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doc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沪府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在地统计”实施细则为适应社会主义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区域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转发统计局等部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民经济按xx“在地”核算的原则。
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是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区和先导区两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三是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
要保证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科学。
(二)工作目标从xx年11月起,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调查单位的清查、划转、培训、资料衔接等阶段的工作任务,实现统计管理模式改革的平稳过渡,切实达到统计工作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在地统计”,是指按照各区、先导区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经营所在区、先导区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1、实施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定报表。
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统计业务。
2、实施对象: 除“特殊情况”(见附件)外,各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等。
3、实施主体:各级统计部门为具体实施单位。
乡(镇)、街道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统计局根据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统一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
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为了在统计上准确划分城乡、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
请按照《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细则》(另发),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本市定于2006年6月30日起,开展城乡划分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划分的目的为了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区域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本市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建立便于各部门、各专业统一使用的《城乡地域库》。
二、实施范围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
三、实施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在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机构编制、城市规划以及集镇和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在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本市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并绘制城乡划分地图,编制城乡属性标识代码和建立《城乡地域库》。
国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统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二)实事求是:坚持客观、真实、准确的统计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三)统一协调:加强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统计工作合力。
(四)分级负责:明确各级统计机构职责,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为国家统计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全国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四)汇总、整理和发布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五)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市级、县级统计局根据上级统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三)汇总、整理和发布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四)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部门统计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三)汇总、整理和发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四)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为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资料收集第八条统计调查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第九条全面调查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调查。
第十条重点调查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进行调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沪府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按照本市《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和《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要求,通过研制实施一批能用、管用、好用的数字化转型标准,构建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开放性的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提供标准支撑。
二、工作目标——构建全覆盖的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
聚焦“经济、生活、治理”三大领域,形成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路线图及配套政策举措,构建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引导城市建设、运行、发展、管理的全面转型创新,支撑城市数字化整体转型。
——构建政府与市场并重的标准供给机制。
加强政产学研用的协作联动,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同并重,强化战略引领、示范先行、效果导向,实现城市数字化转型产业链、创新链和标准链的融合贯通。
——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推进顶层设计、条块协同、开放融合、支撑有力的工作推进体系建设,强化机制建设和实施效果评价,健全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6.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6]28号)精神,市统计局将逐步规范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当前,为切实减轻基层企业负担,作如下规定:
1.各区、县统计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填报范围、统计表式、指标设置及统计口径,不得作任何更改。
2.各区、县统计局对中央属、市属等单位除市统计局明文规定的报表外不得另行制发统计调查项目(制度)。
3.各区、县统计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普查、重大调查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批。
4.各区、县统计局在原区级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仍按《关于报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立项情况表〉及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的通知》(沪统字[2005]29号)要求向市统计局备案。
上海市统计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统计局是市政府负责主管全市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并由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出台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发布。
未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全市性统计数据和区县级统计数据。
二、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各部门负责发布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数据,并对所发布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发布的统计数据要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
数据发布时,要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
腹有诗书气自华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收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交叉的,必须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要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目录,包括发布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来源、调查方法、指标解释、发布频率及时间、发布范围、发布方式等。
各部门要将所制定的信息发布目录报市统计局确认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及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
各部门需发布统计信息目录以外的统计信息时,要事先向市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信息补充到本部门信息发布目录中。
三、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或举办全市性活动,需引用全市性统计数据的,必须与已发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中央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上海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三农”工作,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目标。
加快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有效手段,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
目前,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流转的潜力很大。
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上的双轨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粗放低效、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资产价值没有真正体现。
(三)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促进新城和村镇建设,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显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增加土地流量,严格保护耕地。
统计管理制度细则
统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管理制度是指对统计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绩效管理和改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匡正和规范工作的程序性、性和结果性。
这一制度是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和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基础。
第三条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统一计划经济领域的统计活动。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划,明确统计目标、内容、方式、流程和进度安排,确保统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规范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处理、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统计局应当建立数据采集标准,规范统计数据的来源、收集、传输和验真程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对统计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统计规定行为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三章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抽检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对统计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和表现进行评价,并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报告和公开第十二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报告和公开,确保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使用与共享制度,对已经统计的数据进行合理使用和共享,促进统计数据的多元化应用。
第十四条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保密,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区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区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区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现将区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区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区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针对我区加快发展服务业新形势及有关领导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计目的和意义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本区服务业发展状况及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率,便于各级领导有关方面了解和掌握本区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行业结构和地区分布,为制订有关规划和政策、实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一)统计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行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即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之外所有国民经济行业,共涉及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
三、统计方法和内容(一)统计方法: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限上单位全面调查,限下单位抽样调查,推算总体。
月度统计与季度统计相结合。
(二)统计内容:主要有企业单位行业类别、经营规模、利税效益、资产存量、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指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普府[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普府[2006]5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随着城区功能的逐步确立和“科教兴区”战略的逐步实施,区域经济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新的产业体系为统计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新的发展阶段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区域综合发展的客观进程,进一步发挥统计监测、信息咨询和经济管理的职能,真正体现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对全区的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1、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全面搜集、整理、审核和分析各类统计数据,准确监测产业发展态势,全面反映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围绕统计数据的动态管理,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开展数据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建立运转高效、数据准确、服务优良的新型区域统计体系和政府统计工作框架。
2、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统计工作全局,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坚持以优质服务为导向,坚持以统计方法的改革为动力,坚持以依法统计为保障。
二、主要任务1、按照“在地统计”的要求,全面推进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按照全市GDP核算制度的要求,调整和完善我区现行的核算制度和模式,建立以区域为特点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促进本区GDP核算与全市数据的衔接。
要实现区域统计和区属统计的结合,统筹区域内经济统计和社会环境统计,尽快建立和完善能体现区域特点的“区属”和“在地”两套统计制度和核算体系,研究和制定反映不同区域功能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划分标准。
“在地统计”是全市统计改革的重要方面,市属、中央属和外省市及无主管企业都要纳入属地化统计的范围,准确把握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规范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研究和统计发布在内的各个统计过程。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1997修改)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1997修改)【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8.13【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上海市统计条例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在统计业务上以市统计局的领导为主。
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助理主管统计业务。
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四条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地方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地方统计报表清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统字[2008]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08.04.10【实施日期】2008.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地方统计报表清查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08〕13号)各区、县统计局,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业务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地方统计报表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8]2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强统计报表制度的管理,整合统计资源,改革基层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体系,决定对本市统计系统现行统计报表进行全面清查。
请按照《本市地方统计报表清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本市地方统计报表清查工作方案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八年四月十日本市地方统计报表清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地方统计报表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8]25号)精神,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决定对本市统计系统现行统计报表进行全面清查,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通过清查,了解统计报表及指标的体系结构,理清统计报表之间、统计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统计数据的生产流程和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高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构建科学合理、简便高效的基层统计指标采集体系提供依据。
二、清查范围、内容及对象(一)清查范围:1.市级统计机构清查范围: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制发的报表、统计调查提纲、调查问卷等。
包括直接执行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方案)及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新增、补充的统计调查(包括扩大调查范围、增加样本、提高调查频率)等。
2.区县级统计机构清查范围:除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下发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方案)之外新增和补充的统计调查(包括扩大调查范围、增加样本、提高调查频率)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沪府办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9号)精神,本市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
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下,整个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区县在地统计,是指按照本市各区县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市、区县两级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有利于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按照单位经营地统计原则,以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所属、市属、区县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进一步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在地统计”工作
进一步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在地统计”工作
无
【期刊名称】《上海统计》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探索上海区县“在地统计”工作,是去年上海市统计局结合上海实际,
满足市和区县对统计信息需求的一项新举措,也是加快本市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的实践。
为了摸索“在地统计”的经验,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条块并举”模式。
从去年上半年起,在保证全市统计数据不重不漏、不断不乱,以及维持现有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统计调查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市统计局选择闵行、黄浦、徐汇三个区和闸北“不夜城”地区进行试点,以探索进行“在地统计”的可行性和实施途径。
一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在近日召开的上海市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先进表彰暨“在地统计”工作会议上,徐汇区、闵行区“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流了他们的试点工作经验。
在此,本刊将他们的主要经验予以刊登,抛砖引玉,以帮助各区在扩大试点工作中更好地开展工作。
【总页数】2页(P9-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22
【相关文献】
1.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大力推进统计改革--四川省统计工作会议侧记 [J], 蒋朝阳
2.推进区域在地统计促进政府统计工作上水平 [J], 大庆市统计局
3.实施“在地统计”实现统计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记北京市“在地统计”改革工作 [J], 无
4.冯国勤副市长对本市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提出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区县“在地统计”工作 [J], 无
5.深化统计改革切实抓好在地统计工作——在罗湖辖区在地统计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J], 陈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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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沪府办发[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9号)精神,本市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
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下,整个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区县在地统计,是指按照本市各区县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市、区县两级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有利于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
按照单位经营地统计原则,以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所属、市属、区县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区县在地统计的调查范围,主要涉及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业务。
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和项目,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列入区县在地统计实施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并测算后,按期反馈有关区县统计局。
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和项目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和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
对占全市总量数据比重较大的大型企业,由有关区县统计局直接收集统计报表。
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调查制度报送。
三、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
区县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的系统工程。
为了稳妥、扎实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05年报送月度统计资料起,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按照“双轨制”运行方法,进一步完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
在此期间,各有关
中央所属、市属单位将市统计局指定的统计报表报送有关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以有关区县统计局为主汇总数据并报送市统计局,同时按规定抄送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统计局。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市、区县统计局要继续抓好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
要继续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专业统计人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的特长,共同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为了确保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在本市各类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强化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要制定完善有关统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与评估,加强对区县统计数据公布与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管理手段。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逐步实行基层单位上报数据的“网上直报”,实现企业统计报表向统计部门“一门式”报送,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并实现系统内的信息共享。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