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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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

法与情

2011 ・ 01 (中)
轻伤的处理会减少很多压力, 赔偿也能切实到位, 但是为什么还 要区别对待?因为民事纠纷案件往往产生于邻里或者亲友之间, 如果顺利得以调解的话, 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的几率就会加大, 反之, 如果被告一方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 虽然当前矛盾得以解 决, 但是, 留下的仇恨隐患必然生成更大的矛盾。 同时, 调解程序也是情存之于法的最好例证。调解过程中, 通过原被告双方真诚沟通, 以感情为依托, 使双方认识到利弊所 在, 被告道歉或者赔偿, 使矛盾消灭, 重归和睦。 如果没有调解制 度, 所有矛盾都通过其他法律进行处理, 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效率 性, 增加了社会成本, 加重了矛盾双方的负担。 在对判决的执行过程中, 对于财产的执行而言, 发现被告方 确实经济困难得经其申请予以缓期或者减免执行的规定也是法 律中包含的情。 如果不顾人道坚持法律去惩罚施害人, 必然导致 家破人亡的局面, 诱发施害人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实施更加危 险的危害行为, 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 破坏社会和谐。 同时, 法官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必然附带着其个人的价值理 念, 个人感情因素对案件最终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但是并不能由 此来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这也是一种法与情不能完全剥离 的客观现实。 不断出台的新法规也体现着情溶于法的新趋向。 2009 年 如 12 月 26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侵 (上接第 5 页) 理想模式, 它有利于法的权威性地位的长久维持, 也有利于顺利 司法和社会民众自觉守法。 然而,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需要以优良 的法治环境、 民众较高的法律意识等为依托。 在今天中国这样一 个多民族共同生活, 风俗习惯各异, 法律观念呈多样性, 公民法律 意识尚待增强的大国里, 内发型法德现代化的道路的形成并非一 朝一夕之事。 因此, 在缺乏自下而上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的条件 的境况下, 遵从国家统一管理、 统一配置的自上而下的法的调控 模式是有其现实意义和成效的。 二、 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定位 (一) 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法学研究中的优势性探讨 至今为止, 已有诸多学者在强调进行本土性法学研究的优势 性, 就西北地区民间习惯而言, 《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一书中提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 主要是依地缘因素来 实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绝对和相对比较优势。 “近水楼台先得 月” 有其合理性, 对于身处西部的人来讲, 集中精力去研究自己长 期生活的环境中的问题显然比异乡人具有很大优越性, 尤其在关 于宗教和民族生活习俗等方面更显优势, 在进行实地调研方面甚 至具有绝对比较优势。 然而, 在接下来进一步的分析论证中有一 个问题也应运而生, 即西部法学研究在专业化程度、 法学学术资 源和法学人才配备、 资金资助等方面相对于发达地区的法学研究 而言略显劣势, 那么我们是否有能力将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比较 优势真正发挥出来?如果这还需要一个时期来补救, 那么西北地 区法学研究更确切地说是西北地区民间习惯研究的绝对比较优 势和相对比较优势的发挥尚需经济、 政治和思想条件的具备。 (二) 国家法与西北地区民间习惯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在谈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甚或西北地区民间习惯的前景问 题时,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 的第三章给出了一些调研

2024年4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4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4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国自考试题一、单项题1、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体现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A)公平原则(B)绿色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2、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关于我国法的渊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判例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B)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意义重大(C)特别行政区法律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D)我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下列行为,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对国防行为不服的(B)对国家外交行为不服的(C)对政府机关制定的规章不服的(D)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执行不服的4、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A)信念(B)信仰(C)理想(D)空想5、每一个公民都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

在国家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我们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宗旨是【】(A)国土安全(B)政治安全(C)人民安全(D)经济安全6、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二十四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A)生态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生态的重大问题(B)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C)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的重大问题(D)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重大问题7、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称为民事权利能力。

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出生(B)8周岁(C)16周岁(D)18周岁8、网络生活是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二、三知识概览、总体导图

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二、三知识概览、总体导图

选必一《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知识概览、导图各具特色的国家国家是什么:产生、构成要素(领土、人口、政权和主权)、本质(阶级性)、职能、类型国体与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并服务于国体;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政体的共同特征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国家最高利益,主权是国家安全核心,总体国家安全观(政治安全是根本)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体、地位(根本政治制度)、优越性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范围不同议会制和总统制、半总统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政党和利益集团政党通常以执政为主要目标;手段主要是参加选举;类型;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利益集团不以执政为目标,途径包括游说、宣传、助选、集会游行、司法诉讼等国家的结构形式主权统一:法理依据、最高权威、国际法基石、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政权分层:中央负责国家级事务、地方负责地方性事务;我国按民主集中制划分职权单一制:中央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复合制(联邦、邦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国际组织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建立在多种力量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基础上的,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在世界多极化加速推进过程中,传统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与调整世界主要力量(一超多强)、中国坚定走中特道路、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主力军内容: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关系;基本形式:竞争合作与冲突;国际法;国际竞争的实质决定因素:国家利益和国家实力;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利益对立是冲突的根源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国际关系和平与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平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和平的基础)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因素(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不同力量中心相互制衡、谈判与对话)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障碍(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南北贫富差距、非传统安全威胁)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和平的重要保证、反对垄断国际事务、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中国的外交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基本立场、宗旨、基本目标、基石准则)习近平外交思想、中国地位作用(积极因素、坚定力量、重要力量、建设性作用)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生产全球化(发挥比较优势)、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地位、目标、生产经营、积极作用、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机遇:经济全球化符合经济规律,符合各方利益;利用两个市场、资源挑战: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着不平衡问题,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加剧。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对礼与法的感悟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演变和秩序的维持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处处都显现着中国法律的身影,而礼与法都有着法律的作用。

瞿老在导论中讲:“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礼”与“法”构筑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中有法,法中有礼,礼法交融,相得益彰地推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改善。

礼与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瞿老在书中以大量内容来写阶级和婚姻、家族,这也表明了“礼”与“法”在其中的重要性和广泛性。

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系占主导,在一个家族亲属团体中,父祖拥有绝对的统率权。

家族族长拥有绝对的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有生杀大权。

而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会也对父权给予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还给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

瞿老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礼中有法,法中有礼,法、礼都同时对维持社会持续起着作用。

因为“礼”在家族中根深蒂固,家族族长在维系家族秩序甚至社会秩序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就在社会和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支持。

瞿老对父权分析后,最后得出结论:“从家法到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题库-有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题库-有答案

♦单选题(共 20 分)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最终落实到()(D)A、掌握好基础知识上B、通过考试上C、提高自我觉悟上D、行动上,身体力行,言行一致上2、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活动,称为()(A)A、道德修养B、道德行为C、道德意志D、道德认知3、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是()(D)A、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热爱B、对任何国家的忠诚和热爱C、对祖国人民的热爱D、对自己国家的热爱4、由于成长环境和性格等的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理想信念,从而使之具有()(C)A、阶级性B、实践性C、多样性D、共同性5、培根说,奇迹多半是在厄运中产生的,这句话的意思是()(B)A、只有厄运才能创造奇迹B、逆境对人生是一种磨炼C、人生中到处都是逆境D、顺境也需要磨炼意志6、决定人的历史使命的是()(C)A、人的主观需要和愿望B、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C、人所处社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实际状况D、一个民族的特点和风貌7、“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句话说明()(B)A、自然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B、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C、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人的本质属性D、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不是人的本质属性8、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是指()(B)A、政治安全B、生态安全C、文化安全D、社会公共安全9、人生态度是指()(C)A、人们为什么活着B、人究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理想C、人们对人生问题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D、人怎样活着才有意义10、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根源于()(C)A、家庭B、学校C、社会D、集体11、道德建设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实质上是()(A)A、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B、怎样为人服务的问题C、为人服务的好坏问题D、为人民服务的问题12、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学术性的解释是()(C)A、行政解释B、历史解释C、学理解释D、字面解释13、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一、法律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法律的意义)——【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法律的相对性)——【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法律的权威)——【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法律与人情)——【古希腊】安提戈捏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法律的后盾,国家机器)——【古希腊】索福克勒斯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法律)——【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法律的约束力)——【意大利】贝卡利亚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律之情)——【意大利】贝卡利亚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保持法律的纯洁性)——【法】孟德斯鸠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律的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法律价值的相对性)——【法】阿尔贝加缪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法律缺陷)——【英】边沁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法律的稳定性)——【英】边沁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考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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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考答案————————————————————————————————作者:————————————————————————————————日期:2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

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7、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1)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2)具有鲜明的阶级性(3)科学性与服务的倾向性是统一的。

2、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 - (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施的规范3、法的历史类型有哪些?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一、法理简答:(02年和10年的,神似!)14.(2012)执法的基本原则15.(2011)法律制定的特点(重复)16.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必须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新加)1、【2010】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部分。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的模式,应该为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这三种模式。

3)法律规则的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规定。

2、【2009】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重复)3、【2008】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政党来掌握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在形式上人人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的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

4、【2007】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法理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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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马克思认为,法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广义的法与人类社会共始终,是一种社会秩序。

而狭义的法才是被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即广义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的法律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狭义的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法的表现,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立法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法与法律在一般的使用中,是可以相互混用的,但严格的说,法的外延比法律广泛,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比法律更具有涵盖力,并且不必都有严格的程序作为必要的过程。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法的渊源:(尤其是中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词源于欧洲大陆,但更多见于英美法系,其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

法的形成总是基于某种资源、进路或动因,根据这三个标准,法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1、资源性要素:这是通常意义上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形成法的最初的原料,大体范围包括:习惯、判例、道德、正义、宗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政策、决策、决定或行政命令;司法判决;法学著作、哲学观念等。

思修判断题题干

思修判断题题干

判断题题干第一章1.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

2.共产主义是一种理想、一种学说、一种制度、更是一种实践。

3.在阶级社会中,理想必然带有阶级性。

4.实现崇高的理想要从平凡的工作做起。

5.理想在没有实现以前就是空想和幻想。

6.理想的本质是客观必然性的运动趋势与人的主观自觉能动性的有机统一。

7.理想的形式是主观的,但理想的内容是客观的。

8.理想就是人们对未来的一种向往和追求。

9.,10.信念就是一种观念。

11.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2.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属于“应然”与“实然”的矛盾。

13.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想信念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1.爱国主义是时代精神的核心。

2.改革创新是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3.改革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4.增强国防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在新时期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5.!6.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

7.爱国主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爱国主义,总是具有不同的内涵。

8.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与爱国主义思想行为是根本冲突的。

9.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10.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我国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

11.爱国主义包含情感、思想、意志和行为四个基本方面。

12.爱国情感是爱国主义精神的落脚点和归宿。

13.一个人尽己所能,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就可以无愧于爱国者的称号。

14.脚踏实地,做忠诚的爱国者,应当成为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基本追求。

15.爱国主义不仅代表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更体现为现实的义务和责任。

16.《17.时代精神与民族精神紧密相连,时代精神是民族精神形成的重要基础和依托。

18.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政治、文化一体化,所以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学习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文化。

19.经济全球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重要趋势。

它的发展使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日益紧密,同时在政治上和文化上也趋于一体化。

我国立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立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基本立法原则是什么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的极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才能较好地实现国家的立法目的。

那么,我国基本立法原则是什么呢?一、我国基本立法原则是什么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二、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三、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吗《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四、立法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是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

2、由于宪法地位的特殊性,它不可能对所有法律做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只能对最原则、最基础的一些内容进行规定。

3、我国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苏州大学考研法学院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

苏州大学考研法学院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

苏州大学考研法学院专业基础课考试大纲来源: 作者:东吴苏大考研网《专业基础课: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科目考查的内容范围一、法理学(一)法学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2、法学的目的和功能3、法学方法4、法学历史(二)法理学1、法理学释义2、法理学的对象与功能3、法理学的体系4、法理学发展史(三)法律的渊源与分类1、法律的一般渊源2、当代中国法律渊源3、法的主要分类(四)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及其历史2、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五)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释义2、法律效力范围3、法律效力的竞争与冲突4、法律位阶(六)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3、法律关系客体4、法律事实(七)法律作用1、法律作用概述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3、法律作用的限度(八)法律与社会1、法律与经济2、法律与政治3、法律与道德4、法律与法律意识(九)法律要素1、法律要素的涵义及分类2、法律规则3、法律原则4、法律概念(十)法律价值1、法律价值释义2、法律与秩序3、法律与正义4、法律与自由(十一)基本法律概念1、权利、义务和权力2、权利、权力和义务三者间的关系3、人权(十二)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构成3、法律责任的实现(十三)法律的概念1、法和法律的涵义2、法律的本质3、法律的基本特征(十四)法律的生成1、法律生成释义2、法的制定3、法律整理(十五)法律的实现1、法律实现的概念2、守法3、执法4、司法(十六)法律方法1、法律解释2、法律推理3、疑难案件的处理(十七)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概述2、三大法律程序原则(十八)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概述2、法律职业思维3、法律职业伦理(十九)法的安定与监督1、法的安定2、法的违犯3、法律监督4、司法审查(二十)法律发展1、法律发展概述2、法律发展的三个时代3、法律现代化4、法律发展中的文化交融与继承5、世界法(二十一)法治1、法治概念2、建设法治国家=========================================二、宪法(一)宪法总论1.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定义、特征、本质、分类2.宪法的历史发展3.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宪法形式、宪法结构、宪法规范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5.宪法的价值与作用(二)基本权利1.基本权利概述:基本权利的概念、特征、主体、分类、性质2.基本权利的原则:人的尊严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普通原则、平等原则、必要限制原则3.基本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私生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4.政治权利:选举权、监督权。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导论[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 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 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 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 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 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 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 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 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 查封。
(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通过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 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 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 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 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 表达行为的自由。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 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 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017/12/1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 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 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 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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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法规,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楚的理解。

下面是本人为您介绍的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希望对你有帮助!一、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

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

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

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

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

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

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

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

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

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

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

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

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

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

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

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

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

(注:由于是听电视,因此笔者对案情的描述可能在细节上有不准确的地方,但基本事实如此。

)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

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

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注:参见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

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

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打不疼、打不狠(注:199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时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之语。

)的问题。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文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及其在具体法律责任中的体现、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法律责任的功能的关系等问题作一集中的论述。

二、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的含义什么是法律责任?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主张。

择其要者,计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即把法律责任概括为两个或三个含义或组成要件)。

(注: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1期)诸说并存,使人难得要领。

这里存在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

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离开语言的使用,离开词语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语言的意义,就象离开工具的使用及其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工具的意义一样,是不会有结果的。

到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去,是解决哲学争论的办法。

(注:参见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6页。

)英国哲学家科恩指出:如果我们要问某一个词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那么往往不是去谈论这个词旨在指称什么,而是去谈论这个词的应用,使我们更接近解决这个问题。

(注:〔英〕L乔纳森科恩著,邱仁宗译:《理性的对话:分析哲学的分析》,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页。

)笔者在此即遵从这两位哲学家的建议,从法律责任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联系及其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一种责任,它的含义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责任是一个多义词。

在古代汉语中,责任由责、任两字组成。

责的意思是:①责任,负责;②谴责,诘问,责备;③处罚,责罚,加刑;④求,索取;⑤要求,督促。

有些学者认为,所欠的钱财,即债,也是责任中的责的含义。

这是可以商榷的。

因为,责作债解时,读zhi,应属另外一个字。

任的含义很多,其中包括:①任用;②职位;③责任,职责;④担当,承担;等等。

(注:《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年,第122页,第219页;《辞源》(第四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951页。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个彼此联系的含义:①分内应作的事,如尽责任、岗位责任、职责;②没有作好分内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

(注:《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44页。

) 法律责任与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

在有些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一个含义相对应,相当于义务。

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属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含义相近,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比如,当我们说: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说要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时候,都是指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

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许多法律还以法律责任为题对行为人违反该法的法律后果做出专门规定;在刑法和民法通则中,则有专节或专章分别对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本文所讲的法律责任,是在它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的,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1)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2)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当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在违约方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判决才能称为对被告的民事制裁。

三、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为什么违法侵权或违约,或仅仅由于法律规定,就要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责任的目的问题。

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

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

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

法律责任的功能是:惩罚、救济、预防。

这三个功能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

(一)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主要的解决侵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这种具有野蛮性、自发性的惩罚方式也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度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约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注:英国法学家Dennis Lloyd认为,在原始社会,制裁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规的行为人以恢复旧有的状态,而是在维持社会秩序,因为违规行为有碍社会团结,这种团结必须予以恢复。

见其所著:《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224页。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可以说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惩罚功能对于法律责任的首要意义还可以从法律的价值中看出。

公正是法律的固有价值,也是认识法律责任惩罚功能的一个重要维度。

中国当代哲学家赵汀阳认为:公正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是一种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从其消极的方面来说又是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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