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合集下载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一、前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应运而生。

本报告旨在对具体水工程名称的建设规划进行论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工程概述(一)工程名称与位置具体水工程名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

(二)工程任务与规模该水工程的主要任务包括列举主要任务,如供水、灌溉、防洪等,预计工程规模为具体规模描述。

(三)工程效益建成后将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在经济方面,有助于促进当地工农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收入;在社会方面,能够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提高防洪能力,增强社会稳定性;在环境方面,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

三、建设规划的必要性(一)水资源供需矛盾当地水资源现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存在具体的供需差距和问题,建设该水工程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必要措施。

(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阐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对水资源的需求,如新建工业园区、农业现代化等,水工程的建设将为这些发展提供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的工程规划和调度,能够改善河流水文情势,保护水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建设规划的合理性(一)工程选址经过多方案比选和综合分析,选定的工程选址具有列举选址的优势,如地形地质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等,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和运行风险。

(二)工程布局工程布局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分布和用水需求,实现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工程规模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相关规范标准,确定的工程规模合理适度,既能满足用水需求,又避免了过度开发。

五、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一)水资源配置方案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明确了不同用水户的用水指标和优先顺序,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审核(限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1——2.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3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4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知申请人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流程图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6(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行政审科处全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处承办人员提出办理规划计划科、行政审科处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处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7(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8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图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现场核查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0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2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3(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水务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7(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810——1.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20(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21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审批流程图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2211.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2.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2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经现场考察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12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4。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基础编码:01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_2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_2
收件人:
收件日期:
杭州市规划局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适用于道路、管线等线性市政工程项目)
表9 -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人:
电话:
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中心号:
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规划部门审批要求
道路河道等工程
道路(公路)
桥梁
驳坎长度(米)宽源自(米)横断面布置(米)长度(米)
宽度(米)
梁底标高(米)
形式
长度(米)
二级驳坎克顶标高(米)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本表及相关文件、图纸向规划局办证窗口递交后,请向项目办证窗口索取收件回执一份,申请人并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4、本表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申请人负责。
报送的文件、图纸清单:
编号
文件名称
实收文件
备注
1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
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加盖竣工章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平、纵、横断面、剖面图及相应电子文件
4
有效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包括附图)复印件
5
如有违法建设情况,需提供处罚凭证
6
建设项目批后管理跟踪表或盖有规划分局公章的批后跟踪意见书
管线工程
名称
架空管线
长度米
规格
地下管线
长度米
管位
备注
实际实施情况
道路河道等工程
道路(公路)
桥梁
驳坎
长度(米)
宽度(米)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20年10月31日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的修订任务。

1.2 主要工作过程2020年3月2日,我院作为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修订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初稿,我院组织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于3月16日完成《工作大纲》修改工作,确定了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进度安排等,并明确依照工作大纲的安排开展工作。

2020年7月28日形成《工作大纲》(送审稿)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初稿)(以下简称《导则》)。

2020年8月17日,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主持召开视频会议,对我院与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的《工作大纲》(送审稿)和《导则》(初稿)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意见认为“编制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全面,思路清晰,章节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并提出要完善导则修编的必要性,明确修编重点,兼顾其他规划要求,加强水工程相关影响分析等意见。

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工作大纲》(修订稿)和《导则》(修订稿)。

2020年10月27日,我院主持召开讨论会,编制单位在北京对《导则》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10月29日,水规总院蒋肖副总工程师听取了编制单位对《导则》修订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受理编号:年号
申请审批机关
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名称
备注(行业类别):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及证书编号
开发建设项目规模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地点
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
(万元)
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投资(万元)
技术评审日期及单位
技术评审
意见文号
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开发建设单位联
系人姓名及电话
受理登记
(本项目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受理人员:
受理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为申请审批机构留存的受理凭证,一份为开发建设单位留存的受理回执。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样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样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3、工程规模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标准
6、工程投资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总体布置
XXXX工程位于XX市xxx,工程总体布置如下:
XXXX
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名称
XXXX工程
建设单位名称
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XX
职务
总经理
单位Hale Waihona Puke 质国有/民营行业类别
水利/建筑
通讯地址
Xx市XX街道XX号
邮政编码
XXXXXX
联系人
李四
联系电话
020-8521XXXX
电子信箱
xxxx@
主管部门
Xxx水利局
工程概况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二○一○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1)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7 结论与建议 (7)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水工程建设方案;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目录1 总则 (1)2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 (2)3 水工程建设方案 (2)4 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 (3)5 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 (4)6 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 (7)7 结论与建议 (7)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8)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0)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

(2)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具体任务、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1.5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水工程建设方案;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

- 1 - / 5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年月2日发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水工程项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属于我单位审批范围;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二)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建设项目对其他水利工程有影响而未有补救措施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楼水务窗口。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六、申请材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申请材料目录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结合我省目前河流、湖泊及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应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河流改道(归并)、河湖连通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试行)》已经20XX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查与审批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及各项专题报告审查与审批
12
初拟建设征地范围,初步调查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13
初步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从环境角度初步论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14
提出主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设备数量
15
估算工程投资
16
进行初步经济评价
17
综合工程技术条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18
主要附表
工程地理位置图
一、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1、水电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建设方针,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或省政府及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有关资源点的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报告书所需的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8)社会影响分析
6、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等进行评估。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省工程咨询中心评估;小型水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发改委组织评估。
7、项目申请报告的报批程序
1.大型水电工程(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进行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国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国家现行规定核准。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电工程:由项目业主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在综合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核准。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简化省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简化省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简化省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简化省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简化有关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具体如下:
各地在向我厅报送审查审批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时,如报告已含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论证的内容,可同步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我厅在出具审查意见或批复时,可同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4月9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5、“单位类型”按登记注册分“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

6、“行业类别”栏中,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填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