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区别和联系(参考Word)

合集下载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来源:学造价总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合法分包⼯程,应由发包⼈⽀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定额取费⼀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的承包⼈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总承包单位将⼯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专业施⼯单位或劳务施⼯单位,以及专业施⼯单位⾃⾏将所承包⼯程的⼀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程管理费⽤。

总包服务费(配合费)定义:凡分包⽅在施⼯现场需使⽤总承包⽅提供的⽔电、道路、脚⼿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协商议定。

案例解读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导致的案例纠纷。

案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建筑⼯程公司B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承包范围为地下2层、地上24层的⼟建、采暖、给排⽔等⼯程项⽬,其中玻璃幕墙⼯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对玻璃幕墙专业⼯程项⽬的施⼯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墙专业⼯程项⽬竣⼯结算价款的3%向B 公司⽀付总包管理费。

”实际施⼯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公司施⼯,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定的问题,同事C公司的施⼯⽔平及管理能⼒均有⼀定的问题,以⾄于在总包⼯程已完⼯的情况下,幕墙⼯程仍未完⼯,就是已完⼯的⼯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总包管理义务及C公司履⾏专业⼯程施⼯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被告,C公司为第⼆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第⼀被告与第⼆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被告与第⼆被告共同连带承担⼯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

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区别

总承包服务费与配合费区别

1、总承包服务费《 2008 清单术语》 2.0.9 中定义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

《2013 年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第 25 页总承包服务费用要点说明第一条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

2、总包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这就是总包配合费。

实际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施工水电等等,这些费用由分包单位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

GB50500-2013 规范条文说明有相关内容: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5% 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3%~5% 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的价值的1% 计Welcome To 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是一回事吗

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是一回事吗

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是一回事吗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是一回事吗,总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投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岀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予分包的工程。

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LI,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这就是总包配合费。

实际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施工水电等等,这些费用由分包单位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

以下摘自《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笫一章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工程造价构成与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建设工程造价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表1)一、直接费直接费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11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有关补贴,详见建标(2003)206号文。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只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一、总承包服务费1、文件来源:《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适用对象:工程量清单计价3、费率大小:1%~3%4、计费基数: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5、包括内容: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6、支付方式:发包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二、分包配合管理费1、文件来源: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3、费率大小:包工包料:4.5%、包工不包料:26%4、计费基数:包工包料:直接费、包工不包料:人工费5、包括内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6、支付方式: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三、总包服务费1、文件来源: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3、费率大小:2%4、计费基数: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5、包括内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6、支付方式: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附:以指定专业工程的合同价为计费基础,配合费率按以下比例执行:a.幕墙及屋面工程:1.5%b.精装修:0.8%c.消防工程:2%e.电梯安装工程:2%(不含设备费)f.高压电气安装工程:2%(不含设备费)g.弱电工程(智能建筑及有线电视)工程:1%h. 手术室工程: 0.8%i.其他工程(不含设备费):1.5%(含气动传送工程,雕塑、喷泉工程,室外景观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的联系与区别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的联系与区别

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的联系与区别内容摘要实践中发包方将部分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的情况并不少见,总包方将工程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的情况也很普遍,此类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总包人提供管理、配合或相应服务,总包人因此向发包人或分包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就不同费用情形下,总包方是否对分包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试予以分析。

一、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的概念(一)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将部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及其他相关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1 总承包服务费规定: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实践中,将这种由发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如基坑支护、消防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直接发包而不纳入总包范围的发包方式,称之为“平行发包”总包配合费是平行发包情形下,因总包方需要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总包管理费《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即总包人可以将将其承包范围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由总包人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模式,又称为“独立分包”。

在此情形下,总包人因对分包人进行施工管理、施工条件及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为总包管理费,由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

二、费用性质不同与总包人法律责任的关系(一)平行分包情形下,总包人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在平行发包情况下,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并不在总包单位的工程承包范围内,总承包人仅根据其与发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合义务,因此如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或出现安全事故的,总包人仅根据在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根据过错承担内承担违约责任。

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

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关于总包管理费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什么是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1)分包管理费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包服务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

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

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

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

总承包服务费与总包管理配合费为两个概念。

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才能支付。

总包单位自己找的分包单位业主无须支付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在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如脚手架、图纸、电源点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时才由分包单位支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总包服务费,管理,配合费

总包服务费,管理,配合费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下列规定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报价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结算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时,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虽在同一现场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的或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具体如下: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计价
1.总承包服务费:
2.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是指总承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工程管理服务的费用。

总包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的控制、质量安全的保证等。

计价方法一般是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比例的确定也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在3%~5%之间。

3.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是指总承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对项目顺利进行的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

这包括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协调、合作配合等。

总包配合费的计价一般是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一般为1%~3%之间。

对于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计价,具体的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特殊项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是建设工程中的一种费用计价方式,适用于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

在其他承包模式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费用计价的确定。

总之,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是为了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性费用,能够有效地促进各方的协作和配合,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方认可。

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分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中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如何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如何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如
何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分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三者之间的区别,如何计取?
一、总承包服务费
1、文件来源:《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适用对象:工程量清单计价
3、费率大小:1%~3%
4、计费基数: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
5、包括内容: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6、支付方式:发包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二、分包配合管理费
1、文件来源: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3、费率大小:包工包料:4.5%、包工不包料:26%
4、计费基数:包工包料:直接费、包工不包料:人工费
5、包括内容: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6、支付方式: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
三、总包服务费
1、文件来源: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2、适用对象: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3、费率大小:2%
4、计费基数: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
5、包括内容: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
6、支付方式: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总包人直接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施工人三种情况下,工程质量责任的区分)总包管理费,指在总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情况下,由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再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

如果由总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因其取得了二者工程款的差价,故不存在总包管理费的概念,或者说工程款差价中包括了总包管理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人,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所谓的配合费。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实施。

这时,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签订由总包方为专业工程项目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并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应配合费的约定。

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由于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取费比率也比较相近,二者容易混淆。

故本所律师结合以往处理建设工程的相关案例和经验,对此经行详细说明。

一、总包人直接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的总包人获取工程款价差、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总包人获取总包管理费),就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区别是什么?
总承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费用,管理费用的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管理费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总包自己找的分包)和“总包服务费”(甲方指定的分包)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工总承包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工程,并且领建设单位同学)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总包服务费或者配合费定义:指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俗称的甲指分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管理费用。

一般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具体有双方协议确定。

举例说明:A为建设单位,B为施工总承包。

现在有C作为分包单位,假如C 是B公司发包签订合同的的,那就是分包管理费:假如C 是A公司发包签订合同的,那就是总包服务费。

我是建造师马明白,在学习、工作和人生的道路上,大家组团前行。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

325甲方必须要搞清:总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的区别2014—11—18 13:41 专业分类:房地产浏览数:2023总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分包管理费定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总包服务费(配合费)定义: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3。

jpg案例解读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案例纠纷。

案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建筑工程公司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目,承包范围为地下2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B 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履行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实际施工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公司施工,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一定的问题,同事C公司的施工水平及管理能力均有一定的问题,以至于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幕墙工程仍未完工,就是已完工的工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及C公司履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工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 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2)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从提供的服务内容上来看,覆盖了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服务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区别和联系
一、名词解释
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

具体如下: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二、法律条文解释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
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

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
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三、合同条款中出现的总包管理费内容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N%计算。

(2)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M%计算。

这两条对应名词解释的一(1)条;
(3)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N~M%计算。

这条实际对应名词解释的一(2)条;
从实际操作中可以看出,总包管理费实际是两个管理内容:
1、分包管理费:总包自己找的分包有没有条款都会收管理费,不在讨论范围之内,这里的分包主要是指建设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总包收费主要的工作除了例行公事外的签字盖章,实质性的工作就是资料组卷。

这部分费用收取没有太多争议,总包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例行公事,主要沟通还是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

2、总包配合费:这部分费用争议就非常大了。

首先,分包交了钱,许多措施费用以为就不用花了,如脚手架、电梯、垃圾清理等,可没想到分包进场后,总包的脚手架、电梯已经拆除了,就找建设方要脚手架搭设费、二次搬运费;
其次,总包总是指工程结构主体的施工方,但到了装修阶段,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水电预埋工程全部完工,甚至结构已经交工了,现场总包连个人影都看不到,装修方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总包,原来例行公事的一些事情成了真正的具体工作,如安装管线交叉打架问题;墙、顶、地面孔洞遗留封堵问题;结构间缝隙问题;成本保护问题;专业分包的垃圾清运问题等等;一进场,装修方就列出一大摞洽商单找建设方签字加项要钱。

有的装修方干脆就行使起总包权利,专业分包进场后先交押金,退场前如没发现装修成本损坏问题;专业分包的垃圾清运问题就如数退还押金,发现了就开始分包间的纠纷争议。

谈得成还好,谈不成官司
就打到了甲方,反正是同一个甲方,顺理成章成了裁判,当裁判本来就不容易,问题是当不好还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这是没法处理的事情。

看得见摸得着的(如堵洞、填缝)还容易解决,象搬运费、清运费多半结算是不了了之。

在为建设方解题之前先澄清几个小问题:
1、总包管理费和材料保管费问题:如招标人自行供应
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M%计算。

这一条款绝对
是对总包管理费的解释,与材料保管费没任何关系。

2、分包设备费和分包甲供材费用不计总包管理费:这
一条虽然在市场通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清楚。

3、分包单位可不可以收管理费,上面说了,一些分包
方在特定时间段实际是在行使总包的责任,收取管理费是
应该的,但这部分费用只能在分包措施费中体现,不能名
正言顺的找专业分包收取,可能会影响投标竞争力。

建设方在总包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方拥有所有权的项目要行使控制权:如现场道路,不管临时还是永久道路,形成了所有权就归建设方所有,总包不能立块牌子收买路钱;
2、建设主、总包方都没有报有权的项目要有监督权:如脚手架、塔吊、电梯,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相对使用日期,如结构封顶后**天,结构交工后**天等;
3、总包方的所有权项目,建设方要拥有使用权:如围档、电箱、阀门,虽然这些措施项目净残值最终所有权归总包,但施工期间,建设方出了钱,使用权应该归属于建设方,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后**天。

4、总包的无形资产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如总包项目部的安全员、质检员、文明施工管理员等,虽然结构交工了,但总包的责任并有尽完,甲方分包的问题同样要管,至少要起个副裁的角色,解决施工现场内谁都不管的项目,如垃圾清理。

总之:总包收钱是合理的,服务是应该的,最重要的是收了钱能为建设方减少不必要发生的费用是最重要的。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
评与关注。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