详细的收入、财产等资料。
在离婚之前,财产是需要进行公正分配的,公正分配的原则是“以感恩为前提,以公平为宗旨”,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分配财产的时候,需要对家庭中的共同财产进行公正的评估和分配,如果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就可能导致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分配,影响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假离婚带来的难题,双方应该尽早坐下来沟通,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依据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同时,可以 hire 一些专业律师来协助分配财产。
律师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产生的财产进行评估,解决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纠纷。
在进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双方还应该注重自己的心态调整,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保持理性的判断,尽量和解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可以保护双方原有财产不受到不良的分配影响。
假协议离婚演变成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办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假协议离婚演变成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办假协议离婚演变成离婚财产纠纷的话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这里并不清楚离婚财产纠纷的一些实际情况,如果写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财产协议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这些情形的话,就没有什么可以补救的方法了,因为离婚协议书已经正式生效。
一、假协议离婚演变成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办?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
其次,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那么法院的财产分割判决也是依法作出的,因此是有效的,不能要求重新分割。
假离婚是违法的,变成真离婚后,如果没有约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分割属于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假离婚的效力是怎样的?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可以向法院起诉吗1.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夫妻协议离婚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如果本身涉及到的财产比较多的话,也可以单独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这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一定要注意对其中内容进行审查。
那要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的话应该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故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且在一年内起诉的,法院才会依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协议书之假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协议书之假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或诉讼程序, 离婚协议便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对当事人因为各种目的约定的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假离婚”不予认可.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 在行政程序上已经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 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也就是说, 一旦离婚协议生效, 那么离婚便成事实, 即便你再怎么说自己并不是真想离婚也于事无补. 在婚姻关系上, 所有的后果都由你自己承担, 法律不提供这方面的救济.至于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 法律规定在协议离婚一年之内, 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表示后悔, 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 如果没有发现财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 应当依法驳回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具体到你的情况, 离婚的事实已经无法改变, 你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此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 但你要有充足的证据(比如相关录音、邮件等物证、人证等)证明, 在签订这份离婚协议时, 确实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否则, 法院不会更改原先的财产分割. 你前夫答应复婚又没有复婚,只是情感上的变卦, 在法律上不属于欺诈范围.【相关阅读】【案情简介】佟冬、梅香(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 2019年2月, 两人商议购房, 由于佟冬婚前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若购买家庭二套房需缴纳总房款60%的首付款. 为达到“购买首套房只需缴纳30%首付款”的目的, 佟冬提议先离婚, 等房贷手续办理后再复婚, 梅香表示同意.2019年5月, 他们的女儿出生了. 为了尽快购房, 佟冬和仍在坐月子的梅香签订了“离婚协议”, 其中第一条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 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随后, 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领取了离婚证, 但还住在一起.这之后, 佟冬、梅香缴纳了17万余元首付款, 其中佟冬出资9万余元, 梅香出资8万元, 付款人为梅香. 离婚后, 佟冬和梅香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 争吵中, 佟冬拿梅香的身份证办理了退房手续, 梅香得知佟冬退房后, 又独自购买了退掉的商品房.今年1月11日, 佟冬和梅香又发生争吵. 经佟冬父亲执笔, 佟冬和梅香签下“好结好散、互不干扰”的承诺书. 次日, 梅香带着女儿搬离佟冬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了要回女儿, 佟冬于今年3月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第一条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内容无效, 并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由梅香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而梅香以要求复婚为由拒绝佟冬的请求.【法院说法】樊城法院审理认为, 佟冬、梅香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对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 属抚养子女纠纷. 佟冬和梅香为了达到购买家庭二套房预交30%首付款的目的协议离婚, 并未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实际损害, 佟冬诉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佟冬和梅香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产生法律效力, 佟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或欺诈, 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因此, 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效, 双方对子女抚养内容的约定也当然有效, 故佟冬要求确认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支持.昨日, 主审法官表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梅香作为与佟冬共同生活的一方, 其身体健康, 收入稳定, 也没有对女儿有虐待、遗弃及其他对女儿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利的事实,不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孩子尚小, 从生长发育方面考虑, 原则上应跟随母亲生活, 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假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专业普法:假离婚后,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含民法典新规)
专业普法:假离婚后,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含民法典新规)来源:京法网事,作者:北京三中院杨夏“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
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新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今天京小槌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
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
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
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
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夫妻逃避债务假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逃避债务假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逃避债务假离婚怎么处理?
因为夫妻双方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也无权提起诉讼,无人诉讼,人民法院就无法对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
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
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假离婚是自欺欺人的一种行为,可能有些人就是在另一半连哄带骗的情况下随意的写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
等离婚之后才发现另一方真的就按照财产分配协议来处置了。
如果没办法举证两个人当初商量的是假离婚,那这种哑巴吃黄连的事情也是自己造成的。
假离婚需要财产分割吗
假离婚需要财产分割吗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逃避债务、满足购房条件等,双方商议对举行分割并办理假离婚的。
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假离婚,没有假离婚的说法。
因此,对于假离婚的,想要达到离婚的效果必需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记下,领取离婚证,或者夫妻双方去法院起诉离婚(此种状况比较少见,由于是假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看法是全都的,所以不会通过法院办理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商议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记下,领取离婚证的,在法律上就视为真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举行的分割,在领取离婚证时已经生效。
除非在订立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发觉之次日起一年内可以重新申请财产分割,否则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
二、假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办存在两种状况:(一)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未同居的。
此种状况下,发生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就比较容易。
首先,办理了离婚记下的,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哀求重新分割的。
(二)办理假离婚后,夫妻双方依然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办理假离婚后,同上面的状况一下,夫妻双方商议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情形发生的,财产不能要求重新分割。
但是,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根据的规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割时根据普通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条件一样的状况下,平均分割。
共同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假如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其次,假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看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普通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赋予适当协助。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导读:本文是关于“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希望能帮助到您!“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假离婚”协议不公问题日渐突显,法律需要更多的变通去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本来普通的一家,妻子突然患了重病,丈夫埋没了良心,“假离婚”成真。
今年37岁的杜玲是南京某宾馆的服务员。
4年前,她嫁给了一个看上去条件还不错的男人——比她大3岁,叫张明,是个公务人员。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两家老人也相处愉快。
2009年3月,女儿出生,更为小家庭增添了喜悦。
谁也没有料到,2009年11月,两人居然悄悄领了离婚证。
在后来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张明这样解释: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杜玲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于是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的妻子却落泪:“我们是假离婚。
2009年8月,他听说我父母家平房要拆迁,就跟我谈,说我户口还在娘家,如果离婚的话可以参与分房,我一开始不同意,父母也不让,但他反复做我思想工作,还请拆迁办的人吃饭,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同意了。
离婚协议是他起草的,我问抚养费为什么只写200元,他说给高了影响分房子。
我对他深信不疑,根本没想到他会抛弃我。
”亲友们都知道两人假离婚是为了拆迁分房子,张明的同事也知道内情。
百般挽回无果后,杜玲意识到复婚已无望,于是跟张明谈经济问题,不料张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协议办”。
杜玲自然不肯,那份协议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亏。
协商无果后,张明索性告到法院,称杜玲离婚后仍强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不在家强行入住,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搬出。
白下法院2012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杜玲携父母出庭,向法官陈述了离婚的隐情和分手的真实原因。
她表示,婚后家中财产均由张明掌握,她没有办法举证,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现在她带着小孩,又身患疾病不能上班,每个月只能领取500元基本工资,如果搬走生活将无法为继。
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
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一、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是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按揭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房产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假离婚离婚协议无效1、离婚协议所要处理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不是也不应是它所要约束的范围。
2、因为以离婚为名欲多购房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58条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3、任何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发生争议后受损害的只能是当事人自己。
三、假离婚证买房归属答疑网友提问:伪造离婚证后假离婚买的房归谁呢?律师回答: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种是夫妻二人商议好之后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调解离婚;另一种是伪造离婚证。
如果是通过第一种方式离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解除,在法律上就视为真离婚。
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购买方个人财产。
如果是通过假离婚证的形式买房,因为夫妻二人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假离婚买房后房子归谁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是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离婚协议书造假
离婚协议书造假简介离婚是夫妻双方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而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体现了双方离婚事宜的协商结果。
然而,近年来,有不少案例中出现了离婚协议书的造假情况。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书造假的原因、影响以及防范措施,以提醒各位当事人避免因离婚协议书造假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离婚协议书造假的原因离婚协议书造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资产分割纠纷离婚时,双方夫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然而,由于追求私利或不公平占有他方财产的心态,有些人可能会通过伪造或篡改离婚协议书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可能包括故意遗漏财产信息、虚报财产价值或伪造财产凭证等。
2.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协议书中通常包含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约定。
当一方认为约定的抚养方式不公平或不合理时,可能会企图通过篡改或伪造离婚协议书来改变子女抚养的安排。
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子女的权益受损。
3. 保障权益离婚协议书中还会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权益、债务分担以及赡养老人等一系列问题。
当一方对协议的条款不满意或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可能会采取篡改、伪造或删除协议条款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协议书造假的影响离婚协议书造假的行为可能带来以下影响:1. 法律风险增加离婚协议书作为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发现篡改或伪造,将可能导致相关法律风险。
对造假方而言,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2. 产生争议与纠纷一方篡改或伪造离婚协议书可能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引发双方的争议与纠纷。
这将增加解决离婚事宜的成本和时间,并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理困扰。
3. 影响社会信任离婚协议书造假行为的发生,不仅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也可能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人们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防范离婚协议书造假的措施1. 审慎起草与签署协议离婚协议书的起草和签署是重要的环节,各方应该慎重对待。
在起草协议书时,应明确约定财产、子女抚养、债务分割等内容,并尽量避免模糊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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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
“假离婚”协议别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假离婚”协议别公咨询题日渐突显,法律需要更多的变通去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本来一般的一家,妻子忽然患了重病,夫君、相公埋没了良心,假离婚成真。
今年37岁的杜玲是南京某宾馆的服务员。
4年前,她嫁给了一具看上去条件还别错的男人比她大3岁,叫张明,是个公务人员。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两家老人也相处愉快。
2009年3月,女儿出生,更为小家庭增添了欢跃。
谁也没有料到,2009年11月,两人居然悄悄领了离婚证。
在后来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张明如此解释:双方性格别和,无法共同日子,杜玲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于是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的妻子却降泪:我们是假离婚。
2009年8月,他听说我父母家平房要拆迁,就跟我谈,说我户口还在娘家,假如离婚的话能够参与分房,我一开始别接受,父母也别让,但他反复做我思想工作,还请拆迁办的人吃饭,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接受了。
离婚协议是他起草的,我咨询抚养费什么原因只写200元,他说给高了妨碍分屋子。
我对他深信别疑,全然没想到他会抛弃我。
亲友们都知道两人假离婚是为了拆迁分屋子,张明的同事也知道内情。
百般挽回无果后,杜玲意识到复婚已绝望,于是跟张明谈经济咨询题,别料张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协议办。
杜玲自然别肯,那份协议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亏。
协商无果后,张明索性告到法院,称杜玲离婚后仍强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别在家强行入住,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马上搬出。
白下法院2012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杜玲携父母出庭,向法官陈述了离婚的隐情和分手的真实原因。
她表示,婚后家中财产均由张明掌握,她没有方法举证,但并别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如今她带着孩子,又身患疾病别能上班,每个月只能领取500元基本工资,假如搬走日子将无法为继。
她要求张明给个说法,否则坚定别搬。
张明未到庭,他的律师声称,双方系自愿离婚,杜玲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后,杜玲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女儿的名义状告张明,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200元,杜玲认为全然无法维持女儿的日子,要求增加至2000元。
她调查得知,张明的税前收入是6600余元,而法律规定抚养费宜按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