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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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
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6]9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0
【实施日期】200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排)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供(排)水生产利润是指供(排)水经营者从事正常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供(排)水生产税金是指供(排)水经营者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照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供(排)水价格的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并根据供(排)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排)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排)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排)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