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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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丁以升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

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

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

《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

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

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

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

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

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作者:陆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长久不衰的精神坐标,它构筑了西方人最早的法律观念,形成西方独特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也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同样起着支配作用。

从人文关怀视角看,二者有着共通之处:即同是道德律、都强调人性、都重视权利。

关键词人文关怀自然法儒家思想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1-02自然法思想是西方主流法律文化的象征,人文关怀理念是其长久不衰的核心主题。

而作为中国主流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思想其中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也极为丰富,它蕴藏在中华民族的心理意识、价值取向、人际关系、社会生活中。

对二者进行比较,不仅能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误区,而且能为法律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目的提供一些理论启示。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中的人文关怀(一)“人文关怀”释义布克哈特曾言,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时代被誉为“发现世界和发现人”的时代。

“人文主义”一词就是为反对西欧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意识形态提出的,其意是指要将人当作人,以人为本,尊重人性、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实现。

西方的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它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处处可见。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最初的感情是对于自己的存在的感情,人最初的关怀是对于自己的生存的关怀。

”西方近代民主学说也认为,人是自然造就的,具有自然的人性,每个人就不会也不应有所差别,“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

(二)西方自然法中人文关怀思想的发展轨迹从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还是新自然法学无一例外都包含有浓厚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

从最初产生时起,自然法就对人倾注着一种生存意义上的终级关怀和人文情怀。

西塞罗就曾指出,自然法内涵的正义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不能与公共事业相分离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包括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

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

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

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

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

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

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

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

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

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

各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改造自己的法律体系。

最典型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文化

中西方法律文化

简答:1.中国法律和谐无讼的目标倾向。

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在具体取向上,中国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以至于无讼一、和谐无讼的理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有序,追求法律制度与自然秩序的一致,直接导致了无讼目标的形成道家鼓吹“小国寡民”,墨家倡导“兼爱非攻”,儒家向往大同世界——基本精神一致,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处融洽,安宁无争无讼是和谐理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和谐无讼属于精神范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独特的伦理意义伦理上,谦让、和气、不争,既是个人美德的体现,也是地方良好风尚的开端和谐无讼在传统中国具有重要政治价值,不仅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还涉及到官员的职责与政绩官吏的的首要职责在于息讼,移风易俗,化有讼为无讼二、和谐无讼的具体取向1、表现:刑事领域,刑罚执行讲究时日,以求人类与宇宙的和谐民事领域,权利的取得与否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维护所涉及的伦理关系对于各种细故纠纷,各界力求和解。

已成讼者,各级官员尽力和息2、和谐无讼的具体价值取向有四:(1)维护秩序。

重点在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家族伦理秩序(2)维护伦理纲常。

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成为立法、司法的直接准则官吏决狱,情、理、法等多种标准并重,重在伦理;重孝道,对孝子复仇宽大处理;法律维护家长权;身份成为判断是非的重要根据(3)漠视权利。

轻视实体民事权利,财产纠纷被视为“细故”。

不承认当事人程序上的诉讼权利(4)贱讼息讼滋讼、聚讼、健讼、讼棍等贬义词诉讼程序的设计使人感到“贱”和“厌”。

父母官式的审理模式,刑讯逼供合法化,司法黑暗,诉讼成本高,诉讼参与者无尊严息讼文化趋向。

从皇帝到乡绅,皆宣扬诉讼之害2.西方的私法传统一、私法传统的形成与发展1、早期法的私法色彩早期法的形成过程中,西方法律已具有明显的私法特色。

氏族内部斗争的中心是权利,法律发展促进个人权利的扩大,法律中心也由集团转向个人。

《国法大全》时期,已形成以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2、民法的发达西方法因其民法而闻名于世罗马法的私法内容丰富,体系宏大中世纪,欧洲民法化传统得到延续近代以后,刑法独立发展,宗教法地位下降,私法空前发达,代表作《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欧洲大陆各国都编纂民法典,形成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统一民法典,但具有民法内容的立法也很发达,如合同、侵权行为、财产、公司、票据、婚姻、继承等法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商法不断发展二、刑事民法化和公法私法化1、刑事民法化刑事民法化是西方社会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即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加以解决,是私法文化的重要体现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法典中,有大量刑事内容民法化现象,即刑事犯罪,民事处理2、公法私法化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形成,民主宪政制度不断完善,公法内容大幅度增加。

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与反思

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与反思

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与反思在论及现代法律体系建立和呈现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时,对其先于成熟成文系统的根源和基础的形成的诠释是不可避免的。

西方自古以来就有自然法的传统,自然法体现的不仅仅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形而上学基础,也反映了西方文明的根本特征;涉及中国法律的分析,学术界对于伦理法的说法基本赞同。

自然法与伦理法二者关涉的中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根本差异正反映了中西方文明的根本差异。

一、西方自然法传统西方自然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代,斯多亚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上帝也是有理性的,在人的本性和整个自然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道德上的一致。

自然法的前提是人在自然普遍规律面前的服从,德性就是遵从自然之理,德性不是努力创造,而是恢复、显明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世人的同一。

根据自然法的概念,斯多亚派主张实现更加民主、平等、道德化的政治,由于理性是所有人的共同本性,因此对所有人来说只有一种法则以及一个祖国,人类自然而然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生存于社会中就是理性的命令;根据自然、理性生活不仅是一种职责,更是一种法律,是世人必须服从以对抗感观上的欲望的法律。

显然,相对应于自然哲学的兴盛,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更多地代表了一种形而上的宇宙理性,或者说自然理性。

中世纪是基督教统治的时期,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没有明确的论述,但就主流的经院哲学家来说,如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他们无疑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更多地诠释为一种神学理性。

阿奎那和奥古斯丁一样都力图将自然理性(包括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与神学信仰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庞大而缜密的神学体系。

阿奎那的上帝存在的理性论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证明上帝的存在是通过理性而不是信仰来证明的:上帝是最终的推动者、最初的原因、最终的必然性、最高的等级、最终的目的。

而且他将德性分为人学德性和神学德性:人的德性主要存在于灵魂的理智能力和欲望能力之中,理智的德性是人能够使他的思辨的或实在的理智趋于完美的德性,伦理的德性则是人的某种能够使他的欲望能力趋于完美的德性,伦理德性以理性为基础。

中国法律的自然法思想

中国法律的自然法思想

中国法律的自然法思想学号:2010200539 姓名:冯潇潇中国传统法律在其漫长的岁月中形成了独特的形式和内涵,其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特征,还带有浓厚的自然观念。

如立法中的“则天立法”制度,司法中的“顺天刑罚”制度。

当西方自然法观念开始盛行,我国的法律思想研究便开辟了新的视角。

自梁启超提出“儒家法理学就是自然法”的观念后,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律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这个问题便一直争论不休。

很多学者主张,儒家的“礼”和道家的“道”,墨子的“法天”即为自然法。

也有学者持截然不同的态度,认为中国只有“法自然”,而非“自然法思想。

”查阅些许著者关于这个亘古难题的阐述,我个人觉得王振东教授在其《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中的论述最为妥帖,即“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有实质自然法。

”这样既避免了片面地认定中国古代法律即为自然法,也不至于断然否决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思想。

概括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半截”自然法,其涵盖的自然法思想体现在其对人性的强调,对权利的重视和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中。

中国古代法律确不存在形式上的自然法。

王振东教授在其《法哲学论》一书中指出了双方的区别,西方自然法的法哲学基础是“天人分离”的,而中国古代法的理论基础是“天人合一”。

自然法强调理性,高于人定法。

而在古代中国,以“天人合一”为理论指导,天地自然的运行规律直接引入法律,法律更像是维护自然和谐的工具。

且在西方,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往往根源于对宗教的信仰。

因此人们对于法律的笃定和遵守更倾向于本能和天性。

这点在古代中国则不然,法律的信服取决于圣贤的躬身体验的实践。

因此,自然法偏向神性,思辨,先验,而中国古代法则注重直观,人性,经验。

“自然法”作为至高无上的理想法,一般不直接干预人定法的管辖领域,不直接进入司法领域。

而中国古代法律是理想法和实在法的集合,可以直接进入司法领域。

除此,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道家所追求的“道法自然”主要强调“无为而治”。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2019年精选文档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2019年精选文档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

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

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

”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

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

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

格老秀斯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他认为自然法不是源自上帝而是源自人的本性。

霍布斯继承和发展了格老秀斯的观点,他同样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认识和解析自然法,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美国 ‚钉 子户‛ 梅斯 菲尔 德的 小屋
(三 )中西方法精神的差异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人治。 2、 西方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法治。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 是人治。
人治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
记》) ‚八议‛:八种人犯罪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是:议 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德国‚民告国王‛的起诉书 原告人:磨坊主某某; 被告人:国王威廉一世; 事由:被告人利用职权擅拆民房 ; 要求:赔偿原告人一切损失,保 障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财产权利!
美国西雅图的‚钉子户‛梅斯菲 尔德的小屋 2006年,房屋开发商要修 建五层的购物中心。按时价是12 万8千美元。最后出到100万美元 ,但老太还是不搬。最后,只好 修改设计,保留梅斯菲尔德的小 屋,建成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样 子。
地理环境的影响


梁启超曾说:‚海也者,能发人进取之 雄心;陆居者以怀士之故,而种种主系 累生焉。试一观海,忽觉趋然万累之表, 而行思想,皆得无限之自由。‛ 黑格尔:‚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 浩无际和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 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 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 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 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 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 把人类束缚在土地上,把他卷入无穷的 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 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 ‛

(3)贯穿古代法制的核心是伦理
古代法律体制包括国家法—‚刑‛ ‚法‛ ‚律‛或‚刑法‛; 还包括民间法---‚礼法‛或‚德 法‛。 法律以维护封建伦理秩序为目的。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后的法律指导 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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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 , 古典自然法学说 在 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 , 经 过两次世界大战 ,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 , 人们开 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 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 到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 , 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 , 被称为复 兴自然法学 。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 、新经院 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 , 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144 ・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在西方思想史上 , “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 : “就一般意义而 言 , 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 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 它往往是 ‘实在法’的 对称 , 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 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 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 : “如 ” 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 , 这就很难 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 展了 。 可见 , 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 , 是人类所 ”
[ 12 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 。 ] 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 、反神权的运动中 成长起来的 ,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 旗 , 将 “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 , 要求尊重人的独立 、自 由和平等地位 , 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 。如格劳秀斯 认为 , 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 。 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
[ 11 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 。 ] 此时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 ・阿奎 那 , 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 , 并将其整 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 为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 :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 、 智慧和意志 , 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 , 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 源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 , 指引人类达到至 善的理性命令 。 “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 , 就叫做自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论现代法治进程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现代法治进程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文关键词: 现代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关系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照搬西方的模式,不断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值得弘扬的东西。

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所独有的东西,把中西两种法律文化融汇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始于清末改制时期。

由于军事外交上的屡屡失利,当时的学者们对外国的学习也逐渐由坚船利炮意义上的器物层面和政治议会意义上的制度层面,过渡到民主法治意义上的文化层面。

在和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相比较时,中国自身法治传统与法治资源的贫膺与匿乏彰显得一览无遗。

在这种情况卜,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不归之路。

一时之间,“言必称罗马”或“言必称西方”成为中国法学界一道独特的风景。

「1」而中国古典文献所遗留下来的法律传统,以及古典文学所隐含的些具有永恒生命力的、可能对现代法治具有积极意义的法治精神,也如弃敝展一般置之不理。

中国法学界实际上成了西方法学界的传声筒或实验场。

在这场貌似轰轰烈烈的西法东渐运动中,中国自身的声音被湮没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也被无情地冲刷掉了,似乎中国法学是一个没有传统、没有历史或者没有自我的研究领域,因为我们听不到中国法学界白己发出的声音。

“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都函待解决,笔者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

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

作者: 郭冰九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4级博士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82-89页
主题词: 中国传统文化;自然法思想;自然;天人合一
摘要:自然法可以为我们所认知,是以承认哲学意义上本体的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根本上就不承认有本体,当然也无从谈论自然法了。

实证主义法学不讨论法律的终极原因,就是因
为“经验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等哲学,根本不承认有超越性的“绝对”实在,自然也就拒绝去认知“本体”。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天命”和“道”等形而上概念均具有绝对价值的地位,是自然法思想中最基本最有活力的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对自然法的认知,不仅无分古今,而且也无分中外,中西方先哲从自身文化出发,赋予自然法以“逻格斯”、“理性”、“上帝”以及“最高正义”、“道”等名词,其本质是论证宇宙本体的存在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所追求的是本体与人内在本性的统一。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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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本文通过探究自然法的概念及其本质,并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梳理,肯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同时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认为中国应该立足于自身,探求适合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关键词:自然法正义法律传统中国特色
一、西方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想之一,它源远流长,在西方法律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但通常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因此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虽然关于自然法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但却都表现出了其共性:即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并且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调整人类社会的关系的规则,它是建立在其调整的社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价值追求之上的,其通过规范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行为,使社会能够有序的运行从而满足人类社会相互生存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主体普遍价值最求。

因此自然法存在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而非所谓的绝
对正义。

自然法的诠释和使用在历史进程中可谓是百花争艳,但它们共同
的思想就是倡导人们按照理性来生活、按照自然来生活,并同时成为实在法的评判标准和价值目标。

它承载了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这一共同价值目标,也正是这样一种超验的“真正的法律”,对于各国实在法的发展、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和法律文化的进步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二、传统中国与现代法律思想之比较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传统中国是以人而下的法律观念,即中国的传统法律是帝王一个人的意志和力量制定的“王法”,而这种以暴力为本质的法律是违背自然法的,因此其受到了自然法的制裁导致了朝代的更替;甚至,很多人还认为传统中国是没有法的,有的只是政治而非为了社会利益的法律。

但笔者认为传统中国不仅有着其独特的法律思想,并且这种法律思想的深刻不亚于西方,甚至对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就以比较法的观点来看,举世闻名的中华法系是世界重要法系之一,并且这个建立在中国几千年历史政治文化之上的法系与其他几大法系相比颇具特色,虽然它是一个正在消失的法律传统,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辉煌。

所以脱离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与政治历史的源远流长而直接用西方的法律观
念来分析中国的传统法律是错误的。

首先,传统中国虽没有形式的“自然法”,但有实质的“自然法”。

上文已经提到过,“自然法”这一概念是由西方国家提出来的,它只是现代西方国家将法律思想系统化、理性化而形成的法律科学,
它是实在法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取向,是客观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总则。

但就与其本质相比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人治,法家法治”等的法律主张中关于“仁政”、“善法”、“和谐”、“王道”、“法自然”等思想无一不透露着古代中国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良法的渴望,使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是存在着自然法思想的。

因为自然法中对实质正义的理解与追求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它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虽然中西方文化、生活方式不尽相同,也导致了不同的法律智慧在古代中国和现代西方中产生,但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人际关系的法律智慧而言,中西方的人们都会在自觉和不自觉中萌生出一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冲动。

只是传统中国没有将这种思想和追求系统化、形式化而已,但不能因此就以偏概全的说中国的传统法律中没有自然法,甚至是违背自然法的。

其次,中国的传统法律的本质并不是“暴力”。

虽然一部分人认为古代中国的法律就是以暴力和压迫为特征的“王法”,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依君王个人的意志和喜好而施行的。

但深入分析古代中国的法文化就能发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有着一定的意义体系,虽然迫于中国古代的现实,传统文化中的王道政治理念以“道→德→礼→法→刑”的形式渐次展开,但它的目的是为了最终能沿着“刑→法→礼→德→道”的上行路线,达到“出礼而入于刑,施刑而返于德,禁暴而归于道”这一法理想;同时,古代中国法律中的统一垂直、审级严格、补充救济的规定、死刑由皇帝复核的奏请制度、民
间调解到官方调处再到司法裁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等,无疑都体现出了传统中国以人为本的思想,符合自然法的人文之道。

因此,“暴力”并不是传统法律的本质,其只是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和法运行的手段之一而已。

再次,现代中国法律之所以没能向西方国家一样全面和完善,并不是因为中国没有法律传统,而是因为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在历史的洪流中被冲断,没有像西方那样被继承下来,使得中国需继受西方的法律文化来使中国的法律现代化。

然而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学家们却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本土文化与西方的差异以及中古代国法律传统对中国民众的影响,完全照搬西方法律,试图用西方的法律理念解释和解决中国本土社会的问题,这样的结局注定是悲剧的。

但是当中国的法学家开始寻找适合中国特色的法治之道,通过研究本土资源如何与法律移植融合之时,难道我们也说这些不适合中国社会而被舍弃的西方法律是因为它们违背了人类社
会发展规律,是违反自然法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贯穿于西方的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虽然在发展过程中有诸多不同的认识,但自然法的始终保持着人们追求正义和最高价值的本质,体现了人们追求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

自然法受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地域的影响展现着它非凡的魅力,它和人类社会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随便用一个科学公式就能表达出来的;同时,每个社会有其自身
的特性,西方的法律源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以适合西方,适合中国的法律也应该是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奠基,从本身的社会、生活中发展出来。

即使古代中国的传统法律有其弊端,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其作为法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更不能完全漠视中国传统而一味的追求西方的“先进法律”。

因此,中国人应该摆脱盲目向外的自卑感,在吸收西方法律营养的同时,认真对待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结合本土资源并分析当代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探索出适合于中国本土社会的中国特色法治之道。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view/8079
2.htm,2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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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1)》,中国法理网,/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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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中秋,《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3)》,中国法理网,/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45,
2011-2-25。

5.徐爱国,《以西方法律思想史改造中国法学的n个理由》,/view-328954-2.html,2011-2-25
作者简介:
罗筠寒,女,1987年11月,西昌,汉,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10级,比较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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