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是指在不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他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具体的范围会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使用:个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如自己阅读、观看、收听他人的作品。
2. 教育与研究:教师、学生、研究人员可以在教育和研究活动中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作品。
3. 引用与评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的作品,并对其进行评论和批判。
4. 新闻报道:新闻机构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新闻报道。
5. 程序数据处理:合理使用作品的程序数据处理、搜索引擎等。
6. 临时复制:在不商业目的下对著作作品进行临时复制。
7. 残疾人合理使用:为残疾人提供特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和调整。
因此,具体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嬗变与挑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合理利用和使用。
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识获取和信息交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合法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经历了嬗变。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学、研究、学习等用途上。
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数字化平台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也得到了拓展和扩大。
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媒体获取大量的信息和知识,这就需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当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嬗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家的法律体系也纷纷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美国通过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加强了对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欧盟也通过了《信息社会服务指令》,明确了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制度。
2. 技术手段的创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这些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例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利益。
3. 社会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取和使用也有了新的认识和观念。
知识共享、开放获取的理念在数字化时代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和推广,这也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限
制印刷、传播和演绎作品以外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享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权利,包括:创作作品的权利、修改或改编作品的权利、表演、放映、演出、广播或通过
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出版和复制作品的权利,以及与其他权利形成结合的权利等。
一、共享情形:对著作的一次有限的、非商业性的自由共享拷贝和传播受保护作品,
不需要著作权人授权,但要遵守归著作权人所有的原则。
二、引用情形:在非盈利、教育研究方面,允许受保护作品的一次有限拷贝和传播,
并附带明确的批判性评论,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三、教学情形:学校教师和学生在校内教学活动中,不因为教学需要而影响作品的版
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校内教学活动中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四、公共演示情形:为了完成公共任务或功能,政府机构和未营利机构可以公开演示
作品,但不得将作品传播给公众,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五、研究情形:研究者需要为科学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使用受保护作品,可以通过获得
著作权人许可进行科学研究。
总之,著作权法规定合法使用受保护作品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合理使用受保护作品,才能赋予著作权法充分有效地实施,有效地保护作者的精神财产权。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参与社会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之间的冲突。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使用都是合理的。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涉及对多种因素的考量,如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明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传统的合理使用情形,如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环境的形成,新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不断涌现,如网络搜索、链接、转载、摘录等,这些都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以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同时,也需要不断关注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与重要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益与社会公众获取、利用信息的需求。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划定一个合理的范围,使得公众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由地获取和使用信息,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满足了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使用权 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 称为强制许可证
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
使用,,且使用人无特定范围;强制许可则需首先向著作权 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再由主管部门向主 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 作权人支付报酬
注意: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场合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登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 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4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公众 利益,因为属于合理使用 5 图书馆 档案馆 纪念馆 博物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 品 6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公众场合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 摄像 8 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 国内发行 9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 重作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制度
具体体现:著作权法 第33条第二款 著作权法第40条 第三款 著作权法第43条
著作权法第44条
前提条件
、所编写的教科书必须为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 教育规划,且为学校正式使用教材 2 、为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数量有限 3、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但必须支付 报酬 且不得侵犯其他权利 4 、 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的使用的作品则不能引用, 否则构成侵权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引言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它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下,也存在着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需求。
为了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建立了一套合理使用制度,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著作权法保护下,对他人作品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而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活动中对作品的引用和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2. 合理范围原则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
根据作品的性质、目的、使用的方式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3. 公正原则合理使用应当公正合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努力和创造,不得损害其利益。
4. 善意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应当是善意的,不得滥用合理使用权。
使用者应当遵守合理使用的规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或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具体情形:1. 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个人在学习、研究和欣赏作品时,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例如,在写作论文时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或在个人欣赏音乐作品时进行私人使用。
2. 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属于公众对社会事件和作品进行评论和报道的活动,一定范围内的引用和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例如,新闻报道中引用他人的言论或作品,或评论文章中引用部分作品进行评论。
3. 教育和科研教育和科研活动中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例如,在教学中使用他人的教材或教学素材,或在科研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4. 公共利益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例如,政府机构在公共服务中使用作品,或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
三、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 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混合式立法模式。在概括性规定方 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 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 一规定为合理使用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
参考内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和社 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文化的传播和知识的传承。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技术的进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本次演示将从著作 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立法完善方面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基 本原则
1、概括性立法模式
概括性立法模式是指在著作权法中仅以较为抽象的文字对合理使用进行概括 性规定,不具体列举合理使用的情形。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灵活性强,可以 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技术环境和社会需求;缺点是规定过于原则,难以给使用者 提供明确的指引,也给司法机关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列举式立法模式
充分利用和享受文化成果。本次演示将探讨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 式,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源自当前,世界各国在著作权法中普遍建立了合理使用制度,但具体立法模式存 在一定差异。根据对合理使用规定的位置、数量和详细程度等特征的考察,可以 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概括性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 式和混合式立法模式。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 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规定。以下是一 些常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具体情形: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在特定的范围和方式下使用著作权作品。
它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制度,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的条件以及合理使用的方式。
合理使用的范围是指在特定用途下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范围,比如学术研究、教学、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方面。
合理使用的条件通常包括非商业性、适度使用、署名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理使用的方式则取决于具体的使用行为,可以是复制、发表、演出、展示等,但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社会发展。
首先,它有助于满足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需求。
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个人和机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促进学术研究、教学、新闻报道等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但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避免著作权的滥用和垄断,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的权益。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可以促进创新和创作活动的开展。
当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创作材料和灵感,有利于推动创新和文化交流。
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
合理使用涉及众多领域和用途,如何确定哪些行为可以视为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界定,这涉及到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问题。
其次是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条件和方式不同于常规的著作权许可,如何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
最后是利益平衡问题。
在具体的合理使用案例中,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并在实践中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原创作品。
然而,著作权并非是绝对的,其使用也应遵守一定的规定。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合理使用需求,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分析其对著作权保护和文化创作的重要意义。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个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表达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著作权的产生无需登记或其他程序,一旦作品以实体或电子形式表达出来,即自动拥有著作权。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和目的合理使用指的是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前提下,由公众对已发表作品进行非商业性的合理利用。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众的合理知识传播和文化创作需求,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
三、合理使用的准则和保护范围1. 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著作权法规定,个人和机构在进行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时,可以复制、发表、展示已发表的著作,但需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姓名。
2. 非营利性的报导和评论:合理使用制度鼓励公众对已发表作品进行评论和讨论,支持新闻、文学评论、学术论文等行为。
这些行为所使用的作品应保持合理的篇幅或用于评论的需要。
3. 个人学习和私人使用:公众可以将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和私人使用,如阅读、研究和欣赏等,并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4. 公共利益目的: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如在新闻报道中引用短篇文字、摄影作品等,但需注明出处。
四、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保护和文化创作的意义1. 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边界,使其享有合理的经济利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
2. 促进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合理使用制度使公众能够合理利用已发表的作品,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承和创新的发展,丰富社会的文化内涵。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允许被授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利用。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中美两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有所不同。
中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狭义和广义含义。
合理使用狭义上指著作权法授权行为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或未达成许可协议的行为,但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形。
合理使用广义上则含义更为宽泛,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例外规定的情形。
而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基于裁判实践和通常做法所形成的经验性原则。
二、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1. 中美的应用场景不同中国的合理使用范围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教育、新闻报导、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在美国则更多地涉及文化、艺术、政治等各个领域。
2. 中美的限制性条款不同在合理使用的限制条款设置上,中美两国也有差别。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利用内容应当合理,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利用行为不应影响著作品的正当使用和市场利益。
而美国著作权法则是不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限制,而是留给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三、中美合理使用制度的案例比较1. 《哈利·波特》案件在《哈利·波特》一案中,中国法院判定了教授此书有违反著作权意识,最终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在美国,教授们则借助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合理地利用了书中某些部分进行学术探讨。
2. 谷歌图书馆案件在谷歌图书馆案件中,美国法院判定谷歌基于合理使用制度可复制和展示部分图书内容;而在中国,谷歌图书馆的行径则被认为侵犯了中国的著作权法。
3. 《侵权行为》电影案件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法院认为该电影是对原著作品的盗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而美国则认为是针对原作的“转化”。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合 理使 用制 度 的确 立 合 理使 用 制度源 于普 通法 系 中的” 合理 节 略” 是英美 国家 在其 著作权 法 的基础 上经 过诸 多案 例 的演变 发展 ,最 终为在 成文 法上 加 以确 认而 形 成 。14 7 0年英 国法 官在 审理 C l y s诉 Wi o e l x一 案 c 中确立 了节 略 使用 的合理 性 。他们 提 出: . 实而合 理 的节略 、 1 真 摘 用 他人 有著 作权 的作 品不 承担 侵权 责任 。2 允许此 类节 略使 用在 . 于其具 有创 新 、 习和 评议 的意义 。 8 3年英 法官 在审 理 C r 诉 学 10 oy K as y一 案 时对合 理节 略与 合理使 用进 行 了区 分。他 们指 出合 ere l 理节 略所表 述 的只是对 作 品缩 写、 摘用 的基 本含义 ; 合理使 用却 而 意味着 对 于他 人提供 的素 材在 使用 时有 所创 新 ,由此而 产 生新 的 作 品。 13 年英 法 官在 审理 L wi 诉 F l r n案中使 合理 使用 89 e s ueo lt 完全脱 离合 理节 略 , 后合 理 使用 的基 本理论 已形 成 。1 4 年美 此 81 国法 官 Jep oy在审理 F l m诉 Mas osh t sr os o r h中系统 的 阐述 了合理 使 用 的基本 思 想一 理使 用三 要素 即在 使用 前作 者 的作 品是 否合 合 理 要从 以下 三个 方面 加 以考查 : . 用作 品 的性质 和 目的 。 . 1 使 2使用 作 品 的数量 和价 值 。 . 对 原作 的存在 价值 、 3引用 市场 销售 的影 响程 度 。在 J ep o 法 官 的影 响和推 动下 , 国法 院进 一步深 化 了 o sh tr sy 美 来 自英 国判 例 中的合理 使用 规则 并划 分 了合理使 用对 象的适 用领 域和 排 除领域 。最 终 美 国与 1 7 9 6年在 其著 作权 法 中确立 了合理 使用制 度 , 后被 各 国所 借 鉴 。我 国在 1 7 年 文化 部发 布的 《 此 98 图 书 、 刊版权 保护 暂停 条例》 期 以及其 实 施细 则中有 关于 合理使 用 的 规定 ,9 1 19 年施 行 的 《 国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权法 》 中 始在我 国在 法律 层 面上 确立 了合理 使用制 度 。 二 、 理使 用的 合理性 判 定标 准 合 合 理使 用 是一种 利益 平衡 制度 , 其协 调 的是 作品 的创 作者 与 作 品 的使用 者 、 播 者 , 人利 益 与公共 利益 之 间的利 益关 系 。 传 个 所 以合理 性 的判 定标准 对其 各方 都有 重要 的 意义 。美 国法官 Jep osh s r 在审 理 F l m 诉 Mas 中创 制 的三要 素 说并 不是有 关使 ty o oo s r h案 用 合理 性判 定 标准 的唯 一学 说 。 美 国历史上 也 有学 者认 为判 定 在 使用行 为 的合理 性应 从 以下 八个 方面 加 以考证-. 他人 作品 的 1 利用 形式 ; . 用 他人作 品 的 目的 ; . 作 品的数 量 ; . 所 获得 的 2 利 3使用 4使用 收益 ; . 用给 原 作品做 来 的影 响 ;. 5 使 6使用 者 付出 的智力 劳动 ; . 7 所 创 作 新作 品 的性质 ;. 用部 分与 整个 作 品的价值 比例 。 立法 上 8 使 在 美 国版 权法最 先确 立了合 理使用 制度并在 其 17 做了如下 规定 ” 0条 在任何 特定 的情 况下 , 确定 对一 部作 品 的使 用是 否 为合理 使用 , 要 考虑 的因素应 该包 括 以下几个 方面 1 . 的 目的和 性质, 括这种 使用 包 使用 是否 有商 业性 质或 者是 为 了非营利 性 的教育 目的。2有版权 . 作 品的性质 。3同整 个版 权作 品相 比所 使用 部分 的数 量和 内容 的 . 实质 性 。4这 种使用 对有 版权 作 品的潜 在市场 或 价值 所产 生 的影 . 响 。” 国的吴 汉 东教授 主张 从使 用作 品的 目的、 我 被使 用作 品 的性 质 、 用作 品 的程度 、 使 对使 用作 品的 影响 四个方 面对使 用行 为是 否 合理进 行 判定 。笔 者在 赞 同吴汉 东教授 的主张 的前提 下 ,在判 定 后作 者对前 作 者的 作品 的使用 是否 为合理 使用 中还 要考虑 以下 三 方面 因素 : ( ) 用时是 否 出于善 意 。 英 美 国家 早 期有关 作 品使用 的 一 使 在 案件 中法 官们 都提 出以善意 作 为判定 合理 使用 与否 的一 个标 准 。 在著 作权 中 ,善意 是指在 使用 前作 者 的作 品时 没有损 害前 作者 著 作权 之心 ,是 使用 者通 过适法 使用 他 人作 品的行 为所 表现 出的主 观状 态 。具体 的说 善意 就是 一种 应尽 到注 意义 务 的主观状 态 ,而 这种 主观 状态 是 由使 用者 在其 主观 意志 的支配 下 的外在行 为所 表 现 出来 ,并且 这种表 现 主观状 态 的外在 行 为应 受到法 律与 道德 的 肯 定性评 价 。凡是 使用 他人 作 品时有 不成 之心 ,对有 版权 作 品进 行简 单 的复制 , 没有 创新 之 意 , 可推 定其 出于 恶意 , 便 即构 成 了侵 权使 用他 人有 著作 权 作品 中的 主观过错 。 见 区分善 意与 恶意 对 可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案例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可有着特别有意思的案例呢!就说那个经典的“谷歌图书搜索案”,谷歌那可是搞了个大工程啊!他们把大量的图书数字化,这就引发了争议。
这就好比有人没经过你同意就把你的宝贝收藏给大家看了,你说气不气人?但谷歌说了,他们这是为了知识的传播啊!那这到底算合理使用还是侵权呢?
还有啊,学校里老师用教材讲课,这总该没问题吧?嘿,还真不一定!要是老师把教材内容大量放到网上,或者超出教学范围使用,这是不是就有点不太对劲了?这就好像你借给朋友一本书看,结果他拿去复印了好多份卖给别人,你能乐意?
再来讲讲那个“影评人引用电影片段”的事儿。
影评人写影评肯定得引用一些电影里的画面呀,不然咋让人知道他在说啥呢。
可这引用的度又在哪呢?要是把整部电影都放进去了,那电影制作人不得跳脚啊!这不就跟你辛苦做了个蛋糕,别人切走一大块,你心里啥滋味?
其实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就像是一个平衡木,一边是创作者的权益,一边是知识的传播和共享。
咱得找到那个刚刚好的平衡点,让两边都能满意。
如果不合理使用,创作者的积极性被打击了,谁还愿意创作好东西呢?可要是限制得太死,那知识怎么能广泛传播呢?
我觉得吧,我们得深刻理解这个制度,在使用别人作品的时候多换位思考。
想想人家创作不容易,咱也不能随便乱来呀。
只有这样,才能让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我们既能享受丰富的知识成果,又能保护好创作者的心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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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在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和公众使用作品的方式大大膨胀的今天,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
下面来看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在使用目的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
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2、在使用方式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
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
这样,有助于满足公
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
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
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
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3、在使用主体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
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
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
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
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
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4、其他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
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
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
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
国家可以通过财政
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
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
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 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
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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