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发文号:海通航[2007]629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11-21实施日期:2007-12-01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篇: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索引号:002482277/xx-00372发布机构:主题词:信息分类:信息格式:著录日浙江省港航局名称: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生成日期:xx0607有效期:长期公开文号:期:xx-06-07浙江省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管辖水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而开展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辖区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实施跨市及省政府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各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除部海事局和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必要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可直接负责市地方海事局管辖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也可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负责项目指定给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与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需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或备案的事项,根据其对通航安全影响的程度,也可以通过通航安全评估或安全技术咨询的方式确定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编制指导意见
《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编写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提高《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编制质量,促进长江航运科学、持续协调发展,同时也促进依法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和长江海事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完成的专题报告。
其任务是,以河流(河段)所在水系的航运规划成果和河道自然条件为基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如物理模型试验)工作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通航和水域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拟建项目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对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以预防水上险情、事故和污染情况的发生。
第三条《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均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定,要做到依据充分,评估技术线路正确,措施有效可行。
第四条《通航安全和环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得到重庆海事局的认可,原则上应由获得乙级(含)以上水运工程咨询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对通航安全影响大小确定相应的编写人员。
一、船闸、港口码头类:(一)船闸,库区变动段、自然河段的永久性码头工程:(二)库区的永久性码头工程和库区变动段、自然河段设置浮动设施,如设置水上加油站,设置停泊区或锚地:二、水上水下过河建筑物类:(一)大桥工程类:(二)其他水上水下过河建筑物三、滨江路综合整治工程四、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第六条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简化工作程序,但深度应达到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要求。
对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程度很大,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应采用多种论证方式相互印证,如采用实船试验、物理模型实验等。
第七条评估报告一般由评估报告、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
文件的外形尺寸统一按A4(210×297毫米)装帧。
文件封皮颜色,送审稿为墨绿色。
附图、附件可同附于评估报告。
第八条编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办单位签订合同,并要求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定》于2 1年3 日施行 。为切 实做好 《 0 1 月1 管理规定 》的
实施 工作 ,中国海事局 组织制 定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海事局 水上 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 响论证 与评估 管理 办
法 》、 《 于水上 水 下活动 通航 安 全核 查 工作 的指 导意 关
目前 ,我 国水路 、铁 路 两种 运输 方 式 完成 的货物 用
’ 争 , 母 贞
转 量在 综合 运输 体 系 中所 占比重 达6 %,但 集装 箱铁 水 8
联 运 量 占港 口集装 箱吞 吐 量 的 比重 不到 2 %,远 远 不 能 满 足经 济社 会发展 需求 。
20 0 方米/ 时 0 立 小
6 万 5
6 日,我 国第一艘 专 门用于 三峡 库 尾航 道 清淤 的 N8 大型挖 泥船 在 武 昌造船 厂 开工 建造 。该 船是 我 国首 次研 发 的 内河 自航 绞 吸 式挖 泥船 ,预 计 明年 8 可 建成 投入 月
理及船 载 电子海 图 系统 和A S I设备 的型式认 可和 产品检 验
据 中 国船 舶 工 业协 会 的统 计数 据 显 示 ,今 年 1 4 -月 份 ,全 国船 厂 新 承接 订单 同比增 长66 .%。 由 于 同期 造船
完工量大于新接订 单量 ,截至4q ,全国船厂手持船 底 0
6355 . %
游艇 业的健康发展 ,近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游艇 操作 人 员培 训 、考试 和 发证 办法 》 ,该 办法
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 其规定 《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之 日前6 月内,持证人可持相 关材料 ,向其 《 个 游艇驾 驶证 》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 《 游艇驾驶
201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通航安全评审制度诸问题的探讨
第11卷第2期中国水运V ol.11N o.22011年2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Februar y 2011收稿日期:5作者简介:林伏光,福建省宁德海事局。
通航安全评审制度诸问题的探讨林伏光(福建省宁德海事局,福建宁德3521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出台后,近年来通航环境安全评估在海事部门的水工监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该办法规定的总体框架内,各级海事部门开展了通航安全评审,但由于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较少,为此,文中根据通航安全评审的工作实践从理论上对评审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通航安全;评审;制度;探讨中图分类号:T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2-0015-02通航安全评审制度建立以来为海事部门在发挥水上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取得了主动权,为避免水工建设可能留下的长期隐患起到了较科学的前期预控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审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部海事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于2007年12月起正式施行,本人就该《评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几点问题作几点粗浅的探讨。
一、通航安全评估制度的法律问题。
通航安全评估的项目涉及的项目有交通部门,也有铁路、农业等其他部门,在实施该制度时,会有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涉,因此法律依据是必须是高层次和明确的规定。
《评估办法》在制定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立法依据虽无问题,但依据的具体条款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条对“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为通航安全评估制度的建立留下了法律延伸空间,建议在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时直截了当地写明通航安全评估事项,然后依据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把《评估办法》提升到法规的层次。
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地方海事局作为地方政府管理航运事务的机构,在保障航行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通航安全水平,确保水域航行畅通有序,地方海事局制定了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1. 评估对象通航安全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相关航行区域的水域、设施、航道等。
2. 评估内容(1)水域情况评估:对水域的地理环境、流量分布、水深、水质等进行评估,确保水域具备安全的航行条件。
(2)设施评估:对码头、浮标、灯塔等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设施在船舶通行过程中不会造成危险。
(3)航道评估:对航道的宽度、深度以及障碍物分布等进行评估,确保航道畅通无阻,船舶能够安全通行。
(4)安全设备评估:对船舶安全设备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确保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管理措施评估:对地方海事局对通航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评估流程和方法1. 评估流程(1)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根据通航情况确定评估的水域范围和具体内容。
(2)收集数据和信息:通过调查、实地考察、数据收集等方式,获取评估所需的水域、设施、航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3)分析和评估: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综合考虑现有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4)制定改进方案: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和建议,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5)监督落实和优化调整:对改进方案进行监督和落实,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评估管理细则。
2. 评估方法通航安全评估可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技术分析、模型模拟和专家评审等。
其中,实地调查和技术分析是主要的评估方法,通过直观观察和数据分析,可以获取准确的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的应用和监督1. 应用评估结果可用于决策参考,为地方海事局改善通航安全工作提供依据。
例如,评估结果显示航道存在狭窄的问题时,地方海事局可以通过加宽航道或拓宽通道来提升通航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第一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写的主体内容应符合通航评估大纲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保障通航安全的要求,促使建设方案的优化,提出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条《报告》应按照通航安全评估大纲的要求,以章节形式论述,根据评估内容的需要,对具体章节进行编排,基本格式如下:扉页一: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参加编写人员名单和职称;第一部分:概述(包括前言和评估依据);第二部分:基础内容(按照基础大纲);第三部分:评估论证内容;第四部分:存在问题内容;第五部分:安全建议及保障措施内容;第六部分:评估结论内容。
附页一:涉及岸线和水域的有关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附页二:涉及拟建工程项目的各类批文等。
第三条《报告》大纲内容基础大纲:(一)水域的水文气象状况;(二)水域、航道、岸线规划、钢口和海洋功能区划;(三)通航环境现状;(四)安全保障设施现状;(五)相关管理规定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六)拟建工程的设计概要;(七)有关通航安全参数。
通航安全评估大纲:(一)选址和平面布置、通航标准的规范性论证;(二)拟建工程对通航环境影响分析;(三)拟建工程本身通航安全评估;(航道的适应性)(四)自然条件对拟建工程项目的影响评估。
施工期间通航安全评估大纲:(一)施工方案简述(与通航安全有关部分);(二)施工工艺流程与通航的关系;(三)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评估。
安全建议及保障措施大纲:(一)影响通航秩序情况;(二)减小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黄埔大桥、莲花山)(三)管理需求论证和安全监管设施配备方案;(沙角海事处,增设南沙海事处)(四)施工期间现场维护需求分析;(五)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VTS,AIS,事故现场交通组织) (六)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七)其他安全问题及分析;(管道上施工)(八)安全建议。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废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活动单位或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予以核查:(一)对建设码头等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航道的活动应组织召开通航安全核查会予以核查,海事管理机构出具通航安全核查意见。
(二)对进行水下作业,但未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的活动进行水深复核,不另行召开核查会。
(三)对仅在水面进行的活动,可不核查。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航安全核查原则上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完成后(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组织交工验收的活动应在完成交工验收后)、活动项目投入使用或试营运前开展。
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这些条款与《规定》存在
原8号令生效以来,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海 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条款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 章冲突,如与《船员条例》的处罚幅度的不一致。 新8号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对相应条款进行 了修订。
7.增加了违反ISM、NSM管理的违法行为的罚则
4、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1
删除修改涉及已经或即将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如修改或删除了“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原8号令第
二十八条)、“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原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 定》第三十一条等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2
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一)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简政 放权”,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需要相应调整“原8号令”中
有关海事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需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
相应措施的处罚条款 。
1.出台背景
• (二)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原8号令”部 分条款与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竞合或冲突
删除了海事行政处罚的 种类,细化了从轻或者 减轻海事行政处罚的四)
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 时应当严格依据《海事行 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海政法〔2014〕141号) 开展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 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 。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 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 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 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技术评审等。
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管辖海域进行占用航道、航路、锚地、渡运水域、桥区水域,或者需要调整航路、采取封航、单向通航、限制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涉水工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四条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指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单位。
第五条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二)施工内容,包括与通航(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施工水域、工艺、进度,施工作业船舶、设施及其航线、停泊地点,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施工材料的水上运输方式等;(三)通航环境,包括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自然环境、港口环境、航道条件、船舶交通流特征、事故特点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交通条件等;(四)通航安全影响及风险分析,包括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碍航性分析、安全作业条件分析、划定的施工水域范围合理性分析、水上交通秩序影响分析等;(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水域划定、交通组织、通信联络方式、航道航路调整、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警戒船配备等方面的要求;(六)应急预案,包括针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设备配备、响应措施等;(七)附图,包括工程水域航道示意图、施工水域占用示意图、施工水域周边设施关系图、航道布置及航标配布图等。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海通航[2010]5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水上航线评估报告
水上航线评估报告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关系到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的规范性及海事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本文从评估单位、人员资质审查,评估报告的格式审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审查等方面介绍了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评审要点。
并对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做好评审工作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1.前言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编制完成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应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通过。
笔者根据多年参与评估报告审查的工作经历,总结了评估报告审查工作要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2.评估单位、人员的资质审查2.1评估单位资质审查首先我们要审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业评估咨询、研究、设计资格,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经部海事局培训合格的人员,相关的设施、设备和良好的记录及经验。
2.2评估小组组成审查审查评估小组的组成是否满足数量(3人以上,且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专业、职称等级(航海类高级职称不少于60%,其他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65周岁以下) .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等相关要求。
3.评估报告编制格式审查评估报告的编制有其具体的格式要求,为保证评估报告的格式完整,就需要审查评估报告是否根据部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按照封面、顾、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附页等部分来依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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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二)初步审查: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权,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明显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编写。
(三)召开评审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申请单位递交的《报告》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
专家会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
由一名资深专家为专家审查小组组长,主持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编写专家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要明确《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四)完善补充:《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符合设计规范;(二)符合通航参数和安全系数要求;(三)符合远期船型航行要求;(四)符合港口发展和长期规划的要求;(五)不存在隐患性影响,或存在隐患性影响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缓解;(六)具备安全监管设施,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七)具备系统性的安全保障条件;(八)船舶操作技术和通航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九)满足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承担《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单位采集的数据资料应真实有效,按照附录的要求认真编写,报告结论可信,具有追溯性。
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报告》的编制小组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编制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二)本编制单位人员不少于80%;(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文化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四)《报告》的编制负责人应是部门负责人或十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报告》的扉页应列明全部编写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和编制责任等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从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库中选取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第十四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更新、确认,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或建设单位选择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录: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格式《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格式第一条《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写的主体内容应符合通航评估大纲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保障通航安全的要求,促使建设方案的优化,提出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条《报告》应按照通航安全评估大纲的要求,以章节形式论述,根据评估内容的需要,对具体章节进行编排,基本格式如下:扉页一: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扉页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参加编写人员名单和职称;第一部分:概述(包括前言和评估依据);第二部分:基础内容(按照基础大纲);第三部分:评估论证内容;第四部分:存在问题内容;第五部分:安全建议及保障措施内容;第六部分:评估结论内容。
附页一:涉及岸线和水域的有关位置图、布置图、设计图、规划图等;附页二:涉及拟建工程项目的各类批文等。
第三条《报告》大纲内容基础大纲:(一)水域的水文气象状况;(二)水域、航道、岸线规划、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三)通航环境现状;(四)安全保障设施现状;(五)相关管理规定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六)拟建工程的设计概要;(七)有关通航安全参数。
通航安全评估大纲:(一)选址和平面布置、通航标准的规范性论证;(二)拟建工程对通航环境影响分析;(三)拟建工程本身通航安全评估;(四)自然条件对拟建工程项目的影响评估。
施工期间通航安全评估大纲:(一)施工方案简述(与通航安全有关部分);(二)施工工艺流程与通航的关系;(三)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评估。
安全建议及保障措施大纲:(一)影响通航秩序情况;(二)减小碍航程度的安全保障措施;(三)管理需求论证和安全监管设施配备方案;(四)施工期间现场维护需求分析;(五)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六)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七)其他安全问题及分析;(八)安全建议。
第四条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三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一)桥墩或水中支架布置评估;(二)跨越河段的航道、港口发展规划和船型发展趋势论证;(三)桥梁通航尺度;(四)助航标志配置分析。
第五条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一)配套的航道、锚地、港池、调头区、助航标志配置论证;(二)拟靠泊船舶的船型论证;(三)船舶安全靠泊操作技术论证;(四)危险性分析和风险控制策略(危险品码头)。
第六条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一)河道、港口发展规划和船型发展趋势论证;(二)助航标志配置论证。
第七条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一)穿越水域的航道、港口发展规划;(二)航道中及航道外埋设深度等埋深标准论证;(三)警示标志配置论证。
第八条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等孤立类建筑物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一)拟靠泊船舶的船型论证;(二)航线选择和助航需求论证;(三)船舶安全靠泊操作技术论证;(四)危险程度分析和风险控制论证(危险品作业)。
第九条航道建设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一)航道建设与水底管线、船闸、水闸等有关因素的关系分析;(二)通航船型论证;(三)港口发展规划与航道适应性论证;(四)航道轴向、边线、底宽、转点、边坡比等航道要素与通航安全的关系论证;(五)助航标志配置需求论证。
第十条锚地、泊区建设的评估,除完成第四条规定的大纲以外,还应包括:(一)选址的安全性分析;(二)锚地、泊位功能与环境适应性分析。
第十一条对未具体列出通航安全评估大纲的体育赛事等其他水上活动的评估,应根据其对通航安全影响的性质和类型,参照本附录列出的大纲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若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的简化。