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指的是针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建议或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不仅在注册地享有声誉,而且在较广泛的区域内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辨识度,驰名商标需要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滥用或侵害。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这些文件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6bis条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成员国注册,该成员国也应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商标,以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
中国《商标法》设有专门的条款,对驰名商标给予额外的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通常会强调以下几个核心要点: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推广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
2.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通常能够跨越其注册类别获得保护,防止其他类别中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对其构成混淆。
3. 防止不正当利用:禁止他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如通过注册相似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等方式。
4. 禁止商标稀释:保护驰名商标不受其他商标的稀释,即使新的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也不能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力。
5. 法律救济手段: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途径。
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各国在实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驰名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被破坏。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摘要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是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各种理论基础,从而确定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能更有力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各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大致存在着三种理论基础,即混淆理论、联想理论和反淡化理论,建立反淡化理论是当前世界驰名商标立法的大趋势,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如何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联想淡化商标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特性,但这已经不是它的主要功能。
在更多的情况下,商标是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企业实力和信誉的彰显。
特别是驰名商标,其代表的是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甚至国际上的竞争地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特殊的规范与更高水平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贸易领域国际竞争的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概述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这是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产物,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培养的结果,它不仅发挥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驰名商标由于其所具有的声誉和价值,与普通商标相比,它对于商标权人利益的扩张与保护更为重要。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
由于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使得它更易遭受侵害,所以就必须对其进行保护。
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问题。
就是研究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
保障驰名商标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以防止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通过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整合,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各个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给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
在欧洲,法、德等国家早在20世纪初的判决中就认为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宽泛的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得 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进一 步加强,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驰名商标保护的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工作 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
障。
加强国际合作
未来驰名商标保护将进一步加 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
成协议。
行政投诉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 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
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
其他途径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 、调解等方式维权,或 者向相关行业协会寻求
帮助。
PART 04
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
REPORTING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的商标维权案例
商标驰名的地域性标准
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商标驰名的客观标准
商标必须具有持续的商业使用历史,且在商 业活动中获得了显著的成功。
商标驰名的法律标准
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任何知识 产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驰名商标的初步认定工作
。
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诉 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
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申请与审查
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 料。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异议与答辩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进行答辩。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商标的发展史
商标的发展史商标的发展史源远流长,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
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下面我们来看看商标的发展历史是如何的。
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
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也签订了《通商行船续约》。
美、日两国提出了与英国类似的要求。
1913年冬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管理商标法规的制定、修改及企业商标备案工作.1923年5月农商部商标局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各项公文程式。
9月15日农商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第一本《商标公告》。
1927年农商部分为农工、实业两部.商标局改为隶属实业部管辖.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业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把全国注册局中分管商标注册的业务工作划出,成立隶属工商部的商标局。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2年2月15日商标局总部从南京迁至上海贵州路办公。
1933年11月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标方面的大型巨著《东亚之部商标汇刊》编辑出版。
1940年7月汪伪政府公布《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
1941年1月1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商标局总部由南京迁到上海北四川路861号办公。
1946年4月13日苏皖边区政府发布《商品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8月23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办法》。
1949年7月1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其中,1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
1950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9月2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
197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成立,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一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权人责任承担的法经济学思考
这种商标 的请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 的期限 ,可 由本
联盟各成员国规定。
旦在不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即会暗示 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 ,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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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总第 3 8期 061 4
文童编号 :10 —18 (O6 1 03 0 0 1 4 X 20 )1 —02 — 3
商 业 研 究
驰 名 商 标 权 人责 任 承 担 的法 经 济 学思 考
赵 丽莉 ,高山行
(. 1 新疆财经学院 法学系,新疆 乌鲁木齐 80 1 ;2 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04 ) 302 . 109
T e a yc ut e rtc o n t d rs h e“ ge meto rd h nm n o nr spoet w aemak .T i n k r are n lT ae—Rea dAset fItl cu l rp r gt” l lt p cso n el ta o t nl  ̄ e e P e y h o es蚰 oea n epoet nt h m- a d rI r eec u te k rtc v a s A c rig t e 1 fr vrl ad 1 rt i ote l d co n e e t s n r t ma e poe t e lw . codn ot e h o i o s i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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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起源
一、商标的起源商标起源于原始部落或个人信仰的象征符号,例如古人曾用圆形表示宇宙的无限。
在法国南部山洞中发现的原始人壁画可上溯到公元前一万年,绘画的主题是一些具有强烈符号特征的动物,专家们认为这些可以被看成人类日后设计商标、标志的动机。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用三角形作为象征智慧的符号,而随后的基督教则用三角形表示圣父、圣子、圣灵的三位一体。
古埃及、巴比伦、印度、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在很久以前都在各种陶器、金属器具和手工制品上使用各种标记,以便于官方征税,或用于作坊主与工匠之间记帐,这是商标的萌芽。
13世纪时,欧洲大陆盛行各种行会,并要求在商品上打上行会认可的标记,从而起到区分生产者的作用,这已经具备了现代商标内涵。
当人类在运用符号上逐渐从精神象征走向功利性标记,当这种符号与商品概念结合起来时,“商标”就出现了。
1262年,意大利人在他们制造的纸张上采用了水纹(Watermark)作为产品标志,水纹标志设计甚至成为当时造纸技术人员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
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制度在欧洲各国相继建立,法国1804年颁布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受保护,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
二、传统商标与现代商标在现代企业和大众传播形成之前,人类更多是借助商标界定产品归属、区隔其质量优劣或传达某种单一、朴素的意念。
从宝洁和奔驰的例子即可见一斑。
1851年,美国宝洁(P&G)创建人威廉·宝特发现负责运货的工人总是在宝洁产品货箱上画星星月亮等记号以区别于别家的货物,由此宝洁公司在1882年形成了以月亮和星星为题材的商标,并将星星定为13颗,寓示当时13个州。
1886年左右,奔驰公司创始人戴姆勒在写给妻子的明信片上画了一颗“三角星”来标示工厂的位置,并说:“总有一天,这颗星将会灿烂辉煌地在我们工厂升起。
”这颗星后经设计师整合,1909年开始成为了奔驰商标,1916年加上外面的圆圈,1921年起用作车头标志。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一、单项选择题1.《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成为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应由该国()判定。
A.主管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审判机关2.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是()。
A.国家商标局B.商标评审委员会C.国家知识产权局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4.我国在()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A.1984年B.1992年C.1985年D.1996年5.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WT0框架下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
A.《知识产权协议》B.《马德里协定》C.《世界版权公约》D.《专利合作条约》7.下列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说法正确的是()。
A.一个商标能否构成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概由该国公众决定B.一个商标能否构成驰名商标与该商标所代表商品的价格有关C.只要该商标商品销量最大,该商标就是驰名商标D.一个商标能否成为驰名商标,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8.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权人有权制止他人()。
A.对该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B.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C.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D.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E.将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公约有()。
A.《知识产权协定》B.《联合国建议》C.《华盛顿公约》D.《巴黎公约》E.《伯尔尼公约》2.《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A.在市场上享有声誉B.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C.为相关公众知悉D.为相关公众所熟知E.注册商标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特点?()A.在市场上享有声誉B.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C.为相关公众知悉D.为相关公众所熟知E.必须是注册商标三、简答题1.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有哪些?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巴黎公约》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成为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应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
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商标保护的必要性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商标的保护?如何保护商标?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商标保护的必要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志,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了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我国也已充分认识到了驰名商标的巨大作用,所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自1925年对《巴黎公约》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这必然导致了以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程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准。
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一些不法商人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究合法、公平竞争,要使市场经济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就必须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上要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现在,知识产权已进入国际化保护时期,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成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就要扩大销售,这首先要解决销售地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法律保护问题。
要做到别国对我国企业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对等原则”处理。
尽管我国对一些世界范围的别国驰名商标已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难以另人信服,甚至成为不给我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借口。
(一)驰名商标的产生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课件
结语
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在于维护品牌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制定和执行恰当的保护策略对于品牌的长 远发展至关重要。
《驰名商标保护》PPT课 件
# 驰名商标保护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心目中广泛认可和知名度极高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 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丰富多样,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行政执法的 加强。此外,制度内容和实施方式也在不断演进。
驰名商标保护案例分析
驰名商标侵权案例和成功保护案例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分析这些案例 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和困境。
驰名商标保护策略
驰名商标保护策略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行动计划,包括取证、维权和法律 诉讼等方面。执行和优化策略都是关键步骤。
中国商标发展史
中国商标发展史1. 前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区分和推广作用。
中国商标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本文将从早期的商标管理起源开始,逐步介绍中国商标的发展历程,以及近年来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2. 商标管理起源早期,中国的商标保护并不完善,商标管理起源于清朝时期。
当时,主要是通过一些行规和商会的自律来维护商标的权益,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商标管理制度。
3. 商标制度的建立商标制度的建立起始于中华民国时期。
1920年,国民政府成立了第一个商标事务所,并颁布了《商标管理办法》,这是中国商标管理体制的开端。
4. 建国初期的商标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商标事务逐渐规范化。
195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管理条例》,明确了商标法律地位和商标权益的保护。
此后,商标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也逐渐得到加强。
5. 改革开放与商标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商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于1983年颁布了《商标法》,为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
6. 入世与商标制度改革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意味着中国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必须符合国际规范。
为此,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商标制度改革,包括商标审查流程的优化、商标驳回复审制度的实施等。
7. 商标的国际化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这也促使中国商标发展迈向了国际化的道路。
中国企业申请国际商标的数量逐年增加,同时还积极参与国际商标组织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中国商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8. 互联网时代的商标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标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互联网时代的商标管理不仅需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还需要应对网络侵权和假冒伪劣等问题。
因此,中国在商标管理领域加大了对互联网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推行了在线申请、查询和管理等便捷举措。
9. 未来的商标发展趋势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保护和管理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驰名商标的认定
浅议驰名商标的认定引言: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主要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认定标准、认定机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不足,导致驰名商标保护过于宽广,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当今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往往资产雄厚,产业多样化,而厂商对外宣传往往刻意忽视,例如“纳爱斯”本是因牙膏驰名,而该企业生产的其他商品诸如洗发水等也被冠上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颇有一物驰名,全都驰名的感觉。
而消费者往往分辨不出这种情况。
还有的商品在注明驰名商标时并未列出其驰名的领域,这也是造成如今到处都是驰名商标的原因之一。
这种行为,短时间,似乎企业获得了利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驰名商标却会被慢慢淡化,其无形价值越来越低。
企业到头来得不偿失。
所以说,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得不到长远的经济利益,而且,企业本身的形象和商标的品牌形象也会变得不好。
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不仅使企业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还会损害到其他企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
(二)利用驰名商标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由于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甚至成为企业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譬如,利用驰名商标破坏他人的在先使用,又如当他人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点相似却不会被公众所混淆时将别人告上法庭。
最典型的案列无非是篮球巨星姚明控告运动鞋品牌“姚明”,姚明因为其巨大的影响力,旗下的运动品牌构成驰名,后来发现运动鞋还存在一个“姚明”,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事后查明,另一个“姚明”品牌的所有人姚明早在巨星姚明成名前多年就注册使用了这一品牌,虽然事后这一案件不了了之,但是,却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对“姚明”这一小小企业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利用驰名商标,将其他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无疑也是一种恶意的诉讼。
(三)驰名商标被广泛用于广告宣传驰名商标因为其身拥有的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导致大量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获得利益。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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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
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
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属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有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企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
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
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有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
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
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其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又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时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
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查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采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
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
注册原则同使用原则发生的上述矛盾,早在上个世纪初就已经十分突出,在1911年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大会上,法国就已经意识到并率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在有关国家注册,但事实上该商标在该国的相关公众中,已被普遍被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如果绝对坚持“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就可能不够公平。
法国当时的建议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其他成员国首先使用,即使后来有人注册了这一商标,也有权继续使用。
这一建议由于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国家的反对,最后未获通过。
在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上,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终于在公约中增补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第6条之二,该条款的基本思路是,尽管有些商标没有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注册,但如果事实上已经广为人知,经过该国主管机关的认定,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在它之前申请或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可以要求拒绝或撤销。
这一文本只涉及到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但没有禁止使用的规定,对于善意发生的冲突,驰名商标所有人至少有三年的时间提起诉讼。
1934年的伦敦外交大会对该条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1958年的里斯本外交大会又进一步增加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使用权,并将最低诉讼时效由三年改为五年,从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地位得到全面加强:一是未注册可以对抗抢注商标,二是已申请但未注册时,可直接援引驰名商标禁止他人使用,三是注册后未使用的仍可依靠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当然,尽管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但仍然遗留了众多的问题,例如:服务商标是否同样享受同样的保护,驰名的范围到底以多大为宜,是否只有实际使用才可以产生知名度,保护是否只能限于相同类似的商品,没有混淆是否就不能制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加强与突破
对于巴黎公约的上述不足,1994年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逐一作出了新的规定:
首先,鉴于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协定明确地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延伸到服务商标上;
其次,驰名的范围应当以相关公众为准。
事实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全国所有的消费者都知道该商标,只要保证相关公众不发生混淆,保护驰名商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再次,实际使用不再是取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条件,由于交通及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大量广告的投入下,商标从默默无闻到名闻遐迩,完全可能不经实际使用而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
最后,考虑到驰名商标在现代生活中已不仅仅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出处,同时还能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对商标本身的保护也日益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也就是说,他人即使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但只要这种使用可能表明某种联系,则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就驰名商标而言,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保护。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各国专家先后六次专门讨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WIPO商标、外观设计及地理名称常务委员会(SCT)在1999年7日至12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举行的第二次会议第二部分讨论时,形成了一个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建议的最终文本,1999年9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称联合建议)。
联合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明确或突破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
一是、明确将要求保护国作为驰名发生地。
过去商标应在哪个成员国驰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瑞士早在海牙外交大会上就曾提出过这一问题,但没有回答。
美国在伦敦外交大会再次希望明确驰名的地域是要求保护国,但仍然没有得到其他成员国的
响应。
只是在联合建议的第2条第3款第2目才终于以否定的方式,回答了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既不得要求该商标在除该成员国以外的任何管辖范围驰名。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公众的定义。
根据联合建议,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3)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
三是、联合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可以考虑“与商标有关的价值”。
如果商标的价值可以得到准确的评估和量化,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是价值高可以作为商标驰名的一个重要的佐证,或者说价值与知名度是成正比的关系;二是商标受到损害也会导致在商标价值的降低。
1997年修改前的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实施细则第3节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也曾要求提供“作为资产记录在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商标价值”。
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从提出到今天已将近一个世纪,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原则也基本写入了各国的商标法,例如我国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两种保护形式:一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目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如何加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
因为相对说来,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并不太常见,但乔装改扮“克隆”他人驰名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则屡见不鲜。
因此,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形、如何对强商标实行强保护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欧洲共同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尽管囿于欧共体商标立法用语上的限制,该院尚不愿在没有混淆的情况保护商标专用权,但它在审理彪马商标案中
已明确表示“在先商标越显著,混淆的可能就越大”,在审理佳能商标案中也裁定“在决定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是否可能造成混淆时,必须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尤其是声誉”。
虽然美国的联邦商标淡化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发生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淡化和丑化行为,但它并不排斥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适用反淡化保护。
尽管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么只涉及未注册商标要么只针对非类似商品,基本不涉及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问题,但去年十月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已特别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事实上,今天的驰名商标已不仅仅只是在区别商品的出处,它同时也已成为商品的一个部分,人们购买商品时已不单看重它的功能和质量,同时还会看重品牌及其代表的形象。
在这种情况下,确保驰名商标的价值不受损害,对于维护驰名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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