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过程看法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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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与理性(八):司法理性之逻辑与悖论

常识与理性(八):司法理性之逻辑与悖论
意 推 即一般 意义 的提升。正是基于司法理性之 自身逻辑 , 现代司法在 所 谓 “自然 理 性 ” 指 “ 理 性 的天 赋”,
走 向职业 化或 者专 业化 的同 时 , 有精 英化 与 贵族 化 的 上 的理智 及 逻 辑 思 考 能 力 ; 之 相 对 应 的 “ 艺 理 与 技 则 将 内在趋 向 。如 果说 , 业 化倾 向是 引领 司 法 达 至 “ 专 效 性 ” 意指 “ 自然 的推理 能 力 长期 运 用 于一 个 特定 果最 优 ” 的基本 要 素 , 么 贵族 化 或 者 精英 化 倾 向则 领域 而形 成 的能够更 为敏 锐地 判断 、 那 处理 该领 域 的事 推 分 判 ,l 在相 当 程 度 上 是 诱 导 司 法 走 向 “ 论 ”的 基 本 因 务 的专 业 性 观 察 、 理 、 析 、 断 能力 ” _ 它是 自 悖 素—— 它 很可 能让 司法 异化 为 一个远 离 大众 、 至背 然理性 与 特定 职 业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 “ 性 的能 力 与 甚 理 离 常识 的 自说 自话 的封 闭市场 ; 由这 个 为精英 所 垄断 合理的对象结合 , 通过使用和运用而成为习惯 , 正是
第 3期 21 0 2年 6月
篮 法 论
Z e gF u o g h n aL nC n
No 3 .
Jn 1 2 1 u . 0, 0 2
【 文章编号】02 -24 2 1 )3_ l_0 10-- 7 (02 0_0 5_ 8 6
常识 与理 性 ( ) 司法理性之逻辑 与悖论 八 :
技 — 技 是 国司法改 革 的逐步 推 进 以及 司 法 职业 化 程 度 的相 应 亦 即科 克 之 所 谓 “ 艺 理 性 ” — “ 艺 理 性 ” 与 提高 , 官 的司法 活动 中的理性 程度 已获 得相 当程 度 “ 法 自然 理性 ” 对 而 言 的 。按 照 马 修 ・ 尔 的说 法 , 相 黑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

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

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

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

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

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

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

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可概括为“积厚成势”,即在长期的发展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深化,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依据孔子思想中的“父母官”与“父母法”,即官员应该像父母一样关心人民,并用公正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益。

这种思想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司法制度出现了许多变革。

例如,唐朝时期的“开元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典之一,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则增强了司法官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些历史性的变革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演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推崇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是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包括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立法庭制度,实行审判监督制度等。

这些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中国政府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作为重要目标,并逐步加强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性。

另外,中国还加强了司法透明度,推进了司法公开,增加了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这些努力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

同时,中国还注重司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

中国的法学院校和司法培训机构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这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高效和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中国司法制度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国际知名法学机构的合作,中国能够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和经验,进一步提高自身司法制度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制度的制度逻辑是“积厚成势”。

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国不断积累经验,进行创新,逐渐形成完善的司法制度。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我国的证据法是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如何确定事实和证明责任。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们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还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充分认定、合法取得、真实性和统一性。

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理念。

充分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采纳并综合利用各种证据,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充分认定原则又要求法院对于证据的使用和分析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测和片面认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

合法取得原则意味着法院只能采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则不能加以采信。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保护了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和利益,也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滥权行使。

合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更容易得到保障,审判结果也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性。

统一性原则要求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要综合各种证据,确保考虑到案件的全部情况和证据的全部内容,避免片面认定和偏颇的裁判。

这一原则旨在保证判决的全面准确,也避免了因单一证据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统一性原则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些基本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基本理念和框架。

充分认定原则为审判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基础,合法取得原则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统一性原则保证了裁判的全面公正和客观性。

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司法裁判的客观公正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在逻辑的梳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在逻辑的梳理

第25卷第4期2012年10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5No.4Oct.,20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在逻辑的梳理[收稿日期]2012-04-23范进学,张玉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思想,在核心内容上被归纳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它的提出具有历史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其基本内涵是完备的和逻辑上一贯的,在适用对象上它层层递进,在适用范围上与现有法律体系相辅相成。

因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在内在逻辑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合理性;一贯性;完备性;自洽性[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194(2012)04-0006-0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思想,最早形成于2005年底胡锦涛同志对中央政法委的一份报告所做的修改。

在这份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将“现代法治理念”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做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指示。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吸纳了这一理论成果,明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从而将这一理念的教育从政法部门推向了全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也逐渐被归纳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关于这五个方面的合理性和逻辑关系,法学界看法不一,但笔者以为,无论在理念的提出、基本内涵,还是在其适用对象和范围上,这五个方面在内在逻辑上都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逻辑上合理的(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历史正当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中,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它对世界历史经验中先进理念的借鉴和对我国优秀传统的继承。

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司法裁判中法官如何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逻辑规则是指人们在逻辑思维的过程中,根据逻辑规律制定出来的规范和准则,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官应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所谓证据证明力,顾名思义,指证据的证明力度,它是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所有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效果·fil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法官如何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呢?如何正确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这些问题是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难题。

笔者拟通过本文,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如何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谈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经验法则的运用经验法则所指的经验并非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一般性知识fzl,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而形成的能为一般常人所认同的基本的、常识性的生活经验,是一种通过归纳法具有或然性的所得出的判断和结论。

这种推论并不能保证其绝对的真实性,因此,也就允许人们对经验法则的推定提出例外情形,以推翻该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3]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3款明文规定,审判法官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出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当事人拥有相反证据且足以推翻。

也就是说,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以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已认定的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推出结论。

例1: 2001年7月8日凌晨2时许,向某女儿家自盖的小厨房发生火灾,后火被扑灭,小厨房的电线被烧成裸线。

当天上午向某为女儿打扫小厨房,约11时许,向某被人发现面朝上横倒在小厨房门口,头东脚西,头戴草帽,裤角卷起,赤脚,左手有电弧灼烧痕迹,二根裸线在向某身边,经抢救无效死亡。

浅析在司法审判中的逻辑三段论

浅析在司法审判中的逻辑三段论

浅析在司法审判中的逻辑三段论浅析在司法审判中的逻辑三段论摘要: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司法三段论研究却对逻辑三段论多有曲解甚至将两者简单等同文章对这一不当认识及其产生根源进行分析指出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在推理模式评价标准等方面都有根本不同。

关键词:逻辑三段论;司法三段论;有效性;正当性引言:在逻辑学领域,三段论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在今天仍然是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领域,司法三段论是西方近代法治理想所凝结的法律推理模式,是大陆法系司法判决推理的主要形式。

逻辑三段论(为区别司法三段论,本文把逻辑学中的三段论称为“逻辑三段论”下同)与司法三段论可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对于合理地分析司法三段论,客观地认识逻辑学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已有认识的不足。

一、关于逻辑三段论的小历史历史上,最早的三段论可以追溯到有“逻辑之父”之称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工具论》。

[1] “他结合对自然语言的分析,构造出三段论推论系统,确立了西方逻辑学的基础,并使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在是由于亚里士多德在逻辑学说史上的划时代贡献,他被称为'逻辑学之父'”,那个时候,古希腊文化得到空前发展,抽象思维随着各种学科的相继发展而发展。

在动物学、植物学、物理学、医学、语法、修辞学等学科尤其在几何学为代表的数学的研究中要使用大量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方法。

作为推理一种方式的直言三段论就是在这样发达的推理思维应用的背景下形成的。

此后,三段论成为思维推理学说中主要研究的内容。

[2]狄尔泰把间接推论即三段论又分为三类:严格意义上的三段论;类推;归纳推论,并对它们的各个组分加以分解,阐述了不同的格。

基于假言与选言判断,他还着重研究了假言与选言推论。

再后来,随着数学的发展,三段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3] “逻辑史家认为,三段论是公理方法在逻辑上的一次应用。

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见解与思考

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见解与思考

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见解与思考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则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判和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过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见解与思考,探讨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对其改进的思考。

首先,我认为法律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规则,司法实践则是法律的具体执行。

通过司法实践,法律的规定得以落地,并对社会生活产生着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和司法实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公正的社会秩序。

然而,当前的法律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问题。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独立审判,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机构受到了各种干扰和操控,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如建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来监督和评估司法机构的表现。

其次,司法实践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

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而存在的,因此,社会公众应该对法律和司法实践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建立咨询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帮助社会公众解决法律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引入陪审团制度,让公众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

此外,司法实践需要更加注重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司法程序的繁琐和耗时,使司法实践变得低效,降低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追求效率并不意味着牺牲公正。

为了平衡效率和公正,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引入调解制度,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加强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

最后,我认为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改进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机构和法律界的努力。

全社会应该共同参与和关注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建设。

政府、法律从业者、学者和社会公众应该共同合作,持续改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平等、高效的法治社会。

司法能动主义之内在悖论及其消解机制

司法能动主义之内在悖论及其消解机制
2 0 1 3年 1 月 第2 6卷 第 1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J a n u a r y , 2 0 1 3
V0 1 . 2 6 No . 1
景下 , 必须 加 入多 样化 的社 会 价 值 考 量 , 法 律 适 用 不
便将 间接导致统治危机 。苟子虽是性恶论者 , 但是为 了改恶为善和禁恶劝善也十分重视教化 。 当代 中国这种特有的司法文化在社会 隐性层面 上依 旧存在 , 而外化于现代司法文化中就是时下甚嚣
尘上 的司法 能动 主 义之 呼声 。此 种 传 统 司法 文 化 要

其与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目 标是吻合的。 综上所述 , 司法能动主义与当代 中国司法承担的 特殊职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 目 标是不谋而合的。 其次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法律观念为司法能动 主义提供了文化上的生存条件 。儒家思想是 中国传
统法律文化的精神 内核 , 儒家要求诉讼不应仅仅解决
伤, 一个强大的司法机构呼之欲出, 扩张司法权 , 发挥
司法 的能 动性便 是应 有之 义 。 与之相 呼应 的是 司法 能 动 主义 在 中 国实 务 界 和 理论 界亦 有 日趋 盛行 之倾 向 , 不论 是在 法官 的 司法 活 动、 学者 的理论 著述 还是 在政府 的工 作报告 —— 包括 不 久前 闭幕 的“ 两会 ” 政府 工作 报 告—— 中均 有其 身 影 。如 今 , “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已成 为 一 个 热 门法 律
样 需 要和 谐 思 维 方 式 和 方 法 。 ① 故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是 一个 纠纷 得 到很好 解决 的社 会 , 是 一个 将 纠纷对 社 会 经济 、 社会 人 际关 系 和社 会文 化 的伤 害 降至最小 的社 会 。而 司法 能动 主 义 由于在 解 纷 过 程 中能 够 实 现法 律效 果 、 政 治 效果 和社 会 效 果 的 良好 统 一 , 所 以

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则解析的法律逻辑与推理

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则解析的法律逻辑与推理

01
02
03
04
归纳推理
通过对大量具体案件的分析, 总结出一般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演绎推理
从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出 发,推导出具体案件的裁判结
果。
类比推理
参考相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对 当前案件进行推理和判断。
设证推理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 过间接证据和逻辑推理,对案
件事实进行推断和确认。
04
法律规则的逻辑解析
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
1 2
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理解案例中的法律 问题和争议焦点,运用法律逻辑与推理方法进行 分析和判断。
模拟法庭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扮演不同角色进行模拟审判 或辩论,锻炼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和应变能力。
3
法律实务实习
参加法律实务实习项目,接触实际案件和法律问 题,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提高解决实 际问题的能力。
推理是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法律实践中,通过运用法律逻辑进 行推理,可以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 论。
03
司法解释的逻辑分析
司法解释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定义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 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作用阐述
司法解释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 导审判实践、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 意义。
司法解释的逻辑结构
前提条件
司法解释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和 法律,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
性。
逻辑关联
司法解释针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 释,需要分析法律条文的内涵、外 延、构成要件等,确保解释的准确 性和逻辑性。

司法的法理与能动司法的限度——一个内在视角评论的论纲

司法的法理与能动司法的限度——一个内在视角评论的论纲
素。
院 的本质属 性、 司法的基本规律 、 定纷止 司法 ”内在性支 持司法权 “ 依法独 立行
正是基 于如 上因素的考虑 ,司法机 争和司法公正。尤其是第一点, 要从人 使 才是问题的一个关键面相。 而这个问
能够且应该超越法条而求得正义。 于是 , 具体表达。
达成共识的标准。但是基于 。 形式法治 观 和。 形式合理性 ” 在民众法律意识中 的误解、 隔膜甚至缺位 , 法律实践中会发 生所谓“ 依法而不合理 的情形。如果不 能从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面内在性地 理解和接纳这种“ 法治的代价 , 如果允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学报
通民众 “ 各私 其私 之 本能而产 生和持有 公平正义 出发推进能动 司法 ” 。嗍 样的司法模式与裁判方法 ,法律人显示 的 理” 就很有可 能会成为质疑 乃至瓦解 可 以看 出 , 能动司法 理念 的提出 出了极为复杂的态度。 叫旦 在本文看来 , 法 律 思 维与 现 代 法 治理 念 的观 念 性 因 有着鲜明而具体的实践指向,这就是法 在当代 中国的司法场景中 , 如何让 。 能动
司法 的法理与能论纲

要: “ 能动 司法” 作 为一个 中国式 问题的特殊性在 于法律意识场景 中的“ 明辨是非” 与“ 惩 恶扬 善” 的功能性期待和 负载 。理 解
“ 能动 司法” 问题 的关键在于理解司法权的性质。在 当代 中国的司法场景 中, 如何让“ 能动 司法” 内在性支持 司法权“ 依 法独 立行使”
才是问题 的一 个关键面相。而这个问题 关涉到两个方面, 一个是 司法权“ 独立行使” , 而不是 来 自其他非 司法部 f l 的干预 , 另一方面
是 司法权如何 “ 依法” 而不是依据其他非法律根据的行使 。这 两方面的 问题 所在 才是 “ 能动 司法” 在 中国成为一个特殊性 问题 的根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随笔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随笔

《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阅读札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 背景介绍 (3)2. 书籍概述 (4)二、中国司法的制度背景 (5)1. 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6)1.1 古代司法制度 (8)1.2 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 (10)1.3 当代司法制度的完善 (1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 (12)2.1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14)2.2 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结合 (15)2.3 司法公开与司法便民的原则 (17)三、《积厚成势 (18)1. 司法制度的积累与优势形成 (19)1.1 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20)1.2 司法队伍日益壮大 (22)1.3 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23)2. 中国司法制度逻辑的内在逻辑 (25)2.1 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26)2.2 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 (27)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与实践 (29)四、本书重点章节内容解读 (30)1. 司法体制改革章节 (31)1.1 体制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33)1.2 具体改革措施及实施效果 (34)1.3 改革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35)2. 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章节 (36)2.1 典型案例分析 (37)2.2 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与启示 (38)2.3 对司法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39)五、阅读感悟与体会 (41)1. 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42)2. 本书对个人学习与工作的启示与帮助 (43)3. 对未来司法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44)一、内容简述《积厚成势:中国司法的制度逻辑》深入剖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深层逻辑与演变轨迹。

本书以“积厚成势”不仅展示了中国司法制度从古至今的深厚底蕴,更揭示了其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呈现出的独特态势与发展趋势。

作者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全面梳理,从古代的律法制度到近代的法律变革,再到现代的司法改革,展现了中国司法制度历经千年沧桑,却依然屹立不倒的生命力。

司法三段论探讨

司法三段论探讨

司法三段论探讨作为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限制司法权力的任意和专横,维护法律的安定,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化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近代法治理想尽管限制司法审判中人的主观恣意,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在实际司法裁决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地位同样不容忽视。

标签:三段论;形式公正;价值判断在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之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判决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也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结果的推理过程。

这一法律推理所反映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司法三段论。

但是自20世纪以来,司法三段论成为学者聚讼纷纭之地,其间,有挽歌,也有恋曲。

①笔者认为:三段论尽管不能为思维的真理性提供绝对担保,但在保证个人思维以及集体思维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司法三段论在法律表达和论证的经验领域,而不是在经验之外的司法认知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然而由于三段论遮蔽了一个显而易见的裁判难题,即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法官的能动性受到高度的重视,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理由。

因此,我们必须在规范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技术时,还必须确定价值判断在司法三段论中的地位。

一在人类法律史上,把通过逻辑的司法三段论推崇到极端的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和美国的兰德尔司法裁判论,它们都是非常典型的法律形式主义。

在法律形式主义看来,司法三段论裁判模式是以逻辑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逻辑是司法三段论的重要工具,它对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司法中,人们之所以偏好运用三段论推理,是由于三段论是关于思维的规则,“法律如果要受到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而法律论证要被人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规范”。

②而三段论推理“使结论更加客观、更合逻辑、更加合理,从而使结论具有不可抗拒的逻辑力量”。

③其合理性在于这种推理形式能够说明判决中的司法推理过程是由逻辑过程推导出来的而非法官在运用自身的思考方式进行判断。

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

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

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法律判决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判决的逻辑和理由往往是一个难以理解和把握的领域。

本文将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判决的基本原则和推理过程。

首先,法律判决的逻辑基于事实和法律。

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首先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审理,以确保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及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先前的判例。

通过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规定的运用,法官可以建立一个逻辑严密的判决过程。

其次,法律判决的逻辑是基于推理和论证的。

在判决案件时,法官会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的方法,将事实和法律规定联系起来,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

这个过程中,法官会运用诸如因果关系、类比推理、归纳和演绎等逻辑推理方法,以及法律规则的解释和解构。

通过运用这些方法,法官可以在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中找到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靠的判决结果。

第三,法律判决的逻辑是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必须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判决,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法官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对待案件中的各方利益,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并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法律判决的逻辑和理由是建立在法律体系和判例基础上的。

法律是一个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判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必须参考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和判例,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先前的裁判结果。

这种基于法律体系和判例的逻辑和理由,使得法律判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稳定和可信度。

总之,深入解析法律判决的逻辑与理由是理解司法机关裁决案件的基本要素。

法律判决的逻辑基于事实和法律,运用推理和论证的方法,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并建立在法律体系和判例基础上。

司法三段论的逻辑结构

司法三段论的逻辑结构

司法三段论的逻辑结构
司法三段论是一种常用的逻辑思维方式,用于推理和判断。

它由一个前提、一个中间结论和一个最终结论组成。

在司法领域,这种逻辑结构经常被用来推断或证明某个案件的真相。

以下是一个以司法三段论为题材的创作示例:
标题:一个无辜者的故事
前提:某个晴朗的早晨,一名年轻女子被发现死在她的公寓里。

中间结论:她的死因是被他人谋杀。

最终结论:嫌疑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段落一:命案的发现与调查
在一个平静的早晨,人们发现了一名年轻女子的尸体。

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收集现场指纹、采集DNA样本,并对邻居和目击者进行询问。

通过调查,警方得知死者与一名男子有过争执,并将其列为主要嫌疑人。

段落二:证据指向嫌疑人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死者与嫌疑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他们曾经是情侣,但分手后产生了许多矛盾和争执。

此外,嫌疑人的指纹和DNA也被发现在案发现场,这进一步加强了他与案件的关联性。

段落三:法律的裁决与正义的实现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目击者的证词,法庭判定嫌疑人有罪。

他被
判处长期监禁,以为死者的家人带来了一些安慰。

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充分展示了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效力,为无辜者伸张了正义。

结语:
这个案例中,通过司法三段论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证据指向了嫌疑人,并最终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故事同时也反映了司法的公正与效力,为无辜者伸张了正义。

在司法领域,司法三段论是一种重要的逻辑思维方式,有助于推理和判断案件的真相。

法律解释的认知逻辑进路

法律解释的认知逻辑进路

法律解释的认知逻辑进路宋保振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的价值必须要通过其运用来实现。

从当下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解释的运用难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解释权限模糊导致“不敢”解释;第二,裁判后果导向“不想”解释;第三,运用标准欠缺“不会”解释。

如果说前两者更多涉及解释体制和司法理念等宏观内容,那么解释标准欠缺就直观体现了裁判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运用难”,这也被称为“法律解释的困境”。

①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在我国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很难完全把握和运用法律解释这样一种抽象方法,另一方面也和当下法律解释研究过于“重理论”和“重西方”不无关系。

当前,尽管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开始秉持法律解释的智识性理解,但是考虑到各种解释方法运用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判断,法律的整体性和融贯性、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以及解释结论的可接受性,都成为解释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对于恪守解释理论可能引发的“风险”,现实促使法官必须立足中国语境,从一种发展、多样和开放的视角来把握法律解释。

其实裁判者也深知,无论法律解释理论建构的多么完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褶皱”都不可能被“完全客观”地填平,它仍是人的主观活动。

至多就是依靠一些抽象的解释标准,证成法律渊源与法律决定之间的大前提,并以之作为“转换规则”弥补法律论证或推理中的“跳跃”。

因此,如若想现实客观地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除了必要的教义学研究之外,还离不开一种社会科学上的认知研究。

借助认知科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真实反映法官解释法律的思维过程,进而归纳和总结此过程中的逻辑性思维规则,并将此运用于后案裁判。

这不仅完善了传统法律解释教义学研究,更是对法律解释“理论指导实践”目标的实现。

一、法学视角下的认知逻辑界定认知科学作为21世纪最大的新兴交叉学科,主要有两方面使命:一是揭开人类心智的奥秘,如心理学和神经学的相关研究,二是促进某些学科的发展,认知逻辑就是其中之一。

认知逻辑(cognitive logic)是将现代逻辑应用于人的认知活动而形成的一个专门逻辑领域,也可视为现代逻辑和认知科学交叉所形成的新的逻辑领域和学科群体,是借用认知科学的分析框架对逻辑体系的再建构和再认识。

法庭程序中的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培养

法庭程序中的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培养

法庭程序中的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培养在法庭上,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是律师、法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备的素质。

法庭程序中的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培养对于提高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分析、证据推理以及法律逻辑三个方面探讨法庭程序中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的培养。

一、案件分析案件分析是法庭程序中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的基础。

律师在接手一个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这包括了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对涉及法律规定的研究以及对相关证据的评估。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律师可以确定案件的关键问题,找出证据的矛盾之处,并为自己的辩护策略做出合理安排。

在案件分析过程中,逻辑思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和判断。

他们需要将各种线索和证据进行整合,找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矛盾之处。

通过逻辑思维的训练,律师能够更好地理清案件的逻辑结构,找出合理的辩护点,并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证据推理在法庭程序中,证据推理是律师和法官必备的技能之一。

律师需要通过对证据的推理,找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官则需要通过对证据的推理,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支持一个事实的存在。

证据推理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在证据推理过程中,律师和法官需要注意逻辑的严密性和合理性。

他们需要避免逻辑谬误和非理性的推理。

通过对证据的推理,他们可以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和矛盾之处,并从中得出合理的结论。

逻辑思维的培养可以使律师和法官更加敏锐地发现证据的问题,并更好地运用证据推理的方法。

三、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法庭程序中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逻辑要求律师和法官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能够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进行准确的推理和判断。

法律逻辑需要律师和法官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理解法律的逻辑结构和精神内涵。

在法律逻辑的培养过程中,律师和法官需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他们需要了解法律的逻辑结构和法律规定的内在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我国证据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如何举证、举证的方式和标准,以及法院如何依据证据作出判决等一系列内容。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是我们理解和应用证据法的基础,下面我们就对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论。

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证据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在举证责任、证据采信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证据采集和提交过程中,要求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真实可靠的证据。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过程序合法的采集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证据公正性原则证据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过程中,要求法院必须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还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获取的便利,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4、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也有义务在证据不足或者有争议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审理。

证据全面性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采纳并综合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能片面、偏颇地审理案件。

只有依据全面的证据审理案件,才能尽量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上述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证据法中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证据合法性原则和证据公正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而证据公正性原则则要求法院在证据采信和审查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这两个原则共同约束,可以有效避免违法证据的使用和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的情况出现。

司法三段论经典例子

司法三段论经典例子

司法三段论经典例子摘要:一、司法三段论的概念与结构二、司法三段论的逻辑关系与适用规则三、司法三段论的实例分析四、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与局限性五、提升司法三段论运用能力的建议正文:司法三段论,作为一种逻辑推理方法,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有助于法律工作者在审理案件时,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本文将从司法三段论的概念、逻辑关系、适用规则、实例分析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与局限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大家提供实用的司法三段论运用技巧。

一、司法三段论的概念与结构司法三段论是指在法律判断过程中,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构成的逻辑推理方式。

其中,大前提是一个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小前提是具体案件的事实,结论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的案件判决。

这三部分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共同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基本结构。

二、司法三段论的逻辑关系与适用规则1.逻辑关系: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小前提是具体案件事实,具有特殊性;结论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的判决,具有针对性。

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要求,只有当大前提和小前提相符时,结论才具有合理性。

2.适用规则: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确保大前提的正确性,即选择恰当的法律规则;(2)确保小前提的准确性,即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3)保证结论的合理性,即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三、司法三段论的实例分析以下是一个经典的司法三段论实例:大前提: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小前提: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结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四、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与局限性1.作用:司法三段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2)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裁判思维,提高法律素养;(3)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法学的逻辑思维

法学的逻辑思维

法学的逻辑思维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核心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实施和运作过程。

而逻辑思维在法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帮助法学者进行合理的推理和分析,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内在逻辑。

本文将从逻辑思维在法学中的应用角度展开,探讨其重要性和特点。

一、逻辑思维在法学中的重要性逻辑思维是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法学者进行严密的推理和论证,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合理的推断。

法律作为一门规范性的学科,需要严谨的逻辑思维来解读和解释。

只有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才能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依据。

逻辑思维还有助于法学者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在法律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复杂的案例和矛盾的法律规定,需要通过逻辑思维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学者将复杂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并加以分析,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

二、逻辑思维的特点和方法逻辑思维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方法,法学研究中的逻辑思维也不例外。

首先,逻辑思维要求严密性和准确性。

在法学研究中,逻辑推理必须符合严格的逻辑规律,不能出现逻辑错误和谬误。

其次,逻辑思维要求系统性和全面性。

法学研究需要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思考,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的情况。

再次,逻辑思维要求有条理性和清晰度。

法学研究需要将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形成清晰的逻辑结构和论证过程。

在进行逻辑思维时,可以运用一些方法和技巧。

首先,可以使用分类法,将问题进行分门别类,有助于梳理思路和找出问题的关键点。

其次,可以使用排除法,通过排除一些不合理的推断和结论,逐步缩小范围,找到合理的解释和判断。

再次,可以使用演绎法,从一般原理出发,进行推理,得出具体的结论。

此外,还可以使用归纳法,从具体事实和案例出发,总结出一般规律和原则,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依据。

三、逻辑思维的应用举例逻辑思维在法学研究中有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首先,逻辑思维可以帮助法学者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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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过程看法的内在逻辑卡多佐是一位著名的法官,更是一位成果卓著的法哲学家。

从其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探究其内在的逻辑理路:法的生成逻辑、法的历史逻辑、法的发展逻辑、法的价值的实现逻辑等。

标签:卡多佐;司法;法哲学;逻辑1932年就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本杰明.N.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理论家之一。

作为法官,他眼中的司法过程不是“模仿性的复制”、不是“无生命地重复一个机械的程序”,“而是更多东西”。

凭着探寻法的真谛的孜孜激情,他成功地战胜了司法过程中的所有怀疑和担忧、希望和畏惧,并自信地将之视为“心灵努力的组成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诞生的煎熬的组成部分”;透过司法过程的面纱,按照自己的理论进路揭示出了法的内在逻辑,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司法哲学思想和法律哲学思想。

他站在法哲学的高度,游走在类比、逻辑、效用和公道之间,如同一个聪明的药剂师一样巧妙地选择、调和、平衡着各种因素,自如地驾驭并成功地超越着司法过程。

丰富的司法实践成就了这位法哲学家,博大、睿智的法哲学理论又成就了这位著名法官。

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入研究卡多佐的法哲学思想,无论是对法律实务工作者,还是对理论研究者都将大有裨益。

一、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任务——法的生成逻辑在西方法哲学演进的历史进程中,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任务是什么一直是各个学派争论不休而又没有定论的基本问题之一。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对法的概念、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价值和功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不同理解。

对此,各个学派观点迥异、莫衷一是。

有着律师和法官经历的卡多佐站在实践的维度上,避开了纯粹的学理性探究,明确指出,在以柯克、黑尔、布莱克斯东为代表的和以奥斯丁、霍兰德、格雷、布朗为代表的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一个现实性的观点:“每个法官都在他的能力限度内进行立法。

”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深入分析,卡多佐揭示出了普通法的生成逻辑。

卡多佐对此的研究思路是从分析司法过程的性质开始的。

他认为规则提供给我们的,“与其说是一把钥匙,不如说是一条线索,如果我们想汲取它的精华,必须自己逐步建立和发展它”。

纯粹机械地重复适用规则至多只能产生一个拙劣的工匠,只有细致处理具体个案与事例才能培养艺术固有的创造力。

因而,司法过程不是一个草率而机械地适用法典和制定法的过程,而是一个分析与综合交织、演绎与归纳交织、推理与直觉交织的过程,一个发现与创造同在的过程。

在实践中,将原有规则运用到与现行模式完全相同或(在最糟的情况下)稍微不同的事实组合上时,司法过程就是具有发现性的;当新情况出现时,由于缺乏具有权威性指示的先例,“必须宣布一个新的规则”,此时的司法过程就具有创造性。

在第一种情况下,法官仅仅是立法机关的代言人,表达和实施的是立法机关确立的明白无误的思想和命令,其行为的实质是行政的而非司法的;只有在第二种情况下,司法才开始发挥作用。

“改变意味着发展。

这是法律的生命。

”因而,这一过程就是立法性的,并且打上了创造性的印记日。

司法过程的性质说明了该过程是能动性的、创造性的,法官作为立法者即法官造法是这一过程的必然要求。

但是,卡多佐并非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司法过程,而是将它置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

他抓住法官造法这一主线,通过系统的、动态的分析,揭示出普通法系国家法的生成的特有逻辑。

法官造法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二是填补罅隙的客观需要。

在卡多佐看来,普通法经历了数世纪的发展,法院不计其数,判决则更加难以计量,然而时至今日,仍然存在那么多尚未解决的具有根本和初级意义的问题。

在前进的道路上,法律体系中蕴涵的创造力将指向那些未曾开拓的领域。

这是其一。

其二,法典是仅仅陈述一般性原则的,法官应通过对社会利益的衡量、社会价值的评判以及社会观念的理解,逐步填满制度的罅隙。

其三,有时候,立法者在某些群体的怂恿下,或在激情和冷漠的怂恿下,遗忘或忽略了比法案促进的利益更永恒、更基本的利益。

对此,法官应透过瞬息万变的波动,发现更深层的原则,将它从正在流逝的特定潜流中拯救出来。

三是社会压力使然。

社会力量的洪流产生于一种非个人的综合意志,法官必须顺应这种要求。

在司法过程中,纵然理想主义有助于灵活性和独创性,“但是社会压力仍会坚定不移地发挥作用,最终寻觅到回应的思想”。

四是道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个背离道德的规则必令人疑虑丛生。

这就要求法官按社会变化中不断提出的道德诉求及时造法,并准确地将之反映在自己所造之法中。

“道德规范的变化引发法律的变化。

”这些就是影响法官造法的四个社会根源。

当然,法官行使立法权也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这种限制首先来源于立法者;其次,法官应依据客观的标准、社会上通行的思想和意愿、学者的学说和法院的法理验证过并受到尊重的解决办法作出价值判断;此外,法官还要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对秩序的基本需要。

尽管受到如此多的限制,但在所有的良知中,仍然留下一个相当宽阔的裁量领域。

因而,法官的立法权既是受到限制的,又是自由的。

限制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限制的归宿。

正是在限制与自由的张力中,法官凭借着所有的良知发挥发现和创造的功能性作用,寻求社会正义,促进法的生成。

二、衍生物与生成物——法的历史逻辑萨维尼认为,法律是一个民族的历史及其天才的生活和习惯的结果,这是一个沉寂的生长过程。

卡多佐对此评论说,萨维尼的法律起源理论中的伟大真理就在于他指出了法律确实是一种历史的衍生物,“有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现在的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

但从法官角度来看,“此话就是片面的,并且是虚假的”。

萨维尼忽略了另一个方面,即法律又是一种有意识的和有目的的生成物。

因为法官要实现期待的目的——“追求合乎道德的目的”,不做有意识的努力是不行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和立法者一样,都要从社区生活中发现衡量效用和评价道德的标准和格局。

法律的目的性决定法律的有意识性,法的有意识性寓于对法的目的性的追求之中。

为此,法官对于自己的职能,在心目中一定要总是保持这种目的论的理解。

在司法中,法官一定不能为了个别而牺牲一般,一定不能为在个别案件中实现正义而完全不顾前后一致和齐一性的长处。

这是法官应该坚持的总原则。

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法官实施的创新必须保持在普通法的界限之内,“这些界限是多少世纪以来的先例、习惯和法官其他长期、沉默的以及几乎是无法界定的实践所确定下来的。

但是在这些确定了的界限之内,在选择的活动范围之内,最后的选择原则对法官和立法者是一样的,这就是适合目的的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说,从静态上看,法的历史是自然演进和.能动造法相互交织、胶着统一的历史。

历史的自然演进,铸就了法的传统精神;有意识、有目的的造法活动体现着法的时代特色,体现着历史与现实的有机整合。

从动态上看,法的历史又是一部生生不息的演进史,体现着在历史基础上对历史的超越。

今天的成就在明天看来就成历史,我们不能将之视为终局性结论,而是要从中发现“一条思想的溪流,一种趋势,一个逐渐向目的靠拢的运动”。

将特定时空中的产物合上现时代的节韵把法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更现实的起点上,这应是法的最深层的历史逻辑。

三、确定性与相对性——法的发展逻辑法律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即法的确定性与相对性问题是法的发展过程的一个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对它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对法的发展逻辑的不同认识。

卡多佐认为,在司法过程中,除了确定不疑的判决之外,“我们发现某些东西,具有完美无缺或经久不衰的确定性,它们就是法律”。

法的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没有确定性,便没有法的一致、统一与和谐。

然而,我们又必须保持两种警醒:一方面,我们尊崇法律的确定性,但必须区分合理的确定性与伪劣的确定性,只有那些“符合与普通法一样博大、与正义原理一样精深的真理和原则”才是合理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即便实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我们也必须牢记,“法律的确定性并非追求的惟一价值”,“实现它可能会付出过高的代价”,“法律永远静止不动与永远不断变动一样危险”。

正如庞德所说:“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

”…实际上,现行的规则和原则的确定性在于确定了我们目前的位置、航向以及经纬度。

我们对法律的发展研究越多,就越感觉到自己正沿着一条向目标渐进的路线前进,它所遵循的逻辑,不是寻求确定性,而是满足于结论根植于可能性之中。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不过是一种预期、一种对事实将是什么的预期。

当这种预期达到一个很高的确定和确信时,我们说法(行为的规则和原则)已经建立,从而可以证明这种预期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如果这一规则或原则的权威受到挑战,将由法院来强制执行,那么,以我们研究的目的来看,这一规则或原则就是法律的原则或规则”。

但是,无论这种确定多么明显,预期出现误差的可能性也总是存在的。

“如果预期没有达到这一定的确信标准,我们就说这时法律是模棱两可或不确定的。

再往下一个程度,就不存在法律了,这时必须自由地创设”法律。

但是,当我们尽力总结法律中静止与运动的对立及其解决途径时,占上风的观点必定是“寻求一种妥协,一种调适.强调法律原理的相对性,务实地不断变换方式以适应预期的目标”。

为此,我们必须抛开两个极端的观点,一个是法律是固定的和一成不变的,判决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在任何方面,它都不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另一个是“法律是一系列孤立的判决,这种观念将普遍性淹没于特殊性之中,原则被废黜了,特例被吹捧为至高无上”。

前者绝对化了法的确定性,而后者又绝对化了法的相对性,两者都失之偏颇。

我们应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作出理性选择——获得一个关于法律的概念,即“法律作为一系列规则、原则和准则,为了某个目的,在适用于新的事物组合过程中,不断地被分门别类、被挑选、被铸造、被修改。

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判决形成了。

在一个不断试错过程中,决定了谁将获得再生产的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说,静止和确定性是相对的,运动和相对性是绝对的,前者寓于后者之中。

这就是法的运动发展的辩证逻辑。

在法的发展的逻辑行程中,“有对渣滓的不断扬弃,也有对任何纯粹、合理和精致的东西的不断保留”,只有这样,才能使后来者手中火炬的火焰“格外辉煌”。

因而,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扬弃、超越的过程,是一个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得以发挥、实现并产生理性化结果的过程,是法的确定性与相对性从对立走向统一与和谐再走向新的对立的过程,体现着法的螺旋上升的发展之路。

四、对事实的价值评价——法的价值的实现逻辑卡多佐认为,在从社会事实到司法规范这一充满矛盾的过程中,一系列古老谜团需要我们去发掘——静止与运动、一个与多个、我与非我、自由与必然、现实与表象、绝对与相对、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等。

这些矛盾反映着一系列诉诸社团、群体与行业的经验、观点、道德和经济判断的诉求,其背后是利益和价值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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