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提供创业者以及新成立的科技企业资源和支持的重要机构,为聚集创新人才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提供了帮助。
然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需要严谨、规范和多元化,以确保与自治和规律性。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顺畅性和高效性,国家对其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我们将在以下段落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管及管理,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制定政策、技术支持以及教育设施等需要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需要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定,并要按照规章制度、项目承诺书以及合同等文件进行管理。
二、收费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严禁以超出行业标准的方式,对创业者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管理机构还要定期进行费用公示,确保费用清晰透明,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招商引资和风控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机构,应该具备调查、分析、评估以及风险控制等能力。
它应该以创新技术和项目的创新程度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指标,并要审慎处理引进技术和项目的风险,以保证新兴企业的长期发展。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招商引资的信息及风险评估情况,并定期对已引进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以控制风险。
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创业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
关于这一点,最值得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孵化器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管理机构应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预警、分析、监督和处理。
如果发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该及时地提醒企业进行修复,并追究侵权责任。
五、人员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要根据企业需求择优招聘有经验的管理人才,通过培训、交流、聘请顾问等方式加强团队能力建设,并对创业者和企业进行一些常规相关培训,以保证能顺利进入市场。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 申报时间
每年3月
• 备案原则
采取备案制,达标一批,备案一批。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向科技部推荐备案
• 增加社会监督环节
省科技厅及市科技局二次公示,保证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 规范统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 动态管理
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资格
• 新增重大事项变更管理规定
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 需在一个月内向市主管科技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级审核 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 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 加大处罚力度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取消其省级评审资格,二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融资
主体资质
02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二年,且至 少一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运营时间
06 知识产权
(1)≥35%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 (2)≥2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 识产权
(1)综合孵化器≥3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2)专业孵化器≥20家,且 每千平方米平均≥2家
05
在孵企业
服务团队 孵化场地
02 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 根据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发展 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规划、用 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04 加强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 创业导师队伍
按照产业领 域界定专业 孵化器
专业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提供 研究开发、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的 孵化器
08
(1)综合孵化器≥10家 (2)专业孵化器≥10家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12.04
•【字号】大科发〔2022〕 235号
•【施行日期】202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促进我市科技创业孵化平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构建新格局、发挥新效能、实现新提升,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4日。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一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大连市孵化器补贴实施细则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补贴标准:(一)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
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了聚集并充分利用创业孵化服务资源,全面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给在孵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创新创业服务,xxx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聘请社会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并制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如下:一、服务机构的类别与条件(一)服务机构类别主要有: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融资公司人力资源和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培训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二)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且注册成立2年以上;2.国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服务机构应具备国家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队伍,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服务流程,在当地有一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4.热心参与创业孵化服务工作,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性、实践性服务;5.投融资公司应为孵化器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池,专门用于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投融资;6.同意与孵化器签订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合作协议。
二、入驻服务机构的选聘孵化器可通过以下方法选聘服务机构:(一)面向社会选聘:长期发布选聘服务机构的邀请文件,根据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或意愿,综合管理部进行考评和审定,提出拟聘用服务机构名单,经总经理审批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二)直接选聘:综合管理部根据了解的服务机构信息,提出选聘服务机构名单,经总经理审批后与服务机构进行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服务协议。
(三)在孵企业推荐:在孵企业可向孵化器工作人员推荐服务机构,介绍服务机构的背景和服务业绩,综合管理部汇总后进行调查验证,适合成为服务机构的按第二条办理。
(四)服务协议期满,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服务机构。
三、同意入驻孵化器的服务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机构及提供服务人员简介等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针对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技术支持和产业化转化促进的专业机构,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认定标准1.基本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拥有以下基本条件:•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适合科技企业孵化的场地和设施;•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具备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
2.评估指标•财务指标方面,应当具备较大的自有资金,并有稳定的经营收益;•科技创新支撑服务方面,应当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能力;•组织管理方面,应当具备完备、专业和高效的管理机制;•运营管理方面,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资源整合和服务能力;•社会影响方面,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
三、认定程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现场评估和审批三个阶段。
1.申报阶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证书、场地证明、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评估阶段:经过初步审核后,管理部门将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现场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和指标。
3.审批阶段:经过现场评估,管理部门将评估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最终对申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
四、管理措施为确保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创新管理培训,完善孵化器服务体系;•支持孵化器开发创业项目,积极推荐创新企业和优秀团队进驻孵化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数据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数据分类存储、查询和分析功能。
五、总结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认定制度和管理措施将起到促进和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作用。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的精神,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
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第六条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八条申请认定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化企业应达2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8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4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第九条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孵化器管理,提高孵化器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创新创业。
本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利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的制定程序为:确立制度制定小组,收集、研究、制定制度草案,召开讨论会议,最终提交领导审批和公示。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劳动合同法》2. 《劳动法》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 《行政管理法》5.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企业章程、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人事管理办法等。
四、具体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1. 孵化器安全制度名称:孵化器安全制度。
范围:适用于所有在孵企业及其员工。
目的:保障孵化器及其内部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
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检查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监督等。
责任主体:孵化器管理人员、在孵企业负责人及员工。
执行程序: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检查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监督等。
责任追究:对不遵守安全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 孵化器管理人员职责制度名称:孵化器管理人员职责制度。
范围:适用于所有孵化器管理人员。
目的:规范孵化器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内容:规定孵化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接待、登记、指导、提供服务、管理维护等。
责任主体:孵化器管理人员。
执行程序:规定孵化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责任追究:对不遵守职责制度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孵化器企业入驻管理制度名称:孵化器企业入驻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所有新企业入驻孵化器。
目的:规范入驻程序,防止过多重复企业入驻,保证孵化器内企业类型的合理性和多样性。
内容:规定入驻程序、审核标准、资质要求等。
责任主体:孵化器管理人员及审核人员。
执行程序:规定入驻程序、审核标准、资质要求等。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保障其正常、稳定、高效地运营。
本文将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制度,为其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总则1.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合理选择孵化项目,保证孵化企业前期的稳定运营和成长发展。
3.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保证孵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密性。
二、组织机构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设立孵化器管理委员会,由孵化器中有代表性的孵化企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人士等组成。
2.孵化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制定孵化器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确立孵化器的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孵化器对入驻企业的服务标准等。
3.孵化器管理委员会任期为3年,由成员互选产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孵化企业代表担任。
三、孵化器管理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孵化企业的入驻标准,确保入驻企业符合孵化器的发展方向和战略。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以提供全方位的孵化服务。
孵化服务内容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市场营销支持等。
3.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孵化企业的退出机制,规范孵化企业的退出程序。
同时,保障孵化企业的权益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利益。
四、财务管理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孵化器的财务责任和财务管理制度。
2.孵化器的收益分配应符合市场化原则,由孵化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分配。
3.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开孵化器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五、安全管理1.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孵化器的安全。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网络安全、物理安全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保护孵化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范对入孵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XX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二条 XX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创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四条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全、环保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创业服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二)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三)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评价、合资合作提供服务;(四)为入孵企业举行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五)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六)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七)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入孵条件及资格第六条入孵企业项目应符合XX市产业发展规划,主要从事: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材料、玻璃陶瓷、电子信息、轻纺、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和科技服务业等相关领域。
重点鼓励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入孵。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一)创业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企业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并持有企业股份。
以企业形式入驻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大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大连市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细则为加快大连市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 [2006] 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公益性服务机构,系指位于大连市区域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
通过市科技局认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可享受本细则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三条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孵化器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发展,其中设立一定额度的孵化种子资金。
第四条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各类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孵化器。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孵化器,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者,除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补交各项费用外,还需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大连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鼓励并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定位,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182号),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的原则1.目标和导向性相结合。
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加强孵化环境和能力建设为导向。
2。
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相结合.通过结果评价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整体发展,通过过程评价引导和规范孵化器的行为标准.3。
公平和公正相结合。
依据各孵化器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提交的考评总结报告,结合考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专家评审审核方式实施评价,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二、评价的组织实施1.以大连市各级孵化器为对象,由市科技局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大连市各级孵化器和实施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2.大连市各级孵化器按照火炬计划统计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大连市各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1.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80分及以上)、良好(B,70—80分含70分)、合格(C,60—70分含60分)和不合格(D,60分以下)四个等级。
2.考评结果将作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资金的补助。
3.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不提交火炬统计调查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4.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孵化器,提出整改警告;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各级孵化器。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据国家、省级孵化器认定标准推荐申请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认定,并依照本办法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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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
(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符合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和国家及地方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
4、企业负责人应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5、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具有产业化生产能力及条件;
3、年技工贸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递增率超过50%;
4、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孵化器毕业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对符合条件企业颁发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业孵化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基地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场地、商务、资金、信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5、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
计数据齐全;
7、综合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专业技术型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8、企业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进入二次产业孵化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享受市、区(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风险投资机构、贷款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资源的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为自身或本行业发展建立的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1、研发中心(机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3、具备从事相关研发领域必备的硬件设施及设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4、领导班子得力、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研发中心(机构)自主研发项目(技术)5项以上,进入中试
阶段的研发项目2项以上;
7、研发中心(机构)年投入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8、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颁发证书或“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牌匾,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大连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孵化器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孵化器配套创业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8、其他附件。
第四章孵化器扶持与考核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基地),可享受大连市有关孵化器优惠政
策,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全市孵化器建设在市科技计划中列创新孵化体系专项,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基地)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八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认定标准,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第十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市级孵化器考核,对在孵化器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连续2年绩效评估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