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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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卡机具、移动支付等渠道接收消费者的银行卡支付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收单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普遍开展的业务之一,如何有效地监管和管理收单业务风险,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银行本身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收单业务风险分类1. 法律风险:收单业务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商户在传统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获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而在收单业务中,商户还需要获得特定的资质、通过特定的审核、评估等才能进行该业务。

2. 系统风险:收单业务的系统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信息传输中间环节以及系统的运行不规范导致的系统出现异常状况。

3.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商户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或其他因素导致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因此,对商户的经营稳定性及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管是银行防范该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职员在收单操作中的疏忽、失误及过失,导致银行资产遭受损失、银行业务受到影响的风险。

5. 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指银行在收单操作中遭受黑客攻击、窃取、篡改、破坏等事件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和业务影响。

二、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1. 定期审核商户资料,对商户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经营状况不稳定的商户,可以采取划拨资金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减少风险。

对于新开通商户,应当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对商户账户进行限额设置。

2. 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估。

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维护机制,加强数据备份、防范窃取、病毒攻击、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措施,确保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防止窃取和篡改。

3. 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在开展收单业务前,应在银行内部制定一整套的系统流程,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系统开发、测试、监管、培训等阶段,避免由于系统问题而导致的风险事件。

4. 加强商户身份认证。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境外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应通过特约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完成债权债务结算。

第四条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与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六条非金融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收单服务,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

如果本办法监管要求比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更为严格,但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其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特约商户管理包括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提供),以及对特约商户的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差错处理等活动。

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全面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的合法合规性。

收单机构拓展网络特约商户,应测试商户网络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查看商户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明确标注客户服务信息、退货(退款)政策、安全管理声明与客户信息管理政策等内容,并检查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编辑〔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1]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2020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业务与风险管理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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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她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经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她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章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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