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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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积极上进、自强自立,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且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奖、助、贷、勤、补、免”等多位一体的资助体系,采取以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绿色通道”、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尽力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受资助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各项奖学金。
第六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定等工作。
第九条各教学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初审工作。学院要根据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院的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资助方式
第十条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
(一)“绿色通道”。为了确保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在新生入学时,学校开辟“绿色通道”,经审核对无法缴纳学杂费的经济困难学生,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先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然后学校帮助这部分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其经济困难。
(二)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按相应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的要求实施。
(四)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一定的生活困难,帮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困难补助。
1.专项困难补助: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同情况,给予御寒资助、创业资助、就业资助等专项困难补助。其中御寒资助方式以资助棉衣、棉被等物资为主;创业资助申请额度为1000-2000元;就业资助申请额度为500-1000元。
2.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申请额度为500-5000元。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六)减免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可酌情给予部分学费的减免。
(七)社会资助。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校或学院设立专项奖助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根据设立者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助学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通过校园
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各教学学院应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做好各类助学资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资金真正用于需要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资助金。
第十四条各类助学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