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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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愈发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

本文将探讨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1. 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是公民个人信息和生活活动的秘密,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基础。

保护个人隐私有助于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个人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地位。

因此,个人隐私保护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2.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的重视中国人对个人隐私的重视在不断增强。

传统上,中国社会更加注重群体利益,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较为强烈。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呼声也不断增加。

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2.1 技术与信息时代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和共享,个人隐私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

中国人意识到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开始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2.2 隐私泄露事件的爆发近年来,媒体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

无论是泄露个人信息的公司,还是网络黑客的攻击手段,这些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的发生加深了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2.3 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的安全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提高了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

3.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尽管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逐渐增强,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3.1 缺乏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中国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缺乏导致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时过于随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不够严谨。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各国政府在立法上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就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家庭信息、灵敏信息等。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列举了一些。

1.欧洲GDPR2018年5月25日实施的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欧洲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欧洲境内或对欧洲居民的处理个人数据的监管标准。

此外,GDPR将“个人数据”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数字数据和个人身份在任何情况下的可识别性,如照片和影片。

2.美国隐私法美国隐私法主要由联邦、州和民间机构共同制定。

其中,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和规定,包括《隐私法》、《教育记录保护法》和《电子通信隐私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隐私法》。

该法规定了机构和企业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了一些措施。

其中,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分类和管理,并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的情况,要进行处罚。

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也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

保护信息安全也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公民信息资产,也制定了相关的信息保护法律规定。

1.欧盟网络安全法欧盟网络安全法是欧盟成员国制定的一项法律,为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了关键的保护。

该法旨在提高欧盟网络安全防范和应对恶意软件和网络攻击的能力,并保护公民的信息。

2.美国信息安全法美国《信息安全法》规定了联邦机构和企业保护信息资源的方法和规则。

其核心是确保识别和保护关键资产。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信息保护的措施。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精)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精)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信息得到了更多的收集、利用和共享,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全球热议话题。

在中国,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二、法律法规1.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2.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包括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由工信部制定的,是企业或机构实施信息安全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技术规范。

三、基本问题1.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经过什么样的授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经过个人同意。

当个人被迫同意或者同意范围过于广泛的情况下,其同意无效。

2.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措施?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当具备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盗用、泄露、篡改等情况。

企业或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3.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和责任追究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将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犯、财产等等一系列问题。

企业或机构应当对泄露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应对策略并将其落实到位。

如果企业或机构确实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个人信息保护重点领域和方法1.网络通信领域针对网络通信领域,企业或机构应当采取全面的数据加密措施,并尽量避免使用明文传输方式。

同时,企业或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制度,防范数据泄露和未授权访问。

2.人脸识别领域人脸识别领域属于敏感领域,应当遵循“明示告知、同意授权、限制收集、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人脸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雹^H EBEINONGJI摘要: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完善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现了法的价值、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考量。

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

必然成为今后个人信息立法的趋势之一。

关键词:网络隐科权;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河北经贸大学李国庆1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有关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网络数据的更新做出了修正和补充。

由于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问题的研究起点较低,发展也较缓慢,有关法律条文不规范,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导致了法律进程的滞后叫《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除《网络安全法》明确的更正权、删除权之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控制者请求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委托处理者、相关个人信息接收方协助个人信息控制者响应个人信息权利的请求。

移动互联网传输速度和数据流动的加快,个人信息权的数据化让人们对网络信息权的担忧转变为担心个人隐私安全。

网络的特点,即易发布性和传播性,加上互联网技术更新,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加快了用户信息的泄漏,并且有可能给用户造成更多名誉和身心方面的伤害。

由此便会对用户的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麻烦。

网络行为利用复杂的数据链进行传播,加上每秒几十亿次的传播速度能够让我们突破地域、空间、时间的限制。

数字化信息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是当前网络的显著特征。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研究进行探讨,并采用三个案例来说明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作用。

一、法律保障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商家、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获取利益的手段。

而且,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已经发生,这直接影响了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项很重要的公共任务。

二、国内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被认为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

三、个人信息保护案例分析1. 蚂蚁金服的“破门”事件2020年10月,蚂蚁金服因违反信息安全法,泄露数万名用户的个人隐私被行政处罚。

蚂蚁金服开发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在用户注册时使用了不安全的方式储存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漏。

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对蚂蚁金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高达50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蚂蚁金服整改。

2. 摩拜单车的“信息泄漏”事件2018年4月,摩拜单车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一事,迅速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上引起关注。

据报道,黑客突破了摩拜单车的服务器,获取了包括手机号、姓名、信用卡信息等多项个人信息。

相关部门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摩拜及时修补漏洞,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

此外,摩拜单车也对泄露事件进行了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受害用户。

3. 阿里巴巴的“信息侵权”案2016年10月,江苏省某消费者因为不愿意让支付宝授权抓取手机通讯录被拒绝开通支付宝,随后将支付宝告上了法庭。

该案被称为“微信拒绝服务案”,因为其具有重要的行政机关与政府监管的性质,被引为参照标准。

最终,支付宝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被判赔偿1500元人民币。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贸易发展等方面; 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 , 同时发挥企业 自 律的个人信 息保护模 式 , 法律 保护应 体现 八项 原 则。
关 键词 : 个人信 息 ; 法价值 ; 立 法律保 护
中图分类 号 : 93 1 D 2 .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02 3 (0 0 0 -190 10 -7 12 1 )20 4 - 5
近年来 ,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 在政府行政
日、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血型 、 指纹、 户籍、 婚姻状况、 家庭状况 、 教育背景 、 工作履历 、 健康信息 、 财务状况 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 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 信息。个人信息主要具有以下基 本特征 : 1 广泛 ()
【 法学研究】
试论 中国 西安 陕 706 ) 109

要: 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 , 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 内涵和立法价值 运
进行 深入 分析 , 为 个人信 息保 护 和 隐 私保 护 不 可 等 同, 认 法律 应 该 保 护 以各 种 形 态存 在 的个 人信 息; 个人 信 息保护 的价 值体 现在保 障基 本人 权 实现 、 进 电子 商务 和 电子 政 务健 康 发展 、 动 国际 促 推

人信息范畴之外 , 如将 消费者姓名删除后的购物记 录, 虽然该记录与该消费者相关 , 但我们并不能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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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与相 关概念 的区别和联系
或不 愿公开 的事 情 , 有 一 些 主观 性 色 彩 。个 人 信 带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数据隐私与安全:保护个人数据与信息的法规与措施

数据隐私与安全:保护个人数据与信息的法规与措施

数据隐私与安全:保护个人数据与信息的法规与措施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共享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日常现象。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关注。

保护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因为泄露和滥用个人数据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个人身份被盗用、经济损失和个人声誉受损等。

为了保护个人数据和信息的隐私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

法规与措施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基本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个人数据的合法和透明处理。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数据保护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1 数据收集与使用原则数据保护法通常要求数据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遵循某些原则,如合法性、透明性、目的限定、数据最小化、存储限期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防止滥用和不必要的数据收集。

1.2 数据主体权利数据保护法赋予个人一定的权利,包括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和数据移植等。

这些权利使得个人能够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进行控制,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1.3 数据安全措施数据保护法要求数据处理者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技术措施(如加密、防火墙等)、组织措施(如访问控制、员工培训等)和法律措施(如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 数据保护机构为了确保个人数据的合法处理和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成立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法规,并为个人提供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数据保护机构通常具有权力调查和处罚违反数据保护法规的行为,以确保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3. 数据处理合同和协议在个人数据的处理过程中,数据处理者可能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数据共享。

为了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合理的合同和协议是必要的。

这些合同和协议应明确规定数据的使用目的、共享范围、数据安全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监管措施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监管措施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监管措施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这个以信息为核心的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给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潜在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监管措施。

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1.1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容易被获取。

例如,在购物网站购物时留下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手机App获取的地理位置信息,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职业信息等,这些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泄露。

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引发各种骚扰、诈骗、身份盗用等问题,对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1.2个人信息滥用的危害除了泄露风险外,个人信息的滥用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些企业或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或者谋取其他私利,可能会滥用个人信息。

例如,一些电商平台可能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用于进行精准广告投放或者其他商业用途。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1.3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不足此外,由于信息安全教育的不足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淡漠,很多人都存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轻视态度,甚至有的人对信息安全问题毫不在意。

这种态度也为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二、监管措施2.1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

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在办理信息泄露案件时给予了相关的严肃处理。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2.2监管机构的建立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中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这些监管机构可以对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从源头上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一、引言个人隐私保护是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

为了维护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隐私免于不必要的侵犯。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二、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

GDPR的目标是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并改善数据保护的相关法规。

GDPR主要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处理、存储和交流的各项规则和要求。

此外,GDPR还增加了对个人数据泄露的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有明确规定。

三、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CCPA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和组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滥用和泄露。

根据CCPA,消费者有权了解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情况,并可以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CCPA还规定了在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时的罚款和诉讼程序。

四、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在中国领域内收集、使用和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经过明确的合法合规程序,并取得事先明示的同意。

此外,该法规定了对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处罚,同时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措施。

五、加强隐私保护的意义和挑战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然而,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技术的挑战和法律的滞后。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和应用,而如何平衡个人隐私和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结论保护个人隐私是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各国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隐私权保护法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其中的典型例证。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浅谈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摘要伴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个人信息遭到恶意使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亟待建立,本文从立法理念、信息主体的权利、立法原则、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s759 文献标识码:a201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披露了两则关于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一是银行员工泄露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二是罗维邓白氏低价贩卖1.5亿个人信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热议。

我国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情况令人堪忧,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却存在失控状态, 2005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初稿已制定完成,但至今未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2012年初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报批国家标准,但即使得到批准,它仍然只是“技术指导文件”,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虽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也只限于“情节严重”,对日益泛滥的并未达到刑法保护高度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并不适用。

目前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切实有效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教育及工作经历、医疗记录、照片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

二、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一)关于立法理念。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要兼顾个人信息的静态保护与合理流通。

在静态保护上应将个人信息权利确认为具体人格权并设计适当的权利实现途径,在动态流通上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以及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的交换程序问题。

(二)关于信息主体的权利。

信息主体应当享有信息控制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封锁权、信息收益权及获得救济权。

(三)关于立法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原则应当包括:(1)直接收集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

个人信息处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

个人信息处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个人信息的处理与利用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这一进程也伴随着个人隐私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分析该法如何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以及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和义务。

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基础,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也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和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顾名思义,是一部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保障个人权益的法律。

它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传输、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了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个人权益。

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今天,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防止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的发生,从而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旨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在保护个人信息的也要兼顾信息的合理流动和利用,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该法在法律框架内,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既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又促进了信息的合理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保障个人权益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学院:人文学院学生姓名:包阿如汗专业:法学年级:法民12-1指导老师:乌云职称:副教授摘要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

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目录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1.个人信息的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及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信息化科技迅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交流更加迅速,科技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的收集、利用、泄露甚至篡改。

个人信息除了被公权力利用外,也包含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当前社会通过制定法律给予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首要选择,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并未形成一个专有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本文主要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标签:个人信息;具体现状;存在问题一、现有法律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状态伴随着信息化时代不断向前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渐渐突出。

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关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机关、部门运用个人相关信息可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其他组织和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个人也可以通过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来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人权和尊严。

但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越来越多的发展态势,而我国又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缺少经验和得力措施。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规法条主要通过间接保护和直接规定的方式去保护个人信息。

(一)间接保护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去保护个人信息,所以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被零星的体现在诸多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且主要是以间接保护的方式维护人格和隐私权益。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保护人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享有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受到保护。

2004年修宪新增了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此规定与前述条款共同构成了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犯,第一百条规定了公民肖像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荣誉权。

刍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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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应 云总
摘 要 《 法修正 案( )的 出台使我 国在刑 法层 面确 立 了对公 民个人 信息 的保 护 , 刑 七 》 然而 由于该修 正案规 定 的模 糊 、 括 , 概 又没有 相 关司 法解释 予以 完善 , 致使 司法适 用 中存在 诸 多 困境 。本 文就该修 正案在 立 法上存在 的不足 进行 了分析 , 同时提 出 了相应 的解鉴于我 国在行 政法 、 民商法 领域 已经对 个人 信 息有所 保护 , 对于 修正案 所规 定 的“ 反 国家规 定” 违 应该 就指 这些 规定 。笔者 赞 同犯 罪系“ 二次违法 性” 理论 , 修正 案中侵 犯公 民个人信 息罪应 当 以个 人信息在 其他 法律 中的前置性 规定 为依据 , 即犯罪 行 为属 于 当然 违 反其他法 律行 为 , 只是 程度严 重 到需要 刑法 规制 而 已, 我们应 该 为刑法规 制此 类行 为提供 更 加详尽 严密 的制 度背 景 。 二、 犯罪 主体应 该定 为一般 主体 。 于全 面保 护公 民的个 有利

为, 这两种观 点都有 失偏颇 , 人信 息不宜 以是否 公开来 界定 , 个 公 开 与否不是 确定是 否属于个 人信 息的界 限, 也不 能简单 地把个 人 信 息理解 为广 义的 隐私 , 个人 隐私 与个人 信 息之 间具有 包容性 , 个 人信 息概念 的外延 要 比隐私 更为 宽泛 。 次, 其 刑法 对于 不 同类 别 的个人信 息被公 开应该 采取不 同的态度 , 刑法 应该着 重保 护公 民的正 面信息 , 不保护 负面 信息 。中 国有句 俗话 叫做 “ 事 不 出 好 门, 事传千里 ”说得 就是社 会舆 论对于 社会 中的不 良事件往 往 坏 , 更 易传播 , 这从 一定意 义上 反映 了舆论 监督 的力 量 。 例如 每年 的 胡润 富豪榜 , 极有可 能因公 布富 豪的财 富、 就 住宅 、 子女情 况等 导 致不 良后 果 , 富豪生 活带来 不利 影响 , 果该 类信 息 的获得属 给 如 于修 正案规 制 的范 围, 就应 该予 以打击 。 在 网络力 量 的强大 已 现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范文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范文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使用日益频繁,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成为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国的《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规范,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法律保护的实践成果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方面,数据处理者的合规意识逐渐增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更加谨慎;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跨境数据传输、个人信息交易等领域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存在漏洞。

2. 数据处理者的责任不明确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者众多,责任分散。

当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或滥用时,往往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

3. 监管力度不足由于大数据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机制难以有效应对。

监管部门在面对海量数据时,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数据流动情况,导致监管力度不足。

四、完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规范,规定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

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Le驴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蕊圈隘圈麓iii:竺型墅!f叁整I』圭塾金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胡海梦系的构建摘要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不仅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其身上还承载着工具价值甚至是商业价值,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势必会给公民个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利益、基本人权,也违背了我国向信息社会迈进的伟大进程,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刻不容缓。

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仍旧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予以勉强的保护,没有专门的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仅有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定也是作用有限。

在这样一种立法现状下,本文倡议通过建立以基本法、专门性法律、刑事法律为构架,通过不同层次和功能的法律对个人信息予以不同方位的保护,以期形成系统性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4802一、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我国目前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转型的关键性阶段,各种类型的信息在此转型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而个人信息在众多类型的社会信息类型中当属最为基本也是最能引起社会群众密切关注的一类信息。

政府部门及各个公共管理者基于对个人信息合法掌控可以帮助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个人而言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必要的个人信息的交流,可以促使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

但同时,个人信息并非简单的个人资料,其是以公民个人的人格权为基础,体现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这一点而言,对个人信息的妥善保护意义重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信息承载价值的演变,个人信息这一本来只具备工具意义的基本信息逐渐被附JJ u了经济价值以及社会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开发必然导致其被妥善保护风险性的加大,近年来个人信息屡屡被严重侵犯的社会现实大量曝光,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益、基本人权,严重者甚至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生命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基本秩序的正常运行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个人信息能否被妥善保护不仅成为了公民个人的心中之痛,也越来越成为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深刻关注的问题。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美欧作为世界三大经济体,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实施对全球均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比较视野出发,对中美欧三地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我国在此领域立法的完善方向。

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国际背景1.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依据的是《隐私权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在保障个人隐私权、规范企业数据处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采用行业自律模式,鼓励企业自行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 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极高的违法成本。

GDPR旨在保护欧盟地区居民的个人数据,强调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处理者的责任以及跨境数据传输的规范。

3.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现状与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已初具规模,但仍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法律主要涉及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但缺乏系统、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2. 存在问题(1)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零散,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2)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力度和效果有待提高。

(3)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忽视个人隐私保护,自律意识有待加强。

四、中美欧比较视野下的立法完善方向1. 借鉴美国经验:建立行业自律模式,鼓励企业自行制定隐私保护政策,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

试论个人数据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个人数据权的法律保护

试论个人数据权的法律保护作者:孙金海来源:《商情》2020年第37期【摘要】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有机遇也有挑战,海量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可以使大众享受到优质便捷的生活,带动经济增长。

法律作为制度保障,要为个人数据权进行保护,规范数据控制者的行为。

面对当前现状,我国亟须制定出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适应新时代需求,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民财产。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立法保护一、数据权的概念数据权是一种在互联网络发展之下产生的新兴权利,近年来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在赛博时代,数据作为存储个人信息的介质,包含了大量的公民隐私。

只要在网络上,一切行为都由数据记录并保存。

数据权保护的权益是个人数据(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对个人数据也应当重新定义。

从1980年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发布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导方针》到2016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都将个人数据的“可识别性”作为数据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在对个人数据的定义中加以强调。

笔者认为,数据权不仅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生物数据,如指纹、面部信息等,也应当包括公民在互联网上被储存的一切行为数据。

因此在本文中将数据权定义为“民事主体享有未经本人同意不被他人收集、利用和公开个人数据的权利”。

二、实践中典型数据权侵权行为(一)用户不能行使数据自决权世界各国可借鉴的立法中,都将个人数据自决权作为数据权的基本内容,由权利人自己决定自己的数据能否被收集,以何种方式收集以及何时进行收集;决定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很多侵犯个人数据权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规范。

事实上,相较于政府来讲,更易采集公民个人数据的是互联网企业,在网上的每一次点击都可以被软件提供商采集并用以分析公民个人偏好,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数据权,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虽然大多软件都将《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服务条款》提供给权利人,权利人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用以规避侵犯公民数据采集知情权的可能。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参考文献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参考文献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参考文献在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是中国第一部单独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于20 20年5月24日生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和保护的原则以及个人信息的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此外,中国也有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在国际上,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参考文献有《世界经济论坛关于数字经济的全球性行动计划》和《通用数据
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

《世界经济论坛关于数字经济的全球性行动计划》是由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

《世界经济论坛关于数字经济的全球性行动计划》中提出了一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如“同意与透明度”、“用户控制”、“安全性”等。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欧盟颁布的一项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并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和保护的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等。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和在欧盟范围内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企业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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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立法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不可等同,法律应该保护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体现在保障基本人权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同时发挥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法律保护应体现八项原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价值;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这一方面使人们信息控制和处理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为提高行政管理及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成本与难度。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被恶意利用的事件屡屡发生,给信息主体造成财产权或人格权损失。

这些现象对我国现有的权利保护体系、尤其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制定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之在合法合理制度框架下有秩序地流动。

一、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我国学者基本上采用列举的方式表达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虽然列举的事项和语言表述有所区别,可是个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13、民族、身份证号码、血型、指纹、户籍、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个人信息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广泛性。

个人信息的内涵十分丰富,凡是与个人相关、能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背景、思想观念、生活经历与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2)可识别性。

通过个人信息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辨认出来,把当事人从其他人中间区别出来。

这一特征就将那些虽与个人有关,但不具有识别性的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范畴之外,如将消费者姓名删除后的购物记录,虽然该记录与该消费者相关,但我们并不能凭借该记录识别出该消费者。

(3)时效性。

大部分个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更新之中,比如年龄、受教育情况、财务状况、职业经历、住址等。

明确这一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过时的个人信息不仅不能反映出信息主体的现在特征,反而会起误导作用。

(4)可共享性。

同一内容的个人信息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息用户获得、拥有和使用。

信息提供者并不会因为将信息传递给他人而失去信息。

个人信息的这一特征一方面拓展了个人信息的价值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成本与难度。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学术讨论中,个人信息和隐私、个人数据总是同时提出,混合使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个人信息,有必要弄清楚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和联系,这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相关法律的命名和保护范围。

从欧洲理事会、欧盟、欧盟成员国等以个人数据命名的国家法律内容来看,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是最为接近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覆盖面基本相同。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所下的定义为:个人数据是指有关已被识别的或者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的,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生活的等身份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所进行的识别。

可以看出,欧盟给个人数据所下的定义和我们所提的个人信息的概念是相同的,那么是否可以因此认为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是同一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呢?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的态度。

我们常将英文中的information译为信息,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将data译为数据或资料,根据Black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中的解释,资料是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信息。

我国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以个人信息为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表现为个人资料。

这种看法既和数据与信息的真实含义相吻合,同时也符合信息论中的基本原理。

笔者认为此观点是正确的,立法和学术讨论中的混用不能作为证明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内涵一致、没有本质区别的科学证据。

个人信息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非都表现为个人数据,但是没有收集、转化为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同样具有价值,因此,立法保护的应该是能够识别个人的所有个人信息,不管该信息以何种形式存在。

现代社会隐私的概念已经有了较严格的界定。

隐私在法律上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美国学者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T.De.George)认为隐私应该分为六种类型:空间隐私、身体/精神隐私、个人信息隐私、通信隐私、个人隐私和计算机隐私。

我国理论界认为,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领域等三个方面,并且隐私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隐私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如网络环境下电子信箱、QQ号、网络用户名、聊天记录等都属于隐私的新增内容。

不可否认,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确实存在着交叉,比如电话号码、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同时也属于个人隐私问题。

但不能因此就将个人信息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美国学者朱莉.C.英尼斯(Julie C.Inness)认为,并非所有的而只有那些具有亲密性的个人信息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笔者也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二者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有些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比如职业、社会保障号码等公开的个人信息,有些隐私也不属于个人信息,比如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次,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隐私侧重于强调私密性,是主体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事情,带有一些主观性色彩。

个人信息则侧重于识别,即通过个人信息将个人认出来,具有客观性;最后,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有不同。

隐私保护主要追求的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既追求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同时也要保障现代社会信息的自由流通;隐私权保护强调的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属于事后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则强调如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传递等行为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对个人信息的主体与作为信息处理者的公共机构和非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是事前对个人信息设置一定的保障措施。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价值 这里所谓的立法价值指的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价值,即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作为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 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基本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演进。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标志着自决权开始作为一项人权保护的内容被接受。

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信息社会人们的自决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个人信息的自决,即自然人能够自由选择是否将个人信息交付于他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利用的权利。

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份开创性的判决中确认了信息自决权,该权利也为欧盟成员国参加的多项人权文件所承认。

我国学者齐爱民提出个人信息之上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特别是人格和隐私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信息社会的人权保障法。

但在信息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利用,个人信息所隐含的经济价值属性被激发且被公开,极具商业市场价值。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商业机构采取各种(正当或者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信息,并无所顾忌地使用这些信息,造成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侵害。

同时,由于个人对于有关组织所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无权查阅,以至于对自己的哪些信息为他人所掌握、该信息是否真实等往往无从把握,现实中有关组织基于有误的个人信息而对本人作出各种决定的现象并不鲜见。

比如因个人信息的错误,政府拒绝向某人提供福利、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等。

面对信息化社会中大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导致的公民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现象,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来规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处理行为,体现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

(二)促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政务作为电子信息技术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成为当代信息化的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在电子政务中,政府机关的各种数据、文件、档案、社会经济数据都以数字形式存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通过计算机检索机制快速查询、即用即调,这其中就包括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美国2000年对发展电子政务进行了民意调查,有大约2/3的美国人认为发展电子政务的前提是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否则,应放缓发展电子政务的步伐。

一半以上的人担心个人信息被泄密和滥用。

可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政务推进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同样,没有安全且值得信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就不可能推动电子商务的兴旺。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该框架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总结,其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同样被认为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收集。

消费者往往因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而放弃网上交易,仍旧选择传统交易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调查显示。

92%的消费者关心(其中67%的消费者非常关心)在线个人信息的滥用,76%的消费者表示,他们不担心离线状态下个人信息的滥用,但却担心对网络隐私的侵权。

在隐私政策方面,调查表明,压倒多数的在线用户认为,网站公布隐私政策、阐明他们在消费者提供信息和购物前如何利用这些个人信息,非常重要。

在金融信息方面,65%的在线用户十分担心,15%的用户在一定程度上担心他们网上购物使用的信用卡号被泄漏∞J(蹦)。

香港个人信息私隐专员刘嘉敏指出:电子贸易表面上不可阻挡的发展潜力遇上了一个显著的障碍,这个障碍就是如何赋予经营者及消费者充分的信任和信息保障资料私隐是确保信心和信任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3](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有利于树立网络用户的信心,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现代市场交易越来越多地出现时空的延伸和分离,这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明显,交易者很多情况下是素昧平生,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不曾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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